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四年组织旨在反对党的领导21条是谁领导的

  有很多同学在网上答疑和讨论时,询问中法史中的重要名词如何解释,考试时如何答。我整理了中法史中比较重要的,同时也是考试时出现频率比较高的一些名词,共大家在复习时使用。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劓 ,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
  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
  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
  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 》:&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注意:禹刑虽然是以禹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大禹所做,而是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注意: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9.九刑
  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注意:考试时,只要答出一种解释即可。
  10.奴隶社会的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11.《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13.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4.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
  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15.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这个思想最早有周公旦提出,他认为商朝最终灭亡的原因是商纣王不务德,不能得到上天的支持。西周统治者一定要承天命、顺民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奉天成运。
  16.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8.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周初统治者接受商纣作长夜之饮而招致死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19.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0.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注意:考试时,答出一种即可。
  21. 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
  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唐律》规定:&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三不去&是为维护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统治秩序而定,对当时的婚姻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2.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注意:考试中,如果出现此名词解释,会给出明确的提示。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
  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 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 圆形而得名。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
  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次公布成文法,并&铸刑书于鼎&的是郑国的子产。晋国赵鞅也曾铸刑鼎。
  注意: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继为主。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至西周成王时,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
  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
  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32.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对此要判处&耐&刑(剃去须鬓,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但允许出钱赎罪。这条律文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上地所有制。
  34.汉律
  (主要是《九章律》)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朝先后制订如下主要法律:(i)《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2)《军法》,汉高祖时韩信制订,这是关于治军的法律。(3)《章程》,汉高祖时张苍制订,这是关于度量衡的法律。
(4)《傍章律》,汉惠帝时叔孙通制订,是关于礼仪的法律。(5)《越宫律》,汉武帝时张汤制订,是关于宫廷警卫的法律。(6)《朝律》,汉武帝时赵禹制订,是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典原文都一失传。
  35.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36.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37.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38.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39.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40.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按连坐适用范围区分全家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连坐是为了加强官吏、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镇压人民对统治者的反抗。
  41.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秦律、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历代封建法律也都规定了这项原则。
  42.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贼杀伤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而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43.廷行事
  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44.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
  45.上请制度
  唐律规定的一项保障贵族官僚封建特基本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46.《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47.城旦春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其刑期为四岁刑。
  48.鬼薪白粲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
  49.司寇
  即伺寇,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的劳役刑。
  50.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51.读鞫
  鞫即审讯,引申为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因而读鞠即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
  52.乞鞫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53.秋各行刑
  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犯即时处死,&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囚的处决须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其理由一是因为秋季&天地始肃&,草木凋零,此时行刑乃&敬顺
  天时&,尊重夭意;二是因为秋季农事己毕,虽因审理大案,可能要牵涉许多证人,但也不至于影响农业生产。尽管秋冬行刑之制夹杂有迷信成分,但也包含不误农时的合理成分,所以二直被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
  54.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55.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56.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57.《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
  响极大。
  58.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
  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59.《唐律疏议》
  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
  60.《唐六典》
