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甲级革命残废军人2016年抚恤金死后他老婆还有钱吗

军人万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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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的哥哥在分家时要求把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当作家庭财产摊分是 否合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 定,优待军人家属的范围,包括依靠 军 人生活的 18 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的哥哥不属《条例》规定的优待 对象, 不能享受军属优待金。要求把 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当作家庭财产进行摊 分是无法律依据的。义务兵家属因病所花的医疗费可否报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 定,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 待 遇,因此,所花医疗费是不能报销 的。军人家属因病无力支付医疗费, 由 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死亡后,对其家属是否继续发给优待金?  现役军人死亡后,根据其不同 死亡原因,对其家属发给不同的一 次性 抚恤金。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 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 条件 享受定期抚恤金。  服现役的义务兵死亡后,不能 再称义务兵,应称革命烈士,或称牺 牲 军人,或称病故军人。他们的家 属,也不能再称义务兵家属,应当改 称革命烈士家属,或称牺牲军人家 属,或称病故军人家属。对其家属自 然应当停发其义务兵家属的优待 金,应改按革命烈士家属,或牺牲军 人家属,或 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待遇。他们享受抚恤金以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 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不应再要求继续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对革命伤残军人发的优待金是不是固定的?  国家对革命伤残军人发给优待金,这是指对他们当中享受抚恤金以后生 活仍有困难的,这与国家对革命伤残军人发放的抚恤金不同。抚恤金是长期 的,只要他们的残情没有消失,抚恤金就终身发给。优待金是向农民群众摊 派的,优待的原则是: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没困难的不优待。 这种优待金可随革命伤残军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可以增加、减少, 甚至取消。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多次提高了伤残抚恤金标准,革命伤残 军人的生活也有明显的改善,一般不需要再由群众优待。享受优待金的革命 伤残军人只是少数,不是普遍的。所以,对革命伤残军人发的优待金不是固 定的。在地方企业单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家属来部队探亲应享受哪些待遇?在探亲 期间病住院超过假期,在持有部队和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超假 期间的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 单 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 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 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 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每年 给予一方 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 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 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 父母,原则上 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职 工探望父母,第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均为 20 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 予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 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 资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工探 望配偶和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的往返 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在本人月标准 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 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 负担。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夫妻双方 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如果军人一 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 期到工人、职员一方所在地团聚时, 工人、 职员一方可以享受探亲假和 报销往返路费的待遇:如果军人一 方已经利用 年休假期探亲,工人、职 员一方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仍可 给予一次探亲 假,假期内本人标准 工资照发,但探亲所需往返路费自 理。在地方工作的家属来部队探亲期间因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情况而超假不能如期返回工作地的,应及时向原工作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假期。延长 假期期间,所在单位应按病、事假待遇处理。  有关职工探亲的具体问题,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评残抚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所称的优抚对象是哪些?  按《条例》规定,优抚对象指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 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军人家属具体指的是哪些人员?  军人家属指的是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 18 周 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 属。怎样实行对军人的抚恤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 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 高。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军人抚恤优 待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由哪个部门负责?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对死亡的现役军人怎样称呼?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去世有何待遇?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 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徘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 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有无优待?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 发 35%;(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 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 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 5%。现役军人死亡其家属有何待遇?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 抚恤金。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对死亡现役军人的家属发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 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对有特殊贡献的死亡现役军人有无优待?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 亡,除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 别抚恤金。现役军人伤残分为哪几种?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一)因战致残;(二)因公致残;(三)因病致残。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怎样确定?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 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现役干部能否评病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 务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是怎样区分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是怎样区分的?