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还能房屋已过户 解除合同同吗

买房后遇新政无法过户 合同解除买方获赔20万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 07:34
摘要:为了彻底斩断利益链条,北京市政府规定,一旦发现哪个村庄有小产权房的交易,这个村村委会的公章将统一收归乡镇代管,从事交易的中介公司也将被暂停网签资格。
张女士交付35万元首付款购买肖先生的房产,结果遇房屋新政无法过户。记者昨天获悉,经通州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合同,肖先生退还张女士购房款并补偿20万元。
2010年8月,张女士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肖先生在通州的一套一居室房屋,并先行给付肖先生购房款35万元。
2011年7月,肖先生将房屋交付张女士居住。2013年6月,肖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却发现按照2011年2月颁布的限购政策,张女士就已无购房资格,无法过户。肖先生认为,张女士在限购政策出台时就知道自己已无购房资格,但未告知他,属恶意隐瞒。他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张女士返还房屋并给付其房屋使用费、违约金共计65万余元。
张女士辩称,肖先生是因房屋升值才起诉。她的子女有购房资格,但肖先生不同意将房屋过户他人。
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将房屋返还,肖先生则返还张女士购房款35万元并给付补偿款20万元。登陆福建本土热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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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调解下将房子赠送给女儿
房子没过户 协议能撤销吗?
版次: A28
-- 警法 --
&&&&林依伯对赠与合同非常不满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文/图)福州一对老夫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将一套房子赠与两个女儿。目前该调解书已生效了,但房子产权没有登记过户。夫妻俩称,他们当时认为是分家析产(指分家,分割财产,各自过活),没想到成了赠与房子。他们想撤销这个赠与协议,不知道怎么办?&&&&调解:将房产赠与两女儿&&&&林依伯今年82岁,郑依姆75岁,两人都是文盲,生育一男两女。他们在仓山浦上工业区和台江区开智路各有一处房产。&&&&2013年初,林依伯郑依姆夫妇以两个女儿为被告起诉到台江区法院,请求判令台江区开智路23号房产由两女儿各占二分之一,房产仍由两原告出租并收取租金。&&&&日,台江区法院受理此案,案由是分家析产纠纷。3月19日,台江区法院发出《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并于当天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这份《民事调解书》显示:林依伯郑依姆夫妇将位于台江区开智路23号的房产赠与女儿林某贞(化名)、林某琴(化名)所有。林某贞、林某琴将受赠的上述房产继续交给两原告居住使用,并委托两原告出租,收取的租金全部用于两原告生活开支,直至两原告去世。&&&&反悔:再审申请被驳回&&&&但是,郑依姆称直到日,她才在儿子的陪同下从台江区法院拿到《民事调解书》,之前对《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完全不知。&&&&“我们是想对房产进行分家析产,并不是将房子赠送给女儿。”林依伯郑依姆夫妇说,他们是要对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家析产,要求子女都来,但是女儿说不要叫两老的儿子林某明(化名)来,他来了事情就做不成。&&&&林依伯说,他们夫妇两人都是文盲,对庭审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及调解书内容完全不知,且该内容与他们的真实意愿完全不符。&&&&2013年7月,林依伯夫郑依姆妇另请律师到台江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他们与两个女儿之间的赠与协议,法院不予立案。日,林依伯郑依姆夫妇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日,福州市中院作出裁决,以超过六个月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再审申请。&&&&分析:受胁迫协议无效&&&&目前,林依伯夫妇的房子面临拆迁改造,因为产权纠纷一直没有签协议。林依伯夫妇希望以他们的名义与拆迁指挥部签协议,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款归他们自己支配。&&&&对此,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佘雷律师表示,经法院调解书确认的赠与合同是否有任意撤销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调解书作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之一,其法定性和严肃性应甚于公证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经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确认的赠与,亦属于不得撤销情形。&&&&不过,佘雷律师同时表示,如果赠与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存在胁迫、欺骗的情况,严重偏离了当事人意愿,经过查证可以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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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经过户卖方能否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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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要求返还房屋?
