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公安局刑警支队长是什么级别支队长是谁

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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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瑞龙(日-日)男,出生于大路边镇浦东管理区旱冲村。于1996年6月至1999年4月间分别伙同他人在广东肇庆、,桂林市、重庆市持枪抢劫、杀人作案6起,杀害6人,致伤2人,并且枪杀了4位警察。一共犯案10起,杀害13人,劫财28.8万元。此后,成瑞龙一直潜逃。日,南昌警方通过技术手段,终于将成瑞龙抓获,并于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出生时间 日
犯罪事实 杀人重犯
日,成瑞龙出生的日子。8岁那年,成瑞龙进入家乡的小学读书,13岁到镇上的中学念初中,15岁就开始浪迹社会,与一班不三不四的同乡混到佛山。1993年,刚满20岁,就因盗窃被佛山城区公安分局送劳教两年,1995年刚刚解除劳教,又与几名同乡绑架南海一名老板,勒索20万元,从此成为一名。1996年6月至1999年4月间,成瑞龙伙同他人在广东、佛山,广西桂林、重庆持枪抢劫、杀人作案6起,杀害6人。日,成瑞龙又伙同他人抢劫被警方抓获,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日,成瑞龙的信息被进行精密核对,证实此人就是罪大恶极的罪犯成瑞龙。日晚上7时48分,成瑞龙被押回广东省佛山市。日成瑞龙受审。日广东佛山中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成瑞龙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成瑞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日,国家公安部网站上公布了6名被公安部确定为A级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31岁的成瑞龙排名第一。按通缉令上所显示的内容,这个广东连州人在3年时间内多次持枪抢劫杀人。通缉令上成瑞龙的照片并没有显示出“特别肥胖”,反而显得有点阴柔气。至于具体犯罪事实,除了上的内容外,大都语焉不详。甚至广东省公安厅宣传部门的干警也表示没听说过此人。日晚上9时许,佛山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姜明华、邓勇坚在完成便衣伏击任务后返回单位,途中发现两名男子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在盘查过程中,成瑞龙突然拔出手枪向两名民警射击,致邓勇坚当场牺牲,姜明华重伤经抢救无效牺牲。之后,成瑞龙在逃跑过程中对闻讯前来围堵的两名巡警开枪,击伤其中一名民警后逃走。1993年因盗窃作案被佛山市公安机关查获,送强制劳动教养2年。1995年起开始在广东佛山、肇庆和广西北海等地实施绑架勒索、抢劫等暴力犯罪,杀害、群众各1名。据成瑞龙交代,其在佛山制造特大枪杀民警案后,又先后流窜于广西、重庆、江西等地,持枪抢劫、杀人作案多起,杀害群众、警察6人,致伤多人,最后在江西落脚并隐姓埋名藏匿起来。2001年,公安部面向全国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持枪抢劫、杀人犯罪嫌疑人成瑞龙。日,成瑞龙在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江西警方抓获,当时其化名“周全”,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日,公安部下发了佛山市公安局提供的成瑞龙相关信息A级协查。5日31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机关民警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查询,发现正在江西一所监狱服刑的“周全”与成瑞龙的相关信息相符,初步认定“周全”就是潜逃多年的公安部A级通缉嫌疑犯成瑞龙。获悉情况后,佛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由刑警支队支队长杨日强带队连夜赶赴江西,对成瑞龙的信息进行精密核对,证实此人就是罪大恶极的成瑞龙。
成瑞龙犯案后改名换姓潜逃在外13年,心灵越来越扭曲变形,性情越来越暴戾。 成瑞龙被押回佛山一个多月后,在平静的囹圄生活中,开始检索自己13年逃亡路上的每个场景、每一起杀人案。日,警方公布了他的作案逃亡的历程。成瑞龙供述 13年的逃亡生涯,我失去了温暖、快乐、幸福,失去了家庭,失去了人性。 父母、兄妹、老婆、孩子,渐渐从记忆中远去,他们的容貌、声音,甚至名字,都已经模糊不清了。被警方通缉后,再也不敢回家了,13年来一直潜逃在外,家乡的山水、父老的容貌、乡亲的语言,已经逐渐淡忘。在逃亡生涯中,我先后换过“成遂龙”、“成龙”、“”、“黄龙”、“”、“”、“何莫许”、“周全”等十几个名字。连自己的名字都几乎记不清了,何况母亲的名字呢?
