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焦作市委常委名单2016年5月份之前不享受过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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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2016年度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焦作楼市网
摘要: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焦政〔2016〕1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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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楼市网讯: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焦政〔2016〕1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购房补贴范围和比例
&&&&第一条 购房补贴范围是指个人购买的市城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及商业用房。
&&&&第二条 购房时间认定是指从日至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办结时间为准。契税缴纳时间认定是指从日至日。
&&&&第三条 购房的补贴比例是指:
&&&&(1)农民在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网签且足额缴纳契税后,给予15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农民在市城区购买商业用房的,网签且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契税总额50%的补贴。
&&&&(2)除农民外的其他人员,购买(拆迁安置)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网签且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契税总额50%的补贴。
&&&&(3)对在2016年度卖旧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网签且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契税总额100%的补贴。
&&&&(4)同一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重复购买有退房历史的同一套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2016年度的网签合同去除或增加共有人以及网签合同条款内容变更的可按照相应政策享受补贴。
&&&&(5)在焦作市城区购买、租赁或利用库存商品房开展经营的房屋租赁公司,3年内可享受租赁经营环节产生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房产税总额50%等额资金的补贴。
&&&&第二章 补贴审核发放
&&&&第四条 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购房人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人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人或网签合同中共有人的有效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复印件;
&&&&(6)《2016年度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7)申领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的须出具所属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农民身份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
&&&&(8)申领卖旧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提供房产档案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房屋交易登记簿记录查询证明。购房人可为同一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
&&&&第五条 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与开发企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填写《2016年度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审核。地税部门负责对完税情况审核确认;房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网签办结和真伪等情况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复查,核算补贴金额。
&&&& 对符合条件的,三部门在《2016年度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中予以确认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发放。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市财政部门将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或者以即时开户、现金支付等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房人。
&&&&第六条 在焦作市城区购买、租赁或利用库存商品房开展经营的房屋租赁公司享受补贴,由房屋租赁公司到所在城区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领手续。
&&&&第七条 购房人必须于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领取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购房补贴资金分别由受益的市级和示范区财政负担,购买、租赁或利用库存商品房开展经营的政策补贴由所在城区财政负担。购房补贴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九条 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处理,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十条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商品房,因特殊原因注销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必须首先退还全部购房补贴,否则房管部门一律不得注销。
&&&&第四章 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解放区、山阳区、马村区、中站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第十二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城区个人购房政府补贴实施细则》(焦财办〔2015〕2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2016年度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焦政〔2016〕11号)要求,进一步促进农民进城购房,加快城镇化进程,稳定我市住房消费,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制订了《2016年度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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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区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公告
来源:焦作日报
时间:16-05-10 09:40:54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号)、《焦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焦安居〔2015〕1号)文件的规定,现将2016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具有焦作市市区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外来焦作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
二、受理时间
(一)申报受理时间:日至日。
(二)入户审核确认时间:日至日。
三、申报受理地点
各辖区居民所在的社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四、申报限定事项
(一)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一个家庭只限申报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夫妻之间不得拆分。
(二)申报家庭需确定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
(三)对已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因夫妻离婚、儿女结婚或年满28周岁等情况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租赁满3年,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程序如下:
1.夫妻离婚的住房保障家庭,需再次进行资格认定。离婚商定继续租住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申报、审核、确认,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可以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承租原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按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执行或者退出保障。另一方,离婚满3年可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2.儿女结婚或年满28周岁的住房保障家庭,需再次进行资格认定。继续租住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申报、审核、确认,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可以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承租原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按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执行或者退出保障。儿女在办理完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后,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四)政府及企事业工作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住房情况需认真核实。
(五)申报地点在居民实际居住地社区,市区城镇家庭如与户口不一致的,需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及租赁补贴证明。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焦作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享有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安置性用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含1050元)及以下;
4.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
一是已租赁直管公房、单位公房、以息养租的单位公房(焦煤集团),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二是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2套(处)或者2套(处)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三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写字楼、商铺、门面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四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3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五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未分配入住仍属于拆迁安置过渡期的,拆迁安置面积超过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六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和注销不满3年的;
七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金在5万元以上和注销不满3年的;
八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的(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二)申请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焦作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3.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且工作不满5年的;
3.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4.在焦作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四)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焦作市市区城镇户籍;
2.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3.在焦作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六、申报资料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报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4.本市城中村城镇户籍家庭需另提供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的家庭成员无宅基房证明;
5.收入证明(住房困难家庭无须提供);
6.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新就业职工,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报审批表;
2.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5.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信息;
6.本市城中村城镇户籍家庭需另提供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的家庭成员无宅基房证明;
7.工作单位统一申请的需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8.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报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4.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信息;
5.工作单位统一申请的需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6.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注:焦作市市区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报具体详情可登录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网站住房保障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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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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