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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再耍赖可就悲催了,最高法院新规可能让你应支付的利息将超过判决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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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1:制定《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立,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自2012年初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赴多地进行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之后,我们多次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部分法官和律师的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数易其稿。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解释。
问2:《解释》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们在制定这部解释时主要坚持了两项原则。一是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务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虽然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如果利息负担过重,致使债务人放弃偿债的努力,反而不利于及早实现债权。因此,本解释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以求执行措施合理得当。
问3:该解释与之前的有关规定有何不同,有哪些新规定?
答:之前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作较为系统的规定。《解释》全文共七条,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二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是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本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问4:《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什么关系,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问5: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解释》规定,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因为,在多数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案件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问6: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什么以固定利率计算,为什么利率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答:我们在制定本解释期间,恰逢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2013年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后,中国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以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为贷款基础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过渡期。从长远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又不完善,我们认为较为妥当的方法就是使用固定利率。而从国外立法看,有的国家计算判决之债的利息采用的也是固定利率。
本解释采用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
问7:该解释不再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结果会不会比根据之前规定计算的利息少?这样能否体现惩罚性?对债权人的权益是否有影响?
答:之前的规定,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本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有关。实际上,根据本解释的方法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不一定比之前规定的少,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结果反而会高。
首先,在有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处理两者关系,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要么根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要么以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债务利息。而《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独立性,该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债权人最终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债务利息,还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样就比之前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多。而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执行案件中,按照《解释》计算的结果确实没有之前规定的高。但是,《解释》适用的利率标准远高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基本一致,能够体现对被执行人的惩罚,也能够适当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其次,《解释》确定的利率标准,充分考虑了《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在整个执行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之前的规定在制定时,并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威慑机制,执行手段有限,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只能通过提高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形成压力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而制定《解释》时,我们的执行制度和机制已经大大丰富完善,执行措施更有力度,网络查控机制、限制高消费制度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成为执行工作的有力武器。基于这些考虑,我们将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控制在适当范围,着眼于通过各项措施的综合作用,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最后,本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更明确具体,减少了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这本身就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问8: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体如何计算,能否举例说明?
