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征收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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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这些税收问题你知道吗?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作者:重庆会计网校&日期: 15:54:05 点击数:7181 [字体: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投资行为越来越普遍,与此相关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小编整理了部分相关的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股权转让收入确定有讲究
  南京某公司股东赵先生最近准备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股权是2012年公司成立时赵先生以自己的房产投资入股的,当时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现由于公司亏损,与受让方协商按180万元折价转让,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相关资产比重超过20%,则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近期,秦淮地税局在股权转让核查中发现,某餐饮企业股东将其在企业中的股权金额100万元作价60万元转让给某自然人。对此,核查人员依据相关政策对交易定价进行核查,最终协助企业完成股权转让。
  秦淮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核查,该局发现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达到150万元,高于其转让收入。同时,此次低价转让股权并不符合67号文第十三条中关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规定。核查人员协助纳税人办理了股权转让,并补缴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秦淮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自然人股东在办理股权转让时,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查,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因此发生这类业务的自然人股东应及时对照税法规定或者咨询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发生误解。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期缴纳个税
  近期,江宁地税局接到一个备案。市民张先生于2015年4月以其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的一处252平方米的房屋经评估作价492万元投资入股一家餐饮企业,房屋购进原值为185万元,合理税费为7万元。据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92-185-7)万元×20%=60万元。张先生表示,他很愿意依法纳税,就是一下子拿出这么多资金确实比较困难。为此,他咨询了税务部门,希望可以分期缴纳这些税款。
  税务人员告诉张先生,个人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根据张先生的要求,60万元的税款可以分期缴纳。
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所得需缴纳个税
  老张是某上市公司的“开朝元老”,公司前几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作为自然人股东的他,持有公司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眼看最近股市行情不错,老张想减持手中的限售股,因此到栖霞地税局咨询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自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也就是说,如果老张此次转让的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30万元,转让收入是20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共0.2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30+0.2)万元=169.8万元,应纳税额=169.8万元×20%=33.96万元。
  税务人员提醒:持有限售股时要注意保留原值凭证,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平价转让股权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3月,南京某餐饮公司股东王先生将手中持有公司40%的股权以平价转让给朱先生。王先生认为平价转让没有增值,因此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经核实发现,截止转让前,该餐饮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一直未变为3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200万元,于是告知王先生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王先生公司净资产为500万元,王先生占有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40%=200万元,平价转让价格为出资额300万元×40%=120万元,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因此,若取得股权时不存在合理税费,税务机关按照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王先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0-120)万元×2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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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来源:王桂红&   |
  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所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关键是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概念及确定方法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二)如何确定股权原值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四、纳税申报股权转让所得
  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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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国内的投资热情实际上十分高涨。但是,由于国内股市持续低迷,房地产市场走向不够明朗,而原油、黄金、期货等大宗商品投资风险又过于巨大,导致国内部分资本开始理性地流向优质的实体企业,通过购买企业股权的方式获取分红或者控制公司。对于转让股权的个人而言,我国法律规定个人的股权转让应按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本文仅就此进行展开,从律师的角度重点解读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几个常见问题。
  一、简介
  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是指:转让股权的个人,需要按照股权转让价减去股权成本价以及相关费用后所得的差额向地方税务机关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二、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问:《股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的转让价款低于实际付款会有什么影响?
  答:现实生活中,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平价、折价或低价转让,以此逃避或降低纳税(扣缴)义务等现象依然广泛存在,税务机关对于这种低价、平价或折价转让股权的行为会有所关注,并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依法进行核定,根据核定后的价款差额进行征税。对于不依法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转让方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实际上,税务机关在核定的过程有诸多问题尚未解决。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但这一规定中所称的“净资产”究竟是账面净资产还是经过评估的净资产呢?对这一细节性的问题就没有进行详细的表述。再比如,《通知》要求把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作为工商变更的前置条件,试图以控制股东变更的方式来把控税收。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所以,《通知》中关于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程序的规定目前缺乏法律依据,工商与税务两部门之间的对接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问: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认定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问: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问:出让人不认可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怎么办?
  答:如果纳税人(出让人)不认可税务机关采取的核定方法或核定结果,应当将相关证据提交给税务机关,待认定属实后,再另行核定。也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
  尽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有权进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实际上,税务机关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缺少判断依据,同时由于股权作价的复杂性,税务部门如何妥善地核定转让所得在实践中有一定难度。
  问:必须由股权出让方去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可见,负有纳税义务的出让方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都可以去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问: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能否减免税款?
  答:对于直系亲属间的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税,国务院财税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根据2014年《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该管理办法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如果转让方计税依据低至零,则属于直系亲属间股权无偿转让或赠予的情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直系亲属间股权赠予不需要缴个税,但纳税人也需要注意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规定。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作出了规定: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可见,对于直系亲属间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统筹安排。
  问:养子女受让股权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
  答:属于。根据《收养法》规定,养子与亲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税务机关允许低价转让股权,不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问:以股权对外投资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尽管以股权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交易,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股权对外投资属于股权转让的范畴,应当缴税。例如:王某以其持有的甲公司100% 股权合计作价1 00万元投资到乙公司。假设王某持有甲公司股权的原值为10万元,则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万元-10万元=90万元(不计其他费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万元&20%=18万元。
  问:股权转让时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被投资企业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且占比例大,依法需要评估,于是会产生评估费;通过拍卖形式的股权转让,转让双方可能支付拍卖手续费。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属于可以扣除的范畴。因此,对于上述这些费用可以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问:律师能否为股权转让提供避税方案?
  答: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税收当然也不例外,税务机关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依法行政。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税务机关才能依照执行,进行征税。我们认为,所谓的避税也应当是在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一大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通过前文的论述可以知道,平价或折价转让股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溢价转让股权则要以溢价的差额为基数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这个差额,才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笔者试举一例对合理的税务筹划进行简要说明。
  例: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两股东王某和张某分别持股60%、40%。2016年,张某欲将自己的全部股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假设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共计3000元固定不变)。
  刘某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0000&40%-3000)&20%=519400元。
  假设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6年经营期间,为了公司发展的需要,股东王某和张某陆续为公司补充资金100万元,并将此列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科目。根据我们的一般理解,此种情况下刘某购买张某的股权应纳税额为(0000&40%-3000)&20%=439400元。
  但这种计算方式是错误的,税务机关依然会按519400元对刘某征收税款。
  这是因为,甲公司将100万元的股东出资计入实收资本违反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地税局只能依据具备法律效力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计税。
  刘某若想降低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要求甲公司按照财务制度将超过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并将其部分转增注册资本,以增加财产原值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根据股权转让双方及企业的不同情况,可以做出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多种多样的,如合理利用认缴制提高股权原值、合理利用核定转让价款明确财产份额、合理利用国家政策低价转让以及合理利用代扣制度助力股转谈判地位等等,需要律师深入企业了解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才能作出较为妥善的筹划方案。
  合理的税务筹划能够帮助出让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轻税务负担,但采用违法手段降低税负则不属于税务筹划的范畴,而是属于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还将构成逃税罪受到刑罚的制裁。所以,建议股权转让双方在律师或者税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辅助下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免去不必要的麻烦。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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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各项符合房产税规定的是(  )。A.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B.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C.中国银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D.对投资联营的房产,一律按余值计税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规定不正确的是(  )。A.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C.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D.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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