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10年以上计生办临时工临时工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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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计生局工作人员连临时工都不如
四海平 发表于 &22:46:13『标签:&->&』
  祁东县计生员工编制问题怎么一个乱字了得。目前全县约六百三十人左右在编。可是这个编是那个编制呢? 按照省里规定,要全部解决财政编制。全县二十三个乡镇在基层工作计生员工几乎没有一个解决编制问题!!  就连医保和社保这两个基本的福利待遇都没落实。目前医保部分乡镇在农村医疗合作社购买。 其它有些乡镇乡镇甚至连合作社的医保都没买。  至于社保落实不到位,使得在乡镇部分计生员工无法退休。湖南省其他县市都落实计生员工全财政编制。可是我县迟迟不解决。这是为什么呢?  依据国家劳动法,任何单位招聘正是和临时员工都要为其购买医保和社保,请问乡镇计生工作人员是临时工么?& 为什么连临时工都不如?  我们每个月工资只有七八百。请问现在的物价标准,这些钱够干什么?养活自己实属不易,更别养家糊口的。可是就连这每个月少得可怜的救命钱还时常拖欠!!每次拖个三四个月是经常的事。我个人认为,祁东县计生员工的工资可以改成一个季度发一次,或者一年发一次也可以,因为免得大家误会是一月一结的月工资。 其实这是一年一结的年薪!  正是因为这样,所以祁东县乡镇服务人员一个接一个的选择下海,留下的都是拖家带口和快退休人员。  可是祁东县报到省里说,全县计生工作人员已经解决财政编制,请问这些编制名额都哪去了? 既然报上去解决了编制,那么这些钱又哪去了?  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众所周知。& 计划生育工作被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每年的大会小会都有提及,可见“领导们”对其的“重视”。而如今计划生育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却是微乎及微,为何?个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的待遇太低,得不到基本的保障从而导致基层工作人员心怀抱怨,工作激情全无。据我所知,就事业单位而言,其他任何基层机构的待遇都比计生岗位的工作人员好。&&   入正题,由于国家的“三不准”政策,导致计生工作更难开展,计生工作人员就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计生工作人员在老百姓的眼中地位甚低,工作开展困难。要知道,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一年的工资和福利都是依赖于老百姓的“贡献”(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如今,管不了,谁还理你?如此之来,还有什么办法呢? 出路也就只有一条:种瓜可结瓜,放水好养鱼。其实谁也知道放水养鱼的后果,可又有什么办法呢,如果“不养鱼”那自己岂不饿死。虽然我说的只是片面之词。但绝非个人观点。现如今,经济飞速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这都是文章上说的)物价的上涨,直接导致了我们的生活水平是降低,一个月拿的是几百块钱,养活自己已经是个奇迹,但生活水平提高就免谈了。   正是由于待遇得不到落实,乡镇计生办员工无法安心工作。单位没有凝聚力,使他们看不到前途。丧失了进取的决心,好坏结果都是一个样。天天拿下岗来威协,而不是给我们解决一些实实在 在的问题。说实在的你就是把全战线的计生工作人员全下岗了,把所有乡镇的党委书记乡镇长全否决了那又能怎么样?   乡镇基层计生专职工作人员(全民合同制人员),是一个被各级党委政府忽视,被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乱作为,被各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不作为,被全社会所歧视的国家公职人员中的“弱势群体”。作为一个名正言顺的公务员岗位,连一个公务员的身份都得不到解决,使多少人的政治前途因此而葬送,注定了悲惨一生的结局!!  计划生育工作如果要想搞好就必须得有一支强硬的符合新时期计生政策的计生工作队伍,只有给了计生工作一个宽松的环境,计生工作人才才会倍出!希望给理解我们工作难处的朋友们,可怜我们的朋友的,支持我们的朋友们,有同感的朋友们多多顶下,发表下意见。  2010年我县曾有一百多名计生员工到长沙上访,如今两年过去,问题任是悬而未决。  目前,下面个乡镇计生员工正暗流涌动,相互联系,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一场更大的群体上访恐怕在所难免。
