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餐饮服务单位单位车上检验台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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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设要求及资质委托申请报告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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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设要求及资质委托申请报告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开目录:
科技标准处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03日
发布机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
甘环科发〔2014〕12号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甘肃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和实施,依据《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检验机构管理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站要求(试行)》及《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续延)报告编制规范(试行)》。
按照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申请程序,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单位,须符合《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站要求(试行)》,并按照《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续延)报告编制规范(试行)》编写申请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的建设、场房、人员、设备及技术等各方面的实际问题,作为上报环保部门进行审核的技术文件。环检机构完成相关建设及认证工作后,该技术文件是向环保部门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必备材料,也是环保部门核查其是否具备开展此项工作条件的重要依据。
现将《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站要求(试行)》和《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续延)报告编制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环检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从印发之日起,各市、州环保部门不再受理未按上述要求报送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或续延报告,省环保厅将严格按照新规范要求对申报单位组织开展验收及审核等工作。
附件:1. 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站要求(试行)
2. 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续延)报告编制规范(试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7日
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
机构建站要求(试行)
本要求规定了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具体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设备要求、场地和设施要求、检验项目和相应参数要求、尾气排放检测数据处理与联网上传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检验机构的审查核准、委托和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为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HJ/T 291-2006《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 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JJF 《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
环发〔2005〕15号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环发〔2009〕145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3.1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
指承担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定期检验的机构。
3.2 在用机动车
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
3.3 排放检测线
拥有一套符合相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标准所要求的设备,按污染物排放检验需要将检测设备与辅助装置安装在检测车间内,形成的单车检验通道。
4. 基本要求
4.1 检验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A级检验机构和B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工况法计量认证,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方可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定期检验工作。新筹建的环检机构必须征求市(州)环保局和省环保厅的意见,根据环保检验机构的分布情况和机动车保有量;经省环保厅同意后方可筹建。
4.2 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3检验机构应具备依据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标准进行检测服务能力,具有较高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能够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
4.4 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5. 服务要求和检测场所设计
5.1服务要求
5.1.1检验机构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来公示各类检验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流程、适用标准、被检参数限值和依据,以方便客户了解。并依据相关标准的要求、程序和规范,开展检测服务。
5.1.2 检测报告应采用规范的格式。
5.2 检测场所设计
5.2.1 检验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验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新的污染。
5.2.2 检验场所应有科学的总体规划设计和工艺布局,合理设置排放检测车间、计算机操作间、停车场、业务厅和送检人员接待室等设施。停车场、业务厅面积应适应检测车辆流量要求。
5.2.3检验场所内应有明显的待检区、检测区的标识标线或平面标识牌,非检测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检测区。业务厅或送检人接待室应配置文字和图像显示设备,用于显示检测过程中的文字信息和图像;送检人接待室应布置必要的服务设施。
5.2.4 检测车间空间布局应与检测车型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由检验机构自行确定。建议轻型汽车检测车间长度不小于10米,每线宽度不低于6米,高度不低于3.5米;重型汽车长度不小于16米,宽度不小于7米,高度不低于4.5米。如配备多条检测线以此尺寸累加;排放检测控制计算机操作间应设置在检测车间内;检测车间内需安装有效的通风装置;检测车间应配备尾气排放收集处理设施和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检测车间前、后应配备视频采集设备。
5.2.5 检验机构应有消防通道、配有消防设施,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消防法规、条例的规定。
5.2.6检验机构的建筑物防雷措施、防雷装置均应符合GB 50057的有关规定。
6. 检测设备要求
6.1通用要求
6.1.1检验机构应具备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双怠速检验、稳态工况法(简称&ASM&)检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检验、加载减速工况法(简称&Lug Down&)检验的能力。
稳态工况法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应包括:底盘测功机、五组份尾气分析仪、助手仪(引车员操作提示系统)、轴流风机(用于发动机散热)、强制通风装置和污染物排放检测计算机控制系统。
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检测系统应包括:底盘测功机、不透光烟度计、助手仪(引车员操作提示系统)、轴流风机(用于发动机散热)、强制通风装置和烟度排放检测计算机控制系统。
系统中配备的底盘测功机、五组份尾气分析仪、烟度计应符合相应计量标准,通过省级计量检定部门周期性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6.1.2 检验参数
&&双怠速检验参数:
CO(%)、HC (10-6)、&
&&稳态工况法检验参数:
CO(%)、HC(10-6)、NO(10-6)
&&自由加速试验参数:
光吸收系数K(m-1)
&&加载减速试验参数:
光吸收系数K(m-1)、轮边功率(kw)
6.1.3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应符合HJ/T 291-2006、HJ/T 292-2006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附有符合上述标准的声明文件。
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应提供依据JJF 进行各项数据校准的功能及出厂试验报告。应具有校准所需的相应软件操作功能、具备测量&响应时间&的独立端子、具备满量程标定能力的测力标定装置。系统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经计量检定部门校准能够满足JJF 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6.1.4 申请从事污染物排放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配备的排放检测线数量应与实际检测能力相适应,建议为安检线数量的1.5倍至2倍。
6.1.5检验机构应具有网络传输功能,配备数据和视频服务器,并与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实现实时检测数据和视频传输,检测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视频信息应至少保存2个月。
6.1.6底盘测功机应具备防止车辆检测时纵向驶出检验台的附属保护装置(包括车轮挡车器及车辆牵引装置)和防止检测时举升装置托举车辆的功能(包括检测时停电或检测人员误操作导致举升装置动作)。轻型底盘测功机还应具备有效控制前驱车辆横向摆动范围的可调整安全保护装置。
6.1.7标定装置的施力点应为点接触,能固定牢靠。标定装置加装完成后施力点到滚筒中心的距离(标定力臂长度,记为L)可现场测量,L与标称的标定力臂长度值相对误差不得超过&0.3%;轻微晃动标定力臂时,L的变化量不能超过&0.3%。