  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九龄、李林甫等编撰。原拟按周礼六典编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师、三公、三省为目,共三十卷,主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61.律、令、格、式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令是&设范立制&的法律,即规定国家制度和尊卑贵贱等级的法律;格是&禁违止邪&,即规定各机关官员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式是&轨物程事&,即规定各机关办事程式和公文表式的法律。
  62. 重罪十条
  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始于北齐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
  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者,不在八议论赎之列。后来,附《开皇律》将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改定为&十恶&。&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含义基本相同。
  63.十恶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称之为
  &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律将其改为&十恶&。从此,经唐至清,除元朝改称&诸恶&外,历代王朝相沿不改。
  64.八议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周礼》称之为&八辟&,汉朝改称&八议&,三国曹魏正式入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
  65.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以官抵罪的制度。《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 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
  66.义绝
  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唐律规定,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其旁系亲属,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及杀伤其旁系亲属,皆得离异。
  67.大理寺
  中国古代负责审理或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夏时称司法官为&理&,春秋战国时称为大理。北齐时于&大理&之下加&寺&字,称&大理寺&,作为中央司法机关。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此名称。在唐、宋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明、清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复核案件的机关。至清末,大理寺改称&大理院&,又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68.刑部
  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汉以来的尚书省的&三公曹&、&都官曹&等机关演变而来,隋朝时改称&刑部&,以后历朝相沿,直至清末。在唐、宋,刑部是全国最
  高司法行政机关,并负责复核,复审大理寺和地方的徒罪以上的案件。在明、清,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和重大案件,受理地方的上诉案件。至清末,刑部改称&法部&,又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69.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称之为&御史府&或&御史大夫寺&,东汉光武帝时改称&御史台&。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次官,下设台院、殿院、察
  院。台院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中央百官,并负责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设中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
  会、相等。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宋、元沿袭唐制,继续称御史台。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清沿明制,御史台之名遂废。
  70.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
  &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71.宋刑统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
  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72.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元代制定颁行的法典有: (1)《至元新格》,公元1291年颁行,是元朝统一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2)《风宪宏纲》,元仁宗时颁行,
  纪、吏治方面的法典。(3)《大元通制》,公元1323年颁行,是元朝统一以来法例的汇纂。(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典章》),元英宗至治年间编订,汇集了从元初到至治二年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和条画(元初的法律),共六十卷。内容为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刑部、工部,十门,凡三百六十三目,每目分若干条格。其中《刑部》最多,有十九卷,其刑仍是答、杖、徒、流、死。(5)《至正条格》,公元1346年颁行,系增删《大元通制》而成。这些法律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确认畜养奴婢的制度,并保留了习惯法。
  73.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宋仁宗嘉佑年间,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74.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
  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75.刺配
  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
  等附加刑的刑罚。宋代法律上正式作了规定。刺配刑的实施,
  实际上是古代黔刑的复活。
  76.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宋朝除《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法律形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77.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五代时已复使用,宋代更为广泛。其方法据史料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碟之,必至体无完肤,
  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己。&
  78.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由何荣祖编撰,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
  79.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篇目包
  括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好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
  80.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81.明律
  明代法律的总称。明代先后四次颁布法典:(1)吴王元年(公元1364年)参照唐律颁律二百八十五条。(2)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颁行以唐律为蓝本编纂的《大明律多十二篇六
  百零六条。(3)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布修订后的《大明律》,该律按六部分目,即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其中为了维护封建经济,还写入市厚、关律、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细目,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4)万历十三年(公元
  1585年),把《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颁布了《大明律附例》。
   82.清律
  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有:(i)《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行,系掺合《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
(2)(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
  工律等三十篇,共四百三十条,定例一千零回十九条,系律、例并行的一部法典。清律反映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加强了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并限制当时已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
  83.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84.刺配法
  就是一种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
  85.充军
  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军分附近、近边、远边、极边、烟瘴五等、充军人。充军人一种是终身充军、即到死亡为止;一种是永远充军,即自身死亡后还要罚及子孙,永无期限。
  86.审刑院
