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副公司一直亏损可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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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论县级对外贸易及加入WTO后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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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辨析
发布日期:&&& 作者:
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2000年7月,王某、吴某、江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王某、吴某各出资25万元,江某出资50万元。因有其它生意要打理,王某、吴某与江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江某承包公司,每年向王某、吴某交纳承包金各10万元,其余公司利润由江某享有;承包期限为3年,期满时江某须保证公司股权价值不降低,若有亏损,则由江某弥补。江某勤恳经营,3年期满后获得可分利润180万元。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江某拟将应付承包金60万元交付王某、吴某,余下120万元归自己所有。王某、吴某反悔,认为三方订立的承包合同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应按三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三方多次协商未果,酿成诉讼。
&&& 对于上述案情有两种完全对立的意见,一是主张承包合同无效。因为公司法对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而本案承包合同却打破了这一法定架构,因而无效。另一种主张承包合同有效,认为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损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而有效。
合同中约定的江某利润分配比例高于他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是因为江某要负责具体经营管理,而其他股东则不参与。也就是说,高出的部分可以看作是对江某经营管理活动的报酬,这种报酬是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故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假若是其他两位不参加经营管理的股东在约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比例高于他们所持有的股权比例,那他们多出来的分配比例就没有现实的根据,很可能会与旧《公司法》的规定发生冲突,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当然,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就利润分配自行约定,不一定必须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关于分配方式的约定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应认定为有效。
有重大区别的。在股东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界线是模糊的:作为大股东的汪某,既是企业股权的所有者作为发包方之一,又以承包方的名义获得企业的经营权。这份股东之间的承包合同。如果三个股东之间的这份协议,与公司成立时确定的同样具有契约性质的公司章程规定相矛盾,应该如何认定这份协议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该协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因而应认定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可以认定为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变更。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变更规定只要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工商变更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本案中三人的承包协议虽然不是以股东会的名义做出的,但有三位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有与股东会决议等同的效力。承包合同虽没有明确表示修改公司章程,也没有到工商机关登记,但仍可以认定股东一致同意变更了公司章程的内容。
三)该案中承包合同约定由江某承包公司,每年向王某、吴某交纳承包金各10万元,其余公司利润由江某享有,若有亏损,则由江某弥补,该约定有“保底条款”的性质,但又不是完全的保底条款,因为合同并没有明确要求江某在弥补亏损以前必须向王某、吴某交纳承包金,或者在弥补亏损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要向王某、吴某交纳承包金等。从一方面看,王某、吴某虽然可以根据协议,要求江某在赢利的年度补交亏损年度所欠的承包金,从而不实际承担亏损年度发生的亏损,有逃避承担风险的性质;从另一方面看,假如江某经营一直亏损,无法弥补,则王某、吴某也无法从江某处获得每年10万元的承包金,因而也必然承担亏损。因此,不能把三人之间的这份承包合同认定为包含“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内容的协议。但是,假如合同约定,无论江某经营赢亏,都必须每年向王某、吴某缴纳10万元承包金,则构成保底条款,可导致该合同条款无效。
二、是否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冲突?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经济学或者管理学的词汇,与《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基本对应。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是指以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视会为中心的公司权力结构和组织运行体系。有人认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一律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冲突,造成架空股东会、董事会、监视会等组织机构,与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违背的,因而一切公司承包经营合同都是无效的。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都必然违反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定,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须就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就本案而言,由于股东人数只有三个,且公司规模不大,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而且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设置一至二名监事即可。因此,只有股东会是法定必设机构。承包人汪某可以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可由另外两名股东或者其他人担任。