qdjsj:关于“祁东计生局工作人员连临时工都不如”的回复第1楼  红网论坛百姓呼声栏目组:  日,有网友在贵栏目反映“祁东计生员工待遇之苦”,现回复如下:  一、编制问题  我局下辖23个乡镇计生服务所,定编289人,现有在职在岗工作人员376人,其中3人通过身份置换解决了公务员编制, 373人为事业编制。  二、工资问题  计生人员工资由县财政综合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局划拨到县人口计生局,由县人口计生局打卡发放到人,地区津贴按县财政相关规定,公务员编制由县人事局按职别核准发放,事业编制今年按每人每月750元标准划拨至县人口计生局,再由县人口计生局划拨至各乡镇,由乡镇进行绩效考核发放到人。  三、社保问题  2011年前计生服务所人员社保金欠交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已于去年年初由县财政、县人口计生局、乡镇分别负担50%、30%、20%与县社保所全面结清,2011年以后的社保金由县财政奖补12%。到目前为止,乡镇计生服务所人员已到退休年龄6人,已办理退休手续6人,退休人员退休后其工资由县社保所打卡发放,地区生活津贴由县人口计生局打卡发放。  四、医保问题  全县绝大部分乡镇医保金已结清,只有河洲镇一个乡镇因2008年1月以前的医保金未结清,造成不能续交局面,县人口计生局已多次催促该镇尽快结清。  综合上述情况,我县乡镇计生服务所工作人员编制、工资待遇情况正常,该帖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日&08:46:25uyhty:750元怎么就成了700元?第2楼&计生人员工资由县财政综合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局划拨到县人口计生局,由县人口计生局打卡发放到人,地区津贴按县财政相关规定,公务员编制由县人事局按职别核准发放,事业编制今年按每人每月750元标准划拨至县人口计生局,再由县人口计生局划拨至各乡镇,由乡镇进行绩效考核发放到人。&发到我们个人手中怎又成了700元了呢?
&13:29:31qdjsj:关于红网论坛百姓呼声栏目“祁东计生局工作人员连临时工都不如”帖子的回复第3楼
&08:50:25网友20:脑残第4楼750变700,如果你的医保社保不用买应该就可以给你发750了,问题不是这个,是我们现在的这个750算什么?劳心劳力做工作,却得如此待遇,如今公务员的津贴是多少,为啥他们能比这多近一半?&13:53:20这是第1 - 4条评论,共有4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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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我叔叔反映一个问题。他先后在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义桥镇工作20年,如今却领着80元的退休金,因为义桥镇党委政府几届领导无视劳动法,公然违背国务院文件(1993)41号文件精神,暗箱操作农村计生工作人员农转非指标,造成他被空转户,没了工作,而后被清退,现在呢他一天村支部书记没干过,却按照村支书的待遇被退休,17年来他多次反映这个不公正的待遇,可是这些书记镇长的推诿扯皮,现在希望媒体关注这个事情,希望有关部门给一个合理的说法!
  以下是一位记者调查整理的材料:
  济宁:计生干部“农转非”“转合同制”乱象调查
  郭学良,汶上县义桥镇人,退伍回家后在义桥计生办工作了16年,在这个镇服务了20年,而如今,只领着80元的“退休金”,没有任何保险保障。这都是因为17年前国家计生委的一则“农转非”利好消息被济宁市汶上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执行“歪”了。近日,他向本网反映了他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同时记者调查中也揭示了当年济宁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农转非”和“转合同制工人”中的乱象。
  青春为了计生,转了户口没了工作
  “我今年64岁,是一个为党和政府工作20年的老同志,如今,谁能相信我每月依然领着80元的‘退休金’?当年因为我工作成绩突出,被汶上计生委‘农转非’,结果空转了户口,被清退回家,多年来,我一直在寻找事情真相,今天让我郁闷了17年的不公正待遇终于现出了原委:就是汶上计生委不作为,没有执行上级文件与我签订协议!”当记者见到头发花白的老郭时,他一肚子的怨言。
  据了解,1976年3月,年仅26岁的郭学良退伍后,到义桥镇政府开始参加工作,身份是工勤人员,也就是所谓的临时工,先后在公社水利、乡计生办、乡管区、乡基金会等部门工作,因工作突出,多次受到各级党委政府表彰。1981年3月份,义桥乡政府调整,他被安排在义桥乡计生办工作,一直到1997年初,一共在乡计生办工作了16年。
  八五期间,根据形势需要,为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解除后顾之忧,稳定计生队伍,《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1号)文件。根据上级精神,济宁市计生委先后制定《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实施意见》(济计生字【1993】第23号)、(济计生字【1994】第21号)文件,先后为一线临时工人办理了户口农转非,把计生临时工转招为干部或正式合同制工人(当时俗称:转正)。
  郭学良于1996年3月份经汶上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报批向济宁市计生委提交了“农转非”的申请。经过筛选考核,同年10月,被上级有关部门考查并转为非农业(城镇)户口,同时,汶上县粮食局也给其颁发了《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
  事情到了这里,让郭学良比较郁闷。他说:“我的户口被‘农转非’之后,协议没签,身份‘转正’没了下文,当时义桥计生办一批农转非’的8人,除了一人放弃、一人违纪不合条件之外,我成为了当时的义桥乡唯一被漏‘转正’的临时工。”
  据郭学良说,到了1997年初,他又被乡政府安排到孙汪管区工作。而他也开始多方打听“转正”的信息,但是回复的都是考核完了,没有你的指标等等的搪塞之词。直到1999年初,乡镇机构改革清退临时人员,他由于身份是临时工,被“清退”回家。
