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死后财产都归继母和继母的房产在几年前被过户成继母独自拥有,(此房是用卖掉父亲死后财产都归继母

房子是过世父母共同财产继母可继承吗相关的文章―www.anfone.net
原文:母亲10年前去世,父亲再婚,父亲现在也去世了.房子是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继母有份额吗?有的话应该咋分?回复:既然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你父母各占一半份额,你母亲去世时,她对房子拥有的一半份额应该发生法定继承,由你母亲的父母、你父亲…… 由樊某父母抚养.平日里,朱红霞即对强强冷淡粗暴.日晚上,强强偷吃了继母买来的鸡爪,被发现后遭到继母踢打辱骂.次日下午,因为爷爷生病住院,奶奶去医院照顾,父亲樊某则在外忙生意,强强和继母留在家中.没成想,仅仅一下午的…… 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继母杀死8岁继子并将其尸体残忍肢解一案,由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朱红霞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前媒体报道称,2011年,瑶峰镇南关村樊某与同县的被告人朱红霞结…… 对于如何抚养女儿,她说还要协商 摄/记者曹博远在家经常挨打受虐后生命垂危,送医院抢救医生报警导致案发继母虐待女童,判给亲妈6岁女童小云(化名)长期受继母严重虐待,直至生命垂危被送进医院治疗医生报警,这起虐待儿童案才大白于天下.继母此…… 导致陈某某在和蔡亚珊共同生活期间,无法告诉别人自己被虐待的情形,致使陈某某精神和肉体受到蔡亚珊的摧残.蔡亚珊后被查获归案.法院认为,蔡亚珊无视国法,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此…… &&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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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22-233-151在线问答1(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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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7问答二则&
(一)前夫不给生活费,我可否改孩子姓名?
案情:甲(女)与乙(男)协议离婚的,在离婚协议约定:小孩归甲女抚养,乙男每月给付小孩的生活费800元,其他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票据各半承担。乙男每星期六或周日可以探望小孩一次。可是,离婚后,乙男已经有两年不给小孩生活费了。
甲女问:我可否不要乙男给付生活费,我将孩子改名换姓?
&答:你好!从你的提问看,你想给孩子改名换姓的原因是男方拒付抚养费。对此,作如下回答。
第一,男方给付抚养费,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你们双方的约定,故应当履行。如男方不履行,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都负有对子女教育和抚养的权利。故你们离婚后,男方仍有有抚养小孩的权利和义务,他必须为小孩支付抚养费。
第二,你不能因为男方不支付抚养费而单方面将小孩改名换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是,小孩是父母双方(即使离婚)的子女,更换小孩的姓名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如果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将小孩的改名换姓,则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换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名。所以,即使你不要男方给付抚养费,也不能单方面给孩子改名换姓。
&(二)有关起诉离婚的相关程序
案情:甲(男)认为与妻子乙(女)之间感情已破裂,甲就自己一人到外地打工了。甲本来是同意离婚的,后来乙与甲联系离婚的事情时,甲却不接电话,发信息也不回信息。
一、乙能否在甲工作的城市直接起诉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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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能否聘请律师直接代表乙去起诉、开庭,而乙不需要出面。
&答:根据本案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如下答复:
第一,乙不能在甲工作的城市直接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或者(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况适用管辖特别规定: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甲离开居住地不足一年的,应在被告居住地起诉;如超过一年的,应在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起诉。
第二,乙不能直接委托律师离婚诉讼而自己不出庭。一般来说,民事案件委托有律师代为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是夫妻为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而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具有特殊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律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准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出庭:一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的;二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如一方当事人在国外;三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从本案情况看,乙并没有上述原因,即使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况下,本人也必须亲自出庭,参加案件审理。
答:在线问答
案情一:我和王(女)同在一个公司工作。王女主动找我聊天,我感觉王女人也不错,俩人就好上了。之后,我和她同居,没多久就意外怀孕。王女就催着我和她结婚。之后,选了一个好日子去她谈婚嫁的事。当时,带着媒人去她家的,给了女方两万元礼金。后来,我发现她们家自收了两万元礼金后就立马翻脸。她们家说:我们没缘分,说我害了她家女儿,要我赔偿。最后女方自己去医院将孩子打掉。到现在,她本人也不愿意把礼金还我。我想问:
一、女方是否构成骗婚罪?
二、我想要回礼金,有没有办法要回?
