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团公司借款合同同,借款人和抵押人为同一人,合同中涉及抵押合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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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抵押合同 银团贷款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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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_网易新闻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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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于日以书面形式发出。
2、董事会会议于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实际到会7名。
4、会议由董事长田益群先生主持,公司高管人员、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关于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贷款部分转贷款及补充抵押担保议案
经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为期三年50,000万元贷款,贷款款项用于苏州“海尚·壹品”三期项目开发,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编号为苏工园国用(2008)第01056号“海尚·壹品”项目用地使用权作为借款保证(详细情况见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截止日,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向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0万元。
在原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经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友好协商,同意甲方将原贷款合同项下部分承诺发放的贷款额度转让给乙方,甲方与乙方以银团贷款方式向丙方发放原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人民币50,000万元,以银团贷款协议的方式对原贷款合同、原抵押合同、原保证合同、原质押合同进行补充修订。
在原抵押合同中,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编号为苏工园国用(2008)第01056号“海尚·壹品”项目用地使用权作为借款保证。随着该楼盘项目部分竣工实现销售,部分抵押物产权实现转移,为确保丙方与甲方原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应甲方要求,丙方以其全资子公司苏州新友置地有限公司项下的苏地2010-B-39号A地块用地(土地证编号:苏国用(2011)第0514878号)做抵押为甲方提供抵押补充担保,该地块详情请见日、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竞拍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的公告》及《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设立苏州新友置地有限公司的公告》。
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为解决该公司开发“海尚·壹品”项目资金的需要,保证公司在苏州地区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同意本次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贷款部分转贷款及补充抵押担保议案。该议案的实施有利于项目尽快建成,有利于公司盈利能力的稳定与持续,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详细内容详见同日发出的《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贷款部分转贷款及补充抵押担保公告》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近期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获得董事会全票通过。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贷款部分转贷款及补充抵押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抵押贷款部分转贷款及补充抵押担保情况概述
经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为期三年50,000万元贷款,贷款款项用于苏州“海尚·壹品”三期项目开发,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编号为苏工园国用(2008)第01056号“海尚·壹品”项目用地使用权作为借款保证(详细情况见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截止日,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向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0万元。
在原贷款合同有效期限内,经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友好协商,同意甲方将原贷款合同项下部分承诺发放的贷款额度转让给乙方,甲方与乙方以银团贷款方式向丙方发放原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人民币50,000万元,以银团贷款协议的方式对原贷款合同、原抵押合同、原保证合同、原质押合同进行补充修订。甲、乙双方承贷比例分别为:甲方承贷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承贷比例为60%,乙方承贷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承贷比例为40%。
在原抵押合同中,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编号为苏工园国用(2008)第01056号“海尚·壹品”项目用地使用权作为借款保证。随着该楼盘项目部分竣工实现销售,部分抵押物产权实现转移,为确保丙方与甲方原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应甲方要求,丙方以其全资子公司苏州新友置地有限公司项下的苏地2010-B-39号A地块用地(土地证编号:苏国用(2011)第0514878号)做抵押为甲方提供抵押补充担保,该地块详情请见日、2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竞拍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的公告》及《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设立苏州新友置地有限公司的公告》。
苏地2010-B-39号A地块(土地证编号:苏国用(2011)第0514878号)总地价为人民币85,500万元,抵押金额为20,300万元。
上述抵押贷款部分转贷款及补充抵押担保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板泾开发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善津,注册资本:3,5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产信息咨询、营销代理策划;销售建筑材料、装潢材料;自有房产租赁。
2、公司持有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权,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20%股权,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抵押贷款出具了《保证合同》。
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
3、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日,资产总额135,845万元,负债总额127,795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净资产8,051万元,营业收入17,135万元,利润总额1,237万元,净利润918万元;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日,资产总额124,795万元,负债总额115,622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净资产9,173万元,营业收入15,609万元,利润总额830万元,净利润622万元,2010年度信用等级为AA。
三、银团贷款协议主要内容
牵头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乙方: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与丙方于日分别签订了编号为)044号贷款合同、编号为抵)044号担保合同、编号为保)044保证合同。(详细内容见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根据原贷款合同,甲方应向丙方发放人民币贷款50,000万元,截止日,甲方向丙方发放贷款20,000万元,贷款余额20,000万元,还应向丙方发放人民币贷款30,000万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牵头行、甲方、乙方、丙方等协议各方友好协商,同意甲方将原贷款合同项下部分承诺发放的贷款额度转让给乙方,甲方与乙方以银团贷款方式向丙方发放原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人民币50,000万元,以银团贷款协议的方式对原贷款合同、原抵押合同、原保证合同、原质押合同进行补充修订。甲、乙双方承贷比例分别为:甲方承贷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承贷比例为60%,乙方承贷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承贷比例为40%。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分销标的
1、甲方同意转让,乙方同意受让参加甲方“-044”号贷款合同项下部分承贷额,即人民币20,000万元贷款份额。银团贷款协议的贷款用途、利率、罚息及计息方式等要素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2、乙方受让原贷款合同项下部分承贷额,相应的担保从权利随主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但该从权利仍由甲方代表银团拥有并行使。
(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贷额的发放
1、乙方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1)应原贷款合同而言,未发生原贷款合同所列各违约事件;
(2)丙方、甲方等有关各方未出现可能影响到乙方利益的重大变故;
(3)银团贷款协议已经生效且各方未出现协议所列各协约事件;
(4)原贷款合同、原抵押合同、原保证合同、原质押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已经满足。