  回放:解决“农转非”、“转正” 实为稳定计生队伍
  在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公 安
部、国内贸易部提交给国务院的《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的意见》中这样写到:当前,正值我国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期,是控制人口增长的关键时刻。实践证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有专人管理,以经常工作为主,使宣传教育深入千家万户,各种服务工作要做到育龄夫妇,才能有效地控制计划外生育。因此,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八五”人口计划的完成,关系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在制定“八五”人口计划的过程中,各地计划生育部门纷纷要求,国家应制定一个有利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其中当务之急是逐步解决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农转非”问题。
  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强调: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对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规定,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好,严禁各行其是,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广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希望他们继续发扬奉献精神,安心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为实现“八五”人口计划和十年人口规划作出不懈的努力。
  很显然,这对于广大农村计生工作人员是个利好消息。
  根据上级精神,济宁市计生委先后两次发文,明确要求:
  ??(一)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农转非”人员签订协议,规定“农转非”后在计划生育系统继续业务的年限不得少于十年。在此期间,除提拔使用外,不得调离。
  (二)计划生育系统“农转非”的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行。要实行指标、对象公开,考核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我们在《曲阜市情资料库》上找到曲阜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于日发布的题为《改革开放二十年 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斐然》的文章,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记录“全市各级注重计划生育干部的培养使用,并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二十年来先后为293人办理了户口农转非,把157名计生临时工转招为干部或合同制工人。”
  从这个举例中,我们看出(国发【1993】41号)文件所指的“农转非”和“农转非”人员签订协议是一个配套实施的政策,“农转非”后经过审查不合格的人员不予以签协议,也就无法转招为干部或合同制工人。
  郭学良质疑当年的“农转非”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暗箱操作,失职渎职行为,根据(国发【1993】41号)文件“要实行指标、对象公开,考核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的要求,当事人郭学良强烈要求汶上县计生部门对1996年基层计生人员农转非及其签订合同的实际情况实行信息公开。同时,要求汶上县纪检部门彻查其中腐败行为。
  调查:汶上计生部门曲解上级文件 “农转非”、“转正”乱象丛生
  在义桥镇西部的一个小村庄我们见到了,在乡计生办退休的李军(因当事人要求化名),已过古稀之年的他,显得精神矍铄。他坦言,当时“农转非”就是给这些基层的计生干部办理“转正”,这才是国家省市当时的真正意图。他比较感谢政府,现在退休后各种保险齐全,退休金3000左右,生活的比较安逸,但是他当时办理的“农转非”比较早,是在1991年,按照工作年限给县计生委缴纳合同费,每年合同费是600元,他一共交了6000元。
  而走访到另外一位在该乡计生办退休的刘姓老同志则说,“当时乡政府安排专门的帮忙办理这个‘农转非’、
‘转正’的事情,按照合同费买工龄,也可以多交钱买工龄,我在计生办待了5年,不够规定年限,我花了1万多买了10年的。”
  记者查阅了在所有文件中关于‘农转非’、
‘转正’收费的规定,只有济宁市计生委《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实施意见》(济计生字【1994】第21号)中第四条规定:为保证合同书的落实兑现,在办理“农转非”手续时,本人向济宁市计生委交200元的合同保证金和100元的“农转非”验审费。而当时汶上县计生部门收取的这些所谓的“合同费”依据在哪里?收取后又流向何方?