答:1、女方行为不构成“骗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骗婚罪”这个罪名,故女方行为不构成“骗婚罪”。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女方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2、你可以要求女方返还2万元礼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据此,你可以跟她协商要求返还;如果不行,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能否要回礼金?
市民李先生:我和王某同在一个公司工作。王某主动找我聊天,我感觉她人不错,一来二去,我们就好上了。之后,我和王某同居了,没多久王某意外怀孕,于是王某催着我和她结婚。  之后,我家选了一个好日子,带着媒人去她家谈婚嫁的事,并给了她家两万元礼金。而王某家自收了两万元礼金后立马翻脸,说我害了她家女儿,要我赔偿。最后,王某自己去医院将孩子打掉。到现在,她也不愿意把礼金还我。  请问:一、女方是否构成骗婚罪?  二、我想要回礼金,有没有办法要回?
  律师观点:一、女方行为不构成“骗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骗婚罪”这一罪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规定,女方行为不构成您所谓的“骗婚罪”。但是,《刑法》中有诈骗罪的规定,如果女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谈对象、订婚、结婚为由,采取隐瞒自己真实身份,欺骗多名男性,骗取多名男性的财物而逃匿等手段,则该种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情况,你们双方仅是谈对象,女方收受礼金而不愿结婚的话,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您可以要求女方返还2万元礼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据此,你可先行采取协商的方式,要求其返还礼金,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采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二:我和老婆感情不好,我们都想离婚了。在两个月前我老婆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提出离婚,我收到律师事务所的《函》。但是,女方一直没有到法院起诉,现在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律师。
1、我可不可以到法院反起诉?
2、我有一套房子,是我婚前2004年购买,当时用公积金贷款5万,我自己在还款。我是06年结婚的。婚后是我的工资在还贷,2011年还清。离婚时女方有权利分房子吗?
3、小孩是2007年出生的,出生后一直是我及我的父母抚养。女方对小孩除了买点日常生活用品,基本上没有其他支出。家庭的日常开支都是我一人承担。离婚时我可不可以提出要求女方补偿小孩的抚养费?
4、女方有一套门面房,是其父母购买的。目前已转到女方名下,婚后一直出租。租金是不是婚后财产,可不可以?门面房是否属于双方的财产?
5、2011年女方购买一辆小轿车,我出资现金一万,离婚时小轿车是不是平分?
6、几年前我们吵架时,女方把我身上抓伤,当时用手机拍了照片。后来又有几次被抓伤,给女方家长看过伤,女方家长没说什么。离婚时这算不算家庭暴力?
7、我要求儿子归我抚养,法院会支持我的请求吗?
1、你不可以到法院反诉。所谓“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其目的在于通过“反诉”消灭“本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诉是按照“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确立的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案中,对方尚未提起诉讼,你当然不能对女方提起“反诉”。
2、女方无权分割你婚前购买的房子,但你应对女方有所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于2004年购买的房产,如购房合同和产权登记的记载都是你一人,则所有权应当归你。但是,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你的工资和公积金还房款,而这两块都属夫妻共有财产。所以,你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应对女方作出相应经济补偿。
3、你不可以要求女方补偿婚姻存续期间小孩的抚养费。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抚养子女的费用无论是男方或女方支付,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因此,你不能在离婚时要求女方补偿。
4、门面房在你们婚姻存续期内转到女方名下,依法应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但女方父母明确赠予女方一方的除外。该门面房出租所得的租金,归门面房的所有人所有。
5、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轿车应属共有财产,你可以要求平分。
6、女方多次把你抓伤,属于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特点:一是对象的特定性,受害人主要为血缘、家庭关系中的弱者,如妇女、老人、儿童。二是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一般多发生在家里,通常被看作是“不可外扬”的个人隐私。三是发生的经常性。四是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且主观上是故意。女方多次把你抓伤,属于家庭暴力但相对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条:因家庭暴力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你可以要求孩子由你抚养,但法院能否支持,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我的父母离婚了。他们离婚协议内容:母亲放弃一切财产(包括:房子、家电),房产等父亲百老之后由我作儿子的继承。但现在母亲去世了,父亲再婚了。房子经拆迁后分了两套房子。另娶的后妈要我父亲把房子加上她的名字,或者把房子卖掉。我听了非常气愤,分类两套房子,我从来没有住过,一直被那后妈出租,租金都由后妈收取。现在,后妈要卖房或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让我不能容忍。我要父亲赶紧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好让后妈死心,但是父亲一直拖着不办。请问律师:1、我父母离婚的协议中约定房产由我继承,我可不可以诉讼要求父亲将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2、我家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子,后妈有权利出租并收取租金吗?租金有没有我的份额?3、我的后妈有权利卖房或者在房产证加上她的名字?