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现役军人的伤残等级由哪里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 负责评定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由哪个部门发给?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 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 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标准如何确定?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 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有何待遇?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 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 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有何待遇?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年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 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 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务、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其家属是否享受定 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 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其家属可否领取丧葬补助?  顿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 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革命伤残军人是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 予补助。军属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国家有无照顾?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 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 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 军人有何福利待遇?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 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配制辅助器械由哪里解决?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 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优抚对象享有哪些优先权?  优抚对象(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指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 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 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对革命烈士家属在就业上有无照顾?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 人就业。革命烈士子女、弟妹参军有无照顾?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 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革命烈士子女考学有无照顾?  革命烈士子女报考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 放宽。革命烈士子女入学、入幼儿园有无照顾?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公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 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已享受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生活仍有困难怎么办?  享受《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 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何为革命军人烈士家属?  革命军人因战、因公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者)业已 取得烈士资格,其家属称为烈属。烈士家属,由烈士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 关填具《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发至原籍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革命牺 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享受国家优待。优抚革命烈士家属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规定,优抚革命烈士的家属只限于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必须依革命烈士供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以及曾经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 属。革命烈士的祖父母、孙子女,已经成年的革命烈士的弟妹, 革命烈士 的叔伯父母和革命烈士的侄子女等,这些革命烈士的亲属一般不能享受革命 烈士家属的优抚待遇,但他们同样是光荣的。革命烈士配偶另行结婚,是否仍保持其烈士家属的光荣称号?  革命烈士配偶另行结婚(夫另娶,妻另嫁),一般不能因此而变更其与 烈士生前之夫妻关系,可保持其烈士家属光荣称号,其生活有困难者可酌情 予以优待。但对烈士配偶与反革命分子结婚者则不再保持其烈属称号。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困难有什么待遇?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军人牺牲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经批准称为革命烈 士,不符合批准革命烈士条件的,称为因公牺牲军人,其家属称为因公牺牲 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因公牺牲后,应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包括团级)政治机  关填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寄给其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 当地民政部门根据《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按照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 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家属符合领取定期抚恤金条 件的,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定期抚恤金。他们在领取定期 抚恤金以后,如果还达不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酌 情给予优待。对革命烈士子女有何优待?  国家和社会对革命烈士的子女的优待,共分两种:一种是物质优待,另 一种是政治优待。对他们的物质优待,一般优待到 18 周岁。在他们年满 18 周岁以后,一般只享受政治优待。新牺牲的革命烈士,其子女同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必须依靠革命烈士生活未成年的弟妹,以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一起,领取一次性 的抚恤金。这项抚恤,对革命烈士的子女没有年龄等条件的限制。  对未成年,即未满 18 周岁的革命烈士的子女,除了享受上述一次抚恤 金以外,由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发给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以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居住农村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居住城镇和城市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 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无人抚养的革命烈士的孤儿,由当地人民政府送入托儿 所、幼儿园、学校,或者光荣院,对他们进行教养,其生活是有保障的。  对革命烈士的子女,不管他们是否已经成年,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享 受下列优先权,或者叫做政治优待。报考学校、训练班的录取,中等以上学校助学金、奖学金待遇的取得,以及社会救济费的领取;银行、信用社贷款 的借贷;公有房屋的分配、租赁和使用;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员工的录用。除此之外,重要节日对他们进行慰问,扶持他们发展生产, 走勤劳致富的道路,教育他们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这些都是国家和社会对革命烈士子女的政治优待。革命烈士分居的父母和改嫁的寡母如何优待?  凡革命烈士、革命军人之父母,不论其同居或分居,与其配偶(或子女) 在政治地位上均应享受烈属或军属的光荣称号。因分居、同居只是生活的方 式改变,其亲属关系并没有改变。至于双方如何享受代耕及其他物质优待问 题,应根据其家庭具体情况,由当地群众讨论决定。军人寡母改嫁,其亲属 关系虽有改变,但其与军人仍保持有母子关系,故其本人仍应享受军属优待。