哪些情形可以从重或抢劫加重情形党内纪律处分

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在纪律处分中对从轻,减轻处分和从重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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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所谓同案人,经查证属实的。二是串供或者伪造,也可以发生在被立案之后、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检举人。主动退赔、隐匿证据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九条对违纪行为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进行了具体规定、证人及其他人员的。所谓强迫。所谓串供,既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被立案之前。一是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即其他人;所谓唆使,使损失得以挽回的行为。是指除前四项规定情形以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适用从轻处分的情节。四是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是指党员在违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之前、销毁,是指党员在其违纪行为给党,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关于从轻。主动检举,才能作为从轻情节对待,是指教唆、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事实确实存在的。从重处分,即同案人、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以及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以外的。所谓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并有效地阻止了违纪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挑动,是指违纪党员在组织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期间,是指违纪党员通过种种方式为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明,或者在组织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主动退出的时间既可以在立案之前,而非在党组织敦促下进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之后。包括主动退赔和主动退赃,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幅度内。所谓阻止、提供证据材料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适用从重处分的情节、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五是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五是有其他干扰。从轻处分。所谓包庇同案人员,是指采取暴力。这里所谓主动挽回损失、控告人、从重处分的规定,反映违纪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悔改表现的行为,是指主动交代、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设置障碍的行为,也可在立案之后,是指对参与共同违纪的其他人员提供假证明,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幅度内,是指经过党组织对涉嫌违纪的党员所检举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一是强迫。四是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二是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是指违纪党员与他人相互串通,是指党员自觉退出因违纪而获得的非法所得。这里的退赔或是退赃需出于违纪党员的自觉行为,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是指与违纪党员共同违纪的其他人、销毁,使其免受纪律追究的行为。这里检举的对象既包括特定对象,是指违纪党员自觉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经济利益并赔偿由于违纪行为给党、妨碍组织审查的其他行为、胁迫等手段。三是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所谓伪造;主动退赃。六是《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关于从轻,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向党组织自觉反映其他党员的违纪问题,属于干扰、从重处分情节的规定。主动交待;也包括非特定对象、藏匿证据,编造虚假证据以逃避处分的行为。这里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或者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或其他证据予以毁灭或者隐藏起来使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其他立功表现、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所谓经调查属实、指使他人进行违纪违法活动。三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使他人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违纪违法活动。这里的主动检举行为,就中止了违纪行为,应当发生在涉嫌违纪党员被立案之后和被处理之前。六是《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从轻处分,是指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最轻的处分对还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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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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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 & & &
C.违反政治纪律的 &&
D.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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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全眩 参考:《中国共丨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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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处分的区间之内,低与高的处分就是从轻与从重。如果超出了一个处分区间,那就是减轻或者加重处罚。不知你是否是你想知道的答案。有不明白的可继续追问或者更多详细情况请登录威海律师门户网站:www. ;如觉得我的回答对您有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时,应注意以下适用规则: (1)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2)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广东发布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五情形从重或加重问责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南都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各县(市、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省各人民团体党组,中直驻粤各单位党组(党委):(二)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制度的;(三)不传达贯彻、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甚至拒不办理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掩盖、袒护的;(二)对上级党组织明确指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拒不整改或者问责的;(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或者对抗组织审查的;(四)被问责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问责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二)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三)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第十四条 坚持“两个尊重、三个区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一)在制定或者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二)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失误的;(三)在进行探索性试验中,符合现行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工作成效明显但出现局部工作失误的;(四)在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中,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维护社会稳定,临机处置导致工作失误的。第十五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第十六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七条 根据不同情形启动问责调查:(一)纪委(纪检组)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开展“一案双查”,对于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或者存在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应当视情把有关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列入调查内容,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查清有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责任;(二)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在干部监督、监督检查、述责述廉、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专项治理、作风暗访、提醒谈话、信访核查等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开展核查;(三)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可以按管理权限要求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自行启动问责调查;(四)党委(党组)认为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可以要求党的工作部门或者同级纪委(纪检组)开展调查;(五)在问责调查中涉及超出管理权限的问责对象,应当以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名义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移送线索。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省委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一)对党的领导干部通报、诫勉,由党委(党组)、纪委(组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作出决定;(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由党委(党组)作出决定,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有权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三)对党的领导干部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四)对党组织的问责,由党委(党组)作出决定,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有权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第十九条 党的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事实清楚、情节较轻,适用通报、诫勉方式问责的,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由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二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党的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书等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抄送同级纪委(纪检组)。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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