&答: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作两点答复,供参考:
&第一,你父母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首先,从类型上看,协议是个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且相互结合、彼此一致。你的父母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是各自意思的表示,且达成一致的。其次,从效力上看,该协议是个附条件且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该协议虽合法成立,但其生效尚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到达一定的期限。也就是说,你母亲放弃财产(特指房产)是以儿子继承为前提条件的(换言之,如果你的父亲不同意在百老之后让儿了继承该房产,你的母亲就会不放弃她的房产;如果你的父亲试图改变自己百老之后让儿子继承你母亲房产的承诺,实际上就违背了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侵害了你母亲的合法权益);儿子继承她的房产,须在父亲百老之后(换言之,在你父亲百老之前,你对你母亲房产的继承只是一种期待权,而不是一种现实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在你父亲百老之前,他有对你母亲房产的使用权、所有权,但是他不得侵害你对你母亲房产继承的期待权)。
&第二,鉴于以上分析,对你的提问答复如下:首先,你不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父亲将房产过户到你的名下。理由是:你父亲还健在,你还不具备现实的继承权。其次,按我国现行婚姻法律规定,你的后妈无权出租拆迁后分得的两套房子并收取租金。但是你的父亲作为两套房产的所有权人,他有权出租并收取租金,并且所收租金也没有你的份额。再次,两套房产是你父亲再婚前的个人财产,你的后母无权卖房,也无权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现有两套房产,应该说有一套是你母亲当初为了让你继承而主动放弃的财产,另一套系你父亲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得的个人财产。对于前者,不仅你后妈且你父亲都无权出卖,只能待你父亲百老后由你继承;对于后者,即使你父亲当初承诺百老之后让你继承,但在其生存期间,他仍有权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出处理,包括出租、出卖、在房产证上加上你后妈的名字等等。这是他的权利,别人不得干涉。
日 星期五&&
后母享有房屋的处置权吗?
市民赵小姐:我父母很早就离婚了。他们当时离婚协议是这样约定的:母亲放弃一切财产(包括房子、家电),所有财产等父亲去世后由我一人继承。但现在母亲去世了,父亲再婚了。房子经拆迁后分为两套房子。而这两套房子我从来没有住过,一直被那后妈出租,租金都由后妈收取。现在,后妈要我父亲把房子加上她的名字,或者把房子卖掉。我要父亲赶紧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但是父亲一直拖着不办。请问:一、我父母离婚的协议中约定房产由我继承,我可不可以诉讼要求父亲将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
  &二、我家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子,后妈有权利出租并收取租金吗?租金有没有我的份额?
三、我的后妈有权利卖房或者在房产证加上她的名字?
  律师观点:
  一、针对你父母的离婚协议,我个人认为,你母亲放弃所有财产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是她本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放弃财产的协议生效后的法律后果就是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您父亲一人所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您如果欲行使继承权,则必须等到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你的父亲去世的时候。目前,你并不符合继承的条件。
  至于要求你父亲将房产过户到你的名下的问题,因为目前的房产权属属于你的父亲,要将房产过户到你的名下,则你和你父亲必须协商一致后,以赠与或买卖的方式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你父亲目前拥有的是安置房,安置房的上市交易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即使你父亲的安置房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那么如果你父亲不同意将房产过户到你的名下,你并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将你父亲的房产过户到你的名下。所以,你虽享有继承权,但并不能要求你父亲必须将房产过户到你的名下。
  二、你家拆迁所得两套安置房虽属于你父亲的婚前财产,但是,你后妈与你父亲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你的父亲不反对后妈出租该房,你后妈可以将房出租。至于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属于你父亲与你后妈共同财产,你后妈享有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父亲的房产出租获取的租金,应属于婚后的收益,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对房产的租金还不享有份额。
  三、你后妈是没有权利出卖您父亲婚前的财产,因为你后妈不是房产的所有权人。至于在房产证上加你后妈的名字,也就是意味着你父亲一人房产变更为你父亲与你后妈共同所有,这样做必须经过你父亲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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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当初没到民政部门领结婚证,民间的结婚礼仪都办了,目前有一个孩子,现年4岁。甲因为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了3年,现在甲坐牢回来了。乙不想跟甲过下去了,但甲还是老缠着乙。前段时间甲将乙骗回家中,把门关起来打乙,致使乙身上出现很多伤痕。请问:1、乙该怎样保护自己?2、乙怎么做才不让甲来纠缠?