公安厅日向透露,公安部A级通缉令犯罪嫌疑人成瑞龙在江西被查获。成瑞龙是广东省连州市人。2001年,公安部面向全国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持枪抢劫、杀人犯罪嫌疑人成瑞龙。当时的通缉令说,成瑞龙于1996年6月至1999年4月间分别伙同他人在广东肇庆、佛山市,广西桂林市,重庆市持枪抢劫、杀人作案六起,杀害七人,致伤两人,此后一直潜逃。2005年,成瑞龙实施抢劫被抓获,被判刑七年。成瑞龙使用了化名,其他犯罪事实当时未暴露。而后,他一直在江西省一所监狱服刑。近年来,江西省公安机关加强了信息化等公安基础建设。日,南昌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检索信息过程中,查证了用化名服刑的成瑞龙就是公安部A级通缉令犯罪嫌疑人。江西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经审讯,成瑞龙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日上午庭审仅进行了20分钟,众多受害家属拥入法庭指责成瑞龙的场面并没有出现,显得有些冷清,只有两受害人家属向成瑞龙索赔200余万。成瑞龙显得很憔悴,面对家属的索赔称“我根本无能为力。”而疑似其兄的男子昨天出现在法庭,面对媒体依然一言不发。 庭审仅进行了20分钟便结束,法官表示,鉴于成瑞龙表示没有赔偿能力,法院不再进行调解,将根据合议庭查明的事实,择日进行宣判。
1.1995年,成瑞龙伙同成胜、成海芳、兰启荣绑架南海冷送生意老板,勒索20多万,后逃至桂林。2.1997年,成瑞龙和兰启荣抢劫广西桂林房地产商李某,并用刀捅死李某。3.1997年,湖南株洲。成瑞龙和兰启荣在潜入当地富商李某家欲盗窃,被发现后,将李某杀害,成瑞龙后将李某妻子勒死,兰启荣则杀害了其女儿。4.1997年,成瑞龙潜逃至湖州,在沈某家门口作案,至一死一重伤。5.1998年,成瑞龙和兰启荣在肇庆抢劫一男子时,开枪将其打死。6.日22时许,成瑞龙开枪打死两名佛山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姜明华和邓勇坚。7.日16时许,成瑞龙开枪打死广西桂林市公安局民警白华恩。8.日凌晨,成瑞龙开枪打死重庆南岸区南坪镇治安员王光禄。9.1999年七八月间,成瑞龙在江西大余盗窃被发现,奸杀初二小女孩。10.日晚,成瑞龙伙同“小九一”窜至江西信丰嘉定镇水北村曾某家中欲抢劫,被发现后,两人将曾某杀死,“小九一”还将曾某的小女儿杀害。
日上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身负13条人命的“”成瑞龙一审宣判,其被指控的所有罪名均成立。法院以、、等数罪并罚判处成瑞龙死刑,剥夺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即使听到被判死刑时,成瑞龙还是表现淡定,面带笑容。宣判后,成瑞龙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但认为法院认定的作案过程与事实不符。不过,在宣判前后,成瑞龙始终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日,广东高院就“杀人狂魔”成瑞龙犯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罪在佛山中院宣布维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原判。这一终审判决将报最高法院核准执行。二审法院认为,因有一对母女的尸骨至今未找到,一审法院认定成瑞龙背负的13条人命减至11条。成瑞龙归案后虽有自首情节,但难免其死。判决后,成瑞龙没有表示再行申诉。法院此前安排成瑞龙与其父母见了一面,会面时,成瑞龙向父母道歉并承认自己的错误。成瑞龙总结自己的行为认为,他本人急于求财,但方法错误。
日上午11点左右,成瑞龙在佛山殡仪馆被注射执行。
连州是革命老区。旱冲村的旧祠堂里,高悬着一块牌子“解放战争·游击根据地村”。成瑞龙的父亲成高亮,做这条自然村成瑞龙的家的村小组长已经很多年。成家的家庭环境不算差,成家老两口,以前除了种地还做“收猪屠宰”,2009年开始做烤烟,一亩能有800块钱的利润收入。作为“村长”,成高亮有一定威望,处事公正,对儿女的管教也很严厉。成瑞龙小时候打架,成高亮总让他在木凳子上罚跪,“认了错”再起来,可成瑞龙很倔强,常常跪了很久也不低头。
成瑞龙之所以被开除是因为打架,但更多的人认为其实是因为。而这桩早恋在当年大路边镇也颇具轰动。成瑞龙谈恋爱的对象是同年级的同学杨某,而杨某的父亲正是学校的。校长肯定不同意这件事情,力主把成瑞龙开除掉了。成瑞龙的爱情并没有因为开除出校而结束。1993年,就在成瑞龙因盗窃送之前,杨某怀了孕。成瑞龙坐监时,杨某独自生下了儿子。不知道有没有领结婚证,但自从成瑞龙犯案后,她就一直在连州卖衣服照料儿子。在成瑞龙被抓后,曾表示想见一下自己的亲生儿子。成瑞龙妻子杨某店铺20来平方米,并不大。杨某戴着眼镜,一脸憔悴。杨某一直说自己和儿子都是受害者,不希望有人再来打扰他们。杨某曾表示,她和成瑞龙没有任何关系了,但儿子是他的,她不会否认,如果公安机关需要儿子配合,她会尽力配合,但她不愿意再见到那个人了。儿子并不认得成瑞龙,也从没见过他。这么多年,他从来没有和母子联系,没有寄过一点钱。男孩已上初三,在连州市的一所中学就读。杨某说,她不会主动让儿子了解“那个人”,也不希望儿子受到影响,她只想孩子能够安安静静地读书。