2、乙方发放贷款前,甲方应根据原贷款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应对银团贷款协议所写的提款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向乙方发送支付通知书,乙方收到甲方的支付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号。
(三)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贷贷款本金回收
在丙方向甲方还款后,甲方按乙方贷款余额在本转让型银团贷款余额中的占比,向乙方支付应归还的贷款本金。
(四)利息的计算及支付
乙方发行的贷款自贷款资金划入甲方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借款利息的回收,由甲方向丙方发送应收利息通知单,同时抄送乙方,甲方在收到丙方利息的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当期应收利息划入乙方指定账户,遇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五)银团贷款协议与其他合同或协议的关系
1、该协议不构成一份独立的贷款合同,仅是对原贷款合同、原保证合同、原抵押合同及后续担保合同的补充变更。该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协议的约定为准,该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适用原合同的约定。
2、就原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甲方与丙方之间签订的其他文件中有关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计息方式、贷款用途等内容与原贷款合同不一致的,必须以独立文件的形式明确醒目地向乙方作出提示,并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3、如果甲方与丙方签订原贷款合同和有关提款计划变更的协议以及和原贷款合同相关的其他协议的,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该变更不得对乙方贷款产生不利影响。
四、补充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新友置地有限公司将与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签署《补充抵押合同》,苏州新友置地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苏州沧浪区编号为苏国用(2011)第0514878号项目用地使用权作为编号为抵)044号担保合同的补充借款保证。
在《补充抵押合同》中,抵押人为苏州新友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补充抵押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抵押财产
1)甲方以该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2)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该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4)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二)担保范围
该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20,3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三)抵押财产登记
双方应于该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四)主合同变更
1、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4、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补充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该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五)抵押财产清单
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为苏国用(2011)第0514878号项目用地使用权。
五、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签署了本次抵押贷款的《保证合同》,其中保证人为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债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2、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4、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5、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权,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20%股权,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为解决该公司开发“海尚·壹品”项目资金的需要,保证公司在苏州地区房地产业的开发进度,同意本次江苏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贷款部分转贷款及补充抵押担保议案,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抵押贷款出具了《保证合同》,担保公平、对等。该议案的实施有利于项目尽快建成,有利于公司盈利能力的稳定与持续,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0万元,无逾期担保、无涉及的诉讼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银团贷款协议
3、补充抵押合同
4、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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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31条规定:“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是银团贷款协议吗?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银团贷款协议主要内容有:①贷款金额和货币种类,是贷款协议的核心,表明银团对借款人承担义务的限度。②贷款期限,银团贷款的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的可达10~20年,但一般为7~10年。③贷款利率,有固定和浮动之分。④说明与保证,是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中对其承担义务的合法权利及其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等事实所作的明确说明,借款人必须保证该说明是真实准确的。⑤先决条件,包括提供使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函一切必要的政府批文、证明或授权借款人的证明文件。⑥费用条款。⑦税务条款。⑧法律条款。
从职能分工看,银团贷款包括牵头行,参加行,代理行三种类型的成员行标准定义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用途  提供大额、长期的资金融资。  细分种类  银团贷款的方式有两种:  1、直接银团贷款  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  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及放款、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币种和期限  1、币种  银团贷款开办的币种分为人民币银团贷款和外币银团贷款。  2、期限  银团贷款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则可达1020年,通常为710年。在银团贷款的整个贷款期限内又可分为3个阶段,即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借款人可合理确定自己的贷款期限。  价格  贷款价格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  1、利率:主要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2、费用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以外,还要承担一些费用,如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及杂费等等。  承诺费  也称为承担费。借款人在用款期间,对已用金额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为银行要准备出一定的资金以备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应按未提贷款金额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作为贷款人承担贷款责任而受利息损失的补偿。  管理费  此项费用是借款人向组织银团的牵头行支付的。由于牵头行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与借款人谈判等,所以要额外收取一笔贷款管理费,作为提供附加服务的补偿,该费用通常在签订贷款协议后的30天内支付。  参加费  参加费按出贷份额在各参加行中按比例分配。参加贷款金额较大银行的管理费和参加费可稍高于参加贷款较少的银行。  代理费  是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的服酬,作为对代理行在整个贷款期间管理贷款、计算利息、调拨款项等工作的补偿。  杂费  是借款人向牵头银行支付的费用,用于其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时间所作的支出,如通讯费、印刷费、律师费等。  具体费率标准根据人民银行及建设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渠道及网络  借款客户可向建设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建设银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安排筹组银团贷款事宜。国际银团贷款由总行或一级分行负责筹组。  客户流程  1、客户申请  借款客户向开户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银团贷款申请。  2、出具委托书  银行进行初步调查和市场测试后若反映良好,则向借款客户发送银团贷款建议书,借款客户应在5日内确认贷款建议书。借款客户接受银团贷款建议后,正式向牵头行出具筹资委托书。借款客户应向银行提供各种相关资料:如借款人营业执照或股东登记注册资料等资格证书、财务报表等,若借款客户申请国际银团贷款,还需随申请书附上政府计划部门关于对外借款的计划指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或承诺。  3、签约  在安排行取得所有参加行对已修改的贷款文件的确认后,印制正式的贷款文件。客户将接到安排行发出的邀请函签署银团贷款合同。  4、使用贷款  在手续办理齐全后,代理行将根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划入客户的账户,客户即可使用贷款。  