  郭学良向记者介绍说:“我怀疑这些‘农转非’后‘转正’的指标被卖了,1996年后我听其他‘转正’的人说,乡里按照至少8年的计划生育工龄,每年600元合同费缴纳给计生部门的。”按照他的推测,仅1996年整个汶上县计生管理部门就签合同制‘转正’了80余人,每人至少缴纳4800元,这样下来就是40多万元,因为牵扯缴纳的年限长得到的实惠多,实际的数据远比这个大。
  而在调查中记者还得知,有些工作年限不够的年限的“小年轻”也进入了这次“农转非”之列,据知情人讲当时有个工作两年的王某被‘农转非’、
‘转正’后,还不到23岁,而国务院文件中要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8年以上”,这样推断其参加计划生育工作时才15岁。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陪当事人来到了汶上县人口计生局(原称:汶上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姬广乐局长的办公室,郭学良说明了来意,向姬广乐局长递交了材料,看了两眼材料后……
  姬广乐局长:说这事情不归我们管,是乡政府的事情。你们应该去找乡里!
  郭学良:我找了四届乡政府都说归计生局管理,文件上也说是你们为主体。
  姬广乐局长:那人事的事情要找人事局或劳动局!你们找人事局或劳动局去。
  郭学良:局长,您再看看国务院的这个文件,看完后就知道了。
  几番推诿之后,姬广乐局长看完了材料,电话叫来了一个刘姓政工科长。刘科长看完材料后,说下午等人事科长回来查阅档案后给回复。
  就在下午16时左右,刘科长给当事人的孩子回复了个电话。
  刘科长:我下午找了以前的档案,咱们1996年没招工,就是光转的户口,转户口的这些人也不是都招工了。当时咱局1996年转了七八十户口,你提到的国务院文件和省市的文件,当时要转户口,咱都转了哟!光落落转户口的事哟!
  郭学良儿子:哪个文件规定的光转户口不签协议?
  刘科长:你看看你拿的国务院的文件是光解决农转非问题,没说签协议额?
  郭学良儿子:不,刘科长你看看,所有的文件都要求转户口,签协议。
  刘科长:都没签协议,哪里签协议来?
  郭学良儿子:你说文件上没写签协议呀?你再看看93年的23号文的第三页第四条,为了使有限的“农转非”指标发挥更大的作用……县计生局要与农转非的人员签订合同。
  刘科长:我给你说,就是为了签这个协议,保证给你转这个户口,转这个户口是你必须在这里干,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
  郭学良儿子:对呀,你们计生局没给他签协议,没让他干工作呢。
  刘科长:你当时为了转户口,给你签合同给转合同制不是一个概念哟。
  郭学良儿子:咱们好好理解下国务院的这个文件,当时就是为了解决这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刘科长:后顾之忧就是转户口,你知道不?
  郭学良儿子:哎,转了户口,不解决工作,那不叫解决后顾之忧。
  在这段对对话中,汶上县计生局的刘科长言语自相矛盾,曲解上级文件,极力分割“农转非”和“转合同制”之间的关系。这未免不让人推测他掩饰了什么?以至于下面的这段对话,刘科长更是理屈词穷。
  郭学良儿子:“农转非”是咱计生局里给他“农转非”的呗?
  刘科长:是!
  郭学良儿子:那为什么不给他签合同?
  刘科长:合同制不是咱们局里说了算的事。
  郭学良儿子:可是文件是明文规定的,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与办理“农转非”的人员签订合同。
  刘科长:签合同不是办理“合同制”耶!
  郭学良儿子:那签合同是干什么?
  刘科长:那是办理“农转非”。
  双方在电话中争持了近10分钟后,刘科长又翻过了说,当时汶上县计生委给郭学良签订了所谓的“合同”。
  刘科长:你父亲当时签那个合同保证书了。
  郭学良儿子:合同保证书和合同是一个概念吗?
  刘科长:就是一个概念,咱当时签的报给市里的就是合同书额!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山东济南有个例子与郭学良的情况十分相似,该当事人在国家计生委询问了解到,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彭佩云为解决农村基层计生人员的后顾之忧,办理
“农转非”是稳定人心之举,被考核通过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每个岗位安排一个“农转非”指标,然后再给这个岗位的专职干部签订劳动合同。
  曲解上级文件,偷换概念,这是不是济宁市汶上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拆分国家计生委政策,欺上瞒下,拿“农转非”指标做挡箭牌,行兜售“合同制工人”指标之实?