  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在皇宫内设置审刑院,直属于皇帝。全国奏报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
  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清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存在。
  87.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88.热审
  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开始在暑热天减、遣轻罪,但未成定制。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清朝将热审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
  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答杖者宽免,枷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
  89.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朝审是复审
  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师附近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结束。经过朝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玲、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90.秋审
  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预先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意见分送九卿詹事科备阅,供秋审参考。至
  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经过秋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瞅、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处死刑。
  9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保留了君主专制的许多特权,在形式上给于人民言论等时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范围以内,而且皇帝有权随时颁布浩令予以剥夺。《大纲》以确保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为目的,用宪法的形式把封建皇帝的特权加以确认,同时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92.《十九信条》
  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主要内容有:(1)继续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2)迫于革命的压力,缩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93.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日颁行。《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
  工等各种律目;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日律中规定的答刑、杖刑改用罚金代替;对旧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环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私铸银圆罪等条文。《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虽然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没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
  94.大清新刑律
  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月25已才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95.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3)规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小资产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没有能够真正执行。
  96.《资政新篇》
  原是由王洪仁汗向天王洪秀全提的书面建议,经洪秀全批阅后于1859年刊行,成了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即革除封建陋习,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1)兴办近代工矿交通事业,(2)加强中央集权兼采西方民主制的某些形式。 (3)改革法律制度。 (4)发展
  近代文化、卫生、福利事业。(5)开展平等外交。《资政新篇》是一个统筹全局的方案,是一个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但由于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没有得到施行。
  97.圣库制度
  又称国库制度,开始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时期。凡参加起义者必须把个人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交归圣库。起义人员的生活资料由圣库供给,衣服、粮食、油、盐等都有定量,从天王到士兵不发俸银。圣库制度在《天朝田亩制度》中得到确认。它明确规定每两(二十五家)设一国库,由两司马负责管理,并且明确规定了入库和出库的要求。太平夭国的圣库制度对于保证军需和官兵生活,保持革命队伍中的平等关系曾起到重要作用,但到了太平天国后期,由于起义人员纪律松弛,特别是由于高级领导层带头破坏,这个制度就难以维持了。
  98.龙凤合挥
  合挥是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由于上面印有龙凤图案,故称&龙凤合挥&。合挥上写有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和籍贯,男的还写有本人的职位、入营年月和地址。女的名字上写有&配妻&二字。合挥表明了太平天国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99.五不议
  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时,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和满族贵族的特权出发,提出了五不议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大监事不议。由此,所谓官制改革不过是调整合并了某些部院,改变了某些机构的名称和某些官职的称号,根本没有触动封建专制官僚机构的核心。
  100.领事裁判权
  开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这一制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它自1843年确立后,经历了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中国持续了一百多年,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101.会审公廨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根据这一章程,会审公序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盗窃等案件。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被告由其本国的领事单独审判外,其他凡是与外国人有联系的案件包括纯属中国人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廨审判。会审公廨的中国官员在审判中不起作用,审判大权完全掌握在外国领事手中。会审公廨的建立标志着领事裁判制度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
  10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 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
  布,共四章二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临时组织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以总统制为表现形式的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因而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忽略了人民迫切要求的民主自由权利,对此未做出任何规定、因而又具有严重缺陷。
  10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于日通过,3月11 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通讯、居住和信教的自由,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
  104.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抄袭了《临时约法》的一些条款,在具体规定中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的权力争夺。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扼制,没有能够颁布施行。
  105.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
  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宪法&。
  106.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由于它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的,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107.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其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进一步维护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对国民经济的垄断;进一步以民主自由的虚伪词句欺骗人民。其突出特点是人民无权、地方无权、总统个人集权。