第一,关于乙如何保护自己,主要应从防止人身侵害的角度来考虑。对于甲的无端暴力行为,乙应当提出警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得保护。如果受到伤害甚至构成轻伤以上结果,乙可以向法院提起刑自诉,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总之,在非法暴力面前,必须理性行事,依法维权,不能怯懦,不能退缩。否则,会助长对方的气焰,使事情越搞越复杂化。
第二,关于乙如何才不让甲来纠缠的问题,主要从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方面来考虑。由于甲乙双方是非法同居关系,故依现行法律,当事人就“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会受理。但是,因非法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子女扶养关系而起诉的,法院将依法处理。本案中,甲之所以会来纠缠乙,主要还是以孩子为借口。首先,从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看,4岁的孩子还是以跟母亲生活为宜,故乙可以请求法院将孩子判归自己,判甲承担孩子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直至18岁。其次,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孩子跟母亲生活,父亲有合法的探望权。
法院会按照子女利益优于权利保障原则和着重调解原则审理探望权纠纷。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来说有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两种,双方可自行约定或请求法院规定。如果甲之探望有害于乙的正常生活或(和)孩子的身心健康,乙也可请求法院中止甲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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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现在怎样分手?
市民陈女士:我和老公当初没到民政部门领结婚证,只是按民间习俗办了婚礼。目前我们有一个4岁的孩子。几年前,老公因为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了3年,现在他坐牢回来了。我不想跟他再过下去了,但他还是老缠着我。前段时间他将我骗回家中,并把门关起来,将我打伤。请问:一、我应该怎样保护自己?二、怎么做才能让他不来纠缠我?
  律师观点:
  一、如果他经常殴打你,则他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暴力维权的方式有:
  1.在他施加暴力的时候及时拨打110报警,110到达现场后,要求警方将他的暴力行为记录在案。
  2.身体遭受的伤害要及时拍照,必要的情况下到医院就医,并保存好就医的资料及照片;
  3.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向所在地的社区反映,由社区出面做协调工作。
  4.向当地妇联反映家庭暴力的情形,以求得妇联的帮助。
  5.如果受伤严重,必要的情况下向公安申请做法医鉴定,如果构成轻伤,可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以追究施暴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由于你们未领取结婚证而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一小孩,你们之间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如果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但是,因非法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而起诉的,法院将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孩归你抚养,他承担抚养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如果小孩归他抚养,则你给付抚养费,并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具体情形可以在诉讼中协商确定。其中,小孩的抚养费是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返还财礼纠纷&
甲方(男)在与乙方(女)办理结婚登记当天就给付乙方聘礼金两万元,在之前,甲方还交给乙方共同生活费四千元。但是,甲、乙双方婚姻仅维持了半天。现请问:1、甲方想索要两万四千元,可以吗?
2、甲、乙双方认识仅18天就登记结婚,现女方索要18天中帮甲方做家务、代办婚事的“小时工报酬”达19830元,合理吗?3、甲想要离婚,如果诉讼到法院,法院开庭时是公开还是不公开开庭?公开开庭时,无关人员能旁听吗?不公开开庭时,哪些人不能旁听?4、甲想聘请律师,律师费需要多少钱?