实行定期抚恤以后,对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 故军人家属,还应从哪些方面给予群众优待?实行定期抚恤以后,还应给予以下群众优待:  (一)他们在领取定期抚恤金以 后,如果还达不到当地一般群众的 生 活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同对 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统一考虑,并采 取平 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    (二)对于未进光荣院或敬老院 的孤老,要组织群众或指定专人妥 善 解决他们在用水、吃菜、烧柴、疾 病护理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一些部队归属为地方后,被平反的干部烈属的生活补助费由哪里补发?新牺牲的革命烈士,按照现行 一次抚恤金标准发给一次抚恤金。 1950年 12 月 11 日以后牺牲,现在 追认为革命烈士的,按照牺牲时的 一次抚恤 金标准,补发一次抚恤金。 1950 年 12 月 10 日以前牺牲的,现 在追认为 革命烈士的,因为那时全 国没有统一的一次抚恤金标准,其一次抚恤金不 再补发。  革命烈士家属,没有固定收入 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按照 过 去的规定,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 按照现行的规定,发给定期抚恤金。 不 管是定期定量补助费,还是定期 抚恤金,都是属于国家物质帮助和 社会保 障,都是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即使中途因故停发,停发的部分,一 般也不 再补发,从第二次批准之月起发给。革命烈士家属的这项定期定量补助费或 定期抚恤金,随军的, 由所在部队负责发放;非随军的,由 户口所在地的 县、市民政部门负责 发放。家居国外及港澳的革命烈士直系亲属能否给予换发、补发烈士证?  对家居国外的烈士直系亲属,除本人在回国期间主动提出申请,可按有 关规定给予换证、补证外,一般不予办理。但对生活在兄弟国家(如朝鲜) 的侨胞中的烈士直系亲属,可以同居住在国内的烈士直系亲属一样,给予换 证、补证。对于生活在港澳地区的同胞中的烈士直系亲属,应同居住在内地 的烈士亲属一样给予换证、补证。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粮由谁领讫?  按原年务部 1950 年 12 月 11 日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 条例》第 10 条规定:烈士或病故军人家属抚恤粮,由其家属依下列顺序一 次领讫:(1)父、母;(2)妻、夫;(3)子、女;(4)16 岁以下之弟、妹;  (5)抚养已故革命军人长大而现在又需依靠已故革命军人生活之其他 亲属。无上述亲属者不发。  民政部 1980 年 9 月 3 日《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 体问题的解释》第 11 项作了补充规定:《革命烈士证明书》和一次抚恤金, 一般应发给烈士的父母、配 偶,具体做法是:(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 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 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 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 定不通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 府按下列规定发给:(1)《革命烈士 证明书》发给父母,(2)一次抚恤金, 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 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  (2)共 同生活未满 16 岁的弟妹;(3)抚养 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无上述亲属 的,不发。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的烈士家属,其居住在农村的应享受何种优待?  1980 年 5 月 26 日,民政部规 定,对家居农村的牺牲烈士的父母、 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一般都要给予 定期定量补助。其标准,按照民政 部、财 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 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所规定的最 高标准给 予补助,即:每人每月 10 元。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的烈士家属,其居住在城镇的应享受何种优待?  1980 年 5 月 26 日,民政部规定,对家居城镇的牺牲烈士的家属,虽有 人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但因工资收入较少,生活有困难的,必须 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其补助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 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所规定的最高标准给予补助,即:居住小城市和 城镇的,每人每月 15 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 20 元。现在,有的大 中城市和地区规定的补助标准高于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的,则按当地 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何为“革命烈士”?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什么情形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残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 务 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 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 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 屈遭 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 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现役军人定为烈士,须经哪些机关批准?  现役军人,因战牺牲的须经部 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因公牺牲 的须 经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现 役军人如有五项规定(见本书第 305 页:《什 么情形可以批准为革命烈 士》)以外牺牲的,其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  楷模,须经中国人民解放 军总政治部批准。革命烈士是否都能享受新提高的抚恤待遇?  军人 1984 年 4 月 1 日以后因公 牺牲,除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经批准 为 “革命烈士”的,可按新规定享受 抚恤待遇,其它的一般仍按原规定 执行。对 1984 年 4 月 1 日以后牺牲的革命烈士,其抚恤金标准是怎样如何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 件精神,民政部和财政部决定对 1984年 4 月 1 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 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一次抚恤金标准 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一次抚恤金标准高于过去的标准。调整后的一次抚恤主标准是: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 40个月工资计发;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干军队 23 级正排职干部工资 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 23 级正排职干部的 40 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 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 1/3。荣立二等功以 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 1/4。1984 年 4 月 1 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已发了一次抚恤金的,应按新的标准发其不足部分。国家对保护烈士坟墓有什么规定?  根据《内务部关于注意保护烈士坟墓的通知》中规定,在清明节前后(或 其他适当的时间),凡有烈士坟墓的地方应以乡、镇为单位结合扫墓或其他 纪念日,对烈士坟墓进行一次检查,对需要修理的即予整修,需要迁葬的即 予迁葬,对标志不清或已灭失的,即予查清更换重立。乡、镇人民委员会并 应对所辖地区的烈士墓登记造册,以备查考。农村集体、个人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兴修水利、开垦荒地以及从事其他修建的时候,如果必须利用烈士墓地,应该先把烈士坟墓择地迁葬妥当, 并树立标志。向干部和群众进行保护烈士坟墓的教育,注意做好保护烈士坟墓的工作。还可以乡、镇为单位订立保护烈士坟墓的具体办法或公约,要求大家贯 彻执行。对保护烈士坟墓认真负责的个人或单位应进行表扬,对个别破坏烈 士坟墓的,应予适当的处理。在战场上牺牲的烈士,国家对其家属有什么待遇?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军人在战场上因战牺牲的,可按规定批准为革命烈 士。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填发的《革命烈士通知书》,将填写好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发给其家属,其家属 称烈士家属,并享受烈士家属待遇。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 金。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根据居住地的不同,分别发给不同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国家对病故军人家属是否优待?  