  108.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党反动派为维护自己行将灭亡的反动统治,于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统治制度;顽固地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以及虚伪地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该法是一部集清末和北洋政府各部反动宪法之大成的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其中心思想和阶级本质就是中国人民无权,蒋介石个人集权。
  109.普通法与特别法
  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特别法规具有制定简便、公布及时、修改灵活、针对性强等特点。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为了实行独裁统治曾大量制定此种法规。特别法规的效力比普通法高。
  110.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说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种基本法典。后来国民党政府把商法拆散,分别并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
  111.民商合一原则
  即民法典和商法典合为一体的原则。国民党政府在制订民法典时采用了这个原则,把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商业行为,如仓库、承揽、运送等,就编入了民法典,对于不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商业行为就另外制定单行商事法规。
  112.一告九不理
  国民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每一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首先审查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如不合法,除命其补正外,法院驳回不予受理。所谓程序上不合法,是指&九不受理&: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这一规定,把无钱无势的劳苦大众排斥在法院之外,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113.三三制原则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与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化,是抗日民主政权推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114.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坚壁清野指在抗日战争时期,为防止日寇、汉好、盗匪破坏边区的财力和物力而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盗窃和毁坏这些埋藏或隐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各抗日民主政权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定,对此类犯罪都严加打击。
  115.二五减租
  实行减租的法律规定,即照原来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实行此规定。
  116.减租减息
  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117.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118.五四指示、
  即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由于发布时间为日,故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改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确立了实行土改的主要原则。
  119.《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共二十一条。纲领号召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共同抗战,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抗降、分裂和倒退行为。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项自由民主权利。此外,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
  120.《中国土地法大纲》
  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共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和征收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按全乡(行政村)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确定了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严禁侵犯中农。
  问题:有的学生询问期末考试的依据。
  答: 中国法制史的期末复习依据是文字教材、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其他一切辅助资源是用来帮助学习、理解、加深记忆的,不能作为复习依据。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中所列的知识点都在考试范围之内。需要注意的是,在每一个大的知识点里可能包含若干小的知识点,再复习时一定要细致。比如,第十一章里的的5个考核知识点&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我们知道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中第二点是司法改革的制度,内容有: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区分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实行四级三审制、采用了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在谈到四级三审制时,讲此制度是规定在《法院编制法》里,我们就应该了解《法院编制法》的基本情况。再比如,第五章考核知识点秦朝的司法制度。秦朝的司法制度包括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在诉讼制度中又有几个小的知识点,诉讼形式、诉讼程序、审判程序等。在这三个小的知识点里有若干概念,比如公室告、非公室告、爰书、封守、读鞫、起鞫等。如果考试中出现其中任何一个概念作为名词解释,都不算超出考试范围。
  对于文字教材中没有明确给出的名词解释或简答题,请参照《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书》的第三部分。我们在利用这部分内容复习时,要善于分解每一个名词的详细解释。按照答题要求,名词解释只要求简略答出什么时间、谁、是什么即可。比如,名词解释法经,指导书中给出的内容比较多,不适宜做考试中的名词解释,我们就可以将它分解,摘取其中适宜做名词解释的那一部分内容。而简答题不仅要比较详细地答出什么时间、谁、是什么,还要简略答出怎么样,包括特点、意义等。按照这个要求,我们就要重新分解指导书上的内容了。
  问题:有同学问期末考试的题型。
  答: 试题的题型共分六类,即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这六类题型如从其性质而言,分两大类:一是客观性试题,主要考查考生掌握本门课程的知识面和记忆、理解能力。二是主观性试题,主要考查考生掌握本门课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比例大体是1:2。
  问题:有同学如何答题才能获得较好的分数。
  答: 填空题要求回答严格准确,不能有丝毫任意性。
  单项选择题是考查考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记忆的能力。单选择题每道小题有A、B、C、D四个备选答案,但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多项选择题,每道小题有五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两个至五个正确的答案都选出来才能给分,必须是两个以上。按评分标准规定选错、多选、少选都不给分。因此多项选择题难度较大,这就要求大家对中国历代的立法事件、名词概念、朝代、时间全面掌握。
  名词解释题是属于主观性试题。主要要求学生回答名词所含的概念即回答&是什么&的问题。例如秦朝有一种刑罚叫&具五刑&。答题要求考生先明确什么是&具五刑&。正确的解释是&秦朝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其办法是:先黥、劓、斩左右趾,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不要求同学们对&具五刑&再作进一步分析和论述。
  简答题也属于主观性试题。这类题是考察学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运用能力。要求学生不仅回答是什么,而且对问题要加以简略说明,但不要作过多发挥。但简答到什么程度合适呢?主要根据试题的要求来确定。例如&简述唐朝'十恶'制度的基本内容&。首先应该回答什么是&十恶&制度,即惩罚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伦理纲常的十种重大犯罪的制度。其次说明&十恶&的内容,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最后进一步说明&十恶&犯罪是唐朝打击的重点,量刑从重(举例),而且为&常赦所不原&。这样就可以了。回答简答题要求概念清楚,回答全面,有的还要说明意义。因为是法制史,所以有的还要说明颁布的时间等。
  论述题多用&试论&、 &试述&词语表示。论述题是主观性试题的代表。它集中地考查学生对本门学科基本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答好中国法制史的论述题,应该做到史实清楚,有的还要注意不要把朝代、时间弄错,概念要明确。对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论述,要史实与理论结合,根据题目要求的具体历史事实,不能很空泛的议论。也就是说要有内容,有的放失的论述和分析。
  问题:在中国法制史中,立法指导思想很重要吗?
