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死亡事故同等责任怎么赔偿的几年能升价

交通事故死亡同等责任获赔偿13万&&&&&方学业律师
交通事故死亡同等责任获赔偿13万&&&&
方学业律师
日晚上18时50分左右,被告黄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南宁市银海大道由北向南往钦州方向行驶,当行至银海大道路尚上园小区门前路段时,将行人韦某碾压造成韦定倩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损失,但被告仅垫付已经发生的部分抢救、治疗费之后以种种理由推托,避重就轻,不愿赔偿其他费用。
本律师接受死者家属委托后,代为向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结束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被告已垫付16000元的基础上,十天内再支付115000元给原告方,即总共赔偿131000元人民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韦某某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作为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1、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书认定韦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韦某不存在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责任。
由于被告黄某没有及时报警,没有保护好现场,交警部门也没有及时出警再加上天气下雨的原因。使得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书存在一些问题,认定书中认定韦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从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以及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都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韦某当时不在人行道上走:
(一)事故现场图无法证明受害人违反道路法规不走人行道。事故现场图反而表明事故发生后车辆已移动在路边、路面没有痕迹,足以证明被告没有采取刹车等必要的措施,也没有保护现场。
(二)询问笔录也无法证明受害人违反道路法规不走人行道。证人李克某、莫金某都只是能证明受害人韦某被碾压以后的情况。发生前,受害人是如何行走他们是没看到的,是无法证明违反道路法规不走人行道的。而且询问笔录也存在以下瑕疵:本案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制作,不及时固定证据。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的法定程序。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是在事发后的第五天后才制作的,而此前原告家属曾和被告协商调解过,给被告有机会想出在做笔录时作出对自己更有利的供述。
所以,交警部门认定韦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错误。
(2)另外,被告既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也没有保护现场,碾压以后仍驾车前行60多米将车停在路边后,返回现场。而这一过程是没有人能证明当时受害人是如何被碾压,是在什么具体地点碾压。因此,被告有可能在此过程移动过受害人的身体,破坏了现场,制造受害人不在人行道上走的假象。&&&&&&
被告没有及时报警,也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被告的以上过错行为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3)现场勘查笔录表明,交警在事发30分钟后才到现场,交警到时,受害人已经被送往医院。现场没有血迹,也没有痕迹,被告没有采取刹车等必要的措施,也没有保护现场,所以,交警部门在事故现场图认定的受害人行走路线和碾压地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受害人被碾压具体地点是不明确的。
从上述分析可知,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韦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而在本案中,韦某没有过失,被告主张韦某存在过错,其证据不足。因此,不能减轻被告的责任。
2、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不当,所以应调整双方承担责任比例,由被告全部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法院判断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法院在判决民事责任时是在事故发生事实的基础上,分析判断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各方的主观过错并以此确定责任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经审理后认为,行人的过失程度与责任认定不符合的,可调整双方承担责任比例。
前面已经分析,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存在过错,其事实不清,责任划分确属不妥,所以应调整双方承担责任比例,由被告全部承担。
3、本案是一起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韦某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韦某不存在过失,更没有故意,韦某的死亡是由被告的行为导致。被告没有证据证明韦某违反律、法规等过失行为,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驾驶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所以,事故的发生,是由被告导致的,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害,应由被告全部赔偿。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法院民事赔偿责任确认不可混为一谈
退一万步讲,先不说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韦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就算本案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同等责任正确,也不能以此作为本案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法院民事赔偿责任确认不可混为一谈。
通常以为,交通事故致损案件只要经过交通部门对事故
责任进行认定,即明确了损害双方的赔偿责任。这种理解完全将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混为一谈,是一种误解。交通部门对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是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过失作出的判断,是一种证据,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而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中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是机动车致行人损害的事故,其归责原则确定应为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在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即便没有过错,只要存在损害事实,机动车一方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机动车一方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
人民法院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指出:“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大量上升,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遇到了一些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机动车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行为人仍应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更不能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
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足额赔偿后,不足部分由黄某赔偿。
被告黄某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了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黄某承担责任。
三、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有理有据。
1、死亡赔偿金:79600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00。
2、丧葬费14151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个月=14151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案中,原告方遭受的精神打击是毁灭性的:死者父母亲白发人送黑发人,失去唯一的儿子,痛不欲生;这给原告的身心健康、以及精神带来严重的伤害。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缓解给原告造成的伤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如无不妥请采纳 。
代理律师: 方学业
2011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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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交通死亡事故同等责任就是各一半的责任吗
交通死亡事故同等责任就是各一半的责任吗
快速发展的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轻者只是轻微剐蹭,重者可能危及生命。当交通发生时,我们可能听说过交通事故同等,但同等就是各一半的责任吗?请看民商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介绍。交通死亡事故同等责任事实上,只有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才各自承担50%的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仍要承担至少60%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区别以下情形适用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实行过错责任,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实行过失相抵,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通过以上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其实并不能笼统的说交通死亡事故同等责任就是各负一半责任,在不同情况下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当然,我们希望大家都注意行车安全,安全驾驶,不违反交通规则,平安出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民商法律网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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