答:好的。我简单举两个例子说明。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上述两个例子可以作为实践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参考。
问9:该解释确定了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为什么规定这样的清偿顺序?
答:本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既指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指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务时的情形。
对于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我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并还原则。《解释》规定的是先本后息原则。这是因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所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
参与分配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也应当根据本解释确定。
特别说明的是,《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根据《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
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问10:在金钱给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案件,这类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答:这部分案件也应当根据本解释一般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特殊问题。对这两个问题,《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本解释规定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
问11:《解释》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变动较大,二者如何衔接?
答:为防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出现混乱,保证现行解释与既往规定有效衔接,根据《解释》的规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并不是全案都适用本解释,《解释》施行时已经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不再根据《解释》重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尚未履行完毕部分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两段计算,即《解释》施行前的这一段根据之前的规定计算,《解释》施行后的这一段依照本解释计算。没交50元法院执行费,他也成了老赖_新浪新闻
  54岁的嘉兴老汉胡某怎么也没想到,因为没交50元法院执行费,他会上老赖黑名单。如果不是他及时补交,银行贷款都受到影响。
  去年4月,胡某随朋友来到诸暨,在城南菜场门口摆小摊卖馒头、小吃。店开了一个多月,生意尚可,但却一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7月初,诸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认为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胡某作了行政处罚:没收生产经营工具,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限期15日内缴纳。胡某没有提出异议和申诉。
  但反复催讨,到2014年12月底,胡某仍没缴纳罚款。诸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诸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诸暨法院裁定,对胡某进行强制执行,并依法由胡某承担50元执行费用。
  胡某缴纳了2000元罚款,但却迟迟不肯缴纳50元的执行费用。案件执行后将近三个月,胡某仍不肯缴这50元,到后来连法官催讨的电话也不接了。
  诸暨法院只能将胡某上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胡某成了人们常说的老赖。法院表示,胡某是他们执行的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小的老赖。
  最近,胡某见股市红火,想去银行贷款入市,不料银行告诉他无法贷款,因他已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胡某前思后想,突然想到了那50元执行费。
  第二天,胡某到诸暨法院交清了50元执行费,他的名字被从黑名单中划掉,可以恢复银行贷款,但还是在信用记录上还是留下了污点,可以查到。
  本报通讯员 杨敏儿 郭荣
  本报驻绍兴站记者 苗丽娜
  (原标题:没交50元法院执行费,他也成了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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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一周时间,遵义市接连发生两起塌楼事故。上世纪70年末至90年代初,为了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各地“大干快上”建造了一批快餐式的房子,由于规范标准体系跟不上建设速度,加上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建筑工程质量很难得到保证,现在到了“还账”的时候了。
当危楼里的68个人毫发无伤,灾难变成了皆大欢喜的英雄赞歌,68个无家可归的人以及那一片废墟成因,似乎变得无足轻重。遗憾的是,遵义过于不幸。灾难本来已经被壮举所掩护,5天之后,又发生了一起无人掩护的居民楼垮塌。
作为党的机构的政法委如何处理同司法机关的关系,乔石论述得非常明了:政法委抓大面上的东西,具体的司法不能干预,这恰好可以用来反照前几天刚被宣判的前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令人称奇的是,从2006年开始,已经有三个中国人获得与股神共进午餐的机会。这次,领导着一家叫天神的娱乐公司的朱晔,不好好把握着祖国文化产业大繁荣大发展的良好机遇,去认认真真为大众制造娱乐精品,不远万里斥巨资与股神吃饭,意欲何为?20分钟后,男子终于被围观群众和前来交警叫醒。
这种现象已经存在了两周,引得不少村民前去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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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同学介绍,长沙河西大学城大三的张旭(化名)通过某分期平台贷款3000元,按照合同,分6期还清,每月还600元。然而,有两个月未能及时还款,张旭被列入网贷信用黑名单。
  10月26日,记者登录一家名为“网贷信用黑名单”的网站,发现其在线公布的逾期黑名单人数已超过94万人,其中绝大部分为90后。令人担忧的是,近半在校大学生不知道逾期的后果。金融搜索平台融360分析师提醒,大数据时代,征信记录打通,“老赖”将无处遁形。
  【故事】
  网贷欠债3万,无力偿还而退学