公司的股东会并不因为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而解散,也未放弃对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诸如对公司资产转让、公司分立、合并、增资、减资等事项的决策权,甚至也可以对执行董事或承包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年度审议。因此,不能说该承包经营合同让股东会“虚置”了。股东会只是对一些已经确定的事项不再进行年度决策,如不再制定新的经营方针或投资计划,不再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等,因为这些事项在企业承包合同中已经授权或者决定了。总之,我们不能因为企业承包合同的存在,就认定股东会等机构不存在了,或者被架空了,或者不发挥功能了,因而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在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必须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类似本案的承包经营合同则很可能会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冲突。这种股东之间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因为是股东意志的直接体现,其实际地位往往是凌驾于董事会权力之上的,使得董事会对实际经营没有支配力,无法发挥作用,成为摆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营承包合同的效力就成了问题。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只要公司的“三会”实际存在,就不能轻易主张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因背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无效,而是要通过举证来证明承包经营合同确实存在严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定的事项。主张公司经营承包合无效的人,必须是因该合同而受到利益侵害的人,通常是那些对经营承包合同持异议的股东。凡是自愿同意承包经营的股东,在事后又以合同违背法律规定而要求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作有利于自己的调整,则是一种利用合同无效来谋取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加大他们在诉讼中主张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
三、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本案中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股东,且是在全部股东之间签订的。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会同意按承包的方式经营,或者同意由具体的某位股东来承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能进行承包经营吗?笔者认为:能,但是不能再以全体或部分股东为发包人,而应以公司为发包人来签订合同。因为若以股东为发包人,股东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同意承包经营的股东不能处置对承包经营有异议的股东的权利,既不能代表异议股东在合同上签字,也不能擅自对属于异议股东的权利进行处分。如果仅由同意承包经营的股东作为发包人,因公司权利不能拆分,承包经营合同中必然包含了对异议股东权利的处分,而这种处分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在存在异议股东的情况下,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不能在股东之间签订。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股东会做出决议,由公司作为发包人,来与承包人签订合同。
有关企业承包经营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合同主体的规定也各有差别。在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规定“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1990年农业部颁布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的“发包方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它的代表是企业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的董事会;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它的代表是企业的经营者”;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必须由合营企业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不许合营企业投资各方之间签订承包利润的合同。”可见,同是承包经营合同,企业一方有可能是承包人,也有可能是发包人;也有可能如本文案例中那样,企业不是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然而,关于公司制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到底应如何签订,至今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考虑到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营企业,而中外合营企业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该规定对公司制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更具有参考意义。即公司制的企业通常应以公司作为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人。
四、以公司为发包人的承包经营合同
当股东对承包经营意见不一致时,就不能以全体或者部分股东为发包人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这时,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以表决权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对承包经营合同作出决议。如果多数表决权的股东要求要进行承包经营,因股东会的权力高于个别股东的意志,对承包经营有异议的股东也只能服从股东会的决议。
然而,对于承包经营事项,股东会决议应该以过半表决权通过,还是应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承包经营事项虽然是公司的一件大事,但并没有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同等重大。承包经营合同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是对利润分配、成本分摊方案的规定,但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成本分摊方案的决议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多数通过。故对于承包经营事项的决议,一般只要达到过半表决权数通过就应属有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