1、甲方可以向乙方索要两万元彩礼钱,而四千元生活费不可以索要。因为甲与乙虽然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仅维持半天,此种情况下,甲是可以索要彩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甲与乙属于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
另外,甲提出索要四千元生活费的事宜,由于四千元是甲、乙双方为了结婚目的在办理登记前共同日常支出,该费用不属于彩礼的一部分,也不属于其他性质的款(借款等),因此,甲不能索要该款。
2、乙(女方)不可以索要18天中帮甲做家务、代办婚事“小时工报酬”计19830元。因为甲、乙不成立雇佣关系,他们之间只是情侣关系,在他们结婚之前,乙方为操办婚事而花了18天时间忙碌家务、操办婚礼相关事宜,该行为并不成立法律行为,而是属于事实行为,不能按“小时工”性质计算报酬。法律上的小时工(钟点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存在雇用关系的劳动者,受雇于雇主,主要从事零星劳务活动,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劳动报酬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的一种非全日工作制的用工形式。因此,乙方不可以索要“小时工”报酬。
3、甲如果采取诉讼离婚的形式,法院开庭时采取公开或不公开的形式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而定的。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认为本案会涉及到个人隐私,要求不公开审理,法院会不公开开庭审理。
如果是公开开庭,则是允许无关人员旁听,旁听人员不能发言。如果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除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法官、书记员外,其他人都不允许旁听。
4、甲如果聘请律师,那么,律师费是根据诉讼的标的计算,如果离婚的同时涉及财产分割,则根据财产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
(镇江日报
《方圆》继承了房产,就要独自赡养母亲吗?市民高先生:我母亲原先的住房破旧不堪,后经过我的两个哥哥同意,由我拆掉了旧房,重新翻建,翻建房屋的费用都是由我一人出的。而现在这个房面临要拆迁了。请问:1.这座房屋被拆后得到的安置房和补偿款是不是应当归我所有?  2.我如果得到安置房和补偿款,我母亲今后的赡养义务是不是应由我一人承担?
律师观点:
1.你不应当得到安置房及补偿款。因为在原先旧房的基础上进行翻建,并没有改变房屋的产权性质。也就是说,如果原先房屋的产权属于你的父母,则翻建后的产权还是你的父母。你投资翻建,如果不认为是对父母房产的资助,则可以要求归还相关的投资款。相应的,该房被拆迁后得到的安置房不属于你所有,而是属于原先的产权人所有,拆迁补偿款也属于原先的产权人。 如果你与父母之间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你出资翻建旧房,以后该房遇到拆迁,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及安置款均归你所有,则你是可以既得到安置房,也可以得到安置补偿款。
2.赡养义务与得不得财产并无直接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以得到父母的财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人的老年人在物质上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现在,不仅你是父母的子女,你还有两个哥哥,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你们三人都应该对母亲承担赡养的义务,而不是你一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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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协议离婚,小孩归我生活,男方给抚养费。当时协议上还约定:如我再嫁,孩子可给男方。可是快三年了,他从未给过孩子抚养费。之后,男方又逼我更改了协议,男方不再给孩子抚养费,以后小孩和他没关系了。我不懂法,同时怕他找我麻烦,所以这些年没跟他要小孩的抚养费。但现在我想再嫁,把孩子给他,他明确说——不要小孩,也不给抚养费。请问:1、我们的第一份协议是否有效?按照第一份协议,我再嫁,孩子是否有理由归男方?2、男方逼迫我签的第二份协议是不是无效?3、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复:
第一,你们的离婚协议即第一份协议有效。离婚协议属于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离婚协议又有身份的性质,其效力的认定应适用婚姻法而不是合同法。你们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子女抚养问题,包括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即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有具体规定。因此,你们在协议中关于离婚后“小孩随你生活,男方给抚养费;如你再嫁,孩子可给男方”的约定,既是你们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民政部门据此批准你们离婚,也表明了你们的离婚协议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需要说明的是:当你们双方就离婚协议中关于“如你再嫁,孩子可给男方”的约定发生争执时,你不能适用合同法以男方“违约”抗辩,而只能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你们的第二份协议无效。首先,因内容违法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协议中关于“男方不再给孩子抚养费,以后小孩和他没关系”的内容明显违法。其次,因一方“胁迫”而无效。当然,你须提出对方有“胁迫”行为的证据。
第三,你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你可以所抚养的小孩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追索自离婚以来的全部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如果你因再婚,想要求男方扶养小孩,属于“抚养权的变更”。你可以就小孩抚养和扶养费的负担先与男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于哺乳期后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扶养权归属,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扶养能力、扶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其中,对于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扶养权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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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12:(特别注意)甲家的房子是甲和他的父母一起出钱购买的。后来,甲的父母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在离婚的当初,甲的母亲财产方面什么都没要,仅是口头表示:房子留给甲。后来甲的父亲再婚,继母是农村的。目前,父亲已经去世了,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甲家的户口本、房产证上都没有继母的名字。请问:一、甲家的房子所有权是谁的?二、甲的继母有权利分到房产吗?
