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副局长李文全退休可以当律师吗

原司法局的王志忠算律师吗?为啥总鼓动不懂法去打官司【冀州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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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局的王志忠算律师吗?为啥总鼓动不懂法去打官司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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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忠不是律师,是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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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浏览冀州网吧突然看到这个帖子,把我亲身经历的事对朋友们说说,算是路过留言吧。我借了西沙村我姨夫米某家三万元钱,打了一个借条。一年过后我突然接到法院给我送来的告状书,是常家庄村常某凭着我给姨夫打的借条告的我让我还这三万元借款。我很气愤,不惜一切代价也坚决要和常某把官司打到底。听说司法局退休的老局长王志忠打官司能说个耿直理,傍晚我找到王志忠家里,聘请他给我打这个官司。&&&&& 王志忠讯问我情况的过程中,我告知他,我叫米某姨夫,常某叫米某舅父。都是米某的外甥。这是王志忠苦口婆心的劝告我,不要坚持打官司,把借的钱抓紧时间去还姨夫米某。这个官司就撤诉了。通过王志忠的一再劝说,才明白其中的猫腻。&&&& 第二天我按照王志忠说的如数还了欠款。第五天收到法院的撤诉裁定书。&&&& 原来姨夫碍于情面把这张借条交给外甥常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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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感谢楼主,给了我一个发表意见的平台。我家是南宫,我姥姥家是你们冀州西南王村。我不知道王志忠是什么身份,只知道他是司法局退休的干部。我舅父崔英法1991年在南宫市北胡村开了一个面粉厂,1995年由村干部的地方势力和法院联合,人为的制造了一个大冤案,把崔英法的面粉厂全部占去了。我舅打官司十多年,我作为证人一直参加开庭。从南宫到邢台,又从邢台到南宫,后又转到威县,一直是你们冀州政法委的退休老干部张步桥代理,后又有司法局退休干部王志忠参加二人代理,开过十来次庭,都没有要过一分钱,义务服务,有时他们还给我舅买饭吃。他们可认真了,5月16日接到威县法院的判决书把官司打赢了。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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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律工作者,人们需要的是这些人的精诚服务,不是在网上的相互攻击、互相贬低。究竟是6楼所说的“王婆卖瓜”,还是别有用心的贬低,应当由司法局出面查实以上3楼、5楼所说内容是否真实,向网名公布,就会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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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该整治了,法院对面好几个没证的开着法律服务所在代理案子啊。
王志忠法源的人性不错。7楼的,你让司法局查什麽,有本事你们曝光没证代理案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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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官场现形记:过气司法局副局长半年办不来律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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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离退休干部和调离、辞职人员担任律师职务参加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
发布文号: 沪高法[1995]48号
&&&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于日联合发出的(89ぉ沪高法办字第20号《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担任特邀后不应到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通知》实施以来,对法院秉公办案起到了积极作用,各方面反映是好的。但是,该通知对法院离退休干部担保特邀后不应到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期限不作规定。同时,还发生了法院调离、辞职人员担任后可否到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问题。为保证办案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公证执法的形象,促进人民法院和队伍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离退休干部担任特邀后,自离退休之日起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调离、辞职人员担任职务后,自调离、辞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上述规定之“原任职法院”,是指法院离退休干部和调离、辞职人员离退休和调离、辞职前最后任职所在的法院。
  第二条 上述对其在法院任职期间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该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第三条 各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对拟指派的进行严格审查,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接受委派的应主动申报是否违反上述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指定违反上述规定的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五条 法院办案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书面通知有关事务所。有关事务所接到法院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更换,不得拒绝或拖延更换。
  第六条 案件当事人以对方委托的违反上述规定为由,要求对方当事人更换的,有关事务所查实后应另行指派,也可由当事人另行委托。
  第七条 对裁判已发生效力的案件,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况的,有关法院应立案复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于日联合发出的(89ぉ沪高法办字第20号《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担任特邀后,不应到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通知》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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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担任特邀律师的批复 00:00
发文单位:司法部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津司律管发<1984>18号《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能否担任兼职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认为,为了扩大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作用,对他们中间符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照<84>司发公字第117号文规定,经过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担任特邀律师。但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应穿着解放军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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