  答: 立法指导思想在本课程中是一个需要重点掌握的问题,我们的教材主要是在四个朝代重点讲述了立法指导思想,四个朝代分别是西周、战国末期、秦朝和两汉。这四个朝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具有代表性,体现了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发展演变成熟的历史过程。这部分内容需要重点掌握。
  西周的法律思想是明德慎罚。大家要明白明德慎罚的含义。
  战国的法律思想是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
  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重其轻者
  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是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 1、 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以刑杀为威 。要理解其中每一点的含义。
  从两汉开始,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 占据了主导地位。大家要特别注意这
  一章的法律思想内容,即 1、约法省禁 2、德刑并用 3、顺天行刑
  问题:教材中讲了很多的法律形式,很难记住,考试考吗?
  答: 法律形式是本课程需要掌握的内容。不是每一个朝代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需要大家记忆,而是对不同的法律形式进行不同程度的把握。学完中国法制史以后,首先要知道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种类的法律形式;其次要清楚中国法律形式发展演变的脉络;第三要掌握中国历史上较为固定的法律形式和各别朝代有特色的法律形式。在此思路下来学习这一部分内容。
  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2、 诰,周王对下级所训话。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4、礼 ,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 遗训,先王的遗训。6、殷彝,法律中有利于统治者的内容。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2、令、制、诏(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3、式(最早出现于秦)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 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5、春秋经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一《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6、法律解释,注意不同于秦的法律答问。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1、赦,凡有关罪与罚的规定。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
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问题:教材将立法概况作为专题来讲述,怎样学习这部分内容?
  答: 立法概况基本上是作为每章的固定栏目,讲述各个朝代主要的立法,落实到知识点就是要法典。需要清楚各个朝代制定了哪些法典,并且要掌握在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法典。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九刑&即刑书九篇,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
  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 《九章律》是刘邦命令萧何在秦律6篇基础上增加了三篇而制定的。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体例有所变动,改变了以前不合理的体例编排,同时增加了封建法典的基本问题。需要重点掌握的法典有魏律、晋律、北魏律和北齐律。
  隋朝《开皇律》奠定了封建法典的基础。
  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 法律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唐律疏义》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范。课本对《唐律疏义》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作了详细的介绍,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宋朝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元典章》是隋朝法律的基础。
  明朝的法律主要是《大明律》,该律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 除此之外,还有大诰的制定。
  前清的法律主要是《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从中华民国开始制定宪法性文件,包括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 。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此外, 还有土地立法 。
  问题:教材中对刑事法律制度讲述的比较多,而民事法律制度讲得很少,并且显得非常不完整。考题中,民事法律制度这部分占的比重有多少?
  答: 在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中,刑事立法发展相对发达、完善。而且在中国立法历史中,民事立法与刑事法律立法混在一起进行制定,而以刑事为主。但是,中国早在西周就开始出现契约,可以区分买卖契约和债务契约;中国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产生的早,发展的又较为完善。〈律疏义〉中关于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比较完善,有了物权和债权的划分,并对两者作了细致的规定。所以,民事法律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中仍然占有一定的地位。需要我们重点了解和掌握。
  问题:西周的婚姻制度是什么?