现役军人病故以后,其家属即称病故军人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病故,由国家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 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对定期发给抚恤金的问题,有关部门是否有具体的部署?  为了贯彻执行兵役法关于现役军人牺牲、病故后由国家对其家属发给定 期抚恤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于 1985 年 1 月 10 日为此 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发出了通知。通知决 定,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凡是无劳动能力 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从 1985 年 1 月 1 日起,由国家发给定期 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 定。战士因病去世能否称烈士?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军队干部、战士在服役期间病故的,都不得称为烈 士。病故战士的家属,称为病故军人家属。战士病故后,应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包括团级)政治机关填写《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寄给其原籍县、市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根据《病故革 命军人证明书》,按照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病敌军人家 属的待遇。对符合领取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病故军人家属,民政部门应按照规 定,发给其家属定期抚恤金。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是怎样 规定的?  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按照军 队的标准执行。军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抚恤?  军人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 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 偿费外,仍应由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军人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 中)为车辆憧死责任在于自己或者 非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严 重违法乱纪者不包括在内),除按有 关规定 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 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 金。为什么说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抚 恤的制度是优抚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我国革命是以农村为根据地发 展起来的,因而家居农村的革命烈 士家 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 人家属占绝大多数。过去,我国对家 居农 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 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生活困难 的照顾, 采取群众优待为主,国家补 助为辅的办法。由于群众优待受到气候和工作 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落实,国家补助标准又比较低,因而采取这种办法, 对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困难, 还不能保证全部得到妥善的解决。实行定期抚恤制度以后,对家居农村的革 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生活的照顾,将以国家抚恤 为主,群众优待为辅。由于定期抚恤金的标准较定期定量补助有较大幅度的 提高,将使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得到更 加可靠的保障。基于上述,实行定期抚恤制度,是优抚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订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时,应当遵循哪几条原则?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保证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领到定期 抚恤金以后,其生活能够达到不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群众的生活 水平;  (2)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高于病 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3)居住大中城中的,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高于居住小城镇的标准:(4)居住小城镇的,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高于居住农村的标准;  (5)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放军人家属的定期 抚恤金标准,可适当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战民兵民工,人民 群众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 活的”家属,是否也可领取定期抚恤金?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 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战民兵民工,人民群众牺牲,其“无劳动能力或无固 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家属,可以领取定期抚恤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 需由什么机关批准?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 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 领取定期抚恤金。困战负伤而与部队失去联系者现能否办理评残手续?  在战争年代因战负伤而与部队失去联系的同志,经有关组织批准,承认 复员军人身份的,而又有因战负伤的原始证明材料,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 申请。具体如何办理评残手续,可直接向地方民政部门了解。干部评为特等伤残军人应享受哪些待遇?干部因战因公评为待等、一等残废军人,退休后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除享受因战因公致残有关干部退休待遇外,还按照在职残废抚恤 标准发给残废金。  (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可发给护理费:离队前, 由师以上单位的医疗机构证明,军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由军队发给;移交地 方后,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发给。离队前不符合发护理费条件,移交地方后,因原伤残加重,符合发护理费条件时,由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三)对因伤残后遗症需经常医疗处置,生活需人护理,而回原籍不便 照顾的,或无依无靠不便回原籍安置的,还可安置到国家设立的革命残废军 人休养院治疗、疗养。(四)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住休养院的除外);因残废需配备三轮车、假肢、病理鞋、辅助器等,经有关民政部门批准,免费供 应;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待:乘国内民航飞机,享 受八折优待。因战致残与因公致残军人的待遇有何不同?  因战致残和因公致残的同一残废等级的革命残废军人,其因战的抚恤标 准略高于因公的抚恤标准。 他们死亡后的待遇也有所区别:一、 因战致残 军人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 以后,一年内伤口复发死亡者,批准 为革命烈士 的,按烈士的抚恤标准 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 享受革命烈士家 属待遇。二、因战致 残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以后死 亡和因公致残军人 伤口复发死亡, 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批 准,按照因公牺牲军 人的抚恤标准 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 享受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 待遇;在 职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执行的 有关因公牺牲或因公死亡的抚 恤规 定办理。属于哪些情况可按因公评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公致残 废者”,系指在平时工作中(非在作 战 中)遭意外的摧残与在抢修、抢救 中由于奋勇负责而致伤残废。例如: 执 行工作任务中(包括支援地方义务劳动、经济建设等工作任务)被压伤、轧 伤、跌伤、撞伤、烧伤、炸伤、冻伤等;因公外出翻车或非本人责任出现的 交通事故致残;追捕犯人而致残;在工作时别人弄枪走火误伤致残等,可按 因公致残评残。非因公或系个人不慎致伤,不能按因公评残。  革命残废军人确定伤残等级,是依据 1950 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 暂行条例》的评残条件,具体评定几等几级由军队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检评并  作出决定。因公致残后什么时间办理评残手续?