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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后任职于北京市税务局、普华永道、德勤、君合律师事务所
这个要看损失程度和公司管理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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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原中国某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某代表处主任杨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杨某1992年3月至10月任中创公司某代表处主任,代表中创公司在海南省开展贷款業务期间,未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对借款方的经营状况、资信、还贷能力认真审核且在未要求借款方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況下,先后向申华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公司)、南华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提供贷款资金共计人民币1300万元、美元34.0740万元(折合人民币 189万余元)2002年和2003年,南华公司、申华公司先后被有关部门分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致使上述贷款无法收回,造成国有资產重大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负责向南华公司、申华公司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杨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案例二: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业务员胡某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银行遭受巨额损失无法挽回尽管是受主管唆使,但其行为时明知这样做不符合操作规程故也应当承担失职的责任,遂判决胡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例三:某市坤宇矿业有限公司保卫科工作人員田某、郑某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田某、郑某某二人皆为某市坤宇矿业有限公司保卫科工作人员, 2009年4月上旬洛宁县西山底乡西山底村村民张某某(已判决),伙同李某、司某(二人已死亡)并雇用朱某(已判决)、张某(已死亡)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上有关設备到坤宇矿业有限公司五龙金矿干沟一废弃的矿硐内,使用氰化钠偷洗硐子期间,具有安全保卫职责的该矿保卫科工作人员田某、郑某某未认真履行好安全保卫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有人偷洗硐子的情况下未及时向领导汇报,也未到现场制止造成李某、司某、张某三人于2009年5月12日24时许在偷洗硐子过程中因氰化钠中毒而死亡的严重后果,使企业和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郑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保卫科工作人员明知张某某等人在其管辖的矿区内偷洗硐子,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加以制止造成在他囚偷洗矿硐时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国有公司及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判决:田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郑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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