5、还款  客户按照合同、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结余的利润和折旧优先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每次还款、付息和支付费用,客户须在规定日的上午11:00之前,将应支付的款项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账户,由代理行在当日按比例支付给各贷款人。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通常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代表银团成员负责管理贷款事宜。银团贷款主要由安排行、牵头行、经理行、参加行、代理行、协调行等成员共同组成,各个成员按照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银团成员行主要分三个层次:一是安排行;二是经理行;三是参加行。1.安排行是指一家或一组接受客户委托筹组银团并安排贷款分销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通常安排行亦会包销整笔银团贷款。2.牵头行是指包销银团贷款份额较大的银行,在经理团成员中居于最高位置。通常牵头行即是安排行。3.经理行是指在金额较大、参加行众多的银团贷款中,由牵头行根据各家银行所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级别给予的地位,是银团组团阶段承担组团任务的银行。各经理行组成银团贷款的经理团,主要负责组织评审贷款项目和组团的可行性,与牵头行讨论贷款文件,直至贷款合同签署等工作。4.参加行是指接受安排行邀请参加贷款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份额提供贷款的银行。与经理团成员的区别是:认购相对较少的贷款份额,不承担任何包销责任与其他实质性筹组工作。5.代理行是指在贷款期内,由银团成员推选及借款人同意下选定其中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代理行按照贷款协议内所列条款代表银团成员办事,负责提款、还本付息、贷后管理等贷款管理事宜,负责借款人和银团成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处理违约事件等。6.协调行是指在牵头行中挑选出的照看整个银团贷款并承担某些银团筹组任务的银行。7.顾问行是指在银团贷款中,面对许多银行的报价和贷款条件,为正确做出借款决策,借款人可以指定一家银行担任顾问行,向借款人提供有偿的财务服务,以保证全部借款工作的顺利进行。适用客户1.借款人有长期、大额资金的贷款需求。2.借款人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技术实力为大多数银行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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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年化收益率个人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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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由丙方提供房产抵押,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
1.4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以第九条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1)合同已签订贷款发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发放贷款。
(2)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包括等额还本付息法和等本还款法)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年进行调整。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
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乙方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
(3)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1.5 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日的,结息日为每月28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14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14日。
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
贷款的发放
2.1 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1)甲方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等法定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4)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
(5)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
(7)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8)贷款用于购房的,甲方是否已支付购房的首期款。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应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后直接支付至实际收款人账户,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款申请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甲方申请以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2.3 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每季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4 因贷款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递费、查询费由甲方承担。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使用贷款,乙方因贷款而收取的有关费用均不退还。
2.5 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3.1 甲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方式还款:
(1)等额还本付息法,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利率调整时应还金额会相应变动)。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 ] / [(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 - 1 ]} * 借款金额
(注:双周供贷款,还款总期数为双周数,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当按年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2)等本还款法:按月等额还本、递减付息,计算公式如下: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总额—累计偿还本金额)*月利率(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3)净息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5)其他还款方式。
3.2 在选择双周还款方式下,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各类还款法以及双周供产品的特性(即该产品按每年实际天数计收按揭利息,每年需要还款26期,个别年份达到27期),知悉双周供贷款适合收入较为稳定和均衡的人士,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双周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要求终止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有权终止双周供还款法,另行与甲方协商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将其调整成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
低供贷还款方式是指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计算的每期还款金额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在贷款期限内的最后一期还款日将剩余本金一次性偿还的还款方式。该还款方式中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超过依贷款期限计算的还款期数,甲方在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金额相对较少,但在贷款期末会有一定的剩余本金需一次性偿还。
3.3 按月还款的,首期还款日为甲方贷款发放的次月结息日,以后还款日为每月的结息日,首期还款金额以借款实际天数计算为准。按季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按年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还款日。
双周供贷款还款的,还款日为双周供贷款结息日。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的,贷款期内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为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期应还贷款利息之和。
3.4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账户,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5 甲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分期还款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3.6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直接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保险费、乙方对甲方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从甲方账户扣收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
3.7 甲方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需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部分提前还款的,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一万元,提前还款后每期还款额相应变更。 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金。该补偿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补偿金按提前还款金额×提前还款天数×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提前还款时间不到三十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减半计收;超过三十天的,只按三十天计收。