甲家的房屋所有权是甲的。???首先,甲与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该房,故该房应是甲与其父母的共有财产。其次,甲的母亲在离婚时没有分割房产但口头表示“房子留给甲”,属于赠与行为,也符合“方便生活”和“照顾子女”的原则,故甲的母亲的房产份额应当归甲。再次,甲的父亲再婚,其拥有的房产属于甲父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再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甲在父亲去世后,依法也有权继承父亲的遣产。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甲。
甲的继母有权利分到房产。甲的继母与甲的生父是合法夫妻。甲的父亲死亡后,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为其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在甲的父亲去世后,甲与其继母都有权继承甲父的遗产,其继母所得份额应为遗产的一半。
(镇江日报日
《方圆》:继母享有房屋所有权吗?
市民张先生:我的房子是我和父母一起出钱购买的。后来,我的父母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了。在离婚时,我的母亲什么财产都没要,并口头表示将房子留给我。后来我的父亲再婚。不久前,父亲因病去世了,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请问:一、我家房子所有权是谁的?二、我的继母有权利分到房产吗?
  律师观点:
  一、首先,你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该房,该房产理应属于你和父母共同所有,如果在房产证上约定三个人的份额,则属于按份共有,如果没有约定,则属于共同拥有。
  其次,你母亲与父亲因感情不和离婚时,曾口头表示“房子留给你”,但对于不动产的赠与,属于特殊的赠与,我国对此有特别规定。赠与房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要办理有关的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1)申请书(窗口提供)。(2)原房地产产权证。(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4)赠与书及公证书。(5)契税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由于你母亲是口头表示将房赠与你,并未办理任何手续,所以该赠与不生效。你母亲离婚时放弃房产,拥有房产的份额因放弃而归并于你父亲。最后,你父亲去世后,你父亲拥有的房产份额转为遗产,如果你父亲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你父亲拥有的部分由你和你的继母继承。因此,你父亲去世后,该房产所有权属于你和你继母。
  二、&你父亲去世后,你的继母有权利分到房产。
  因为你的继母与你父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后便成为合法夫妻。你父亲去世,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为其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在你的父亲去世后,你与你继母都有权继承你父的遗产,你继母所得份额应为遗产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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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生活在国外,另一方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内起诉离婚?
答:可以在中国境内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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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外遇,暴打我,请问要怎么起诉?我老公他有5次外遇,我都没有证据,这可以当做分财产的有力帮助吗。他多次打我,我有一张他打我的一次录像光盘。我的名字做的贷款有50多万元,要到明年七月份才到期,他自己有将近二十万元的信用卡,请问我上诉的话要不要背债?现在离婚,我该先做什么?
答:就你所说现答复如下,供参考:一、你老公有外遇、他多次打你,如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你作为“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依上述两种情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可以多分财产。当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你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另外,“录像光盘”在证据种类上属视听资料,法官将结合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综合分析、判断,只有反映真实情况的视听资料,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三、如果你们没有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为分别所有,则以你名义做的贷款和以你老公名义保有的信用卡,应为共同债务和共有财产,法官会支持你们按法律的规定或你们的约定分割,故不必担心会背额外之债。四、鉴于你想要离婚,建议从两个方向考虑:如果双方都愿离婚,依《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你们在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后,可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对方不愿离婚,则你应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确无和好之意,建议你:1.咨询律师。资深的离婚律师能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你提出一些具体建议。2.
收集证据。主要围绕对方有“过错”和进行财产分割收集证据(如对方的收入、制作家庭财产目录清单等),以防止这些证据及证据线索以后难以获得而败诉。3.优先考虑孩子抚养。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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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有关于事实婚姻的问题。希望您能帮我解答一下,先谢谢啦.问题是这样的,我和我的老公认识了两年多,迫于一些压力,我们于去年12月7日结婚的,只在当地摆了酒席,并没有领结婚证,结婚后一个多月我就来深圳打工了,来深圳时就跟他提出了分手,因为没有领证,所以不用上民政局办理,他现在不同意分手,还说我和他之间的离婚要签个协议书的样子,我想咨询一下,我和他的离婚需要签协议书吗,我和他结婚后就没在一起生活,两地分居的,而且他也从未给我过一分家用,尽一个丈夫的责任,我和他之间也没有小孩,想咨询一下,我要怎么样才能和他分开呢,需要签个协议书吗,如果他不肯签协议书的话,这婚是不是就没办法离了,我和他没有感情,一直都是他对我死缠烂打,对我的家人好,迫于家人的压力我才结婚的,所以想咨询一下你,心里很急,希望您能在百忙中出时间看看我的问题,并给予我答复,谢谢您啦!!!