  答: 西周的婚姻制度比较重要,它奠定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础,西周以后历朝历代基本上沿袭西周建立的婚姻制度,没有太大发展。
  西周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婚姻关系的缔结有其原则,按周礼规定,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西周缔结婚姻要经过六礼。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被称为七出(七去);但当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三种情况被称做三不去。
  问题:曾经考过秦朝的经济立法的一个方面,请问秦朝的经济立法是考核点吗?
  答 :课本中对经济法制度方面的介绍比较少,主要讲了秦和唐的经济法制度。 其中秦朝的内容相对重要。
  (一)秦朝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关于产品规格和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如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二)唐朝主要是土地立法和财政立法。土地立法,继续推行均田制。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另一方面维护了自耕农的小土地经济。财政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这两种法律都是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徭役,从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问题:请问司法制度需要掌握哪些内容?
  答: 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司法制度是较重要的内容。通过学习历朝历代的司法机关的设置、监狱的设置、审判程序、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等问题,我们可以了解古代司法的演变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法律的发展程度,使我们能够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的传统法律
  (一)夏朝的监狱名称有&圜土&、&均台&或&夏台&。
  (二)商朝的监狱名称有&圜土&、&牖里&、&羑里&、&囹圄&。
  (三)西周的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 (2)小司寇 (3)士师 (4)乡士 (5)遂士 (6)司刑、司刺、司约、司圜、掌囚、掌戮
  (四)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 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和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秦朝的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特色是区分&公事告&
和&非公事告&。
  (五)汉的诉讼环节是一个重点,(1)告劾,即现代的起诉。&告&指当事人亲自到官府告诉;&劾&指官吏代表 国家告发犯罪。(2)逮捕和羁押(3)审理和判决,汉朝把审理案件叫&鞠狱&,作出判决称&断狱&,三日之内的复审称&传复&,最后把判决结果宣读给当事人叫做&读鞠&。(4)上书复审,相当于上诉,称做&乞鞠&。
(5)执行,除谋反和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在秋天霜降以后立冬之前执行。
  (六)唐朝的司法机关有:(1)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犯罪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3)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还要注意唐朝的&三司推事&: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大案。
  (七)宋朝要注意有一个审刑院,宋代特设的复核刑事案件的机构。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存在。
  (八)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宗正府。监察机关:中央为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
  (九)明朝的司法机关有:(1)大理寺,不主管审判,专管复核,凡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2)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3)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特别要注意明朝的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1)小三法司会审
(2) 大三法司会审 (3)九卿会审 (4)秋审 (5)朝审 (6)热审
  (十)前清确立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二者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标志。
  (十一)北洋军阀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
  (十二)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很重要。
  (十三)抗日民主时期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和党鸿奎经验。
  问题:怎样回答《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答 :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之前,各省代表召开联合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主要内容有:
  1、 共四章21条
  2、 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临时审判所是司法机关。
  3、 规定实行总统制,而非内阁制。为什么?这是当时革命形势决定的。为了抵抗在帝国主义支持下的清王朝的反扑,由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总揽军政大权,统一指挥各条战线,不受内阁牵制,有利于革命发展。
  4、 依据此大纲,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日宣誓就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该政府的成立宣告中国二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问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是辛亥革命后复杂的阶级斗争的产物。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军与袁世凯把持的清军处于紧张的对峙状态。清王朝虽然已经被推翻,但尚未宣布退位。袁世凯利用手中掌握的武装力量,演出了诱和与逼宫的闹剧。
南京临时政府既没有得到国内主力军农民的支持,又没有得到帝国主义国家的承认,内部又遭到立宪派的反对。临时政府无法与袁世凯抗衡,他们幻想用议和方法达到取消帝制并实行共和的目的。为了防止后患,巩固辛亥革命成果,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了维护资产阶级地位的根本大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7章,56条。主要内容有:
  1、确立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为&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3、规定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形式是责任内阁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责任内阁制是负责行政工作的中央政府,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国家统治权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共同行使。
  4、规定了修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严格程序。它的修改,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
  5、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6、规定保护私有制度。
  主要特点:
  1、 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
  2、 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 为了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4、 增加人民一章。
  问题:什么是《袁记约法》?
