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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来源:劳动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各级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违反劳动合同制度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能够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用人单位的就业条件,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十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应当具备八项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社会保险;(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试用期、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事项。
  第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未约定起始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
  劳动合同当事人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等。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自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约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五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日;
  (五)劳动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但约定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岗位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商业秘密进入公开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可以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本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三十日内,办理续订手续,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履行了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应当与同一用人单位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相类似工种的劳动者相同。
  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签订协议,由实际用人单位全部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变更日期。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用人单位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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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发布文号]:宁党发[2000]16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发布单位]:82802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 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宁党发〔2000〕16号2000年4月11日)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区直各部门抓紧做好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地、市、县(区)、乡(镇)也要认真领会精神,积极做好准备,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相继开展机构改革工作。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级党委机构改革的意见》(中编发〔1999〕5号)的要求,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自治区党委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进一步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自治区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党的执政地位在地方的进一步巩固,有利于自治区党委发挥总揽全区工作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着眼于使各部门关系协调、职责明确、机构和人员编制精干,通过改革形成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在自治区党委机构改革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把工作重点放在党的重要工作的督促落实上,注重做好涉及多方面重要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减少与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相重复的具体业务工作。  --坚持依“党规”定职能、按程序办事情的原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调整、界定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使各部门职能配置更趋合理,更能充分发挥整体功能。  --坚持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将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同一项工作,尽量划归一个机构负责;必须由几个相关机构共同承担的任务,也要确定一个机构牵头,分清主次,明确侧重点,使工作紧密衔接而又不重复。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点是理顺职能关系,精简内设机构,科学定编定员,优化干部结构,科学定编定员,优化干部结构,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坚持因地制宜、适应本地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进一步理顺职能关系  按照便于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有效开展工作的要求,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和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进一步理顺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重点解决职能交叉、管理重复的问题,以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进一步理顺与自治区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之间的职能关系,自治区党委不设置与政府部门对口的机构,确需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共同承担的职能,实行合署办公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办法。进一步理顺与下级党委工作部门的职能关系,一些可由下级党委部门管理或下属单位承办的事情,尽可能下放或移交。原则上自治区党委部门机关党委、纪委的办事机构与部门的人事机构合署办公,配备适量人员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事务,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可兼任部门人事机构负责人。 三、调整机构  在保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整体结构的前提下,从理顺职能关系入手,重点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优化干部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本着与党中央主要工作部门设置大体相对应的原则,保留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厅与其合署办公)、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政府研究室、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列入自治区党委机构序列,为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自治区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自治区政府的工作机构。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管理。  老干部局由组织部管理。  台湾工作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由统一战线工作部管理。  经上述调整,自治区党委工作机构9个,部门管理机构3个。具体机构设置见附表。 四、精简编制  自治区党委机关现有行政编制735名(含派驻纪检监察编制),按17%的比例精简,核定行政编制610名。  自治区党委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2-4名,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 五、调整自治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设置  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8号)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设置派驻机构的原则,确定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六、深化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  坚持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方向,加强党的机关后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使后勤服务单位逐步实现自负盈亏。根据改革精神,撤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机构,其行政管理职能交由办公厅(室)承担,服务性的事务转移到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少或生活后勤依托有关单位的部门不另设机关服务中心。 七、组织实施  自治区党委机构改革与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在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要抓紧完成各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和人员定岗工作。人员分流工作,在3年内完成。  附: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设置表 附: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设置表  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办公厅  组织部  宣传部  统一战线工作部  政法委员会  政策研究室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设置工作部门9个。其中,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自治区监察厅合署办公;宣传部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政法委员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自治区党委的工作机构,也是自治区政府的工作机构。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3个: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管理;老干部局由组织部管理;台湾工作办公室(自治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由统一战线工作部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要求,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政府机构改革,要按照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组织结构,实行政企分开,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宁夏地方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改革的原则是:转变职能,政企分开;划分事权,理顺关系;调整结构,精兵简政;规范行为,依法行政。 二、转变政府职能  自治区政府要强化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打破地区、条块分割,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对区属企业改组改制,实行政企分开;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根据上述要求,自治区政府转变职能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政企分开。不再保留工业、商业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政府综合经济部门,行政性公司按照政企分开、公平竞争、自主经营的要求进行改组;政府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所管理的直属企业彻底脱钩,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办企业、管理企业,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切实落实企业自主权;采取派出代表参加企业监事会等方式,加强和完善对自治区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管。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力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同时,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强化对审批行为的监管力度。  (三)合理划分事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应该由市(地)、县(市)行使的权力,要切实下放给地方;合理界定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四)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各部门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监督,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  (五)大力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将政府部门包揽的可由社会自我调节与管理的社会性事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要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使其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六)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合理划分政事范围,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进程,建立机关与后勤服务机构有偿服务的经济核算关系,逐步建立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体系。  (七)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需要自治区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先由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积极配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再承担具体的协调任务,主要履行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三、调整机构  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调整的重点是加强综合经济部门和执法监管部门,精简、撤并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适当调整社会管理部门和政务部门,建立与国务院机构框架大体协调的具有民族自治区特点的政府组织机构。  (一)综合经济部门  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不再保留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其职能划给相关部门。  保留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  (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林业厅改为林业局,为政府直属机构。  粮食局改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农业厅、畜牧局、乡镇企业局,组建农牧厅。  不再保留重工业厅、商务厅;医药总公司、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冶金工业总公司、农业机械化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其行政管理职能划给相关部门。  不再保留煤炭工业厅。  保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通厅、建设厅、水利厅。  (三)执法监管部门  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政府直属机构。  地方税务局由部门管理机构改为政府直属机构。  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政府直属机构。将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划入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保留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自治区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以市(地)、县(市)政府为主。  (四)社会管理部门和政务部门  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厅;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广播电视厅更名为广播电影电视局,为政府直属机构。  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参事室并入办公厅,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新闻出版局与人民出版社实行政事分开,改为政府直属机构,挂版权局牌子。  不再保留人事劳动厅,分别组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不再保留地质矿产厅、土地管理局,组建国土资源厅。  保留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与民族事务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保留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与外事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保留政府办公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文化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统计局。  此外,法制局更名为法制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厅管理;物价局由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保留监狱管理局,由司法厅管理。  保留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自治区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由建设厅代管。  经上述调整,自治区政府设工作部门33个(监察厅与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即: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10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3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具体机构设置见附表。  各部门内设机构要作较大幅度精简。现有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大部分予以撤销,少数确需保留的,一般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管理,自治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由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自治区政府审定。 四、精简编制  自治区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由现有2493名减为1371名,减少1122名,精简45%。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以及监狱管理局机关(不包括公安派出所、监狱和劳教所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由现有770名减为606名,减少164名,精简21.3%。  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配备2-4名,不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精简的要求,实行一次性定编定岗,3年完成人员分流任务。按照“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为:撤并的专业经济部门,其人员随专业经济部门整建制转移到经济实体;充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或需要加强的部门;选派一部分年轻的不在编干部进行定向培训和学历教育;选派部分人员到国有企业担任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 五、组织实施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并相继开展市(地)、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工作。  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机构改革的具体工作。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  办公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经济贸易委员会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国家安全厅  监察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建设厅  交通厅  水利厅  农牧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文化厅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厅  直属机构  地方税务局  环境保护局  广播电影电视局  统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闻出版局  林业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外事办公室  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3个,其中: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10个;监察厅与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宗教局、外事办公室与侨务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3个:法制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厅管理,物价局由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监狱管理局由司法厅管理。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由建设厅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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