3.8 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甲方在贷款发放后两年内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金额×60天×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抵押与保险
4.1 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房地产(见本合同第十一条)(以下称抵押房地产)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的抵押担保。
4.2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合同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4.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房地产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房地产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抵押房地产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中长期授信提供担保的,可按年分期购买保险。
4.4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还清前,甲方须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5 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乙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甲方。
甲方、丙方保证与承诺
5.1 甲方已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并以个人和家庭收入、财产作为还款保障。
5.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5.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出租抵押房地产。经乙方同意出租时,必须在租约内订明:所出租房地产已抵押给乙方。
5.4 丙方保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产,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行为。
5.5 丙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5.6 甲方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5.7 甲方、丙方变更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的,应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8 丙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不是丙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5.9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二方)以上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抵押房地产不可分割地全额抵押给乙方作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担保。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向任何一方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并可依法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贷款本息。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丙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1)抵押房地产损坏的;
(2)抵押房地产灭失的;
(3)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抵押房地产权属发生争议的;
(5)抵押房地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产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5.11 乙方有权要求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下降,已不足以作为本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5.12 合同履行期间,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超过30天(含),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下浮15%;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如逾期3个月(含)以上的,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逾期罚息的收取,以本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为准。 甲方在出现上述逾期情形后,全额清偿所欠乙方逾期贷款本息,且连续6个月依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下一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恢复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下浮幅度。但乙方已依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的除外。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未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
5.13 本合同项下贷款如用于甲方所经营企业,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客观。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甲方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查询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等。如发现所经营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要求甲方更改还款方式、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5.14 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丙方应将拆迁进程实时向乙方反映,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拆迁所有资料。丙方与拆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如丙方拟接受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丙方应在乙方开立专户,并将该帐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帐户(丙方同时为借款人的,应将其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账户),并将上述收款账户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方并抄送乙方。拆迁款到账后,乙方有权立即扣划用于清偿甲方贷款。
6.1 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10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2 本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有权处置抵押房地产:
(1)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受托支付;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的;
(3)甲方违反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4)甲方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5)甲方在履行与乙方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
(6)出现可能导致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或灭失,从而使乙方的债权遭受损害的情形;
(7)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事件的情形。
6.3 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4 发生行使抵押权情形时,乙方与丙方协商确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
6.5 甲方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
6.6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告。
7.1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7.2 乙方有权要求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7.3 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并同意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使用人可依据规定的范围,查询本人个人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报告。
7.4 本合同项下的出账确认书、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及经各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7.5 乙方就本合同给予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其他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
7.6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8 本合同经甲方、丙方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个贷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7.9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乙方执二份,甲方、丙方、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如需公证,应增加一份用于公证机关备案。
各方声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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