那么,是否股东会通过了承包经营的决议,就可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了呢?笔者认为,这要看公司是否有董事会。如果没有董事会,公司可以直接以公司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合同应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的公章。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公司聘请承包人或承包方的负责人担任执行董事;一种情况是公司已有执行董事,承包人或承包方的负责人担任类似经理的职务。这样,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没有因为承包经营合同而受到妨碍,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仍然可以发挥作用,只不过其权力行使的范围要受到承包经营合同的制约。假如公司有董事会,承包经营合同除了由股东做出决议外,还应由董事会来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实践中,可有两种做法:一是董事会提出经营承包合同的方案,报股东会审批;一是股东会直接做出决议,报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再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做出执行决议。有了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就取得了合法的授权,只要承包合同中的内容没有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事项,承包经营合同就应认定为有效。
假如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就是无效的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由于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是公司,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是不同的概念。承包人“上缴”的利润,是“上缴”给公司的,公司的股东依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分配方式,来对“上缴”的利润进行分配。因而,承包合同中的利润分配条款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间利润的分配方式,是不相冲突的,除非承包合同超越权限,对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方式进行了新的约定,这样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五、关于承包人问题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无论承包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单位,承包人对外仍然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因承包人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承包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民事责任主体和行政责任主体仍然是公司。公司在赔偿或者受到处罚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追偿。合同没有约定,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公司也可要求承包人赔偿。以公司名义产生的债务,以及公司与原有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其责任主体仍然是公司,并不因承包经营合同而发生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当承包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与控股股东的关系人时,将对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将产生一定影响。原因在于: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操纵股东会、董事会来把公司承包给自己或关系人,在承包合同中设置有利于自己或关系人的不公平条款,转移公司利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这种情况出现后,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其他股东可以提起直接诉讼或代位诉讼,来行使救济的权利。提起直接诉讼可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的公司进行承包经营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在决议作出六十日内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当承包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其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代位诉讼;若承包人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来提起代位诉讼。
六、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的异同
1988年2月、6月国务院分别发布《全民所以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验暂行条例》后,国家工商局又发布了(88)1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使得企业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成为两个并列的概念。考虑到当时的经济体制、税收制度等,当时的企业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确实有所差别。比如,虽然两类合同的发包方、出租方都是政府指定的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但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制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承租方则是个人或个人合伙、企业全员职工或其它企业;这是两类合同在主体方面的重大区别。另外,在利税缴纳、风险担保、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别。
时过境迁,当时因全民所有制经营体制改革创造的承包、租赁经营方式,是否都能用在公司制企业上?如前所述,承包经营并不必然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只要形式和内容得当,是可以与现代公司制并行不悖的。租赁经营,虽然与承包经营有很多类似之处,但是租赁经营的最根本特点是缴纳租金,即无论企业经营盈亏,承租方都要向出租方缴纳定额的租金,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而承包经营合同,虽然也会约定承包人缴纳固定金额或业绩比例的承包费,但当公司经营发生亏损时,承包人除以风险抵押或其他方式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外,发包人自身也承担相应的风险,不能对承包人进行完全追索。这是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的核心区别。由此,笔者认为,租赁经营与公司制度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原则是矛盾的,不能应用到公司制企业上。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如果与租赁经营的本质特点符合,应认定为租赁经营合同,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应注意,一些以占用场地、使用设备为主要内容的租赁经营合同,应视为是对场地或设备本身的租赁,即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其效力应按判断财产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来确定。