隔壁对这个孩子,他的印象就是“脾气非常倔”,打架斗殴是常有的事。大概在成瑞龙12岁的时候,他在一亲戚家挂了一个沙袋练拳,他出拳很重,几个扶沙袋的同龄人扶都扶不住。
成瑞龙学习基础比较差,身体壮实,喜欢打架,但都比较尊重老师,不在自己班里闹事。成瑞龙一路“打到初三”,学校最终以“打架斗殴”开除了他。但成瑞龙的邻居透露,打架只是学校的借口,关键原因是成瑞龙“早恋”,而对象是某位老师在卫校读书的女儿。
村民说他很孝顺
“感觉不是我们从小认识的成瑞龙。在他1993年离开村里的时候,他留给大家的印象并不差。”一群正聚在一起打麻将的村民说 ,“虽然很调皮,但是他很父母,和乡亲们关系也都很好,看不出以后会犯下滔天大罪。”村民们认为,唯一与累累血案有联系的可能是成瑞龙的性格。“成瑞龙特别暴躁,喜欢打架来解决问题。而且由于读书不好,在去佛山之前就有过小偷小摸的行为。不过他从来不偷村里人的东西。”
同学说他讲义气
在校友A的脑海里,成瑞龙给他的印象并不坏。“是一个很聪明,很讲义气的人,为了朋友经常打架,他力气大,个头高,打架是出了名的。”对于成瑞龙为何犯下如此累累血案,A这样认为,“太讲义气了,认识的朋友又特别复杂,难免走上了歪路,加上本身性格原因结果越陷越深。”
“检察官说我没有怜悯之心,说我报复,我不能认同,如果照我的能力,如果对社会报复,别说13条人命,130条人命都不止。我有小孩,也为人父,但我从来不会打骂他。我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每个人生命只有一次,我是当自己有生命危险时才杀人,自己的生命最大。对于我来说我让亲朋伤心,受了十几年的苦,很不应该,做人什么都可以尝试,不要尝试,自己会比任何人都要痛苦。”
成瑞龙的亲戚们说,在成瑞龙犯下大案后,家里其他人人生轨迹都完全偏离了轨道,大家一直担惊受怕。大哥在佛山从事废品回收。当他听说弟弟落网时,涌上心头的感觉就是“终于解放了,不会再有人被害了”。而父亲更是对外一直宣称和儿子断绝关系,永远不要在他面前提起这个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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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兵抢劫案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富,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县蒲吕镇平兴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宋正平,男,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石板坡北里15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道英,女,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农民,住址同张明富。  委托代理人张永诚,男,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张明富。  被告人曹红兵,男,日出生于四川省灌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后沙湾居民点2栋1单元12号,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31栋2单元7楼4号。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成文,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珏枫,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检一分院刑诉[200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红兵犯抢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富、蒋道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日作出(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红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退的赃款人民币25100元予以继续追缴;被告人曹红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富、蒋道英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2220元。