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服役的干部、战士(包括志愿兵)因战、因公负伤, 在医疗终结后,对劳动能力和生活活动能力有影响的,可向所在部队卫生部 门申请评残,经指定医院检查,如认为符合评残条件,即可视其残废情况提 出评定残废等级的意见,报部队规定的批准机关批准并发给《革命残废军人 抚恤证》,凭证享受残废抚恤待遇。战士非因公致残能否评残?  根据民政部和总后卫生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因病 使其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或大部丧失,经医疗基本终结后,为保障他们回乡后 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条件的,可 以评病残。因病评残手续,应在办理退伍手续时,由部队卫生部门指定医院 评定残废等级,经军级卫生部门批准,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注明 因病),享受残废抚恤。如退伍时没有按规定评残,回乡后军队和地方民政 部门都不再给补办病残手续,对他们医疗和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县、市 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当车负伤未发残废证,现在枪伤复发怎样解决?  民政部为使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和其他各个革命时期退伍的伤残战士伤 口复发及时得到治疗,在 1980 年 6 月 5 日民发〔1980〕40 号文件里规定, 退伍在乡的三等残废军人(二等乙级以上享受了公费医疗)和负伤不够评残 条件,但伤口复发和伤处留有弹片需要手术取出的,全部医疗费由民政部门 负责,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补助。志愿兵评残是按战士对待还是按干部对待?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因积劳成疾致残的,同军队干部 一样,不予评定病残,可由部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转地方工作。如本人要求复员回乡参加 生产时,病残相当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条件的,可由部队按有关 规定给予评残。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并注明因病。已转业或退伍到地方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残废军人,是否享受所在单位“因 工致残”的退休待遇?  根据国务院国发〔 号文件规定精神,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的因战因公残废军人,经医院证明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由于残废原因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可同所在单位“因工致 残”的干部、职工一样,不受年龄的限制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  退休待遇。伤残军人随集体转业后,到哪里领取残废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军队集体转到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残废军人,同 通常退出现役的残废军人一样,向所在单位居住地(指户口)的民政部门领 取残废金。可由领取人所在单位事先与当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特等、一等伤残军人 1979 年 7 月以前是否补发护理费?  对在乡和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按规定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 费,是 1979 年 6 月 25 日国发( 号文件中规定的。另根据有关文 件规定,上述人员中,只有那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才能 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从批准之日起领取。因此,国发〔 号文 件下达以前的有关人员不宜补发护理费。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回乡有哪些待遇?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退伍回乡没有安排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 军人,除按规定领取残废抚恤金外,还可享受以下优待:一、由卫生部门给 予公费医疗;二、因战、因公致残的伤口复发,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 个人只需负担三分之一,如负担三分之一仍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 准,可以全部报销;三、领取在乡残废抚恤金以后,如生活仍有困难,乡人 民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优待;四、口粮一月不足三十五斤原粮的,其差额部 分由国家返销粮补助。  退伍回乡安排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除按规定给予抚恤 外,可享受下列优待:一、伤口复发按照因公(工)负伤的规定对待;二、 享受因公(工)负伤职工退休待遇。  按规定,无论是在职还是在乡,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同其他革命残废 军人一样,可凭革命残废抚恤证,享受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半价和乘 坐国内民航飞机减价 20%的优待。中指、无名指和小指骨折可否评残?  根据 1950 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评残条款和民政部 优抚局、总后卫生部的通知规定,对掌指评残一般作如下掌握:二指关节筋 肉因伤伸缩不便,或一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二指各失去一节,可评为二等乙 级;二指以上折断者,可评为三等甲级残废。以上条款的具体掌握,应由部 队指定的医院检查才能确定。右手拇指压断可否评残?  1950 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评残条件和民政部优抚 局、总后卫生部的通知规定,一手拇指失去,或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断离  兼有食指或其他二指以上折断者为三等甲级残废;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折 断(可按一手拇指失去未节掌握),评为三等乙级残废。另外,评残除以残 情为依据外,还要考虑致残原因。凡属于因战、因公致残,不论干部、战士 符合三等乙级残废的就可以评残;战士非因公或系个人失慎致伤,残废情形 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可按病残处理。但因错误行为、违 犯纪律而致残者,不予以评残。足趾伤残后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评残的规定,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可评为二等乙级残 废!足趾失去过半,或足关节强直者,可评为三等甲级残废;足趾失去两个 以上者,可评为三等乙级残废。以上残废等级的确定,要由县民政部门指定 医院检查提出意见,然后由县民政部门报请省民政部门审核。一耳全聋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评残条件规定,因公致一耳全聋,可评为三等乙级残废;因病 致一耳全聋不能评残,因为评病残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才能 评定。军事训练致腰脊椎骨折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军事训练中致残,符合 1950 年《革命残废军人优 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评残条件的,可以按因公致残办理评残手续。在职干剖在训练中致残能否评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军队干部除因病、因违犯纪律致残不评残外。因战、 因公致残符合三等乙级残废条件的都可以评残。评残条件规定。一腿或一足 失去,可评为二等甲级残废。脑震荡后遗症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在灭火中负伤致残,属于因公致残。按评残条款规 定,脑震荡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可视其残废情形和影响 工作的程度,评定不同的残废等级。对于轻微脑震荡,经治疗后基本恢复, 对工作基本上没有影响的,一般不予评残。干部因病手术后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 1976 年起,军队在职干部因病成残者,一律不 再评残。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应安排离休、退休;转业地方工作 的,则按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只有因病成残的战士和复员回乡的干部,在 医疗基本终结后,如劳动能力大部丧失,相当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条件的,为  了照顾他们回乡后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才可在办理复员退伍手续时给予评 残,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并注明因病致残。伤残军人伤口复发能否享受本单位工伤医疗待遇?对于退伍后安排工作或回乡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问题,内务部1952 年 3 月 13 日关于《革命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口复 发治疗办法》,卫生部、内务部 1953 年 4 月 1 日《关于二等乙级以 上革命 伤残军人的伤口复发治疗手 续及各项费用开支的规定》以及有 关文件,都 作了明确规定。民政部 1980 年 6 月 5 日民发〔1980〕40 号《关于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士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 知》又重申:退伍后参 加工作的伤残 军人,伤口复发再治疗时,由所在单 位按照公(工)伤给予 公费(或劳保)医疗,并享受公(工)伤的生活待遇。