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国有土地招拍挂证给开发公司开发还需要招拍挂吗

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添加关注成功!
你可以去查看你关注的人与关注你的人
确定要移除此人吗?移除后,此人将不在你的列表中显示,也不能接收你的动态。
是否要取消关注?
请输入登录信息&&
灵活郑彬的博客:
访问人数:49653
博客等级:
搜房网币:
&&请您后再发表留言
我的分类文章
我的最新文章
我的热门文章
专业赢得信赖、..
专业周易与管理..
关注博客发文动态
[转载]最高法:国有土地招拍挂的效力判断不适用《拍卖法》
原文地址:作者:&
最高法:国有土地招拍挂的效力判断不适用《拍卖法》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明律师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炜衡所杨明、邹新文律师代理的练达公司与阳江市国土局土地挂牌效力争议一案,做出(2015)民一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该终审判决全面采纳了律师代理练达公司提出的上诉观点,认定土地挂牌中的现场竞价属于土地挂牌的一个操作环节,并非拍卖,且《拍卖法》所规制的是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因此即便是土地招拍挂中的拍卖也不适用《拍卖法》,故而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土地出让合同有效。鉴于该案对于规范土地招拍挂流程中的法律适用具有判例示范意义,现将相关案情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整理如下。
&&&讼争缘起及一审判决情况
2003年练达公司在阳江市投资进行市政道路建设,阳江市政府承诺以向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补偿。后因国家土地政策调整,阳江市政府将原定的协议出让改为招拍挂出让。2007年10月2日,阳江市国土局委托阳江土地交易中心发布了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高凉路以北面积17万平米的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起拍价5548.84万元。练达公司和另一竞买人陈某(系曹某、吴某、陈某三名自然人合伙)报名参加竞投,练达公司以5569万元价格竞得土地。之后练达公司办理土地证后用上述土地证分别当地银行办理了借款抵押担保。2009年12月15日,阳江市检察院出具阳检函【2009】42号文,称:练达公司在上述土地竞买过程中,利用阮某等黑恶势力,威胁利诱曹某等人退出竞拍,事后练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了20万元给阮某私分,其父先后付给曹某等人300万元。请政府督促国土部门依法撤销上述土地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对土地重新公开拍卖。2011年5月13日,阳江市国土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由练达公司将土地返还。
一审判决认为虽然练达公司和陈某均辩称是误以为受到黑社会的威胁而支付或收取相关款项,但其并没有对此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确认练达公司和陈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我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和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否则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依据《拍卖法》的上述规定,认定阳江市国土局与练达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代理律师提出的上诉观点及其依据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杨明、邹新文律师接受练达公司的二审委托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拍卖法》做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紧紧抓住本案如下几个焦点问题提出了如下上诉理由:
1、案涉土地出让方式究竟是挂牌还是拍卖?
代理律师认为,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种不同方式,三种出让方式程序不同,不能将挂牌中的现场竞价等同于独立的拍卖。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发布,自2002 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涉案土地出让时适用,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对该规定予以修改后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种不同方式,三种出让方式程序不同,不能将挂牌与拍卖混为一谈。
根据上述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因此,拍卖出让与挂牌出让体现了不同的竞价程序,不容混淆。根据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公告,涉案土地出让程序显然为挂牌而非拍卖。
2、挂牌中的现场竞价是否就是拍卖?