宣判后,被告人曹红兵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日以(2004)渝高法刑终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游中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红兵及其辩护人邱成文、张珏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正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道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诚,以及控辩双方经向本院申请通知的证人王树福、肖英、伍青、王立强、张勇、梁昌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日上午,被告人曹红兵将其女友张永群骗至重庆市南岸区科普中心内,在一偏僻石路处,曹红兵向张永群索要钱财未果,随即将张推倒在地,用手捂其嘴鼻,致其昏迷后,又持石头猛击其头部致张永群当场死亡。随后曹红兵抢走张永群随身携带的人民币40100元。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永群生前被他人用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日,被告人曹红兵被捉获归案。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以下证据:  1、刑事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证实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接南坪派出所报警:在南坪科普中心广告牌附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2、银行活期储蓄取款凭条,证实日,公安机关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岸支行提取了户名为张永群,取款时间为日,取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0100元的两张取款凭条。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日上午10时30分至11时20分,公安人员利用自然光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作案现场位于南岸区科普中心老办公地点后一石板小路上,有一具高度腐败女尸仰卧于小路的南侧,头东脚西,头部颅骨已露出,在颅骨后枕顶部有一淤痕,尸体南侧紧挨着一水沟,沟内散落有通讯本一个,口红一个,圆珠笔一只及钥匙一串。  4、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尸体全身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头面部皮肤及组织腐败脱落,头颅已白骨化,死者头右顶部有一2厘米类圆形骨折线及6厘米骨瘾,右颞顶部有9厘米骨折线。根据以上损伤程度和特征结合现场情况分析,张凤(张永群)系被钝性暴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工具应系具有一定重量的砖石之类的钝器。从尸体腐败程度和蛆形成的大小、多少程度判定死亡时间应在发现尸体前5天左右。  5、辨认记录,证实日上午10时,公安人员组织张明富对从尸体旁提取的通讯本进行辨认,从通讯本内记载了其子张能、张诚的电话号码,并根据字迹辨认,张明富认定该通讯本是其女儿张永群9月4日以前亲笔所写。  6、情况说明,证实日下午16时30分,公安人员用从“9、9”无名女尸现场提取的钥匙一串在张永诚的租住房进行开启测试,并分别将两道门锁打开,经张永诚辨认,此串钥匙系其于9月4日亲手交给其姐张永群的。  7、文检鉴定书,证实将户名均为“张凤”、帐号均为“”、取款时间均为“日”、取款金额分别为“贰万元正”和“贰万零壹佰元正”的《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储蓄取款凭条》各一张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两张取款凭条上的填写字迹均不是曹红兵所书写,均是张凤所书写。  8、重庆市移动通信局数字网本地通话查询表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按手机号:(张永群手机号)查询,日共有三次主叫记录。  9、曹红兵向张永群家属出具的欠条,证实日,被告人曹红兵向张永群父亲出具了两张总计金额为8万元的欠条,并表明原因是:因张凤与我谈恋爱,从我家出走被害赔偿经济损失费用。  10、捉获经过,证实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后沙湾居民点2栋1单元12号将犯罪嫌疑人曹红兵捉获。  11、梁昌秀写给曹红兵的便条,证实日,梁昌秀给曹红兵写了一张便条,上写已经把曹红兵打死张凤的事告诉了肖警官,要曹红兵坦白自首。  12、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在日对被告人曹红兵进行收押时,经检查,无伤情。  13、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驻所检察室说明,证实被告人曹红兵于日入所时,经体检,身体一切正常无伤痕,同时也没有反映有刑讯逼供情况,但在日被判处死刑后声称有刑讯逼供情况。  14、证人梁昌秀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言,证实其子曹红兵于1999年8月通过婚介所认识张永群并与之确立恋爱关系;日晚,张永群与曹红兵在曹与其父母租住房同宿,5日上午,曹红兵送张永群离开;全家搬到成都后,曹红兵曾告诉梁昌秀是他杀害了张永群并抢了张的4万余元。  