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期货期货亏损多少会被平仓仓,冻结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正确审理期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确定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并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期货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管辖&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和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第五条 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六条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第七条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三、 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八条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不以真实身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由期货公司承担。&  客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无效合同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第十四条 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五、交易行为责任&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第(三)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依据客户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二十条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有效期限的,应当视为当日有效;没有成交价格的,应当视为按市价交易;没有开平仓方向的,应当视为开仓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二)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市场原因致客户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己有的,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货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公司,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出上述通知的,对客户因继续持仓而造成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七条 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交易所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造成期货公司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期货公司对造成客户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而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已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客户不承担责任,但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客户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  六、透支交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公司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强行平仓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符合强行平仓条件后,应当自行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规则强行平仓发生的费用,由被平仓的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客户追偿。&  期货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八、实物交割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交割仓库未履行货物验收职责或者因保管不善给仓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没有代客户履行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  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有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  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  第四十七条 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  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九、保证合约履行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所代期货公司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追偿。&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公司履行期货合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请求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  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的,客户可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十条 因期货交易所的过错导致信息发布、交易指令处理错误,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直接经济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系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合理的紧急措施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所的合理的紧急措施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侵权行为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下单的,由此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客户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对交易结果不予追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举证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担举证责任。&  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是否相符为标准,指令交易数量可以作为参考。但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举证责任。&  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十二、保全和执行&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  第五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期货公司的其他财产。&  第六十一条 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十三、 其它&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货公司是指经依法批准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经营机构及其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客户是指委托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者。&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期货交易行为或者侵权行为,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规定不明确的,参照本规定处理。由于文章的私密性,请打开微信扫一扫关注后即可看此篇文章