6.2 用于轻型车检验的底盘测功机要求
6.2.1 底盘测功机应为2轴4滚筒结构,滚筒直径为(216~218)mm,同一底盘测功机的所有滚筒直径应相等。左、右滚筒采用机械方式连接,前、后滚筒采用同步带连接,滚筒的速比为1:1。
6.2.2 底盘测功机的标牌上标明的基本惯量应在(907.2&18.1)kg范围内。
6.2.3 底盘测功机主滚筒(前滚筒)表面应采用防滑处理以增加表面附着系数。
6.2.4稳态工况法用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的最大吸收总功率标称值在冷态状态下(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22.5km/h 时)不小于15kw。
6.2.5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检测用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的最大吸收总功率标称值在冷态状态下(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70km/h 时)不小于25kw。
6.3用于重型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的底盘测功机要求
6.3.1 用于测量单驱动轴车辆的底盘测功机可为2轴4滚筒结构,用于测量双驱动轴车辆的底盘测功机应为3轴6滚筒结构(可用于测量单驱动轴车辆),滚筒直径为(452&2)mm,同一底盘测功机的所有滚筒直径应相等。左、右滚筒采用机械方式连接,前、中、后滚筒采用同步带连接,滚筒的速比为1:1。
6.3.2 底盘测功机的标牌上标明的基本惯量应在(1452.8&18.1)kg范围内。
6.3.3 底盘测功机滚筒主滚筒(第1、第3轴)表面应采用防滑处理以增加表面附着系数。
6.3.4 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的最大吸收功率之和在冷态状态下的标称值(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70km/h 时)不小于320kw&2。
6.4 测试仪器技术要求
6.4.1 五组份尾气分析仪应符合JJG 688-2007《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的技术要求,取样系统无堵塞、无泄漏,对独立工作的汽车双排气管应采用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
6.4.2 五组份尾气分析仪应配备自校用的标准气,其中调零空气、低量程标气、高量程标气各一瓶,各标气瓶容量不得少于4升。
6.4.3对独立工作的汽车双排气管采用Y型对称集气管同时收集稀释尾气,集气软管无堵塞、无泄漏。两根集气管的结构、内径和长度完全一致。
6.4.4 透射式烟度计应符合JJG 976-2010《透射式烟度计计量检定规程》的技术要求,取样系统无堵塞、无泄漏,应保证能承受在加载减速工况测试期间内车辆排气的高温。
6.5 检测系统软件要求
6.5.1 软件应有开机预热功能
由软件控制驱动测功机所有旋转部件旋转,滚筒表面线速度不低于25km/h。ASM排放检测系统至少预热10分钟以上,或达到供应商说明书规定的热状态。
6.5.2 软件应具备系统调零功能
系统预热完毕后,软件应进行信号检查,并进行调零,确保系统正常后进入测试状态。
6.5.3 检测控制过程与报告
检测控制软件的检测控制过程与检测报告应符合甘肃省《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相应检测与控制过程要求。设备验收时,选取满足相应项目试验要求的车辆,对各种尾气排放检验项目进行试验,检测与控制过程、检测报告应满足要求。
6.5.4 计量校准功能
软件应具有依据JJF 进行底盘测功机校准时所用的界面及功能,至少应包括:扭力静态校准、速度校准、基本惯量校准、恒载荷加载滑行时间校准、变载荷加载滑行时间校准、内部损耗功率校准、加载响应时间校准功能 。
6.5.5 日常检查功能
软件应具有检测站日常检验必要的界面及功能。ASM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的日常检验应符合HJ/T 291-2006中相应要求,Lug Down排气烟度测量设备的日常检验应符合HJ/T 292-2006中相应要求。软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功能:扭力静态测试、速度测试、寄生功率滑行测试、恒载荷加载滑行时间测试。
6.5.6 数据传输格式要求
数据传输格式和内容应符合《甘肃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网络协议》的要求。
6.5.7 权限管理
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应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系统应能够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持证上岗检测人员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
7. 人员要求
7.1 检验机构中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一名。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
7.2检验机构应制定人员培训制度,并有效实施,保证检测有关人员能按新的检测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7.3 检测机构每套检验设备应至少设立3个岗位,分别为:设备操作员、微机操作员、引车员。检验人员允许1人多岗,但每套检验设备不得少于两名。
7.4 检测机构人员
7.4.1机构负责人
负责本机构贯彻执行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行业、地方关于汽车尾气排放检测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规定、相关标准;负责其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
7.4.2 技术负责人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掌握汽车理论和汽车构造知识,三年以上的汽车维修或检测工作经历。
具有环境保护、汽车或相近理工科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7.4.3质量负责人
应具有环境保护、汽车或相近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7.4.4 质量监督员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经验,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2年以上;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4.5 仪器设备管理员
具有电气、计算机或相关理工科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
7.4.6 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包括微机操作员、设备操作员和引车员。
7.4.6.1 设备操作员应了解汽车各系统的工作原理、构造和有关使用、安全性能知识。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知识,熟练掌握检测操作规程。
7.4.6.2 微机操作员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检测软件。
7.4.6.3 引车员应按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从事汽车驾驶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7.5与检测相关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规定
8. 质量管理
检验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8.1质量体系
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检验机构各层次人员必须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检测质量的各项活动均在控制状态中进行。
8.2 质量管理文件
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图;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程序;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检验机构检测范围;检测程序;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和校验程序;投诉及信息的反馈和处理程序;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8.3比对和验证
  检验机构应制定年度比对和验证计划,并加以审核。比对和验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8.3.1 检验机构间和检测场所间的比对试验;
8.3.2 用相同检测设备,由不同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
8.3.3不同的检测设备,由相同的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
8.3.4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在检验机构内部进行检查;
8.3.5接受并配合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性比对试验。
  以上工作,由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分析总结,比对和验证的有关记录和资料应归档保存。
   8.4 人员管理
   8.4.1 人员培训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注意知识的更新,做到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岗位职责等)、检测专业技术、质量管理、检测场地安全防护知识、职业道德等。
8.4.2 人员考核
建立人员考核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其专业技能、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素质以及是否被投诉等情况。
8.4.3 人员技术档案
技术人员的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培训成绩、技能考核、岗位考核和经历等技术业绩均应收集在个人技术档案中,并由专人统一管理。
8.5 其他要求
设施和环境、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检测过程和计算机管理、记录和报告、 外部供应和溯源、投诉及信息反馈应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
9. 验收评审要求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检验机构委托及资质续延前,应由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本要求对检验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并提出意见,验收过程需视频录像并在委托审查时提供。
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申请(续延)报告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四年三月
编制规范说明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实际情况制订。
第一条& 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有效的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证书;
(三)具有固定检验场所;
(四)检测设备通过有关部门认定;