代理律师认为,挂牌中的现场竞价仍是挂牌程序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拍卖出让方式。理由是:
首先,无论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还是阳江市土地交易中心的挂牌公告,都明确了“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显然,本案中2007年10月31日在阳江市国土局进行的现场竞价会是挂牌程序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拍卖行为。
其次,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第四款更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这再次印证了现场竞价是挂牌出让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的拍卖。
再次,2007年10月31日现场竞价会的参与人数印证了当时是挂牌中的现场竞价程序而非独立的拍卖出让土地方式。如果强行认定2007年10月31日的现场竞价会是独立于挂牌的拍卖程序,则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关于拍卖中“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的规定,由于当日仅有练达公司和陈某两名竞买人,故当日的拍卖实际上是无法进行的,竞价结果仍应以此前的挂牌报价为准。而按照阳江国土局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报价表》,2007年10月30日11时,陈某提交的竞买报价为5558.84万元,当日11时48分练达公司提交的竞买报价为5569万元。在此情况下,仍然是练达公司在挂牌竞价中成交。反过来说,如果是独立的拍卖出让方式,则基于当日竞买人人数为2人,拍卖会无法进行的客观情况,当天是否存在串通行为都不会对此前的挂牌竞价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更谈不上损害国家利益。
4、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非另案生效刑事判决所载明的事实
另案一审刑事判决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对三块土地的非法干扰拍卖的行为进行了集中评判,重点是阐明其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既没有区别是挂牌出让还是拍卖出让,而且也没有载明练达公司、陈某恶意串通的事实。而一审判决采用另案刑事判决中的部分内容时加入了其主观推理,且其推断出本案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的结论与本案大量证据和生效法律文书相悖。
5、一审判决对练达公司否定存在恶意串通这一消极事实要求其举证证明,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一审判决虽然认定“练达公司和陈某在本案均辩称是受胁迫支付收取相关款项”,但认为双方“并未对此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显然,练达公司与陈某的举证无法推翻刑事判决认定的违法事实。”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存在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即假定刑事判决已认定练达公司和陈伟康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而事实上,刑事判决并不存在这样的事实认定,刑事判决仅认定了阮湾、阮运秋非法干扰涉案土地拍卖的违法事实。但是,阮湾、阮运秋非法干扰涉案土地拍卖的违法事实与练达公司和陈伟康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不能直接划上等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原则,在练达公司和陈伟康等人均否认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练达公司对该消极事实并不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而原告中依据的仅仅是阳江市人民检察院阳检函(2009)42号《关于对高凉路北侧三幅国有土地重新拍卖处理的意见函》,但在该函已被上级检察机关所否定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此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练达公司显然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要求练达公司对没有恶意串通这一消极事实进行举证,显然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及判决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笔者提出的上述代理观点,首先,在关于确认案涉《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上,最高院认为,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确认并经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是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实施的。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权交易作为一种特定的民事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规定执行并受合同法的规制。虽然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与拍卖出让两种方式在部分操作程序上有近似之处,但却在交易的主体资格、竞买人人数要求、竞报价方式、成交条件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而拍卖法约束和规范的只是拍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该法只适用于由拍卖企业所组织实施的拍卖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不但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行为不适用拍卖法,而且对于不属于拍卖企业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亦明确强调不适用该法。本案中,《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基于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而非拍卖出让行为而签署,并且其组织实施的主体是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该机构属于专门的事业单位而非拍卖企业,故对于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不应适用拍卖法的规定,而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最高院采纳了代理律师提出的认定练达公司与陈某恶意串通的证据不足的观点,确认一审判决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认为原审判决在没有足以证明练达公司与陈某等人存在串通、共谋之事实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情况下,针对“练达公司与陈某在本案均辩称是受胁迫支付或收取相关款项 ”的主张,仅以其“并未对此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为由,令双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再次,最高院采纳了代理律师提出的练达公司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观点。确认在案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前,练达公司为阳江市的市政工程假设投入了大量资金,阳江市政府一直承诺向其出让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对其投资进行补偿。后因土地使用权管理政策的调整,至政府落实补偿计划前,须改协议出让方式为招拍挂方式出让。将案涉地块以有偿出让的方式交由练达公司开发建设,符合阳江市政府有关当地经济建设的具体部署及其就该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合理预期,无损于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相反,如果仅因练达公司向陈某等人给付钱款的事实而认定出让合同无效,势必使趋于平稳的社会关系再次陷入不定状态,土地资源长期不能合理、有效利用,社会管理成本徒然增加,无益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而确认《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
最后,最高法院在该案诉讼费的承担上,认为该案并非财产型案件,故160余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应按100元收取。考虑到练达公司向陈某等人给付钱款的事实,即使是迫于黑恶势力的恐吓所为,但这毕竟不是一种适当、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他人因此而产生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怀疑亦属正常。而阳江市检察院、阳江市国土局分别提出检察建议、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正是基于合理怀疑而做出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而履职尽责的正当行为,故并无过错,故而100元案例受理费应由练达公司承担。应当说,最高院对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又有效地平衡了各方利益,堪称一份经典判决。
作者简介:杨明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联合培养导师,自1992年起先后从事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主任。杨明律师办理了大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出版专著三部,发表文章110余篇。多次立功受奖,曾荣立个人三等功,先后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党员、北京市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北京市十佳房地产律师等。
地址: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A座16层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邮编:100080
阅读 (2738) | 评论 (0) |
前一篇:后一篇:
&&请您后再发表评论
&分享到微博&
搜房网用户可以先再评论
内容:请登录
转载成功!
