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研究经营业务活动,监事能参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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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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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党委书记
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办主任,深圳市华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先科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重庆市沙坪坝区副区长,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重庆市沙坪坝区委书记。
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
历任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局局长、重庆市黔江区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重庆市地税局国际税务处处长兼直属征收管理局局长,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重庆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职工董事、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管理学硕士、会计师
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华夏证券重庆临江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贵阳合群路营业部总经理,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投资部经理、总经理助理,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投资管理部部长、产业事业部部长、金融事业部部长。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重庆市首届理论经济学术带头人、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大学学历、医学学士,工程师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申银万国证券重庆分公司兼申银万国证券投行事业部重庆投行部总经理。
监事会主席、党委委员
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重庆市大渡口区委研究室副主任、大渡口区八桥镇副镇长、镇长、党委书记、春晖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大渡口区副区长、区政协副主席,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重庆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重庆市西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委员。
大专学历,经济师
历任重庆有价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西部总部总经理。
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合规部部长。
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事会办公室(审计部)主任(部长)。
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重庆中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
历任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局局长、重庆市黔江区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重庆市地税局国际税务处处长兼直属征收管理局局长,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重庆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工程师
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重庆捍卫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公司重庆捍卫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部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助理兼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
历任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任重庆上市公司协会副秘书长,重庆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重庆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职工董事、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管理学硕士、会计师
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华夏证券重庆临江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贵阳合群路营业部总经理,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投资部经理、总经理助理,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投资管理部部长、产业事业部部长、金融事业部部长。现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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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重要企业网站正确处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关系 新华网上海频道
正确处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关系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季明7月1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30日在出席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首届银行家高峰论坛”时说,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正确处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关系,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之路。
&&&&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同时设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其中代表公司股东和员工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又有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此外,金融机构经营有很强的外部性,因此还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审慎性监管。
&&&&吴晓灵说,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面临多方面的审计和监督,如何协调各个监督机构关系,减少重复工作,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公司高效运转,是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问题。
&&&&她建议,在处理商业银行监督机构关系问题上应遵循两条原则:一是要解决好信息共享问题;二是要明确各个方面监督的目标和责任。“所有监督的有效性来自于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司经营活动记录的真实性。”吴晓灵认为,从法律上首先应该明确谁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然后找一个第三方进行监督,剩下的监督机构应该在此报表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这样就可以极大节省监督资源。
&&&&吴晓灵说,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应该考虑到自己站在哪个位置上进行监督。在法制社会中,应该通过法律明确界定各个方面的目标和责任,不作为固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超越权限去作为,也不见得会产生好的效果。
&&&&谈到董事会和经营层关系时,吴晓灵说,董事会应该落实对经营层的提名权,并充分的利用市场机制遴选经营管理人员,同时对公司发展大方向和有效监管加以把握。在此前提下,董事会应该减少对经营层日常业务的介入,给经营层充分的管理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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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公司董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全体董事。