(五)与检测相关的人员要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满足《技术规范》及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的其他要求。
第二条& 首次申请人应当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省质监局资格许可证书(计量认证)复印件;
(五)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
(六)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七)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八)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复印件;
(九)检测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十)检测站布局及检测工位设置平面图。
第三条& 环检机构委托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检验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并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应当于委托有效期届满三个月之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省质监局资格许可证书(计量认证)复印件;
(五)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七)检测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八)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原件;
(九)检测期间工作报告。
第四条& 申请材料须经过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省环境保护厅予以受理;基本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提出补充材料的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批复并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委托证书有效期2年。
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按规范要求对申报材料整改后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环检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测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要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提出委托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满足上述条件后,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制申请报告。
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
(延续)报告编制具体内容
-------------------------------------------------------------------18
-------------------------------------------------------------------19
----------------------------------------------------------20
-------------------------------------------------------------------21
-------------------------------------------------------------------23
-------------------------------------------------------------------34
一、正中间标明项目名称(由检测机构加通用名称两部分构成,例如&XXX单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续延)报告&)。
二、封面下方署申请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如有咨询机构协助编制也需署名及加盖印章。
三、注明编制时间(XXXX年XX月)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性质:&
机构法人代表:&
机构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咨询机构名称:
法 人 代 表:
项目负责人 :
报告编审人员:
(证书展示页)
1. 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检资质证书、综检资质证书、上届环检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各类人员培训证书等);
2. 如有咨询机构协助,需要先附咨询机构相关资质。
3. 要求:扫描件或复印件,需确保图片中相关信息清晰。
(目& 录)
XXXX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资质申请(续延)材料详单目录
&表示首次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材料,续延时可不提供
申请报告应分为两册装订:第一册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基本材料;第二册为检验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一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基本材料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检验机构的合法性材料;第二部分为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材料;第三部分为检验机构的设备设施材料;
第二册检验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五部分组成。
第一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基本材料
1.1检验机构的合法性材料
检验机构需提供已经取得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材料证明,具体包括检验机构法人身份证、检验机构用地证明、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等(注:以上材料按要求编号后在证书展示页黏贴)。
为了证明该检验机构已经获得环保部门认可同时检验机构还需提供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关于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机动车检测年度总结报告和转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的函等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前该检验机构已经做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取得相应批复;
(2)若检验机构为初次申请,则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函由检验机构以红头文件形式向当地所在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函内容大致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公司基本情况:注册成立时间、注册资金、检测场地规模等;
2)在机动车检测方面公司现已具备的能力:检测场地面积、检测车间数量、检测线数量、所用检测设备概况(数量、厂家以及是否标定安装等)
3)说明目前是否已向质监局提出申请,并得到相应检验资格许可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等情况。
(3)若检验机构属续延申请,则需以红头文件形式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申请函内容大致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公司通过环保厅审核,获得《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时间;
2)在此期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报告,主要介绍检测站期间完成的工作量与检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具体要求为:参照年度报告提纲撰写(见表四)。
(4)对于初次申请的检验机构,需填写《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表一);对于资质过期需要延续申请的检验机构,除需提供初次申请时填写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外,还需填写《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见表二)以及机动车检测年度总结报告。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及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中表格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擅自改动表格框架内容。
(5)当地所在市级环保部门在接纳检验机构提出的申请并核实后,负责出文转报至甘肃省环保厅。
1.2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材料
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材料具体包括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任命通知、人员上岗操作证、相关人员劳务合同。具体要求如下:
(1)检验机构应以红头文件形式公布主要人员的任命通知,必须包括该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根据车辆检测流程一般还应包括外检室主任、检测车间主任、业务大厅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具体按照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决定。
(2)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必须按照持证上岗原则,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岗。上岗人员必须参加由甘肃省环保厅举办的机动车岗位技能环保检验机构培训班,学习期满并考核通过,获得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申请报告中需附带该单位所有具备上岗资格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或扫描件(要求:人员图像、证件编号等信息清晰可见,黏贴于证书展示页)。
(3)检验机构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签订有效劳务合同,申请报告中需附上合同中人员姓名、机构公章等有效信息。
1.3检验机构设备设施材料
检验机构设备设施材料包括设备检定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检验机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检测线仪器、设备布置图、检验机构重点部位照片、在用机动车检测过程相关视频资料及检测报告等。具体要求如下:
(1)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所用到的设备主要为废气分析仪、烟度计以及底盘测功机等。申请报告中需附带环检线所用全部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均可,要求图像内容清晰。设备检定机构必须是具备检定资质的国家机构或由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认可的民营机构。
(2)申请报告需提供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若机构涉及到检测线变动、检测工艺升级等,除附上之前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外,还需提供升级后扩项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
(3)若检验机构为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检验机构,申请报告中还需提供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
(4)续延申请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的机构需在申请报告中提交首次申请完成后甘肃省环保厅颁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办理续延手续时效必须在该证书有效日期内,原则上逾期不予办理。
(5)申请报告中需附上检验机构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检测线仪器、设备布置图。地理位置图应能反映检测站的大致位置及周边基本情况;平面布置图要求简洁大体,需具备指北针、图例等基本要素,同时能反映出机动车检测时的行车路线;检测线仪器、设备布置图应能准确反映检测线的工位数、设备数量、位置等基本信息。
(6)申请报告中需包括检验机构重点部位的照片。重点部位包括:公司大门(含机构全称)、检测车间、检测线设备、业务大厅等。
(7)检测车间仪器设备均安装调试完毕后,需对机动车检测进行测试。要求如下:
1)在测试过程中,需拍摄一段视频资料,要求如下:
a、拍摄检测站全景及周围环境。
b、拍摄检测车间及设备(详拍设备铭牌、设备编号等信息)。
c、拍摄整个检车流程。包括一段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检测过程和一段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检测过程。
d、视频要求直观、简洁明了,并加入现场配音说明。
2)检测完毕后将检测报告附入申请报告中。检测报告应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中附件JB/KA以及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中附件DA要求的格式,不得更改。
第二册:检验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1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一般由概述、正文和补充三部分构成。各构成部分包含的内容如下:
1、封面:包括文件编号、手册名称、公司名称、发布实施日期受控状态、分发号、批准人等有效信息(所有文件中时间必须前后保持一致)。
2、批准页:总经理签字发布,包括质量手册的重要性和各部门实施要求,以及何年何月何日起实施。
3、修订表:表格中应涉及修订序号、章节条号、修订内容、批准人及批准日期等重要信息。
4、目录:各章节的题目和页码。
5、前言:企业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工商登记证的全称)、地址、规模、通讯方式、发展概况、所获荣誉等。
6、质量方针及目标:说明质量手册中制定的质量方针以及具体的质量目标。
7、术语和缩略词:关于质量管理方面的术语,应采用ISO《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定义。申请报告中涉及到的缩略语均要与质量手册中的缩略语统一。
该章节主体分为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岗位职责两大部分。
1)组织机构
申请报告中该章节内容应在明确机构设置及各部门的职责、职权后辅以组织结构图。该部分内容一定要与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相符,实际有多少部门就写多少个部门,若部门过多,则画出中层以上部门即可。
2)负责人岗位职责
以职能分工表的形式,将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分配到各个部门。即每一项质量活动确定负责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职责,避免无人负责和相互推诿。
申请报告中涉及的负责人应包括检测站所有主要负责人,一般包括总经理(可有助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业务大厅主任、办公室主任、检测车间主任等,具体视各公司职能部门而定。
2、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这是正文中主要的部分。要对所依据标准的各条要求,就如何进行管理和控制一一予以阐述,手册中各项内容的先后顺序尽可能与标准内容顺序一致,以便对照。编制手册时必须注意覆盖标准要求,不能随意取舍又不加任何说明。
2.1.3补充部分
包括附录和附加说明。
附录部分在于补充说明正文的内容。如组织结构图、质量职能展开表以及质量手册涉及的其他图表等。
附加说明一般包括:质量手册的起草单位、起草人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2.2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是对质量手册的展开,它规定了实施质量活动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步骤,即对应该做什么,由谁去做和怎样做提出了要求。至于某个具体工作、某项作业如何能够达到标准的要求,即具体做法的指导则是工作文件的内容。因此,程序文件相对于质量手册和工作文件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2.2.1程序文件的编写原则
1、必须是涉及到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逻辑上的独立部分或活动。
2、内容必须同质量手册的规定要求相一致。
3、应简炼、准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的要求。
4、不涉及到纯技术性的细节问题。
2.2.2程序文件编写格式
程序文件一般由三部分组成:概述部分、正文部分、附录或附加说明。
1、概述部分
(1)名称:程序文件名称
(2)编号:按文件编码系统统一编号
(3)页码:共几页第几页
(4)版次:标出受控文件版次
(5)日期:注明发布、生效或修改日期
(6)审批:分发号、批准人等
(7)前言:对程序文件做一个整体性描述
(8)修订表:表格中应涉及修订序号、章节条号、修订内容、批准人及批准日期等重要信息。
2、正文部分
(1)目的,主要说明公司为什么开展这项活动,要达到什么目的。
(2)范围:开展此项质量工作的工作范围,涉及哪些方面,注意和禁止事项。
(3)职责:明确由哪些人来实施此项工作及其责任和权力。要特别注意明确准是主管,谁辅助配合。
(4)工作程序:主要说明工作的顺序。每个工作程序应包括完成该活动的工作内容、方法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包括采用什么设备、工具以及如何控制等。
(5)相关文件
引用与质量活动密切相关文件编写及文件名称,有多少就引用多少。
(6)报告和记录
要明确规定本质量活动所产生的报告和记录,以及应该采用的表格和记录格式。
3、附录或附加说明
一般对在正文中提到的,而在正文中又没有必要或不好加进去的内容,以附录或说明的方式列出。如相关标准或相关文件的摘要等。
2.3作业指导书
2.3.1编制原则
1、适宜性原则。在公司里,并不是每一项工作、岗位都需要工作文件,一般是在较复杂、技术要求高、容易出现问题的工作环节上使用。
2、指导性原则。工作文件应详细而准确地描述工作或作业,规定作业目的、作业前的准备工作、需确认的事项、作业的顺序、作业时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使员工对作业有清楚而准确的了解。
3、可操作性原则。工作文件的目的就是为了给操作者足够的指导,帮助他们完成工作,所以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3.2基本内容及格式
1、作业目的。指完成工作应达到的目标和结果,也就是为什么要进行此项工作,完成此作业要达到的技术指标等。
2、作业前的准确和确认事项。
3、作业流程,是指导完成作业的顺序及步骤,规定每一个步骤的具体操作要求和操作内容等。
4、作业注意事项。
5、其他注意事项及特殊事项。主要是处理异常的程序以及对于关键问题、特殊需求确认的规定。
如有必要可以附上工作图,在正文部分适当穿插必要的图示加以说明。
2.3.3编制要求
一般由三部分组成:概述部分、正文部分、附录或附加说明。
1、概述部分:
(1)名称:作业指导书名称
(2)章节及页码:第几章、共几页第几页
(3)版次:标出受控文件版次及第几次修改
(4)日期:注明发布、生效或修改日期
(5)审批:分发号、批准人等
(6)修订表:表格中应涉及修订序号、章节条号、修订内容、批准人及批准日期等重要信息。
2、正文部分
分为检测系统操作规程、检测仪器设备保养检修规程、员工守则和管理制度四部分内容。要求申请报告中对环检线中涉及到的所有设备操作规程、仪器保养以及操作员工的守则和管理制度描述清楚,可操作性强。
2.4年度内部审核资料
机动车检测站必须经过内审,将自身不足提早发现并及时更改。申请报告中应包含上年度公司内部审核资料,具体包括:
1、年度内部审核计划表
2、内审会议记录及到会人员签到表(分为首次和末次会议)
3、检测站主要负责人现场审核记录表
4、内部审核现场评审提出问题汇总
5、公司年度内审表
6、内部审核不合格项目与整改要求表
7、内审报告总结
2.5管理评审记录
全面评价试运行过程中质量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有效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公正性,为提高检验工作和管理水平提供基础,为公司做好计量认证、资格许可现场评审前的准备工作。申请报告中包含内容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内容如下:
1、管理评审计划表:表格内容要与程序文件中涉及内容一致
2、公司会议通知及安排
3、管理评审会议议程
4、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汇报
5、检测项目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的汇报
6、对检测过程监督情况的汇报
7、管理评审会议总结
8、管理评审报告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申& 请& 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表1 机构基本情况
&& && && && &
&& && && && && &
表2 职工概况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续 延 申 请 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 && && && && &
& && && && && &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变 更 备 案 表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 && && && &
年 度 报 告 提 纲
一、环检机构情况(名录、规模、类别等);
二、环检机构人员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人员培训和考核状况等);
三、环检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等);
四、环检机构在用检测设备情况(检测设备检定情况、数据传输、比对等);
五、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及存在问题(发现的排放控制装置缺陷等);
六、环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七、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状况;