文章分类:
我的所有文章
创建新的分类:
博文已成功转载!
对不起,您的账号尚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评论不能同步到微博!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房地产企业拿地后多久开工?多少年不开发会被收...
房地产企业拿地后多久开工?多少年不开发会被收回?
来源:土流网招拍挂整理点击量:6656
  房地产企业每年为了从长期发展考虑,都会到热门城市拿地,那么,房地产企业拿地后一般多久会开始动工盖房?多少年不开发政府可以收回?  房企拿地后一般多久会开始动工盖房?  房地产商自从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还要拿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才能开发建设,这几个证通常需要6个月时间。  房企多少年不开发政府可以收回?  房企在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有些地段属于旧城改造项目,有旧房拆迁问题,如果属于多地方政府的引资项目,遇到影响开发建设(如钉子户不拆迁等)问题,属于政府责任,将会允许开发商推迟开发建设时间。  房企拿地流程  一般来说,拿地分为一级土地开发和二级土地开发,一级土地开发,就是在政府进行土地整理和储备过程中就介入,代表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一级开发会为二级开发打下良好基础。二级开发现在基本上都是通过招拍挂形式,直接在公开市场竞价取得,这是目前开发商拿地最多的一种模式。其实,也可以有土地资源的其他公司合作开发项目。
地区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排行榜
相关土地招拍挂推荐
热门政府公告排行长沙一企业土地“招拍挂”被钻空子 遭开发商逼地
  红网长沙7月25日讯(记者 喻向阳 实习生 肖鹏)近日来,长沙的天气让方晓变得异常烦躁。    方晓为长沙湘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湘星公司”)总经理,近6年来,与长沙君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君捷公司”)因土地产权纠纷,官司缠身,无心经营。    这几天,君捷公司又委托一建筑公司堵住湘星公司大门,逼湘星公司出让土地。    “君捷公司拖欠我的房屋价款,我肯定不能让他们进场施工。”前日下午,方晓说。而另一方君捷公司负责人陈孟良的说法是:“湘星公司土地上的的一草一木都是君捷公司合理合法取得。”    究竟内情如何?且听事情缘由。    【缘由】公司经营困难选择土地转让    湘星公司成立于1988年10月,系国家级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企业之一,位于滨江新城黄金码头,占地面积76.7亩。1999年10月,湘星公司以承债式整体兼并了长沙市国有特困企业——长沙市整流器厂。    因为要负担原改制企业员工养老,负担沉重,公司入不敷出,难以为继。湘星公司选择土地转让。    2005年7月,长沙金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在了解情况后,相中了湘星公司76.7亩国有土地。    双方一拍即合,签订合作协议。    【隐患】制造摘牌障碍被别人钻空子    日,湘星公司(甲方)和金信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约定:乙方协助甲方解决经营困难和甲方协助乙方合法取得76.7亩土地使用权,签定本合同。    7月20日,双方又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金信公司向湘星公司购买房屋,房屋转让总价款241.4892万元。金信公司应在一个月内足额支付房屋转让价款。    2006年4月,湘星公司将房屋过户至金信公司名下。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10月,该房屋经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并经长沙市土地市场管理处公开招标拍卖实际成交价格为1700万元。    为什么湘星公司会以如此低廉的价格将公司内房屋转让呢?    据方晓介绍,因国有土地转让,根据国有土地管理法规及长沙市政府规定,前述国有土地需公开挂牌拍卖。为了让金信公司顺利摘牌,双方签订协议,以象征性的价格(241.4892万元)将土地上的房屋转让给金信公司,先行制造房地分离障碍,以阻碍其他开发商在土地公开挂牌交易中摘牌。    【争议】土地挂牌出让房屋价款存争议    2006年6月,湘星公司(76.7亩使用权人)与金信公司(申请挂牌交易土地范围内14栋房屋7682.27㎡所有人)向长沙市国土局出具挂牌申请,请求对7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公开挂牌交易。    