  本该是准备实习的阶段,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大三学生江华(化名),由于欠下3万元网贷债务无力偿还,已从学校退学,在广州打工。
  他是如何陷入到网贷泥潭当中的呢?“去年五一节刚收假,听说我们美术系要去杭州写生。我想要买美术用品,还要生活费,一定需要很多钱。”江华当时就琢磨着怎么“搞到钱”。经朋友介绍,他接触到了网络上的校园贷。出于“零首付、零利率”的诱惑,第一次他贷了3000元,分12个月还清,每月还325元。
  江华每月从家里得到的生活费是1200元,伙食费、电话费等正常开销一月要花掉近1000元,再加上325元的“月供”,资金立马捉襟见肘。
  无奈之下,江华选择从更多的平台借款,一部分用于以旧还新,一部分用于社交和生活需要。
  从去年5月4日以来,江华累计在佰仟金融、达飞金融等近10家网贷平台贷款3万元,高额的利息和手续费让江华难以为继,违约出现之后,平台的追债电话接连不断,“学校辅导员也知道了,身份证和学生证被平台扣下了,没办法只能退学。”
  【现象】
  90后“老赖”数量急速上涨
  江华和张旭只是网贷失信这个庞大群体里的代表。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记者登录“网贷信用黑名单”网站,其公示的逾期黑名单数量为943537人,而这个数字在8月初才为18000人。
  根据网站公布的结果,逾期黑名单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借款平台、逾期本金等,有的还包含照片,详细程度令人吃惊。
  记者发现披露的黑名单是实时更新的,截至26日18时15分,逾期黑名单数量攀升为个多小时内增加869人。
  另一个细节是,90后占据了绝对数量。首屏10个逾期黑名单中有9个是90后,最小的是1997年的,为某职业学院大二学生,之后再刷新发现10个名单中8个是90后。
  校园网贷,挖的“坑”不少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不少学生喜欢向网贷平台借钱。
  记者留意了几个专门针对大学生分期购物的借贷平台,发现这些平台的借贷门槛都很低,对借款人资质审核很宽松。在某平台上借1000元,只要注册,然后在网上填写自己的身份证、校名、银行卡号、同学以及辅导员的姓名、电话即可;借款5000元以上则要求录一段视频,发一段念自己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的语音,签一份电子版合同,即可轻松搞定。
  另外,“零首付、零利息”也是这些平台的噱头。然而,这些吹嘘的“低息”却经不起推敲,且审核程序、条款明细等方面存在不少漏洞。一业内人士透露,这里面猫腻很多,这些平台会隐瞒或模糊实际资费标准、逾期滞纳金、违约金等,等真正签约借钱或产生了逾期后,借款人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记者了解到,一旦发生逾期,这类网贷平台的违约金都不低,比如“名校贷”会收取逾期未还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趣分期”则要收取贷款金额的1%/天。
  不少网贷平台以低分期利率吸引学生,实际上,部分平台的分期费率比银行分期高许多。以“趣分期”平台的“趣白条”为例,借款3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3个月、6个月对应的年利率分别为24.0%、17.5%、15.4%;“e时贷”发布的许多贷款期限均为1月,贷款金额从百元至千元不等,最高利率达24%。而目前,银行信用卡分期的月利率普遍在0.6%至0.72%之间,实际年化利率为13%至15.6%之间。
  近半大学生
  不知逾期后果
  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研报告》显示,在弥补资金短缺时,有8.77%的大学生会使用贷款获取资金,其中网络贷款几乎占一半。而另一项问卷调查中,有近50%的学生认为逾期不还对未来个人工作和生活造成的影响不严重或不了解。
  26日,记者在河西大学城随机访问了10名大学生,其中有1名同学认为大学生还未进入社会,失信逾期不会有影响;4名同学表示不是很了解;3名表示频繁逾期应该会对将来求职就业产生影响,还有2名同学认为后果会很严重,不仅是对就业,可能对个人的征信状况产生极大负面作用,影响信用卡和贷款申请等。
  平台利益驱动,大学生信用观念欠缺
  对于90后大学生逾期数飙升的原因,融360网贷分析师认为,根据平台调研,很大一部分90后大学生借款人都是借的信用贷,这为违约、逾期提供了前提条件。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叶赛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平台之所以将大学生作为主要客户群体,是因为大学生已经成年,即便本人没有还款能力,也能联系学校和家庭协助还款,总体风险不会很大。“大学生业务做得越多,平台收益就更好,利益驱动是一大因素。”
  除了平台方原因之外,大学生逾期还款有自身原因。湖南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所长何平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90后大学生们普遍信用观念不强,他们对一些新奇的电子产品等有消费欲望,但很多人对违约之后能产生多大影响并不了解,“部分学生还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躲过追债。”
  “老赖”将无处遁形
  央行的个人征信一直是银行业放款的重要依据,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部分P2P平台也要求审核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如果有逾期情况势必会受到影响。
  对于“老赖”(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要用2到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目前,对“老赖”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执行法院可直接通过网络方式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此外,“老赖”还被限制了不得乘坐高铁、飞机,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不能买不动产或者装修房屋等,就连一些相亲网站也会对接个人信用。
  与此同时,基于互联网征信系统的互联网信用也开始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多家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大数据搭建了信用评分体系,一旦金融机构与这些有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合作,就可以获得征信数据,可能即使你在银行体系内信用记录良好,也无法获得在该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需求。
  保持良好信用习惯
  将逾期客户的名单堂而皇之地公布在网上,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对此,叶赛兰律师表示,这要看信息发布平台和网贷平台是怎样的关系。在贷款之前,客户一般和网贷平台签署协议约定,一旦出现违约,平台有权利公布相关的失信信息,就此而言,网贷平台委托第三方公布失信名单的做法并没有违背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问题,“这里可能涉及对贷款人名誉的影响。”叶赛兰表示。
  叶赛兰告诉记者,目前这些失信数据对个人的征信影响不会造成巨大影响,但很多单位和机构在放款和处理业务之前,都要借鉴互联网的征信数据,因此,未来这些数据会带来怎样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大学生保持良好的信用习惯至关重要。
  她建议,大学生们在进行贷款消费之前,一定要加强自我辨别能力,算一下成本是否在承受范围之内;同时,要仔细阅读相应的协议和规则;如果实在是经济紧张不能按时还款,也要及时主动与平台沟通协调处理,避免违约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对自身名誉和征信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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