& 抄送: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全省各机动车检测机构,甘肃省机动车环保检测行业协会。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st1:chsdate day="9"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5" w:st="on" year="年5月9日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设要求及资质委托申请报告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开目录:
科技标准处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03日
发布机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
甘环科发〔2014〕12号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甘肃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和实施,依据《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检验机构管理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站要求(试行)》及《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续延)报告编制规范(试行)》。
按照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申请程序,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单位,须符合《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站要求(试行)》,并按照《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续延)报告编制规范(试行)》编写申请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的建设、场房、人员、设备及技术等各方面的实际问题,作为上报环保部门进行审核的技术文件。环检机构完成相关建设及认证工作后,该技术文件是向环保部门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必备材料,也是环保部门核查其是否具备开展此项工作条件的重要依据。
现将《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站要求(试行)》和《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续延)报告编制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环检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从印发之日起,各市、州环保部门不再受理未按上述要求报送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或续延报告,省环保厅将严格按照新规范要求对申报单位组织开展验收及审核等工作。
附件:1. 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建站要求(试行)
2. 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续延)报告编制规范(试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7日
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
机构建站要求(试行)
本要求规定了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具体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设备要求、场地和设施要求、检验项目和相应参数要求、尾气排放检测数据处理与联网上传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检验机构的审查核准、委托和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为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HJ/T 291-2006《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 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JJF 《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
环发〔2005〕15号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环发〔2009〕145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3.1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机构
指承担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定期检验的机构。
3.2 在用机动车
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
3.3 排放检测线
拥有一套符合相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标准所要求的设备,按污染物排放检验需要将检测设备与辅助装置安装在检测车间内,形成的单车检验通道。
4. 基本要求
4.1 检验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A级检验机构和B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工况法计量认证,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方可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定期检验工作。新筹建的环检机构必须征求市(州)环保局和省环保厅的意见,根据环保检验机构的分布情况和机动车保有量;经省环保厅同意后方可筹建。
4.2 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3检验机构应具备依据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标准进行检测服务能力,具有较高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能够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
4.4 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5. 服务要求和检测场所设计
5.1服务要求
5.1.1检验机构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来公示各类检验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流程、适用标准、被检参数限值和依据,以方便客户了解。并依据相关标准的要求、程序和规范,开展检测服务。
5.1.2 检测报告应采用规范的格式。
5.2 检测场所设计
5.2.1 检验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验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新的污染。
5.2.2 检验场所应有科学的总体规划设计和工艺布局,合理设置排放检测车间、计算机操作间、停车场、业务厅和送检人员接待室等设施。停车场、业务厅面积应适应检测车辆流量要求。
5.2.3检验场所内应有明显的待检区、检测区的标识标线或平面标识牌,非检测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检测区。业务厅或送检人接待室应配置文字和图像显示设备,用于显示检测过程中的文字信息和图像;送检人接待室应布置必要的服务设施。
5.2.4 检测车间空间布局应与检测车型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由检验机构自行确定。建议轻型汽车检测车间长度不小于10米,每线宽度不低于6米,高度不低于3.5米;重型汽车长度不小于16米,宽度不小于7米,高度不低于4.5米。如配备多条检测线以此尺寸累加;排放检测控制计算机操作间应设置在检测车间内;检测车间内需安装有效的通风装置;检测车间应配备尾气排放收集处理设施和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检测车间前、后应配备视频采集设备。
5.2.5 检验机构应有消防通道、配有消防设施,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消防法规、条例的规定。
5.2.6检验机构的建筑物防雷措施、防雷装置均应符合GB 50057的有关规定。
6. 检测设备要求
6.1通用要求
6.1.1检验机构应具备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双怠速检验、稳态工况法(简称&ASM&)检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检验、加载减速工况法(简称&Lug Down&)检验的能力。
稳态工况法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应包括:底盘测功机、五组份尾气分析仪、助手仪(引车员操作提示系统)、轴流风机(用于发动机散热)、强制通风装置和污染物排放检测计算机控制系统。
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检测系统应包括:底盘测功机、不透光烟度计、助手仪(引车员操作提示系统)、轴流风机(用于发动机散热)、强制通风装置和烟度排放检测计算机控制系统。
系统中配备的底盘测功机、五组份尾气分析仪、烟度计应符合相应计量标准,通过省级计量检定部门周期性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6.1.2 检验参数
&&双怠速检验参数:
CO(%)、HC (10-6)、&
&&稳态工况法检验参数:
CO(%)、HC(10-6)、NO(10-6)
&&自由加速试验参数:
光吸收系数K(m-1)
&&加载减速试验参数:
光吸收系数K(m-1)、轮边功率(kw)
6.1.3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应符合HJ/T 291-2006、HJ/T 292-2006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附有符合上述标准的声明文件。
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应提供依据JJF 进行各项数据校准的功能及出厂试验报告。应具有校准所需的相应软件操作功能、具备测量&响应时间&的独立端子、具备满量程标定能力的测力标定装置。系统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经计量检定部门校准能够满足JJF 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6.1.4 申请从事污染物排放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配备的排放检测线数量应与实际检测能力相适应,建议为安检线数量的1.5倍至2倍。
6.1.5检验机构应具有网络传输功能,配备数据和视频服务器,并与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实现实时检测数据和视频传输,检测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视频信息应至少保存2个月。
6.1.6底盘测功机应具备防止车辆检测时纵向驶出检验台的附属保护装置(包括车轮挡车器及车辆牵引装置)和防止检测时举升装置托举车辆的功能(包括检测时停电或检测人员误操作导致举升装置动作)。轻型底盘测功机还应具备有效控制前驱车辆横向摆动范围的可调整安全保护装置。
6.1.7标定装置的施力点应为点接触,能固定牢靠。标定装置加装完成后施力点到滚筒中心的距离(标定力臂长度,记为L)可现场测量,L与标称的标定力臂长度值相对误差不得超过&0.3%;轻微晃动标定力臂时,L的变化量不能超过&0.3%。
6.2 用于轻型车检验的底盘测功机要求
6.2.1 底盘测功机应为2轴4滚筒结构,滚筒直径为(216~218)mm,同一底盘测功机的所有滚筒直径应相等。左、右滚筒采用机械方式连接,前、后滚筒采用同步带连接,滚筒的速比为1:1。
6.2.2 底盘测功机的标牌上标明的基本惯量应在(907.2&18.1)kg范围内。