15、证人张明富证言,证实经过对公安机关出示的通讯记录本、皮凉鞋和连衣裙的照片进行辨认,对通讯本有记忆,有90%可以肯定是张永群的,对照片上的鞋和连衣裙不熟悉。  16、证人张永诚证言,证实其家共有兄弟姐妹五人,张永群是其四姐;张永群与曹红兵是恋爱关系,日晚,张永群、曹红兵和张永诚在张永诚住处吃饭后一起离开,张永诚将一串其租住房的钥匙交给张永群,以方便张永群回家时自己开门进屋,张永群当晚没有回来;9月5日上午打张永群手机,一直关机,给曹红兵打传呼,曹回答当日上午9时许就把张永群送走了,后再没有张永群的消息。经过对公安机关出示的通讯记录本、皮凉鞋和连衣裙的照片进行辨认,通讯本上的笔迹大都是张永群写的,照片上的鞋和连衣裙都是张永群的。  17、证人许梅(张永诚之女友)、谢定菊(张永群之二婶)证言,证实张永群与曹红兵系恋爱、同居关系;日晚曹红兵与张永群一起离开;谢定菊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皮凉鞋和连衣裙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是张永群的。  18、证人张玫、张珏枫(均为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证言,证实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成文接曹红兵案后曾安排张玫与律师张珏枫于2003年下半年会见过一次曹红兵,曹红兵作了有罪供述,没有翻供的现象也没有说过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况。  19、证人王立强(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作证,证实2003年10月的一天早上,在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大楼,一名老太婆(梁昌秀)告诉王立强其儿子曹红兵曾跟她说过杀了女朋友,还拿了几万元钱的事。  20、证人王树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警支队支队长)、证人肖英(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三支队民警)、证人伍青(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警支队技术科技术员)、证人张勇(日指认现场见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被告人曹红兵被公安机关从成都捉获并带回重庆后,从日开始在公安机关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10月30日,被告人曹红兵在无任何民警和陪同人员的提示或暗示的情况下,对日张永群取款的两个银行、作案现场及作案后扔包地点进行指认的情况。  21、被告人曹红兵指认取款现场、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03年上午11时许至12时许,被告人曹红兵对作案现场及丢弃张永群挎包地点进行了指认;12时许至中午1时许,对张永群在日取款40100元人民币的银行进行了指认。  22、被告人曹红兵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证实1999年8月初,曹红兵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张永群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二人有同居关系。日在科普中心,因曹红兵向张永群索要财物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和抓扯,抓扯中,曹红兵将张永群杀害。曹红兵与其父母搬至成都居住后,曹红兵曾告诉母亲梁昌秀自己于1999年杀害张永群的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红兵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竟持石头猛击他人头部,致一人死亡,抢劫他人人民币40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红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其未实施抢劫、杀人的行为,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提出,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下作出,对现场的指认是在公安人员的引导下作出。