1983 年和 1984 年民 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就在职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待遇问题, 又进一步 明确作了统一规定:在国家机关、群 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的在职 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确属伤口复 发,需要医疗处埋的,可享 受本单位 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同等待遇。具体地说,伤口复发治疗期间, 有工 资、医疗和有关福利方面享受所在 单位公(工)伤职工的同等待遇: 需要住院治疗时,本人负担伙食费三 分之一,单位报销三分之二。建国前与建国后对革命伤残军人评残有何不同?  首先应当说明,对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抚恤办法,建国以前和建国以后 是不完全相同的。建国以前,是由各个解放区或根据地的人民政府分别制订 的。那时的伤残等级、评残条件、抚恤标准,以及优待等等, 都不尽相同。 建国后于 1950 年 12 月公布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统一了 伤残等级和评残条件,统一了抚恤标准和优待的范围。因此,建国以前的革 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自然地既有维持不动的,也有降低的,还有提高的。 再次,应当说明,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不是长久完全不动的。如 果伤口复发,残情加重,或者原定伤残等级显著偏低的,可以提高伤残等级。 如果原有伤残已有明显好转,或者原定伤残等级偏高的,也可以降低伤残等 级。如果原来伤残已经消失,恢复了健康的,还可以取消伤残等级,停止抚恤和优待。武警部队的干部战士在服役期间,伤残抚恤按什么标准领取?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干部战士因公致残,评 残发证后,继续留队服役期间,由部队按在职残废金标准发给。退伍返乡后, 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在乡残废抚恤金。如伤口复发,经县、市民政部门确认 后,住院费、医疗费由民政部门报销,住院伙食费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报销。伤残金应从何时计发?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伤残军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时间,是从军队或地 方审批机关批准发证后开始 发给。军人继续在部队服役,由军队 主管部门 发给;军人转业或退伍回 到地方后,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 发给。军人遗属抚恤金从何时算起?  首先,应当说明,国家对牺牲、 病故军人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 是 属于社会保障性质。享受定期抚 恤金的家属是有一定范围和条件 的,并需 通过一定申报和审批的程 序。因此,对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的 定期抚恤金, 是从批准之日起发给, 而不是从军人牺牲、病故之时起计算发给。伤残军人乘坐车、船有何优待?  根据有关规定,革命残废军人 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飞机、长途 公 共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 予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票价优待。何为革命伤残军人?  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现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指战员,因 参战负伤或因公而致伤残者, 均称革命伤残军人,可以享受国家 的优待和 抚恤。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是怎样确定的?  革命伤残军人,是依其伤残轻 重和失去劳动能力之大小,确定伤 残等 级的。特等伤残是怎样确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劳作能力全失旦必须有专人照顾者,为特 等伤 残:①失去三肢以上(包括三肢以上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②三肢以上瘫痪者;③具有一等两条者;④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情形者;⑤上肢或下肢全部失去,不能安装假腿假臂者。二等甲级伤残是怎样确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甲级伤残:①一腿或一足、一臂或一手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②两肢以上伤后部分强直,尚能勉强动作者;③两耳全聋且哑者;  ④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浊,视力高度障碍(仅能看 见一米突近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⑤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⑥大便或小便失禁,漏屎或漏尿者;⑦咀嚼机能全废者;⑧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一等伤残是怎样确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等伤残:①两肢部分失去,或伤后完全 失去作用者;②双目失明者;③脊髓神经受伤,致下肢瘫痪 者;④脑神经受伤,致成痴呆或经 常发生严重癫痫者;⑤咀嚼及语言机能均全废者:⑥手指完全失去者;⑦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情形,或 二等甲级的和乙级的各一种情形 者;⑧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 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二等乙级伤残是怎样确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乙级伤残:①一肢骨折伤后强直或一肢关 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障碍者;②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失去,兼有其他三指以上折断或全失者;③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④语言全废者;⑤口腔负伤致牙齿脱落大部, 不能安装假牙,致咀嚼发生困难者;  ⑥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仅能看见两米突近之 物体,且短期不易恢复者;⑦头部或腰部因伤致运动发生铰重障碍、且不易恢复者;⑧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应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三等甲级伤残是怎样确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甲级伤残:①一目失明或双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②鼻子脱落者;③两耳全聋者;  ④一手拇指失去,或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断离兼有食指或其他二指以 上折断者;⑤足趾失去至半,或足蹠关节强直者:⑥伤筋伤骨动作不便者;⑦其他相当于上列之伤残者。三等乙级伤残是怎样确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三等乙级伤残。①语言障碍不清者;②听觉有重大障碍者;③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折断,或其他一指以上析断者;④足趾失去两个以上者;⑤关节时肉因伤伸缩不便者;⑥一侧睾丸摘去者;⑦伤愈后精神有障碍者;⑧其他相当于上列之伤残者。 凡伤愈后并未影响其劳作能力者(如子弹穿皮伤肉),不得列入残废等级。革命伤残军人怎样办理伤残登记证?  革命伤残军人伤愈出院时,由医生根据伤残等级的规定,认真评定伤残 等级,并详细填具《伤残证明表》,经下列机关审核换发伤残证(个别等级 不合规定者得修改之)后,凭证享受国家优待与抚恤:①仍回部队者,由部 队政治机关审核之;②复员转业或住革命伤残军人教养院或学校者,由部队 将离队前应享受之供给发齐,随带供给转移表及军人登记表介绍至省(市) 以上人民政府审核之。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伤残评定时如何区分公残、战残?(1)战前训练、战后休整期间负伤致残者,按公残论;  (2)临战前在边境线附近执行潜伏、侦察(按:包括巡逻、执行后勤 保障)等任务,遭敌武器伤或因其它意外伤致残者,按战残论(按:平时在 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武器伤或误伤致残者, 按战残论;其它伤致残者按公残论)。(3)战斗中负伤致残者,均按战残论。  (4)临战前或战斗中在战役后方执行警戒、护路、后勤保障等任务时, 摔伤、压伤等致残者,按公残论。退伍义务兵慢性病员的病残怎样评定?  对患慢性病的义务乒,应当是基本治愈才能办理退伍。决定办理退伍的 义务兵慢性病员,在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力或丧失大部劳动力,符合二 等乙级以上(包括乙级在内)残废等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部队负责评 定残废等级。在评残时,要掌握评残标准,不要把不够评残条件的人评定为 残废军人,也不要把应该评残的人漏掉。具有什么样的条件才可评为病残?根据民政部 1982 年 7 月 17 日转发的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因病评残的参照条件》规定,凡确定复员、退伍回乡(含家居城市)的干部、战士,因 病医疗基本终结,其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或大部丧失,为保障回乡后的基本生 活和必要的医疗,在办理复员、退伍手续时可按病残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 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享受抚恤待遇。因病退伍军人、在回乡前如安排工作的能否评残?  