日,金信公司的子公司君捷公司以3842万元成功摘牌,取得长沙市国土局《〔2006〕挂85号》62.62亩(76.7亩地中有6.45亩是职工宿舍用地及7.64规划路幅用地,不能交易)计41746.25㎡国有土地使用权。    “摘牌后,金信公司和子公司君捷公司至今没有向湘星公司支付土地范围内房款1700万元。”方晓说。    7月24日下午,君捷公司负责人陈孟良在电话中回应,房子是君捷公司从金信公司名下购买,而不是从湘星公司购买,(1700万元)在2007年和金信公司结账时就清算了。    在方晓看来,金信公司在这个交易过程中施了手脚:湘星公司把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过户给金信公司,金信公司为此成立子公司君捷公司,然后让“儿子”君捷公司摘牌土地,“儿子”把1700万元补偿款顺理成章地给“爸爸”金信公司。金信公司并未把钱给湘星公司。    【曲折】国土局:竞得人应将1700万元房款付给金信公司    湘星公司与金信公司签订协议,“招拍挂”的土地“定向”摘牌给金信公司。那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是怎么个说法呢?    市国土局在给红网的回复中称:“挂牌宗地上房屋已协商补偿。日,湘星公司与金信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将宗地上14栋,面积7682.27㎡的房屋转让给了金信公司。这一事实在《付款与交地协议》已进行了明确,即‘鉴于宗地上14栋共7682.27㎡房屋产权为长沙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竞得人(即君捷公司)竞得该土地后,于成交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金信公司支付房屋转让及补偿款人民币1700万元’。房屋产权在土地挂牌交易前已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已过户13栋,另一栋因原无产权登记未能办理)。”    市国土局在回复中还称:“日,湘星公司向我局申请该公司部分土地挂牌转让并出让。市政府于日批准该宗地挂牌转让并出让方案……日,长沙君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捷公司”)以3842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君捷公司于日取得“长国用(2007)第0291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判决】长沙中院:湘星公司可向金信公司主张未付房屋价款    但金信公司为何不把土地上的房屋款给湘星公司呢?    今天下午,记者通过“114”查到金信公司联系方式,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多次以“负责人不在”、“不是金信公司”等理由拒绝接受采访。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君捷公司负责人陈孟良同时也在金信公司任职,但陈孟良在电话中拒绝回应此种说法。    早在2010年,湘星公司也曾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金信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1000万元。    长沙中院在判决书中判决如下:“金信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金信公司已将1700万元支付给湘星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成功摘牌的君捷公司将1700万元房款中应当由湘星公司获得的241.489万元支付给湘星公司,故湘星公司主张金信公司未向其支付两份协议中约定的房款241.489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同时法院认为,“湘星公司可另行向金信公司主张未付房屋价款”。    【激化】君捷公司要地强行进场施工    “他们又来了!”7月19日凌晨5点,湘星公司值班室传来呼声,只见两台挖机轰鸣进场,一个临时工棚从围墙外吊入,几十号人不顾湘星公司员工阻拦,直冲而入。值班室人员赶紧拨打“110”。    待“110”到来之时,公司大门入口已被封堵,入口道路被挖断。同时,入场的所有货物被迫停滞门外,“我们打算把它搬进去,也不让。”    随后,警方要求施工方“暂停”。    接下来君捷公司的打算,陈孟良表示,湘星公司可以在里面生产,君捷公司也可以把路封起来,都不进去,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10:47:47) ( 8:38:57) ( 10:49:38) ( 9:21:32) ( 9:09:22) ( 8:54:05) ( 8:44:43) ( 8:31:03)}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有土地招拍挂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