其辩护人提出,据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检验于日(尸体被发现后次日)进行,但最后落款日期为“日’’,该份鉴定书是否为配合公安机关即将于2003年10月对曹红兵实施的抓捕行为而出具;证人梁昌秀关于曹红兵有罪的证言是在慌张、不知所措的情况下,被律师及公安人员诱导而作出,现梁昌秀本人已对此证言予以否认;没有作案工具在案,但在日的讯问笔录中,记载有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曹红兵出示石头一块并讯问曹是否系作案工具的情节,是否系公安人员在没有发现作案工具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实施了引诱、欺骗;曹红兵从1999年9月到2003年10月一直声称自己无罪,从2003年10月起作过的有罪供述极不稳定,在细节上前后矛盾,且在法院审理阶段又一直坚持自己无罪;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曹红兵有作案时间,或到过案发现场,更不能证明曹红兵实施了抢劫行为。  为证明其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曹红兵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和举示了以下证据:  1、证人梁昌秀出庭作证,证实日上午,曹红兵送张永群离开后就一直在家给单位写材料、洗衣服,在公安机关陈述曹红兵有罪是为了保住曹红兵的脑袋,按照一名姓王的律师教的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8号)》,证实第五套人民币自日起陆续发行。  3、《重庆晚报》日至同月9日头版复印件,证实据报上所载天气预报,日至9月9日,重庆地区最低温度为摄氏22度至24度,最高温度为摄氏29度至34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富、蒋道英诉称:被告人曹红兵抢劫和故意杀害其女儿张永群,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曹红兵赔偿被害人被抢财物损失43280元,丧葬费6600元,死亡补偿费1023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8800元及原告因查办本案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66087.75元,合计人民币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交了张明富、蒋道英的身份证明、铜梁县蒲吕镇人民政府、铜梁县蒲吕镇平兴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张永群兄弟姐妹五人订立的赡养老人协议等证据。  被告人曹红兵辩解称抢劫行为不是其所为,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赔偿。  综合控辩双方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本院分析、判定如下:  一、对本市南坪科普中心广告牌附近发现的无名女尸所作的尸体检验鉴定和现场勘查笔录,本院认为,尸体检验鉴定作为一种即时为侦查提供方向的司法手段,在尸体已高度腐败,头颅已白骨化的情况下,检验鉴定应该以无名尸体检验的形式客观、全面地作出,而此份鉴定书则是以有名尸体的形式作出,且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没有对内脏器官、软组织进行检验等的记载。在日公安人员出现场时,该具尸体全身已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头颅已白骨化,从面容上已无法进行辨认,在女尸身份确认上没有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公安人员通过将尸体旁散落的钥匙、通讯记录本等物品交张永群家属辨认和进行开启测试,确认系张永群所有,将女尸所穿着的连衣裙及鞋的照片(没有进行现场实物辨认)交张永群家属辨认,确认系张永群在日所穿着的衣物而推导出死者系张永群,但通过此种途径确认的其实是女尸穿着及身边散落的物品系张永群所有,只能对尸体身份确认起佐证作用,不具有唯一确定性。  二、根据尸体检验鉴定结论,死者系被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工具应系具有一定重量的砖石之类的钝器。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出示了现场照片,说明照片上的石头是作案工具,但没有出示作案工具实物,现有证据中仅有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在死者左手与左脚中间的石板路上,遗留有一不规则石头,石上未有特殊发现',因此,现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锁定本案的作案工具为何物。  