七、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的异同
与承包经营一样,委托经营一词也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而出现的。1996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中,提供了9种可供参照的改革形式,其中第八种就是:可将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小企业委托给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管理。“委托经营”被作为区别于企业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的一种独立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式。“委托经营”有时又被称为“企业托管”,包括以处置资产为目的的产权托管和以改善经营管理为目的的经营托管,后者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对于公司制的企业,如何开展委托经营,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但在实践中,委托经营的现象却很活跃,尤其是经过一些管理咨询公司的倡导,“企业托管”成为了一些管理咨询公司的重要业务项目。公司的委托经营与公司的承包经营到底有哪些异同,成为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是承包经营、还是委托经营,都是基于民法的委托代理关系,由发包人(委托人)授权承包人(受托人)代表自己从事经营、管理公司的事务,它们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不过,在合同内容的侧重点上,两者还是有所差别。承包经营合同侧重于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利润目标的实现,通常都是以实现一定的财务目标作为合同最核心的内容。委托经营合同侧重于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虽然也会设置利润、销售收入等合同目标,但通常会设置大量的条款来促使受托方对被托管的公司进行管理的改善。也就是说,承包经营多是基于公司摆脱财务困境的需求,而委托经营多是基于公司引进先进管理的需求。承包经营合同可看作是公司对承包人进行了概括授权,因此承包人有较大的经营决定权;委托经营合同中公司对受托人的授权相对具体、细化,受托人的经营决定权相对较小。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人甚至可以获得财务上完全的支配权,而委托经营合同中的受托人通常不能完全独立支配财务。
由于涉及到管理的改善,委托经营通常比承包经营更加复杂、有难度,因此,受托人通常是有经营实力和专业管理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很少为自然人,而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大多为自然人。委托经营作为一种“管理输出”,受托人一般会向委托方(公司)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有的还在此基础上按照业绩的比例收取费用;承包经营的承包人通常只有在实现合同中的财务目标后才能获得相关报酬。也就是说,承包经营和委托经营在“报酬”问题上正好相反:委托经营合同中给付报酬是委托人(公司)的义务,受托人获取报酬是权利;而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获取上缴利润是发包人(公司)的权利,上缴利润是承包人的义务。这或许是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在形式上最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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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农业部、政策补贴、农业现代化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国家对粮棉补贴力度大,对种植类项目扶持力度也大,特别是对于大田示范项目,扶持资金众多,一一列举国家各个部委发布的农业种植类政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国家对粮棉补贴力度大,对种植类项目扶持力度也大,特别是对于大田示范项目,扶持资金众多,一一列举国家各个部委发布的农业种植类政策:  项目发布单位: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80—16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3月&  项目发布单位:科技厅、科委:  项目名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范围:现代种业、食品加工、饲料、生物农药、农业机械装备、生物质利用与生物能源、林产加工、乡村环保、乡村物流等涉农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  资金补助数额:100-30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4月&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  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农产品海外市场促销、开展国内市场产销对接、网络促销、市场开拓等方面  资金补助数额:10-80万  往年申报时间:6月&  项目名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选择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场)以外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600元/亩,单项不超过10000亩  往年申报时间:5月&  项目名称: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蔬菜(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200亩以上(设施内面积,下同),每个露地基地1000亩以上  资金补助数额:5000元/亩,不超过300万  往年申报时间:7-8月  项目名称: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  支持范围: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500万株以上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  资金补助数额:中央资金500万内  往年申报时间:5-6月&  项目发布单位:财政部:  项目名称: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支持范围: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资金补助数额:500-800万  往年申报时间:10月&  项目名称: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  支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50-150万  