2、公司监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全体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此点应与股东相区别,对于股东法律没有这样的要求)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上述各项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股东向公司委派董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的条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勤勉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谋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性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4)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其行为直接关系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故法律对他们有更多、更为具体的规则要求,其中特别体现在对他们的禁止性规定方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3、对股东的司法救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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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此信息分享到: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员业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区域公司向所属股权企业委;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董事、监事是指公司按《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资本运营处(董监事办公室)是董监事业务;第五条公司资本运营处(董监事办公室)提出直管子公;―1―;区域公司负责其所管辖的股权企业董监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派出董事、监事人员业务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所属股权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业务管理,发挥董事、监事的作用,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专职董监事业务管理细则》、《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区域公司向所属股权企业委派的专兼职董事、监事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监事是指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委派到所属股权企业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履行规定职责并行使权利的人员。
公司资本运营处(董监事办公室)是董监事业务管理归口部门,负责专、兼职董事、监事的业务管理工作。
公司资本运营处(董监事办公室)提出直管子公司董、监事建议人选,会同人事处报公司审批后完成董、监事委派工作。
区域公司负责其所管辖的股权企业董监事人员配备方案的拟订,上报公司资本运营处(董监事办公室)、人事处审核并报公司审批后,授权由区域公司完成董、监事委派工作。
在没有配置专职董事、监事的所属股权企业,公司指定一名董事或监事行使专职董事、监事职责。
董事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董事工作内容包括:
(一)参加所属股权企业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如因故不能出席,及时上报公司同意后,授权相应人员参会并履行职责;
(二)按照公司决策意见在董事会上进行表决,并及时向公司报告参会情况;
(三)督促落实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对所任职公司的经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关于人员调整的意见;
(五)督促所属股权企业按时向公司缴纳股利;
(六)与所属股权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建立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与所属股权企业其它股东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七)其他业务。
公司实行派出董事述职制度。董事每年末应提交个人年度履职情况述职报告,各区域公司(直管子公司)汇总后报公司资本运营处(董监事办公室)和人事处。
第八条 专职董事或行使专职董事职责的董事除要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工作,还要开展如下工作:
(一)进行专项调研并撰写专项调研报告;
(二)撰写专职董事年度工作报告。
专职董事专项调研业务包括:确定调研主题、下发调研通知、现场调研、提交调研报告和解决存在问题等。专项调研业务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根据所属股权企业业务发展的现状,确定调研主题,主要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状况、投资情况、全面风险控制状况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起草调研提纲,明确调研目的、参加人员、时间、内容和联系人员等内容,并提前一周通知被调研公司;
(三)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抽查和问询等方式开展调研;
(四)根据调研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并向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提交调研报告;
(五)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专职董事实行定期现场调研制度,每年对任职的所有股权企业实地调研时间一般不少于半个月。
公司实行专职董事报告制度。专职董事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工作报告,并上报公司资本运营处(董监事办公室)和主管领导。兼职董事工作报告参照专职董事工作报告要求。
专职董事工作报告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按照业务的不同各有侧重。其编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综合报告编制。对所属股权企业及相关行业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对信息及调研情况进行分析与综合,撰写综合报告。
(二)专项报告编制。根据公司股权管理需要,每年初拟定专项报告课题,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公司资本运营处(董监事办公室);所属股权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或专职董事、专职监事认为有必要,应及时编制专项报告;对与课题有关的信息组织收集、整理;根据课题实际需要,开展专项调研;对信息及调研情况进行分析与综合,撰写专项报告。
(三)原则上每年四月底之前,提交任职公司上年度综合报告。专项报告应按照工作需要及时报告。公司派出的专职董事向公司资本运营处(董监事办公室)和主管领导报告;以上报告均应通过股权管理信息系统报股份公司资本运营部备案。
监事工作内容及程序
监事工作内容包括:
(一)参加所属股权企业监事会(监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如因故不能出席,及时上报公司同意后,授权相应人员参会并履行职责;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所属股权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按照监事会(监事)决议,组织对所属股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异常调查和财务检查审计;
(五)向公司反馈监事会(监事)会议情况;
(六)跟踪落实监事会(监事)决议;
(七)编制工作报告;
(八)其他业务。
监事每年至少对所任职公司开展一次现场财务检查,实施财务跟踪分析。
监事协助专职董事每年对所属股权企业投资决策的风险和生产经营决策风险进行分析,重点对财务和全面风险控制等进行专项分析。
公司实行派出监事工作报告制度。监事工作报告参照专职董事工作报告要求编制,按照业务的不同侧重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履职情况及财务管理方面的内容。
公司实行派出监事述职制度。监事每年末应提交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专业论文、应用写作文书、文学作品欣赏、高等教育、生活休闲娱乐、13派出董事、监事人员业务管理细则。等内容。 
 XX 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XX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对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  第五条 《公司法》中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规定亦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对委派到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董事人员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为×× 公司资产...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派驻企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业绩有 重大影响的,派出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专业财务...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_一年级语文_语文_小学教育_教育专区。公司外派高管人员管理...本公司派出的董事、 监事、 财务总监对其控股子公司上报及提供的材料、 报告的...  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管理,保 障网商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董事、监事...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派出董事和监事管理办法 暂无评价 4页 1下载券
...  xx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xx 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条 适用事项 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 业务。 ...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2015...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 一指导、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 导、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保险机构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完成。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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