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最低出资法律责任出资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中国律师》2007年09期
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摘要】:正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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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类号】:D922.291.91【正文快照】:
圈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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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制度规定的有:()
A.股东可以用商誉出资B.股东可以用股权出资C.股东可以用非专利技术出资D.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请详细说明原因!
A.股东可以用商誉出资 D.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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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股东的出资义务以及法律后果股东对公司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可以以货币或非货币的财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要求,股东有以下几种出资的违法形态: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一)未按...
股东的出资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股东对公司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可以以货币或非货币的财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要求,股东有以下几种出资的违法形态:
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一)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需对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需注意,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以股东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必要条件,股东出资不到位所应承担的是因违反公司章程和设立公司合同的约定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的股东,非货币财产若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由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实践中可从以下方面确定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义务: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财产权属变更和财产的实际交付并重原则、股东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时公司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三)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该股东依法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增资时未全面履行的可要求当时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
(四)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增资时未全面履行的可要求当时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议或公司章程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限制;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会议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股东抽逃出资
(一)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该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议或公司章程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限制;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会议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列情形可以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还需注意三点的是,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包括利息责任;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得以该义务已经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股东不得以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即使是名义股东,也应履行出资义务,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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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作者】 张秀仕【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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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影响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是否影响其股东资格呢?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以下三种观点:
  1、肯定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股东资格的取得未必就必须以出资作为前提条件。
  2、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股东缴纳出资是其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一个人要获得公司股东身份和资格,必须首先以缴纳出资为对价。如果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当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目前,这种观点处于主流地位。
  3、有限资格说。此说是对肯定说和否定说的折衷处理。其认为对未出资股东资格的取得不应以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载明和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就取得了股东资格,且这种取得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对此应予以肯定和支持,但是,这种股东又不是《》中完全意义上的股东,因此,对此种股东和其他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有所区别,具体来说就是把股东的权利和其实际出资的多少直接挂钩。
  笔者认为,要搞清这个问题,首先得区分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不会影响到其股东资格,但必然会对其股东权利产生影响。2005年《》第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33条还规定: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该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从以上三条规定可以明显看出,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东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没有必然的联系,股东资格的取得以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为依据。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能够否定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仅仅影响其股东权利的享有。因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精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未向公司进行任何出资,而承认其按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决策权和公司赢余分配权,将是不可思议的。但是即便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的股东,他也享有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股权,即与股东身份直接相连的权利,而不是股权之下具体的权能。正是因为有了这种身份和地位,才可能追究他的出资责任,债权人可以追究,公司可以追究。
  二、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民事责任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虽不享有相应权利,但却不能免除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股东的出资义务不是产生于股东享有的权利,而是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法律的职责规定。为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立法对股东和公司的发起人规定了严格的出资责任。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也作了一些规定。
  1、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从现实情况分析,股东的出资义务来源于三种依据:公司成立前,全体设立人一般是通过签署公司设立协议(或发起人协议)或认股书的形式约定各自的出资比例或金额。出资条款构成公司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发起人约定的义务当然属于约定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出资责任应是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2005年《》第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责任通常是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不能成立、迟延设立甚至设立失败而遭受损失。或者公司设立后,公司缺乏必要的营业资本而陷入困境,使公司遭受损失,从而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此时,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该是原告,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被告。
  2、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同时,出资又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义务,它属于法定义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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