& 期货强行平仓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期货强行平仓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期货公司违反规定强行平仓致客户损失应予赔偿范有孚诉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关&&&&键&&&&词&&&】 &&& 民事 期货强行平仓 客户 期货公司 追加 保证金 通知 合同约定 强行平仓 经济损失 赔偿责任 市场交易风险
【&&裁&判&要&点&&】 &&&&&&&&&&&&&&&&&&&&&&&&&&&&&&&&&&&&&&&&&&&&&&&&&&&&&&&&&&&&&&&&&&&&&&&&&&&&&&&&&&&&&&&&&&&&&&&&&&&&&&&&&&&&&&&&&&&&&&&&&&&&&&&&&&&&&&&&&&&&&&&&&&&&&&&&&&&&&&&&&&&&&&&&&&&&&&&&&&&&&&&&&&&&&
1.客户在接到期货公司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已经及时追加了充足的保证金,亦及时自行平仓。期货公司在此情形下,违反合同的约定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期货交易人应当自行承担期货市场风险中的市场交易风险。期货交易人的损失中同时包括自身判断错误导致的损失以及期货公司过错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的,应当由期货交易人、期货公司分别就此承担责任。&&&&&&&&&&&&&&&&&&&&&&&&&&&&&&&&&& &&&&
【&&基&本&案&情&&】 &&&&&&&&&&&&&&&&&&&&&&&&&&&&&&&&&&&&&&&&&&&&&&&&&&&&&&&&&&&&&&&&&&&&&&&&&&&&&&&&&&&&&&&&&&&&&&&&&&&&&&&&&&&&&&&&&&&&&&&&&&&&&&&&&&&&&&&&&&&&&&&&&&&&&&&&&&&&&&&&&&&&&&&&&&&&&&&&&&&&&&&&&&&&&
&&&&&&&& 范有孚与天津营业部(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及其补充配套协议,约定:范有孚委托天津营业部按照交易指令为其;天津营业部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按照市场情况随时自行通知保证金比例,调整保证金、以天津营业部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调整为准;天津营业部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时对范有孚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但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范有孚发出;范有孚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范有孚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其风险率小于100%时,天津营业部停止接受范有孚下达的开仓指令,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范有孚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范有孚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立即采取减仓措施,否则天津营业部有权在事先不通知范有孚的情况下,对范有孚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范有孚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范有孚在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情况下应自行采取减仓措施以符合天津营业部的保证金要求,尽量避免由天津营业部执行强行平仓措施。范有孚不得以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的时机、价位和数量不佳为由向天津营业部主张权益   在2007年12月24日前,范有孚持有Cu0802合约33手、Cu0803合约369手、Cu0804合约10手。但是在2007年12月24日,范有孚根据天津营业部的通知,自行平仓大豆270手,达到天津营业部要求的保证金水平。天津营业部收市后,通知范有孚追加保证金。范有孚于2007年12月25日存入保证金150万元。同日,天津营业部在集合竞价时对范有孚所持空仓合约412手强行平仓。按照强行平仓价格与当日收盘价格的差价计算,范有孚共计损失6 663 000元。   范有孚以天津营业强行平仓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津营业部赔偿其损失。   天津营业部辩称:其强行平仓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应赔偿范有孚经济损失。  &&&&&&&&&&&&&&&&&&&&&&&&&&&&&&&&&&&&&&&&&&&&&&&&&&
【&&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认定:天津营业部虽然依据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向范有孚发送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但因其未能提供给范有孚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以致造成范有孚强行平仓的损失,对此天津营业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范有孚的实际损失为6 663 000元。范有孚诉请以2007年12月28日的最低价格为据计算损失9 027 085.66元,事实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决:天津营业部赔偿范有孚经济损失的60%,计3 997 800元;驳回范有孚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有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析责失当。已有证据充分证明,2007年12月24日下午,天津营业部经理王建玲分别以口头和书面通知其,因其保证金不足,需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铜合约65手。其当即采取了自行平仓的措施,挂单平仓铜合约65手,天津营业部亦擅自重复为其挂单铜约65手。因市场原因未平出去,其按天津营业部要求自行平仓大豆合约270手,已达到天津营业部要求的保证金水平;一审判决认为其于2007年12月25日存入保证金150万元,与事实不符;天津营业部没有按照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时间,前后如一地通知其追加保证金;一审判决书在损失的计算及责任的分担方面计算有误;此案是由于天津营业部严重违反合同,肆意侵害其追加支付保证金、自行平仓之权利而造成。其按照合同支付保证金并按照合同采取减仓措施,而天津营业部却滥施平仓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天津营业部赔偿其全部经济损。   天津营业部辩称:其强行平仓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由于2007年 12月24日收盘时,范有孚所持仓的铜合约出现涨停板,市场发生变化,使范有孚保证金不足。因其只允许从登记的结算账户中支付保证金,范有孚于25日向其提交单位支票支付保证金被拒绝。因此,范有孚账户损失应由其自己负责。   天津营业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可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期货经纪合同》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对范有孚执行强行平仓完全符合规定,其强行平仓的行为应为合法有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范有孚承担;范有孚的账户损失是因交易方向错误,无法及时追加保证金遭遇的市场风险,并非其未能提供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所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范有孚的诉讼请求。   范有孚辩称:天津营业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上诉请求。