往年申报时间:10月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部、财政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先建后补,是具体情况  往年申报时间:9月&  项目发布单位:供销合作总社:  项目名称:新网工程  支持范围: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农副产品及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200—40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4月  项目发布单位:国家扶贫办  项目名称:扶贫项目  支持范围: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  资金补助数额:50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不定  项目发布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项目名称: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  支持范围: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粮食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各类功能区  资金补助数额:万  往年申报时间:5月&  项目名称: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支持范围:粮食主产区,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5~30万亩  资金补助数额: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200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8月&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300万  往年申报时间:6月底&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支持范围: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资金补助数额:150万元  往年申报时间:6-8月  项目发布单位:各省发改委、商务厅:  项目名称: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  支持范围: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资金补助数额:100万  往年申报时间:7月  上述种植类扶持项目只是中央财政扶持种植类的一部。国家对种植类的扶持只增不减,只多不少,申报时间每年略有差异,想第一时间拿到项目信息?想获国家的扶持资金?请持续关注中国农业资金补贴政策定期更新,我们将第一时间给您相关信息,帮您拿项目、拿资金。  (原标题:2014年农业项目补贴政策表)&导语: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纷纷把惠农政策的放在重要位置,提出了进一步深入惠农政策的落实,两会召开,各地纷纷召开地方会议,加强落实惠农政策。八大惠农政策:&&&&&&&一、废止农业税,进行农业补贴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全国农民每年减轻负担1335亿元。落实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综合补贴、粮食风险基金,每年再逐步提高补贴的标准。&&&&&&&二、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放开粮食市场的流通,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价制度,这项政策分保障农民利益,同时增加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助于国家粮食安全。&&&&&&&三、农地确权、宅基地确权,农地入市&&&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权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等,农地入市,抵押贷款,有助于盘活土地。&&&&&&&四、2014年养老新政:建立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日召开的国务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议强调,两会在即,各部门负责人届时要到会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五、降低农产品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完善公路收费政策,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完善财税政策,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便利物流配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七、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近几年农村的水、电、路、沼气的发展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的发展是历史上发展最快的阶段,进步非常明显。&&&&&&&八、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这次的扶贫政策有两大亮点。一是大幅度提高了扶贫标准。我国以前的扶贫标准较低,中央经过反复研究之后明确提出,新的扶贫标准一次性提高了92%。二是确定11个连片特困地区作为扶贫攻坚主战场。&&&&&&&两会:&&&两会召开期间,生态农业,合作社,联社,家庭农场有望成为2014年热点。粮食安全和土地改革会继续主角,农业扶持政策力度会不断加大。导语: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已发文,新一轮农业政策利好来袭,各路投资人心潮澎湃、蠢蠢欲动。新农业与农民的大联合时代到来,全国各地新型经营组织模式层出不穷,以合作社为新农业切入口已占据行业主流,而国家政策也为主流的农业经营组织提供了更宽松的政策环境,最便利的操作方法。行业权威专家深度剖析,2014年中央一号对合作社重大利好如下:&&&&&&&一、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增加&&&一号文件指出&完善财政支农政策,增加'三农’支出&。2014年支农资金在2013年基础上继续增加,并将对农业经营主体财政补贴额度有所调整,各省依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规定了2014年农业财政补助资金扶持合作社需达到60%,其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个体农业经营者共同占40%的比例。拓宽&三农&投入资金渠道,合作社的补贴形式出现多样化,&财政补贴为主导的方向将逐渐弱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补助方式趋于强化。&&&&&&&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帐&&&一号文件指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农业企业与合作社的重大区别在此已明确体现,农业企业申请国家项目资金,除按项目地以县级为单位逐级申报外,财政资金必须逐级对口往下。举个例子,如果项目由市农业局发起,农业企业从县农业局申请项目资金,那资金拨付需通过县财政资金到农业局再转到农业企业;而合作社申报的农业项目如果由市农业局发起,合作社将农业项目申报上报之后,市财政资金可直接拨付到合作社账户,而不需通过县级财政。这种方式有效防止了政府克扣项目资金的问题,对合作社获得项目资金更便利。