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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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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文号: 苏人发[1998]73号
各市、县 ( 市 ) 人事局 , 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 , 现将《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问题 , 请与我厅联系。
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 , 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 , 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 , 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 ,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 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 , 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 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 包括聘用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 。&?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 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 , 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 一 ) 聘用合同期限 ;??( 二 ) 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 三 ) 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 四 ) 工作纪律 ;??( 五 ) 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 六 )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 : 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一般为 3~5年 , 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 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受聘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或者距退休年龄不满 10 年 , 且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者续延聘用合同的 , 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 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 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员法定的退休年龄。& ? 转业到事业单位的军官 , 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 , 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 , 可以规定试用期 ,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新接受转业军官、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聘用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 , 除国家规定的辞退对象外 , 聘用单位均应尊重原固定制人员本人意愿 , 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订立的聘用合同一式三份 , 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 一份存入档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 ,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二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订立合同的 , 聘用单位应给其 3 个月的自行流动期 , 逾期仍拒绝订立聘用合同又不调离或辞职的 , 聘用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实行聘用方式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 可以由任免部门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 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 可以由主要领导人提名 , 上级组织聘用或征得上级组织同意后 , 由主要领导人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受聘人与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订。  第十五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 一 ) 违反国家、的聘用合同 ;& ?( 二 ) 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 三 ) 权利义务不对等 , 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 四 )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利益的聘用合同 ;??( 五 ) 未经当事人委托 , 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编制和岗位情况 , 公布拟聘任岗位数及其职责、目标任务和聘任条件 , 通过双方选择、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的方式 , 确定受聘人员岗位 , 逐级聘任 , 签订岗位责任书。&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须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 一 ) 应聘担任处及处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 含相当职务 ) 的 , 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有关基本资格条件的规定 ;??( 二 ) 应聘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 须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基本资格条件 ;& ?( 三 ) 应聘任管理人员和其他岗位所需的基本资格条件 , 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规定 ;??( 四 ) 应聘人员还须具备用人单位依定的其他条件。& ? 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 , 应聘担任原任职务或相应职务的 , 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中原为工人身份 , 需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的 , 应通过岗位培训 , 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制干部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 , 必须执行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 不得聘用与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 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和儿女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和办公室、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供销等岗位的领导职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 , 上级主管部门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 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 未被聘任上岗的 , 为内部待岗人员 ; 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 待岗期间 , 聘用单位至少应当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待岗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第三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 , 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 按照所在岗位职务确定 , 并按照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确定活的工资部分 , 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 解聘、辞聘后 , 原待遇取消。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 , 公休假日 , 女职工保护 , 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 , 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 , 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 , 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被批准为聘用制干部的调动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制干部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10 年以上 ( 包括 10 年 ), 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 , 根据本人意愿 , 可以按照干部身份办理退休 , 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四章 解聘、辞聘、续聘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 , 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 ,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聘用期间 , 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 经双方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 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一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 ?( 二 )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 ?( 三 ) 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 ) 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 ?( 一 )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 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 二 )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 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 三 )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 ?( 一 ) 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 , 经有关部门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 )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三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四 ) 国家、行政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受聘人员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 除本条第 ( 三 ) 项之外 , 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 一 ) 在试用期内的 ;??( 二 ) 聘用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 三 ) 按照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 , 应征入伍 , 考入或者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聘用单位监察、审计、人事、财务以及担负重要的专业技术、科研项目等特殊岗位上的受聘人员 , 在聘用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关系 , 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获得批准。、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 , 不得侵害对方的利益 , 并对有关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系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 , 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 , 个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 单位可按培训后每年递减 20% 的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三十六条 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 应当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 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签约双方约定的聘用终止条件出现 , 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经双方同意 , 可以续聘 ; 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 续聘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聘用单位无正当理由 , 不得拒绝续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 , 负责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工作。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 , 制定实行聘用制的方案 , 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将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制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聘用人员的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文本 , 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统一样式。  第四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应当在 1 个月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鉴证。??聘用合同审核鉴证 , 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据人事政策对聘用合同的条款审核,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作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认真履行聘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 ,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就按照实际情况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  第四十四条 聘用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 , 经协商无效的 , 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 , 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书面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以及在我省的国务院部委所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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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0 |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不论是否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新进人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招聘。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程序
第五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由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应当根据民主和多方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吸收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
(八)聘用。
(责任编辑:赵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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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苏政办发[号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亲怀。
  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转发的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三个《实施方案》精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调整我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我省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抓紧落实,以实际行动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迎接建国五十周年的到来。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省人事厅 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中《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就我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从日起,我省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按原执行的基础工资和级别工资,对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规定,相应提高标准。
  二、对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已按我省原有规定增加顺级差的人员,从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改按倒级差执行。
  三、从日起,相应调整我省机关新招用制工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调整后的各类标准见附表一。
  四、这次机关工资标准的调整,仍按原审批程序执行,即: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县以上工资主管部门审批。
  五、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我省原有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 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中《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就我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从日起,相应调整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员、工人以及医疗卫生系统护士工资标准,调整后提高10%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至附表六。上述单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也同步提高10%。
  二、从日起,相应调整我省事业单位新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和定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见附表一。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固定工资标准调整后,津贴(活的部分)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事业单位相应调整津贴实施方案,经各级人事部门审核后,再行组织实施。
  四、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五、这次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其审批程序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县以上工资主管部门审批。
  六、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我省原有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 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中《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及时间
  对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我省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仍按苏人四〔1994〕18号文中第8条及苏人四〔1995〕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少数在1993年工改时按人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离休干部可按其离休前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三、增加退休费的办法
  退休人员根据其退休前所任职务(技术等级)的不同分别按不同标准增加退休费。省级每人每月210元,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70元,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40元,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高级技师和技师每人每月110元,科员、办事员、助教及其以下职务、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每人每月90元。
  依照国家规定符合国发〔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四、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省财政和各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组织领导和审批程序
  这次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省级机关各部、委、办、厅、局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部署实施。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未办理手续的市(厅)级省管干部(经组织批准留用的除外),由各市和省级机关各部、委、办、厅、局以及相当于市(厅)级事业单位统一造册、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兑现新增离退休费的手续。
  (二)日前办理离休手续,享受市(厅)级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和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县(处)级以下人员,以及同期已到达离退休年龄,未经组织批准留用的县(处)级以下人员,由各市和省级机关各部、委、办、厅、局以及各事业单位统一造册,按其离退休手续批准权限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新增离退休费的审批手续。
  (三)本实施意见在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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