6.2.3 底盘测功机主滚筒(前滚筒)表面应采用防滑处理以增加表面附着系数。
6.2.4稳态工况法用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的最大吸收总功率标称值在冷态状态下(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22.5km/h 时)不小于15kw。
6.2.5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检测用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的最大吸收总功率标称值在冷态状态下(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70km/h 时)不小于25kw。
6.3用于重型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的底盘测功机要求
6.3.1 用于测量单驱动轴车辆的底盘测功机可为2轴4滚筒结构,用于测量双驱动轴车辆的底盘测功机应为3轴6滚筒结构(可用于测量单驱动轴车辆),滚筒直径为(452&2)mm,同一底盘测功机的所有滚筒直径应相等。左、右滚筒采用机械方式连接,前、中、后滚筒采用同步带连接,滚筒的速比为1:1。
6.3.2 底盘测功机的标牌上标明的基本惯量应在(1452.8&18.1)kg范围内。
6.3.3 底盘测功机滚筒主滚筒(第1、第3轴)表面应采用防滑处理以增加表面附着系数。
6.3.4 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的最大吸收功率之和在冷态状态下的标称值(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70km/h 时)不小于320kw&2。
6.4 测试仪器技术要求
6.4.1 五组份尾气分析仪应符合JJG 688-2007《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的技术要求,取样系统无堵塞、无泄漏,对独立工作的汽车双排气管应采用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
6.4.2 五组份尾气分析仪应配备自校用的标准气,其中调零空气、低量程标气、高量程标气各一瓶,各标气瓶容量不得少于4升。
6.4.3对独立工作的汽车双排气管采用Y型对称集气管同时收集稀释尾气,集气软管无堵塞、无泄漏。两根集气管的结构、内径和长度完全一致。
6.4.4 透射式烟度计应符合JJG 976-2010《透射式烟度计计量检定规程》的技术要求,取样系统无堵塞、无泄漏,应保证能承受在加载减速工况测试期间内车辆排气的高温。
6.5 检测系统软件要求
6.5.1 软件应有开机预热功能
由软件控制驱动测功机所有旋转部件旋转,滚筒表面线速度不低于25km/h。ASM排放检测系统至少预热10分钟以上,或达到供应商说明书规定的热状态。
6.5.2 软件应具备系统调零功能
系统预热完毕后,软件应进行信号检查,并进行调零,确保系统正常后进入测试状态。
6.5.3 检测控制过程与报告
检测控制软件的检测控制过程与检测报告应符合甘肃省《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相应检测与控制过程要求。设备验收时,选取满足相应项目试验要求的车辆,对各种尾气排放检验项目进行试验,检测与控制过程、检测报告应满足要求。
6.5.4 计量校准功能
软件应具有依据JJF 进行底盘测功机校准时所用的界面及功能,至少应包括:扭力静态校准、速度校准、基本惯量校准、恒载荷加载滑行时间校准、变载荷加载滑行时间校准、内部损耗功率校准、加载响应时间校准功能 。
6.5.5 日常检查功能
软件应具有检测站日常检验必要的界面及功能。ASM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的日常检验应符合HJ/T 291-2006中相应要求,Lug Down排气烟度测量设备的日常检验应符合HJ/T 292-2006中相应要求。软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功能:扭力静态测试、速度测试、寄生功率滑行测试、恒载荷加载滑行时间测试。
6.5.6 数据传输格式要求
数据传输格式和内容应符合《甘肃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网络协议》的要求。
6.5.7 权限管理
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应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系统应能够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持证上岗检测人员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
7. 人员要求
7.1 检验机构中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一名。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
7.2检验机构应制定人员培训制度,并有效实施,保证检测有关人员能按新的检测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7.3 检测机构每套检验设备应至少设立3个岗位,分别为:设备操作员、微机操作员、引车员。检验人员允许1人多岗,但每套检验设备不得少于两名。
7.4 检测机构人员
7.4.1机构负责人
负责本机构贯彻执行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行业、地方关于汽车尾气排放检测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规定、相关标准;负责其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
7.4.2 技术负责人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掌握汽车理论和汽车构造知识,三年以上的汽车维修或检测工作经历。
具有环境保护、汽车或相近理工科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7.4.3质量负责人
应具有环境保护、汽车或相近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7.4.4 质量监督员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经验,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2年以上;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4.5 仪器设备管理员
具有电气、计算机或相关理工科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
7.4.6 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包括微机操作员、设备操作员和引车员。
7.4.6.1 设备操作员应了解汽车各系统的工作原理、构造和有关使用、安全性能知识。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知识,熟练掌握检测操作规程。
7.4.6.2 微机操作员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检测软件。
7.4.6.3 引车员应按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从事汽车驾驶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7.5与检测相关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规定
8. 质量管理
检验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8.1质量体系
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检验机构各层次人员必须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检测质量的各项活动均在控制状态中进行。
8.2 质量管理文件
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图;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程序;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检验机构检测范围;检测程序;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和校验程序;投诉及信息的反馈和处理程序;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8.3比对和验证
  检验机构应制定年度比对和验证计划,并加以审核。比对和验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8.3.1 检验机构间和检测场所间的比对试验;
8.3.2 用相同检测设备,由不同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
8.3.3不同的检测设备,由相同的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
8.3.4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在检验机构内部进行检查;
8.3.5接受并配合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性比对试验。
  以上工作,由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分析总结,比对和验证的有关记录和资料应归档保存。
   8.4 人员管理
   8.4.1 人员培训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注意知识的更新,做到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岗位职责等)、检测专业技术、质量管理、检测场地安全防护知识、职业道德等。
8.4.2 人员考核
建立人员考核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其专业技能、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素质以及是否被投诉等情况。
8.4.3 人员技术档案
技术人员的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培训成绩、技能考核、岗位考核和经历等技术业绩均应收集在个人技术档案中,并由专人统一管理。
8.5 其他要求
设施和环境、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检测过程和计算机管理、记录和报告、 外部供应和溯源、投诉及信息反馈应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
9. 验收评审要求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检验机构委托及资质续延前,应由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本要求对检验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并提出意见,验收过程需视频录像并在委托审查时提供。
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申请(续延)报告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四年三月
编制规范说明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实际情况制订。
第一条& 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有效的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证书;
(三)具有固定检验场所;
(四)检测设备通过有关部门认定;
(五)与检测相关的人员要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满足《技术规范》及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的其他要求。
第二条& 首次申请人应当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省质监局资格许可证书(计量认证)复印件;