天津营业部擅自大幅度提高保证金,不合常规地强行平仓412手铜合约,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天津营业部赔偿范有孚经济损失9 027 085.66元。   天津营业部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书认为其应当在强行平仓前给予客户合理追加保证金的时间,该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二审判决的损失计算有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范有孚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范有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范有孚辩称:二审判决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维持;天津营业部的申诉不符合事实、证据和法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首先,天津营业部擅自大幅度提高保证金的比例缺乏依据,且通知其追加保证金的时间不合理。其次,天津营业部的强平时间不合理且违规,剥夺其自行减仓的权利,该平仓行为不仅超量,平仓顺序也不符合惯例和规定;应当依法对天津营业部惯用的黑箱操作进行彻查。请求驳回申诉,维持二审判决。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天津营业部赔偿范有孚损失5 333 400元;驳回范有孚的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理&由&&】 &&&&&&&&&&&&&&&&&&&&&&&&&&&&&&&&&&&&&&&&&&&&&&&&&&&&&&&&&&&&&&&&&&&&&&&&&&&&&&&&&&&&&&&&&&&&&&&&&&&&&&&&&&&&&&&&&&&&&&&&&&&&&&&&&&&&&&&&&&&&&&&&&&&&&&&&&&&&&&&&&&&&&&&&&&&&&&&&&&&&&&&&&&&&&
&&&&&&&& 1.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依据上述规定可知,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只有满足了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期货公司才有权强行平仓。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导致客户遭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的时间、报价和数量,结合大幅度单日提高保证金比例,可以认定天津营业部不是出于善意的目的,其系在未满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平仓条件的情况下,即强行平仓。故应当认定天津营业部存在过错,其应对范有孚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期货市场的风险包括市场交易风险和市场运行风险,其中市场交易风险由期货交易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对于范有孚的损失,既包括范有孚自身期货交易判断错误导致的亏损,也包括天津营业部过错强行平仓而造成的损失。因而对于范有孚自身判断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而对于天津营业部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天津营业部予以赔偿。在确认天津营业部的过错责任范围时,应当以24日收市后范有孚持仓的事实和结算的数据为基准。也就是说,25日强行平仓后的范有孚账户亏损金额13 066 500元与24日收市后浮动亏损7 733 100元之差的5 333 400元,是天津营业部对范有孚因强行平仓导致的损失,其仅对此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国务院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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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订&&】 &&&&&&&&&&&&&&&&&&&&&&&&&&&&&&&&&&&&&&&&&&&&&&&&&&&&&&&&&&&&&&&&&&&&&&&&&&&&&&&&&&&&&&&&&&&&&&&&&&&&&&&&&&&&&&&&&&&&&&&&&&&&&&&&&&&&&&&&&&&&&&&&&&&&&&&&&&&&&&&&&&&&&&&&&&&&&&&&&&&&&&&&&&&&
1.国务院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日修订,自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九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内容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日修正,自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二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
【&&指&导&&效&力&&】参考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 & & &
姓名电话立即查询&1.直接委托理财关系下合同虽然未约定委托人可以强行平仓,但合同约定委托人可以采取一切措施追索本金,此种情形下委托人强行平仓行为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33号]2.股票市值触及平仓线,配资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强行平仓,或由于市场风险、非因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操作系统技术故障造成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强行平仓,配资方起诉融资方赔偿实际借款本息费用与股票实际平仓市值减扣后不足部分损失的,人民法...&期货交易过程可以概括为建仓、持仓、平仓。大部分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一般都在最后交易日结束之前择机将买入的期货合约卖出,或将卖出的期货合约买回。这种买回已卖出合约,或卖出已买入合约的行为就叫平仓。而强行平仓和平仓是不一样的,强行平仓也叫强制平仓,又称被斩仓/被砍仓/爆仓。依据强行平仓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交易所强行平仓和经纪公司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在现货黄金、期货交易中经常使用。今天要说的就是...&现货原油投资强行平仓是交易中心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的重要制度之一。现货原油投资行平仓??是指当投资者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投资者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强制平掉会员或客户相应的持仓。那么现货原油投资中什么情况下将强制平仓呢?强行平仓的处理方法又是什么呢?接下来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下。现货原油投资出现以下情况将强制平仓:1、投资者现货原油交易风险情况由客...&点击上方“公众号”可以关注哦!在高收益、高风险产品逐渐占据市场的今天,如何在投资时避免潜在的风险呢?如果你正在理财或想理财,那一定要了解一下。理财风险评估走过场亏损吃了哑巴亏去年,某银行的客户经理向王先生推荐一款理财产品。王先生做完理财风险评估后,客户经理说他做的风险评级结果和产品不符,如果要购买需要重新做一次。王先生觉得这是走过场,也没在意,在客户经理的指导下重新进行了风险评估,客户经理让他选什...&在2015年全国的5万余份裁判文书中,涉及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为2894件,占全部诉讼案件约5.8%。从案件纠纷类型看,这些案件几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著作权纠纷1215件,商标权纠纷1185件,专利技术纠纷290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49件,其他占55件。在各类纠纷案件中,侵犯技术秘密在技术纠纷案件中较为典型,利用网络侵犯文学、美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在著作权纠纷中较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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