根据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因病评残的参照条件》规定,回乡前,如已 安排好工作或复工、复职的,不予评残。复员军人带病回到家乡后病情发展能否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总后卫生部《关于因病评残的参照条件》规定,复员、退伍时不符 合评残条件,回乡后如病情发展,不予补评。对已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 即使在复员退伍时符合评残条件,当时没有评残的,军队和地方都不再予以 补办评残手续。国家对中越边界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伤残军人如何安排?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劳动总局1982 年 3 月 18 日规定:凡参加中越边界自卫还击战负伤致残的二、三等退 伍伤残军人,均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可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安 排到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什么样的人可以配置手摇三轮车?  下肢切除,其中膝关节以上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腿的革命伤残军人,伤 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经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可以配置手摇三轮车。水路、公路运输对革命伤残军人有水路旅客运输:船票种类分普通船票和加快船票;全价票、儿童要和伤残军人优 待票。革命伤残军人,凭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印发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可购买革命伤残军人优待票。伤残旅客乘车, 除按规定重量携带物品,可另外免费携带自用的伤残人用车一辆。革命伤残军人优待革为全票票价的 50%。 公路旅客运输: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购买伤残军人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享受全票待遇。革命伤残人员考入高等学校后的残废抚恤怎样办理?  内务部 1958 年 4 月 10 日规定,今后关于在高等学校学习的革命伤残人 员的抚恤问题,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凡原已取得调干助学金待遇的,仍按在 职抚恤,凡过去享受一般助学金待遇的和今后考入学校的革命伤残人员,二  等以上的都按在乡抚恤,其抚恤金由原籍县、市人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按期发 给。三等革命伤残人员考入学校学习,凡享受一般助学金或由本人缴纳学费 的,都按在乡处理。革命伤残军人被判处徒刑在经期执行期间是否发给伤残抚恤金?  1956 年 3 月 3 日内务部规定,凡宣告缓刑的,在缓期执行期间,仍应 发给其应领的伤残抚恤。一等伤残军人家属的户口可否由农村转到城镇?  根据民(1985)安 2 号《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有关问题的 通知》规定:  一、对 1979 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 命伤残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 上述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倡及 16 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 16 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伤残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 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 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三、现在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本人要求分散安 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 16 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 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 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伤残军人退伍后是否安排工作?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1984 年度退伍工作的通知规定,要进一步 做好退伍伤病残战士的安置工作,认真贯彻新乓役法的规定,特别是家居农 村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其所在地区应根据他们的情况,在企业事业单位 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证他们的生 活。对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从 1984 年 8 月 25 日起开始按此规定执行。  因战致残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给对 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请示报告》的规定,从1980 年 5 月 26 日起给予安排工作。 在这两个文件下发之前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不安排工作。安置革命伤残军人有何规定?  新《兵役法》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安置,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特 等、一等的伤残军人,因伤残严重,已丧失劳动力由国家负责供养终身。二、 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  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不能安 排的,按照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农村籍残疾军人退伍后能否安排工作,有何待遇?  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从 1984 年 10 月开始,家居农村的二、三 等残疾军人,其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农村 籍二、三等残疾军人,安排工作后,一般和城镇退伍兵安排工作后的待遇相 同,但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安置的,其待遇也有可能不同于城镇退伍兵。确属因公致残未评残的退伍战士能否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退伍军人原在部队确属因战因公致残,退伍时因故在部 队没评残,现要求补办评残手续的,如个人档案材料,或住院病历中以及出 院诊断证明中有伤残记载,或武装部、民政部门接收时有登记,或在退伍证 中有伤残记载,经指定医院检查,其原残废情形又符合评残条件的,可以补 办评残手续,并从评残发证之日起享受残废抚恤。对退伍已超过 1 年的,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退伍 1 年以内的,应向原部队申请办理。战士在救火中负伤致残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干部、战士在救火中负伤属于因公负伤,符合评残 条件的,可以评残。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原在部队确属因战因公致残,退伍时因故在部队没有评残,现要求补办评残手续的,如个人档案材料或住院病历中以 及出院诊断证明中有伤残记载,或人武部、民政部门接收时有登记,或在退 伍证中有伤残记载,经指定医院检查、其原残废情形又符合评残条件的,可 以补办评残手续,并从评残发证之日起享受残废抚恤。  对退伍已超过一年的,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退伍在一年以内的,应向原部队申请办理。国家供养终身的伤残军人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兵役法规定,国家供养终身的伤残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特、一等革命 伤残军人(不包括二、三等伤残军人,因为他们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现就特、一等伤残军人,包括在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的,以下相同死亡后的 待遇作一介绍:根据 1983 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和 1966 年原内务部《关于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 如何给予照顾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精神,(一)因战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 残军人,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补证的不能以发证时间计算)伤 口复发死亡,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可批准为烈士,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 家属待遇。(二)因战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 一年以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特、一等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死 亡,由医院鉴定并出具证明,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属实, 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 金,家属待遇参照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办理;在职的(包括在军队、机 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因公牺牲或因工 死亡的抚恤规定办理。