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丨2007年执行的退伍军人卖纸自救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享受政府的生活补贴,后耒为什么后来不继续干么仃止

部队军官什么级别可以退休 享受哪些待遇
  师以上干部服役要到最高的服役年限,团职干部可以在部队退休,一般都是年满五十周岁。六期士官要到服役期满可以直接在部队退休。退休后的待遇和以前不一样,没有过节费。退休有转业费,但是还拿工资,跟地方退休的程序和待遇一样。【更多相关内容推荐】
  不分您的级别,只要是干部或者高级士官,只要是在部队干满30年,都可以退休!!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退休费待遇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 75%。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国办发(1993)85号)   国办发[1999]69号)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 [号)
  一般都是正师基本以上   参军满30年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第四条 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   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 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第六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   退休干部的职级和安置地点(县、市),由军队各大单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政治部,经民政部和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向有关省、市、自治区下达建房任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房任务,由建委承担建房,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居住。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回农村安置的,可参照当地县、市军队退体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费交给本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公社、生产大队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产权归已。   退休干部的家具,由军队按规定标准发给家具费。需要地方供应购置家具的,安置地区商业部门负责照顾解决。   第七条 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业的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   第八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军队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八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退休干部交地方安置时,由原单位按军队供应标准发给六个月的全国通用粮票。从第七个月起,由地方按当地标准供应。   第九条 退休干部和随迁的家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按照军队现行标准发给。   第十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当月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从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残废金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取暖补贴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贴等,由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福利费按照当地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由民政部门掌握,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困难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扬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退休干部,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月起执行。本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低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改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其差额部分;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改为离职休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中,遇有特殊问题,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商量处理。
  副师级,或者技术7级,总之是相当于副师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烟台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明文解读-退伍转业
烟台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明文解读
日期: 10:40:05 && 编辑:27军事网 && 来源:27dy军事
感谢访问《烟台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明文解读》,如下是最新烟台市退伍军人补贴政策,里面有我们的最新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暂定2016年继续
文章《烟台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明文解读》由作者投稿编辑于 10:40:05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感谢访问《烟台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明文解读》,如下是最新烟台市退伍军人补贴政策,里面有我们的最新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安置地机构编制和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第七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第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按照入伍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执行的复员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第十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一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安置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第十二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士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在规定的报到期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部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第三章 自主就业第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安置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第十六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第十八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要优先解决。第四章 安排工作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第二十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后,发生问题主要由本人与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解决。第二十一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计划。第二十二条 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安置计划,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第二十三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第二十五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安排工作通知一个月内,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第五章 退休与供养第二十六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二)服役满三十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第二十七条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进行医疗处置的;(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三)独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养的。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并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士兵通知书。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方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第六章 教育培训第二十八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师资力量、实训设施、教学质量、就业渠道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第三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选择在安置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第三十一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未完成规定教育培训任务和要求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第七章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三十二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安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作年限有关的相应待遇。第三十四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的;(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非因残疾退役士兵本人原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三十八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一)伪造或者非法获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骗取安置待遇的;(二)在政府安排工作的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三)采取其他违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或者在安置工作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的。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烟台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据悉,中国军队即将进行六年来的第三次全面提薪,逐步形成“两年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36个问题】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农村60岁退伍老兵待遇:可享补助   记者从全省优抚工作会上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城镇户口的 少将是将级军官中较低的一级军衔称号。一些国家以少将为最低的一
  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
  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 感谢访问《青海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补贴 《江苏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明文 感谢访问《湖北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补贴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