答:首先,你们的情况不构成事实婚姻。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即《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以前,二是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三是同居双方在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就是说,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日施行之后,我国法律对未经结婚登记的所谓“事实婚姻”就一律不予承认。因此,你们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按当地习俗于2010年12月办了“结婚”酒席,显然不是合法婚姻,也不是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只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同居”。其次,你们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们之间既无小孩,他也未给你一分家用,故不存在上述纠纷,故亦无需向法院起诉。至于你们为解除同居关系是否签订协议书,则由你们自己决定,既非必须,也非不可。原则上应依法、依善良风俗,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聚好散。毕竟,捆绑不成夫妻,强扭的瓜不甜。
5、有关于分家的法律条文吗?本人自幼父母离异,弟弟跟着母亲,我跟着父亲,结果父亲离异不久又婚,而且又有了孩子,现在我在我父亲那里就像多余的,我到了结婚的年龄,父亲有两套房产,一套也不让我住,却让我租房子,这个违法吗?我怎么在结婚的时候能够争取。
答: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尚无子女可以分割父母财产的明文规定。当然,如你参加工作较早,且为家庭财产的增值作过贡献的除外(这属于你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你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分割父母的共有财产)。其次,如果你没有对家庭共有财产作过贡献,你父亲虽有两套房产却不给你结婚用房,并不违法。第三,如果你父亲住房比较宽裕,且你结婚又急需用房,建议你跟父亲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或赠或借或租,渡过暂时难关,应该是可以的。
6、第二次起诉离婚还要交多少费用?一套房产?您好,我第一次起诉离婚是请了代理律师(交了律师代理费用)法院里交了起诉费和财产分割费,法院里判了不离。现在第一次判决书下来已经过了六个月了,我们在这六个月期间一直没有见过面,分居也已经过了两年了,也没有和好的可能。我想再次起诉离婚,请问一下我再次起诉的话,还要交律师代理费用吗?法院除了交起诉费外还需要交财产分割费用吗?
&&&&答:你第一次起诉离婚与第二次起诉离婚,是两个独立之诉,都需要按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缴费。需要说明的是:一、律师代理费,是你请了律师才缴;你不请律师,该律师代理费是不需要缴的。故这个费用依你的意志决定。二、诉讼费,是法律规定必须缴的。其中,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三、出于对案件方向不好把握以及省钱考虑,第二次起诉时可将争议财产总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如果法院决定处理这些财产而财产总额实际大于20万元时,会通知你补交诉讼费,这时你也愿意掏这笔钱了。最后,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判决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7、上法院起诉需要做一些什麽准备?我们没有结婚证、有一个四岁的孩子,现在感情破裂,要分开。上法院起诉需要做一些什麽准备?他经常打我,以前还用刀和一些棍棒之类的东西打我,昨天又拿菜刀以及拳脚打我和我的妹妹。我真的是再也不能忍受了。他简直就不是个正常人。希望好心的律师能给于我帮助!谢谢!
答:首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到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并且,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
其次,由于你们没领结婚证,且又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故你们不是合法婚姻,也不是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你不能以离婚起诉,只能以同居关系纠纷起诉,请求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最高院“民事诉讼案由规定”)。
第三,起诉前,你要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是:(1)搜集被告实施暴力的有关证据,提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处理方案。(2)撰写起诉状,要载明原被告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以及联系电话,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3)向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及副本。(4)按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缓减免缴。
(载镇江日报《方圆》:我如何才能解除同居关系?