(五)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
(六)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七)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八)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复印件;
(九)检测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十)检测站布局及检测工位设置平面图。
第三条& 环检机构委托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检验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并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应当于委托有效期届满三个月之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省质监局资格许可证书(计量认证)复印件;
(五)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七)检测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八)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原件;
(九)检测期间工作报告。
第四条& 申请材料须经过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省环境保护厅予以受理;基本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提出补充材料的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批复并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委托证书有效期2年。
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按规范要求对申报材料整改后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环检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测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要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提出委托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满足上述条件后,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制申请报告。
甘肃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
(延续)报告编制具体内容
-------------------------------------------------------------------18
-------------------------------------------------------------------19
----------------------------------------------------------20
-------------------------------------------------------------------21
-------------------------------------------------------------------23
-------------------------------------------------------------------34
一、正中间标明项目名称(由检测机构加通用名称两部分构成,例如&XXX单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续延)报告&)。
二、封面下方署申请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如有咨询机构协助编制也需署名及加盖印章。
三、注明编制时间(XXXX年XX月)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性质:&
机构法人代表:&
机构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咨询机构名称:
法 人 代 表:
项目负责人 :
报告编审人员:
(证书展示页)
1. 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检资质证书、综检资质证书、上届环检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各类人员培训证书等);
2. 如有咨询机构协助,需要先附咨询机构相关资质。
3. 要求:扫描件或复印件,需确保图片中相关信息清晰。
(目& 录)
XXXX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资质申请(续延)材料详单目录
&表示首次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材料,续延时可不提供
申请报告应分为两册装订:第一册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基本材料;第二册为检验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一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基本材料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检验机构的合法性材料;第二部分为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材料;第三部分为检验机构的设备设施材料;
第二册检验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五部分组成。
第一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基本材料
1.1检验机构的合法性材料
检验机构需提供已经取得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材料证明,具体包括检验机构法人身份证、检验机构用地证明、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等(注:以上材料按要求编号后在证书展示页黏贴)。
为了证明该检验机构已经获得环保部门认可同时检验机构还需提供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关于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机动车检测年度总结报告和转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的函等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前该检验机构已经做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取得相应批复;
(2)若检验机构为初次申请,则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函由检验机构以红头文件形式向当地所在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函内容大致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公司基本情况:注册成立时间、注册资金、检测场地规模等;
2)在机动车检测方面公司现已具备的能力:检测场地面积、检测车间数量、检测线数量、所用检测设备概况(数量、厂家以及是否标定安装等)
3)说明目前是否已向质监局提出申请,并得到相应检验资格许可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等情况。
(3)若检验机构属续延申请,则需以红头文件形式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申请函内容大致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公司通过环保厅审核,获得《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时间;
2)在此期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报告,主要介绍检测站期间完成的工作量与检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具体要求为:参照年度报告提纲撰写(见表四)。
(4)对于初次申请的检验机构,需填写《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表一);对于资质过期需要延续申请的检验机构,除需提供初次申请时填写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外,还需填写《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见表二)以及机动车检测年度总结报告。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及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中表格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擅自改动表格框架内容。
(5)当地所在市级环保部门在接纳检验机构提出的申请并核实后,负责出文转报至甘肃省环保厅。
1.2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材料
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材料具体包括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任命通知、人员上岗操作证、相关人员劳务合同。具体要求如下:
(1)检验机构应以红头文件形式公布主要人员的任命通知,必须包括该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根据车辆检测流程一般还应包括外检室主任、检测车间主任、业务大厅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具体按照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决定。
(2)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必须按照持证上岗原则,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岗。上岗人员必须参加由甘肃省环保厅举办的机动车岗位技能环保检验机构培训班,学习期满并考核通过,获得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申请报告中需附带该单位所有具备上岗资格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或扫描件(要求:人员图像、证件编号等信息清晰可见,黏贴于证书展示页)。
(3)检验机构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签订有效劳务合同,申请报告中需附上合同中人员姓名、机构公章等有效信息。
1.3检验机构设备设施材料
检验机构设备设施材料包括设备检定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检验机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检测线仪器、设备布置图、检验机构重点部位照片、在用机动车检测过程相关视频资料及检测报告等。具体要求如下:
(1)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所用到的设备主要为废气分析仪、烟度计以及底盘测功机等。申请报告中需附带环检线所用全部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均可,要求图像内容清晰。设备检定机构必须是具备检定资质的国家机构或由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认可的民营机构。