三、证人梁昌秀的多份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存在以下矛盾未得到排除:1、证人梁昌秀于日在公安机关证实,同月5日曹红兵上午送张永群离开后就一直在家给单位写材料,从本案被发回重审重新开庭审理时至今也坚持此说法,且该说法与被告人曹红兵在2003年10月前及在审理阶段供述的情况一致,而在日、30日、31日则在公安机关作出过证实曹红兵有罪的陈述;2、在梁昌秀证明曹红兵有罪的证言中,所提到的具体内容均系从曹红兵处听说,且证词之间存在矛盾:对于曹红兵为何会告诉她杀害张永群有两种说法,一是梁昌秀说自己年龄大了,活不了多久了,要曹红兵自己好好生活时,曹告诉她的,二是有天晚上,猫在窗户上叫个不停,曹红兵害怕了,就告诉了她;其次,对于曹红兵告诉她杀害张永群并交给她赃款的时间、给钱的形式及赃款的去向等内容前后也存在矛盾;日中午梁昌秀在公安机关作的第一次证言中提到曹红兵将赃款给她时,公安机关问“这四万元钱是存折还是现金”,梁昌秀陈述“是现金,全部是一百元一张的新版人民币’’,同日晚被告人曹红兵的供述中,公安机关问“你当年拿的张凤(张永群)的四万元面值是多少”,曹红兵供述“就是我在成都给我母亲的那四万元钱,是红色的新版1 0 0元面值的钱”,从表面上看,该细节得到印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8号)》,可以证明第五套人民币自日起陆续发行,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曹红兵抢劫并杀害张永群的时间是日,根据国务院令,当时尚未发行新版人民币。  四、被告人曹红兵的多次供述在重要细节上存在矛盾:1、被告人曹红兵供述的作案时间前后矛盾。被告人曹红兵在10月26日凌晨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及10月27日的供述中对作案时间分别供述为1999年9月的一个晚上和日晚9时许;其后则3次供述为日下午3、4时许。而9月的夜晚与下午两个时段在光线、温度、周围环境等客观条件上存有明显区别,对此,侦查机关未作排除、判定。2、被告人曹红兵对于赃款取得及赃款、赃物的去向的供述前后不一致。被告人曹红兵在日供述杀害张永群后到银行取了13万元人民币,但侦查机关收集提供的取款凭条却为张永群的亲笔签名,被告人曹红兵是如何取得该赃款,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确认,10月29日及12月17日则供述将从张永群身上抢得的赃款现金4。01万元人民币带回暂住地后藏好;其次,对赃款去向曹红兵亦有不同供述,一是称到成都后将现金4万元交给其母亲,二是称钱已经被其全部用完。根据曹红兵的供述及侦查机关的查证情况均不能确定赃款去向。3、关于现场为何会遗留有助于证明张永群身份的钥匙、通讯记录本等物,被告人曹红兵在日及12月17日的供述中提到是杀害张永群后,随手将包里的钥匙、电话本等丢在地上,将包拿走,但在10月27日所作的第一次详细有罪供述中,提到的则是直接拿着包跑了。对于上述矛盾供述,侦查机关亦未作出合理排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红兵犯抢劫罪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曹红兵与张永群系恋爱关系,日晚及5日晨两人曾在一起。除被告人曹红兵曾经作过的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曹红兵在日到过案发现场。曹红兵在日前在公安机关所做陈述及数次开庭时均坚持日上午送走张永群后就一直在家给单位写东西,除外出回过一个传呼外,没有出去过。曹红兵的父母(其父亲曹必仲的证言公诉机关没有作为证据当庭举示)在1999年9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时也均作出同样的证明内容。案卷中也没有公安机关证实被告人曹红兵具备作案时间及到过案发现场的证据。现有能够与被告人供述细节相印证的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数字网本地通话查询表(日提取)、对储蓄凭条的笔迹鉴定(日送检,10月27日鉴定书制作完成)等均系公安机关采集证据,形成材料在前,被告人曹红兵供述及指认在后,没有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曹红兵供述细节而收集到的隐蔽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曹红兵犯抢劫罪的证据虽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笔迹鉴定等证据予以佐证,但上述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用以确定作案时间、死者身份、赃款的取得与去向等的证据不充分,间接证据之间没有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指控证据与案件事实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红兵犯抢劫罪的公诉意见不予支持。鉴于此,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被告人曹红兵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曹红兵无罪。  二、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富、蒋道英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俊莲&&   代理审判员 钟宇斐&&   代理审判员 尹 华&&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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