  在记者走访的济宁下辖的兖州、邹城、金乡、泗水等县市区计生部门均有这种情况,一位济宁计生管理部门的知情人士透漏,当时济宁市根据国务院文件“农转非”了1200多人,而其中四分之一左右的“农转非”计生工作人员未得到有效的安置,个中缘由与乡镇违规操作有关系。
  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这样说到:“当前国家高举反腐之剑,即便是过去17年的事情,如果确实在转正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有关部门将会严肃查处,对不符合招转条件、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
  律师: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上级文件,模范遵守《劳动法》
  在采访中,郭学良悲愤地发出感慨:一位党龄43年的老党员,辛辛苦苦为党、为政府工作20年,无论是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还是按照《劳动法》,都不应该受到这样的不公正待遇!请济宁市委、市政府,汶上县委、县政府领导予以重视。希望当地人民政府给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说法。
  从《劳动法》的角度出发,山东律师杨力对郭学良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它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据此,郭学良反映的问题完全适用《劳动法》。
  而劳动部劳颁发的(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那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同工同酬、养老保险等。根据上述规定,郭学良在乡政府工作20年,其与义桥乡政府的事实劳动合同已经形成。
  杨力律师呼吁地方党委政府应该严格执行上级文件,模范的遵守《劳动法》,而郭学良也可以依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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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乡镇社区人口计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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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委:
&&& 为认真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乡镇计生队伍建设,完善乡镇、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在西宁市、海东地区及各自治州进行乡镇、社区人口计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现将我省2010年招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招聘数量和名额
人口计生协管员由各县(市)人口计生委安置在本地人口较多的乡镇、社区人口计生岗位。全省乡镇、社区人口计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计划开发安置86个,全部安排在乡镇、社区协助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中:西宁市3名,海东地区21名,海西州22名,海北州12名,海南州12名,黄南州8名,玉树州4名,果洛州4名。
&&&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 招聘对象为30岁以下我省籍大专以上普通高校应往届毕业生,优先招聘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招聘的基本条件:
&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 (二)有较强的敬业和奉献精神,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 (三)自愿到基层服务;
&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 (五)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 (六)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并取得计算机操作证书。
&&& 三、招聘时间和程序
&&& 乡镇、社区人口计生协管员的招聘在有关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县区的招聘工作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备案后实施。
& (一)宣传动员。日—20日,各州地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人口计生部门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布本地区的招聘数量、报名条件、考试时间和地点、服务地区等信息,确保未就业毕业生及时了解招聘的相关政策和情况。
& (二)资格审查和报名。日—25日,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本地区应往届高校毕业生报名。符合报名条件高校毕业生须填写《乡镇、社区人口计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乡镇、社区人口计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表》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取。资格审查在组织报名中同时进行,由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登记表中个人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后填写意见。
& (三)组织考试。招聘考试由各县(区)级自行组织。笔试结束后,各地要做好体检和岗前培训工作,并于日前将拟招聘人员的《乡镇、社区人口计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表》、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和《乡镇、社区人口计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三,含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审批。
& (四)派遣到岗。日前,由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招聘人员到社区、乡镇人口计生部门报到。县(区)及时与招聘人员签订《乡镇、社区人口计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服务协议》(见附件三)。
&&& 四、管理和服务
& (一)各州地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招聘人员的全面管理工作,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招聘人员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须为乡镇、社区人口计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与管理,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人口计生部门。
& (二)各州地市及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监督用人单位与招聘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乡镇、社区人口计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 (三)对所有招聘对象全部实行试用期和用工合同制度。初次招聘人员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共同约定试用期协议,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局和用人单位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意愿及工作实效,在实行工作考核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对应聘者辞职、辞退空出的岗位,因工作需要重新补充的人员,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合格的及时终止服务。凡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人口计生委上报备案
& (四)各地社区、乡镇人口计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的人才交流中心,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 五、岗位待遇和资金安排
&&& 乡镇、社区人口计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照当地公益性岗位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50%,人口计生部门负担50%;社保补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全额负担。
&&& 六、加强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州市地要尽快安排部署社区、乡镇人口计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各县区要制定具体的聘用标准,操作办法,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考试招聘、管理服务以及经费落实等工作,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实施。
招聘工作结束后,各县(区)级、各州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将招聘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人口计生部门,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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