(2)申请报告需提供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若机构涉及到检测线变动、检测工艺升级等,除附上之前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外,还需提供升级后扩项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
(3)若检验机构为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检验机构,申请报告中还需提供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
(4)续延申请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的机构需在申请报告中提交首次申请完成后甘肃省环保厅颁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办理续延手续时效必须在该证书有效日期内,原则上逾期不予办理。
(5)申请报告中需附上检验机构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检测线仪器、设备布置图。地理位置图应能反映检测站的大致位置及周边基本情况;平面布置图要求简洁大体,需具备指北针、图例等基本要素,同时能反映出机动车检测时的行车路线;检测线仪器、设备布置图应能准确反映检测线的工位数、设备数量、位置等基本信息。
(6)申请报告中需包括检验机构重点部位的照片。重点部位包括:公司大门(含机构全称)、检测车间、检测线设备、业务大厅等。
(7)检测车间仪器设备均安装调试完毕后,需对机动车检测进行测试。要求如下:
1)在测试过程中,需拍摄一段视频资料,要求如下:
a、拍摄检测站全景及周围环境。
b、拍摄检测车间及设备(详拍设备铭牌、设备编号等信息)。
c、拍摄整个检车流程。包括一段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检测过程和一段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检测过程。
d、视频要求直观、简洁明了,并加入现场配音说明。
2)检测完毕后将检测报告附入申请报告中。检测报告应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中附件JB/KA以及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中附件DA要求的格式,不得更改。
第二册:检验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1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一般由概述、正文和补充三部分构成。各构成部分包含的内容如下:
1、封面:包括文件编号、手册名称、公司名称、发布实施日期受控状态、分发号、批准人等有效信息(所有文件中时间必须前后保持一致)。
2、批准页:总经理签字发布,包括质量手册的重要性和各部门实施要求,以及何年何月何日起实施。
3、修订表:表格中应涉及修订序号、章节条号、修订内容、批准人及批准日期等重要信息。
4、目录:各章节的题目和页码。
5、前言:企业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工商登记证的全称)、地址、规模、通讯方式、发展概况、所获荣誉等。
6、质量方针及目标:说明质量手册中制定的质量方针以及具体的质量目标。
7、术语和缩略词:关于质量管理方面的术语,应采用ISO《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定义。申请报告中涉及到的缩略语均要与质量手册中的缩略语统一。
该章节主体分为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岗位职责两大部分。
1)组织机构
申请报告中该章节内容应在明确机构设置及各部门的职责、职权后辅以组织结构图。该部分内容一定要与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相符,实际有多少部门就写多少个部门,若部门过多,则画出中层以上部门即可。
2)负责人岗位职责
以职能分工表的形式,将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分配到各个部门。即每一项质量活动确定负责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职责,避免无人负责和相互推诿。
申请报告中涉及的负责人应包括检测站所有主要负责人,一般包括总经理(可有助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业务大厅主任、办公室主任、检测车间主任等,具体视各公司职能部门而定。
2、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这是正文中主要的部分。要对所依据标准的各条要求,就如何进行管理和控制一一予以阐述,手册中各项内容的先后顺序尽可能与标准内容顺序一致,以便对照。编制手册时必须注意覆盖标准要求,不能随意取舍又不加任何说明。
2.1.3补充部分
包括附录和附加说明。
附录部分在于补充说明正文的内容。如组织结构图、质量职能展开表以及质量手册涉及的其他图表等。
附加说明一般包括:质量手册的起草单位、起草人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2.2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是对质量手册的展开,它规定了实施质量活动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步骤,即对应该做什么,由谁去做和怎样做提出了要求。至于某个具体工作、某项作业如何能够达到标准的要求,即具体做法的指导则是工作文件的内容。因此,程序文件相对于质量手册和工作文件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2.2.1程序文件的编写原则
1、必须是涉及到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逻辑上的独立部分或活动。
2、内容必须同质量手册的规定要求相一致。
3、应简炼、准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的要求。
4、不涉及到纯技术性的细节问题。
2.2.2程序文件编写格式
程序文件一般由三部分组成:概述部分、正文部分、附录或附加说明。
1、概述部分
(1)名称:程序文件名称
(2)编号:按文件编码系统统一编号
(3)页码:共几页第几页
(4)版次:标出受控文件版次
(5)日期:注明发布、生效或修改日期
(6)审批:分发号、批准人等
(7)前言:对程序文件做一个整体性描述
(8)修订表:表格中应涉及修订序号、章节条号、修订内容、批准人及批准日期等重要信息。
2、正文部分
(1)目的,主要说明公司为什么开展这项活动,要达到什么目的。
(2)范围:开展此项质量工作的工作范围,涉及哪些方面,注意和禁止事项。
(3)职责:明确由哪些人来实施此项工作及其责任和权力。要特别注意明确准是主管,谁辅助配合。
(4)工作程序:主要说明工作的顺序。每个工作程序应包括完成该活动的工作内容、方法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包括采用什么设备、工具以及如何控制等。
(5)相关文件
引用与质量活动密切相关文件编写及文件名称,有多少就引用多少。
(6)报告和记录
要明确规定本质量活动所产生的报告和记录,以及应该采用的表格和记录格式。
3、附录或附加说明
一般对在正文中提到的,而在正文中又没有必要或不好加进去的内容,以附录或说明的方式列出。如相关标准或相关文件的摘要等。
2.3作业指导书
2.3.1编制原则
1、适宜性原则。在公司里,并不是每一项工作、岗位都需要工作文件,一般是在较复杂、技术要求高、容易出现问题的工作环节上使用。
2、指导性原则。工作文件应详细而准确地描述工作或作业,规定作业目的、作业前的准备工作、需确认的事项、作业的顺序、作业时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使员工对作业有清楚而准确的了解。
3、可操作性原则。工作文件的目的就是为了给操作者足够的指导,帮助他们完成工作,所以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3.2基本内容及格式
1、作业目的。指完成工作应达到的目标和结果,也就是为什么要进行此项工作,完成此作业要达到的技术指标等。
2、作业前的准确和确认事项。
3、作业流程,是指导完成作业的顺序及步骤,规定每一个步骤的具体操作要求和操作内容等。
4、作业注意事项。
5、其他注意事项及特殊事项。主要是处理异常的程序以及对于关键问题、特殊需求确认的规定。
如有必要可以附上工作图,在正文部分适当穿插必要的图示加以说明。
2.3.3编制要求
一般由三部分组成:概述部分、正文部分、附录或附加说明。
1、概述部分:
(1)名称:作业指导书名称
(2)章节及页码:第几章、共几页第几页
(3)版次:标出受控文件版次及第几次修改
(4)日期:注明发布、生效或修改日期
(5)审批:分发号、批准人等
(6)修订表:表格中应涉及修订序号、章节条号、修订内容、批准人及批准日期等重要信息。
2、正文部分
分为检测系统操作规程、检测仪器设备保养检修规程、员工守则和管理制度四部分内容。要求申请报告中对环检线中涉及到的所有设备操作规程、仪器保养以及操作员工的守则和管理制度描述清楚,可操作性强。
2.4年度内部审核资料
机动车检测站必须经过内审,将自身不足提早发现并及时更改。申请报告中应包含上年度公司内部审核资料,具体包括:
1、年度内部审核计划表
2、内审会议记录及到会人员签到表(分为首次和末次会议)
3、检测站主要负责人现场审核记录表
4、内部审核现场评审提出问题汇总
5、公司年度内审表
6、内部审核不合格项目与整改要求表
7、内审报告总结
2.5管理评审记录
全面评价试运行过程中质量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有效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公正性,为提高检验工作和管理水平提供基础,为公司做好计量认证、资格许可现场评审前的准备工作。申请报告中包含内容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内容如下:
1、管理评审计划表:表格内容要与程序文件中涉及内容一致
2、公司会议通知及安排
3、管理评审会议议程
4、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汇报
5、检测项目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的汇报
6、对检测过程监督情况的汇报
7、管理评审会议总结
8、管理评审报告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申& 请& 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表1 机构基本情况
&& && && && &
&& && && && && &
表2 职工概况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续 延 申 请 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 && && && && &
& && && && && &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变 更 备 案 表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 && && && &
年 度 报 告 提 纲
一、环检机构情况(名录、规模、类别等);
二、环检机构人员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人员培训和考核状况等);
三、环检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等);
四、环检机构在用检测设备情况(检测设备检定情况、数据传输、比对等);
五、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及存在问题(发现的排放控制装置缺陷等);
六、环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七、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状况;
& 抄送: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全省各机动车检测机构,甘肃省机动车环保检测行业协会。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st1:chsdate day="9"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5" w:st="on" year="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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