&&&&&&&&三、合作社领头人成重点培训对象&&&一号文件指出&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政府深知目前中国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大量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高效农业设施装备、现代化经营管理理念越来越多地被引入到农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农村劳动力目前存在素质低、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问题。若要从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合作社将承担不可替代的重任,作为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现代农业发展的承载主体,是最能吸引和留下一批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农业后继者。因此,农业部办公厅在2012已经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到2014年则将借鉴成果突出的试点经验逐步向全国范围推广,而合作社领头人则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点对象。&&&&&&&四、合作社发展资金有望破解&&&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农业要发展,不能只依靠政府的带动投资,合作社缺资金不能一味想着申请国家扶持。引入金融杠杆工具促进来合作社的&血液循环&是当前政府重点鼓励的一项政策,合作社贷款一直很难,有些地区农业部门精心筛选推荐近100家合作社贷款申请,最终只有20%通过银行审核。但自2013年开始,金融机构对合作社态度出现大转弯,农村商业银行加大力度,参与合作社贷款事宜,连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也开始有心&问农&,准备同农业部门一起,为合作社贷款开辟绿色通道。那么,2014年各地相关银行也正酝酿优惠条款,有计划在近期设计推出,合作社贷款难将有所缓解。&&&&&&&2014年一号文件暗藏着合作社重多利好政策,同时浅藏着重多商机。这些政策无一不是给合作社带来便利和动力,想要弄清楚这当中的原理,找到能够有效运用它的方法和门路却是关键,否则弄巧成拙反而让合作社大伤&元气&。&优惠政策&&&&&一、优惠政策都有哪些?&&&1、购机优惠&&&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15亿元,约30%用于支持合作社购置农机装备。&&&2、土地流转优惠&&&部分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优惠补贴,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土地向合作社流转,静待以后各地出台土地优惠政策。&&&3、税收优惠&&&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4、用电用水政策&&&1)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2)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二、如何拿优惠政策?&&&首先明确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发展所处的阶段,特别初始阶段的需要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找当地农委、发改委做好报备,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能特点,得到政府批复后到相关部门申请政策优惠。&&&&&&&&获得优惠政策的关键:编写一份高质量、有亮点、有优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能够架起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获得优惠政策的支持。&&农业补贴&&&&&&&&&一、农业补贴的种类:&&&1)2003年开始,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2)2007年开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3)2008年,对粮食大户的奖励政策,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政策,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4)2012年,肉羊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5)2013年,继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增加农业保险品种。&&&6)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等。&&&&&&&&二、拿到农业补贴三大绝招绝招1:查条文,筛信息&&&及时关注科技、发改、财政、农业、商务、林业、供销总社、水利、工信九大部委及其相关的省、市部门网站农业补贴类信息。了解关键技术、合作社自身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来了解政府的补贴。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筛选出适合自身的补贴类信息,从而向对口部门申报相关的农业补贴。&&&绝招2:申报材料结合当地,突出带动性。&&申请补贴需要提交申报材料,如果申报材料不规范,不能体现自己的优势和特点,专家不能充分理解不能评判,造成申报失败。项目申报准备工作应该从人员安排,文件解读、规划计划、机构对接甚至资质准备等都需要合理的安排时间进行准备。&绝招3:多找政府,加强沟通。&&项目要提前立项给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过程要汇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验收工作也做充分,补贴类都是&先建后补,先干后奖&,验收关系到最终补贴是否能最后到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好信息畅达,通过这几个方面来展开项目实施工作,提高申报成功率。&&&&&&&&三、查条文、抓时机、做公关&&&拿到农业补贴的关键:查准条文、抓住时机、做好公关!国家惠农信息杂多,农业补贴也不是适合所有的合作社,农业补贴的时间往往有限,错过时机只能等来年再拿,做好公关对于农业补贴项目的验收及当地政府部门的配合至关重要。&&&&&&&&项目资金&&&&&&&&&一、如何策划项目?&&&&获取项目信息时,判断项目的侧重点,把握项目的申报重点,熟悉项目申报流程,把项目申报条件与自身条件对比,看是否有切入点,根据自身产业切入项目重点编写项目申报材料。&&&&&&&&二、向哪些部门申请项目?&&&大中型沼气工程中央投资项目,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农业部;新网工程-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办;沼气工程项目-农委、农源办;环保项目-环保局、发改委,科普惠农项目-科委;财政支农标准文本-财政局、农委;贫困地区的农产品加工型项目及其他项目-扶贫办;其他的专项-对应相关部委等等。&&&&&&&&&三、怎样获得资金?&&&获得项目申报通知-编写项目申报材料-递交给县(市)相关部门-专家审查-递交省级政府-中央相关部委-审批通过-项目建设-项目验收-获得项目资金。(特别提示:提前立项,报备相关部门。有部分国家支农项目不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而是直接下发到省厅-市局-县局,由县局通知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在所在县的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对于拿到这部分项目资金必不可少。)&&&&&&&&四、如何善后?&&&对于规模化项目往省级单位申报的,需要合作社(或农业企业)从项目答辩、现场考察、合同签订、过程监理等方面着手准备。