  答:袁世凯当上大总统后,撕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日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也叫《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
  (1) 取消了责任内阁制,规定了总统独裁制。大总统掌握行政、立法、司法、军事、财政等一切大权,是最高统治者。
  (2) 废除议会制度,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
  (3) 废止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法令。
  问题:什么是&贿选宪法&?
  答: 曹锟贿选总统后,为了掩盖丑恶行经,于是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稍加修改,于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
  (1)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实际上是军阀专制的国家。
  (2)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实际上实行总统制。
  (3) 表面上规定议会制,实际上实行军阀独裁制。
  (4) 表面上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实际上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
  (5) 表面上规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权利,实际上实行独裁统治。
  问题:北洋政府的法律特点。
  答: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法,一类是特别法。普通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特别法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北洋政府在司法实践中先适用特别法,而无特别法时才适用普通法。他们所以强调使用特别法,因为它制定方便,修改容易,针对性强,便于灵活运用,是北洋政府用来维护帝国主义和地主买办阶级的权益的工具。
  2、恢复封建法制
  第一, 1914年7月颁布《治安警察条例》,将清末修订法律时废除的遣刑,重新恢复。
  第二, 1914年11月公布《易笞条例》,将南京临时政府废除的笞刑,重新恢复。
  第三, 1914年2月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重新恢复了大清新刑律中删除的《保卫皇室罪》和《暂行章程》。
  第四, 1915年,袁世凯复辟帝制时,下令将辛亥革命以来所有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令,彻底清查删修。
  3、 军队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三种:一为特别法院,其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队会审,二为普通法院,三为兼理司法法院 。按照《修正陆军审判条例》的规定,一是军人&犯罪&要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非军人"犯罪&也可以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二是刑事案件要由军法会审审判,民事纠纷也可以由军法会审审判。实际上,北洋政府最重要的审判机关是军队会审。这是北洋军阀集团实行军事独裁的具体体现。
  问题: 《中华民国宪法》的有关情况。
  答: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五五宪草&。
  2、 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五五宪草修正案),共十四章151条。
  3、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借此蒋介石登上总统宝座。共十四章175T条。主要内容:
  (1)标榜&民主共和国&,实际上实行蒋介石的独裁。总统除了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缔结条约、宣战媾和、任免文武官员外,还有两种特权:一是财政紧急处分权;一是紧急命令权。
  (2)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保护四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主阶级的利益。首先,维护四大家族金融垄断地位,四大家族利用国民党政权垄断了全国的金融事业。其次,保护四大家族掠夺社会财富。四大家族利用金融机构垄断了全国的工业、商业和其他企业。再次,维护四大家族及地主阶级掠夺土地。
  (3)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4)宪法在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的同时,规定了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的义务。根据这些规定,国民党政府疯狂地抓兵、抢粮。
  问题:国民党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
  答;(1)依据《法院组织法》,国民党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设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2) 地方法院设于县或市,地方狭小者,几个县市设一个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设于省、特别区、院辖市或及国民政府所在地 、 最高法院设于国民党政府所在地 。
  (3)法院职权:地方法院审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高等法院审理&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不服地方法院极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案件、不服第一审裁定而抗告的案件;最高法院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或不服二审裁定而抗告的案件。
  (4)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单实际上,按照国民党法律的规定,第三审最高法院只有在上诉判决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才能改判。三级三审有名无实。
  问题:特种刑事法庭
  国民党为了屠杀共产党,1927年设立了特种刑事法庭,次年裁撤;1948年,为了配合向解放区全面进攻,重新设立特种刑事法庭。
  国民党政府设立特种刑事法庭,一为中央特种刑事法庭,二为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在南京,隶属于司法院。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其所做的判决,不得上诉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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