(三)因战因公在乡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以 后,除了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给半年的伤残抚 恤金外,其家属可参照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办理;在职的特、一等革命伤残 军人病故后,其遗属生活困难,按规定应由其所在单位按病故职工遗属的照 顾办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1985 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革命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对 无劳动能力或无因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 属、病故军人家属,由县、市、市辖区民政局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发给其家 属定期抚恤金。在领取定期抚恤金以后,如果还不能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由乡、镇的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优待。  对于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其成年子女(农村户口)能否安排 工作的问题,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可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至于你姐夫是 不是因战因公在乡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应享受上述哪一种待遇,应向 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他们审查确定。解放战争负伤未评残现在能否补办,需要什么手续,到何处办?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个别确属漏评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本人 档案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如病历、立功材料、组织鉴定等)有因战、因公 负伤记载,现原伤残部位经医院检查仍够评残条件,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 补办评残的申请。民政部门受理后,按有关政策予以审 理;对于有的复员 军人,因战(因公) 虽有过穿皮伤肉,但未致成残废;或有伤残,但已愈 合,不影响劳动能力 和生活能力;或因年老多病引起的 瘫痪等,则不在评 残之列。复员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对其遗孀和未成年的子女有无照顾?  根据原内务部 1966 年 11 月 11 日给湖南省的复函规定:在乡的特等、 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以后,对他们的遗属生活困难照顾问题,可以参照对 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困难的照顾办法给予补助和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 于当地一般群众的水平;对于二等以下的革命伤残军人病故以后,其家属不 应再继续给予优待,有困难的,应作为社会困难户照顾。军人在国防施工中牺牲是否可批准为烈士?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军人(包括 干部、战士)在国防施工中不幸牺牲,只对其中因保卫或抢救人民生 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 符合《革 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批 准为烈士条件的,可经军队有关机 关批准为革 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 属待遇。对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牺牲者(个人违 反纪律致死的不包括在内),经军队困以上的政治机关批准,可称为因公牺 牲军人,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战士在原部队因公致伤后谓入另一个部队,若评残手续应在哪里办理?  战士在原部队因公负伤后调到另一个部队,其评残手续应由现在所在部 队办理。办理的程序是:先由战士负伤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其负 伤情况的证明,并向战士负伤后给予治疗的医疗单位索取原始病历,再由战 士所在部队的体系医院作残情鉴定,最后由师以上单位卫生机关按有关规定 填写评残审批表,偕同有关证明材料送上级卫生机关审批。三等伤残军人在部队有无残废金?退伍回乡后国家是否照顾?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战士因战 因公致残,评残发证后,继续服役期间的残废金(按在职标准),应由部队 主管单位发给;退伍或转业后的残废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  根据兵役法和有关文件规定,三等伤残军人退伍回乡后(指家居农村 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 作的,按规定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伤口复发全部医疗费 由民政部门负责。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另外,可 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按铁道部、交通部和国家民航局的规定,享受 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和国内民航的减价优待。烈士的旁系亲属可否享受烈属待遇?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只有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烈士生活的 16 岁以下的弟妹,或烈士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 其他亲属,享受烈属侍遇。烈士的旁系亲属如伯、叔、兄、嫂等,虽说也是 亲属,同样是光荣的,但不能享受物质待遇。一眼因公失明或双目视力严重障碍可否评残?  根据评残条件规定,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在 0.3 以下),或双 目视物不清(均在 0.1 以下掌握),不能恢复者,可评为二等乙级残废;一 目失明或双目视力有障碍不能恢复者(指双目裸眼视力均在 0.3 以下者)可 评为三等甲级残废。生殖器官摔坏可否评残?  据 1950 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评残条件和 1976 年财 政部、总后勤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评残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干  部、战士因战因公致生殖器损坏,失去生殖机能者,依照评残条件给予评残; 战士系非因公或系个人失慎将生殖器损坏,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 级),可按病残处理。但因错误行为,违犯纪律而致残者不应评残。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可否评残?  关于战士因公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可否评残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答 复如下:如上述负伤原因和残情属实,经医疗终结后是可以按因公办理评残 的。至于评几等几级合适,要经部队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检评,看伤残影响劳 动能力的程度才能确定。右手食指失去功能能否评残?  根据评残条件规定,食指因公失去两节或食指伤后完全丧失功能的,可 评为三等乙级残废。军人两眼视力下降能否给予治疗和评残?  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在内,有病的由部队负责治疗。因病经医疗终结 成残,其残废情形相当于二等乙级以上评残条件的,由部队卫生部门给予评 残、发证。根据规定:眼疾患致双目失明的,定为一等,眼疾患致双目视力 均在 0.06 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的,定为二等甲级;一目失明,另一目 裸眼视力在 O.3 以下,或者双目裸眼视力均在 0.1 以下,定为二等乙级。但 是,对因体格检查不严带病入伍的义务兵,即使构成了残废,也不能予以评 残。战士退出现役原战伤能否去部队治疗?  根据民政部民发〔1980〕40 号文件《关于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 士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退伍时,有的战士因 战或因公负伤部位,经治疗后不够评残条件,退伍回乡后,伤口复发需要治 疗的,不要再回部队去治疗。个人可凭本人档案等确切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辖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所在县(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伤口复发治疗的全部治疗费由民政部门负责,如需要住院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 定给予伙食补助。至于今后的生活问题。要看伤口复发治疗后的情况。如治 疗基本恢复健康,没有别的待遇了,就靠自己劳动;如经治疗终结原伤残部 位符合评残条件,退伍未超过一年的,可去部队补办评残,超过一年的由地方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在乡三等伤残军人身上存留的弹片需要取出,医药费应如何解决?  根据民发〔1980〕40 号文件规定,退伍在乡的三等伤残军人和负伤不 够评残条件,但伤口复发和伤处留有弹片需要手术取出的,全部医疗费由民 政部门负责,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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