[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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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以买卖合同的方式卖与乙,合同约定乙应当在一年内支付甲购房款。到期后甲多次催要购房款,但乙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甲遂向乙发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乙在该通知上签字。乙未在合理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该通知的效力。该房产在双方订立该买卖合同后已办理的过户手续,登记于乙方名下。现甲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房屋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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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天平”法治论坛(QQ:)
[第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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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已过户于乙,那么无权已转移。。但房款为付清之行为,只是债权关系未清理而已。
[第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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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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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返还一方已交付的财产,是解除合同的应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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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第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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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经解除,房屋理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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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交付并已过户,合同主要内容已履行,不能解除。甲可以起诉乙给付房款。甲不应该是全部房款都未拿到,而只是部分未拿到吧。
[第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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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视甲多次催款、乙多次拒付的具体情况判断。因乙的拒付房款属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可能构成合同法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甲得主张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双方虽未约定异议期间,但己逾期较长时间(解释规定为三个月),违约方丧失异议权。解除合同的通知己经溯及地发生法律效力。甲可以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并请求判令乙将己履行部分恢复原状,即返还己交付的出卖物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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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乱红飞过 @
10:09 ) 房屋已交付并已过户,合同主要内容已履行,不能解除。甲可以起诉乙给付房款。甲不应该是全部房款都未拿到,而只是部分未拿到吧。
你只看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没有看另一个方面。对于购房人来说,付款是合同的主义务。主帖给的条件是购房人未付款,这说明他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据此,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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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第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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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付款,违反合同,可以解决合同
[第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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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乱红飞过 @
10:09 ) 房屋已交付并已过户,合同主要内容已履行,不能解除。甲可以起诉乙给付房款。甲不应该是全部房款都未拿到,而只是部分未拿到吧。
这个意见是对的。房屋已经过户,且房屋也已交付,该房屋已经属于乙方的所有权了,无法解除合同。甲方已经履行完毕,乙方还有一部份未履行,只有请求乙方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第1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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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6718
QUOTE (d090915 @
23:05 ) QUOTE (乱红飞过 @
10:09 ) 房屋已交付并已过户,合同主要内容已履行,不能解除。甲可以起诉乙给付房款。甲不应该是全部房款都未拿到,而只是部分未拿到吧。 这个意见是对的。房屋已经过户,且房屋也已交付,该房屋已经属于乙方的所有权了,无法解除合同。甲方已经履行完毕,乙方还有一部份未履行,只有请求乙方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按照这个意思,如果购房人没有付款能力,卖房人只能把房子白送给对方了。合同法难道是如此不讲道理的吗?QUOTE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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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第1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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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山里人,应该可以解除法律规定已经执行的财产都可以执行回转,为何已经交付的房屋就不可以返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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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名的一位老法律人
[第1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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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340800
QUOTE (山里人 @
15:00 ) QUOTE (d090915 @
23:05 ) QUOTE (乱红飞过 @
10:09 ) 房屋已交付并已过户,合同主要内容已履行,不能解除。甲可以起诉乙给付房款。甲不应该是全部房款都未拿到,而只是部分未拿到吧。 这个意见是对的。房屋已经过户,且房屋也已交付,该房屋已经属于乙方的所有权了,无法解除合同。甲方已经履行完毕,乙方还有一部份未履行,只有请求乙方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按照这个意思,如果购房人没有付款能力,卖房人只能把房子白送给对方了。合同法难道是如此不讲道理的吗?QUOTE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不能白送。从诉讼请求上来说只能是请求履行付款。请求履行付款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如果无力付款,再强制执行。这是程序上的问题。我记得网上有一个网友就有那么一个相同的案子,也是交了部份房款,房屋也交付,还有尾款及过户问题没有解决。原告要求解除,法院没有支持解除的主张,诉讼请求被驳回了。
[第1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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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haishui @
17:03 ) 支持山里人,应该可以解除法律规定已经执行的财产都可以执行回转,为何已经交付的房屋就不可以返还呢
从程序上来说是不行的,因为已经过户了,而且房屋也已交付,怎么解除合同?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只是另一方没有履行完毕而已。唯一的就是请求继续履行付清房款,等待判决后,对方无力支付房款,那就申请执行。程序上应当这样走。
[第1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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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山里人 @
15:00 ) QUOTE (d090915 @
23:05 ) QUOTE (乱红飞过 @
10:09 ) 房屋已交付并已过户,合同主要内容已履行,不能解除。甲可以起诉乙给付房款。甲不应该是全部房款都未拿到,而只是部分未拿到吧。 这个意见是对的。房屋已经过户,且房屋也已交付,该房屋已经属于乙方的所有权了,无法解除合同。甲方已经履行完毕,乙方还有一部份未履行,只有请求乙方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按照这个意思,如果购房人没有付款能力,卖房人只能把房子白送给对方了。合同法难道是如此不讲道理的吗?QUOTE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你说的九十四条的问题,房屋没有过户,房屋没有交付当然是可以的。此案问题出在房屋已经过户,房屋也已经交付,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留下的仅仅是债的履行,怎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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