市民黄女士:我和丈夫没有领取结婚证,目前已经生育一个4岁的孩子。丈夫经常对我施以暴力。还曾用刀和棍棒之类的东西打我,昨天竟然又拿菜刀打我和我妹妹。请问:1.如果我上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受理吗? 2.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律师观点:
1.首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并且,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  其次,由于你们没领结婚证,且又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故你们不是合法婚姻的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起诉时,不能要求离婚,而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你单独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如果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并提出解决小孩抚养、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等事宜,法院是会受理的。
2.你在起诉前需要准备的工作主要是:(1)搜集你丈夫平时对你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据,比如:110报警记录、邻居的证言、居委会的证明等,以证明你丈夫的过错行为。(2)撰写起诉状,诉状上要载明原、被告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电话;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基本信息及住所、联系号码。(3)向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如果被告在户籍地城市外长期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打工地(法律上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诉讼。(4)按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确有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向法院申请缓、减诉讼费。
9、非婚生子女户口已报还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吗?我是日出生,我老公是日出生,我们的儿子日出生,当时我23周岁,我老公21周岁,宝宝比我老公的法定年龄早了3个半月出生,我们在日领取了结婚证,宝宝也已经在3个月前在派出所上好了户口并在当地村委会做好了登记,现在计生办又来催缴社会抚养费,我们还需要缴纳吗?现在计生办带来了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答: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但对缴费数额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主要依据是:一、依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根据你的情况,你老公没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属于未婚先育、早婚早育,已经违法江苏省计生条例,不是说你到村委会登记了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征收标准,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就你的情况来看,“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鉴于你“宝宝比老公的法定年龄早了3个半月出生”这一实际和经济困难,你可以请求计生部门在“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的幅度内从轻处理。但是,计划外生育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你拒绝缴纳,计生办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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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女方父母付首付买房,一直由女方一人支付贷款,婚前共支付房产总额的60%。且购房合同上只有女方一人姓名(尚未取得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如果女方发生意外,这部分婚前财产将如何分配?是理所当然全部归女方父母所有吗?还是男方也可以分配?如何保障女方父母的权益?
答:你所说的情况,属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婚后共同还贷”如何处理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婚前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请求法院判决将该不动产归女方(购房合同买受人)所有,但对男方在婚后共同还贷中的费用支出等,应由产权人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如前所述,该婚前财产不能全部归女方(女方父母)所有,男方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一定补偿,并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
第三,至于“女方父母的权益”如何保障,这里假设两种情况分析:如果是由于离婚而女方取得产权,那么其父母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故不存在需“保障”之说。如果是女方发生意外(死亡)而产权判给女方,则其父母的合法权益只能依继承法的规定通过继承女儿遗产中的应得份额来保障(当然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其父母对女儿遗产形成的贡献给予多分),而不能把已经赠与给女儿的财产再抽回来。这是因为:1.婚前女方父母付首付买房,应视为对女方一方的赠与,其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女儿。2.女方的婚前还贷以及父母的首付共支付房产总额的60%,应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3.
购房合同的签名为女方一方,故女方是该购房合同的买受人。女方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商品房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女方父母先付清首付款,剩余款项女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审查买受人的收入状况及资信后,将所贷款项直接划入开发商的账户。至此,女方的购房付款义务已经全部完成,只是与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补偿男方相应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将房屋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是公平的。4.至于女方出事后的财产继承问题,由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女方财产份额以及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都属于女方遗产,都在继承财产之内。如无特别约定,依法应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共同继承。
(载镇江日报《方圆》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谁?
市民李小姐: 我在与丈夫结婚前,一个人签订了购房合同,由我父母支付了购买新房的首付款。此后,我一直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截至结婚时,我共支付了60%的房款。结婚后,我们夫妻双方继续还贷。请问:1.如果我与丈夫离婚的话,该房屋的产权属于谁?因为购买新房而欠的贷款等外债,由谁承担?2.如果我因发生意外而死亡,那么我的父母出了首付款,对上述的新房有无权利参与分配?我丈夫有无权利分配?
律师观点:
1.根据上述房产情况的表述,你于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你父母支付房屋的首付款,你们结婚后,双方继续还贷。该种情况下的房产权应登记在你的名下。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你属于该房所有权人,在分割该房产时,需要对你丈夫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房产升值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偿。
2.如果你发生意外而去世,则上述房产成为遗产。如果你没有留有遗嘱,则应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应由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而你的法定继承人有父亲、母亲、丈夫,如果你们双方生育小孩,则小孩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你的父母与你丈夫之间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至于你父母在你婚前购房时出首付款行为,属于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行为。你父母继承你的财产不是基于出首付款,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参与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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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借钱做生意失败了,过去的一套房子现在在儿子的名下,请问律事:儿子要承担债务吗?
答:如果父亲做生意的收入用于家庭开支,则其做生意的债务应当用家庭财产清偿,但家庭成员必要的生存条件及生活费用应予保障。当然,好果父亲为逃避债务,将自己原有的房产转移到儿子的名下(即儿子有两套房子),则儿子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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