这不仅仅需要仔细研读项目申报指南,完善申报材料,还需要财务等多方面配合才能完成验收工作。获得项目资金的关键:获得项目资金的关键在于要快人一步了解项目申报信息。虽然每年的项目申报都保持连贯,但申报时间并不固定,且由于政府对此推广力度有限,一般企业很难掌握到相关时间方面的信息。&示范社奖金&&&&&&&&&一、什么是示范社?&&&&示范社是示范社是起示范引导作用的合作社,合作社发展的先锋,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二、示范社有哪些奖励?&&&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补助20万元,奖励30万元;各省、市、县级示范社奖金发放,看当地的示范社政策。&&&&&三、到什么部门申报示范社?&&&《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农业部牵头管理。因此国家级示范社向农业部申报,各省、市、县农业示范社分别对应农业厅、农业局、农委。&四、什么样的合作社可以成为示范社拿到奖金?&五、怎样申报示范社?&&&●示范社是递进式申报,县-市-省-国家,分级管理。首先申报成为县级示范社,有效分析当地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特点,掌握当地示范社的申报时间,提前做好示范社申报材料,提前找当地农委沟通,成为当地的示范社。&&&●多汇报,多沟通。市级示范社需要由县级示范社中产生,查找市农委申报示范社的时间、标准、条件。成为县级示范社后,提前准备申报材料,及时递交申报材料,第一时间成为市级示范社。&&&●申报省级示范社。通常需要成为市级示范社的第二年可以申报省级示范社,成为省级示范社后,就会有一定的示范社奖金,比如山东省示范社20万的奖金,成为省级示范社后,可以申请国家示范社&&&&&&&&&六、申报国家示范社的标准&&&●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2年以上,社员人数15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30%以上。&&&●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主产品具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认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志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七、明确申报方法、获得申报机会&&&申请示范社的关键:示范社属于分级管理模式,国家及各省示范社标准较为明确,各市、县示范社标准有差异,所以申请示范社一定要因地制宜,进行有特点的申报,并要逐级申报。&&&请专家帮您分析当地示范社的申报特点,帮你申请县、市示范社,帮你申请省、国家示范社拿奖金。&&&&&&&&政策又多又杂找到规律是关键政策有哪些?&&&&国家惠农政策多杂,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农合专家把这些政策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1.优惠政策:涉农企业或者合作社可以享有的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其他的优惠政策类。&&&2.补贴类政策: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3.专项扶持: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怎样申请?&&&&按照分类,不同的政策覆盖范围不同,申请流程不同,对口部门不同,按照政策要求、特点、标准,按照相应的流程申请政策。&&&1.优惠政策类,是合作社普遍可以享受的,在工商局注册后,合作社对自己项目建设完成,可以找相关的政策发布部门申请。&&&2.补贴类,基本都是先建后补类,在项目建设前需要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认可,得到当地的政府支持,做好项目报备,然后再申请补贴,等项目验收通过,才能拿到补贴。&&&3.专项扶持类,是国家对某些农业项目或者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资金额度较大,多要求带动性强、可行性好,社会效益好,能引导当地产业发展,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及生态环境无害,获取此类项目申报材料是重点。&&&&专家提示:国家政策看似繁杂,仔细划分其实很简单,只有优惠政策类、补贴类、专项扶持类,对于不同的政策类别,要对症下药才能拿下。&&&&&&&&项目申报既专业又复杂,找到帮手是关键&怎样组织项目申请材料?&&&对项目通知进行剖析,分析其特点和适用范围,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制定申报排期,编制申报材料。&&&项目材料要突出:&&&1.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2.无污染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甚至对环境有益。&&&3.项目的实施符合当地主导产业或者能够引导地方农业产业发展。&&怎么成功申请项目?&&&1.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九大部委及其省、市相关网站上多浏览,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是项目申报成功的关键部分之一。&&&2.筛选适宜项目。&项目很多也很好,但是不一定合适你,要筛选适宜的项目申报。&&&3.项目申请报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要结合自己切实可行,是项目申报成功的重中之重。&&&4.按时呈报相关部门。农业部门很多、项目部门也很多,要按照项目通知要求,准时呈报给对口的部门。&&&5.做好政府关系。现在项目资金都是待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收并批准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扶持、奖励资金,及时沟通规范运作不可少。&怎样通过最后的项目验收,拿到资金?&&&项目验收很关键,为防止项目金投入到其他地方乱用,现在项目多为先建后补模式,因此项目验收直接关系到最终的扶持资金能够到账的问题。&&&1.规范运作,项目资金要用到项目上,资金不能乱用。&&&2.提前准备,项目答辩材料,现场建设、财务报表等要准备妥当。&&&3.勤沟通,多跑腿。多和地方政府沟通,多和专家沟通,让其帮助支招,把项目做好。&&&4.关注项目实施验收信息。项目实施标准及验收信息会在政府网站或者由省-市-县,下发到合作社,合作社要耳聪目明及时掌握验收考察信息,给自己争取准备时间。&&&&&&&&&专家提示:不同类别的政策,不同的项目要求标准不同,申报条件不同,准备的申报材料需对症下药,策划编制项目材料,轻松拿到项目资金。
河南泰之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泰之峰经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3年10月,注册资金1100万,总部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是一家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化运作的专业管理咨询公司。有泰山之重,虚怀若谷、包罗万象;有巅峰之绝,高瞻远瞩、众览群峰。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富有创新精神的技术团队以及充满活力的管理体制,资深策划师、工程师、设计师等行业精英打造的高精尖的技术团队,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和蓬勃的生命力。公司服务行业覆盖房地产类、机械类、电子类、轻工类、农业类、化工类、纺织/化纤类、市场/园区类、建材类、医药类、有色冶金类、节能与循环经济、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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