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时间太长,民政局未婚证明模板查不到信息怎么办,死亡证明怎么开

无户口信息,如何开死亡证明? - 知乎3被浏览505分享邀请回答还没有回答今日律师风向标:
请问在派出所开具死亡多年人的死亡证明由于派出所户籍网络管理形成的晚所以在网上查不到死亡人的信息打不出网上格式的死亡证明故无法开具死亡证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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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在家中死亡的,需要如何办理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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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版主
多年以前,遇到一个本院职工认识的情况,人在家中去世,找了医院的熟人,想在医院开具死亡证明,那次得知,我院医务科当时有明确规定,凡不是在我院死亡的一律不给开具,当时心中就存有疑虑,思考这一规定依据在哪里。后若干年,印象里仿佛见过这方面的规定,这种情况医院是应当出具死亡证明的,时间长了也不记得在哪里见过了。“120”能否给出具?据我所知我们这里的“120”是这么规定的,如果打电话时已经去世的,“120”不受理。否则,只要经过“120”救治过的都可以。前几天,又遇到了这种情况,一位本院职工领着家属来到门诊办咨询,这种情况可否开具死亡证明?当时,有工作人员答复,这种情况需要去找社区和派出所,家属没说什么,就走了。家属走后,我向回答的工作人员问到,这个死亡证明社区和派出所能给开吗?答:不能。那最终由谁来开呢?答:应该是由区级医院给开吧?说的不很肯定,当然也拿不出依据来。这时旁边有人答:这种情况其实很简单,就是打“120”,别说已经怎么样,就说病重需要抢救。这倒是个办法,但一定要这样吗?一定要花这份钱吗?一定要等这个过程结束才可以开始准备后事吗?我是个懒人,刚刚想到写这个帖子之前,只是大概地站内搜索了一下,百度了一下,没有找到特别符合我这个话题的答案,所以拿出来大家讨论一下,究竟这个情况该如何处理,如果有站友能知道相关的制度法规依据的更好。并不是每一个家属都是通情达理的,有病看医生,到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是大家的共识。从医院角度讲,拒绝接诊或者拒绝出具死亡证明要讲出能够让对方信服的理由,就说这死亡证明,如果家属进一步提问,是社区能开还是派出所能开?如果是社区派出所出证明之后再到医院开的话,那为什么一定要到区一级医院开,而不可以是其他医院开?能讲出道理,拿出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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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准中级站友
一、政府网站的办事指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指南死亡人员家属或相关人员办理和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所需资料:1、正常死亡(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领取人身份证;(2)家中或公共场所死亡经“120”抢救后死亡者: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领取人身份证;(3)家中或公共场所未经“120”抢救属于疾病死亡且死因不可疑者: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签收领取人身份证,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材料。2、非正常死亡(1)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领取人身份证。获得材料:1、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单位存根)、第二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籍注销使用)、第三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家属保存)、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不提供)办理费用:无收费标准:无办理地点(地址):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和家中或公共场所死亡经“120”抢救后死亡者:参与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2、家中或公共场所未经“120”抢救属于疾病死亡且死因不可疑者: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政策依据:《**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发[2014]74号办理提示:死亡的相关证明除死亡医学证明外,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开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报告书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二、医院规定……死亡证明出具1、在医院内就诊的死亡者,由经治医师实时填写出具《死亡证》。2、在家中或公共场所,经急诊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者,由出诊医师实时填写《死亡证》。3、在家中或公共场所,出诊医务人员到达前已死亡者,属于疾病死亡且死因不可疑者,由出诊医师根据死者亲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进行推断后实时填写《死亡证》。4、我院出诊医护人员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情形,应立即通知事发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并按非正常死亡情形办理死亡证明。……三、个人经验1.医院参与的,医院开。2.医院未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因不可疑)或者派出所(死因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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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的自由 编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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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医院给家中老人办理过死亡证明,工作后也曾经夜班给患者写过死亡证明。总的原则:事实求是。我爷爷在老家没的,那会正好我大学放假,我亲眼目睹呼吸、循环衰竭去世。。曾经有一段时间的脑萎缩,这个世界性难题,大脑跟不上寿命的节奏,萎缩了很恐怖的,会分不清食物和大便的。。。全靠家属照顾。我爷爷心跳停止后,我通知家中叔父、堂兄弟,同时给姑姑们打电话。。。农村嘛,第三天要去殡仪馆火化的。我们是直接去社区医院开具的手写表格版的死亡证明,死亡地点:家中。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第二死亡原因:肺部感染(或者其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这个死亡证明需要开具至少三份,殡仪馆一份,派出所一份,用来销户,居委会也需要一份,生前有工作单位,单位给出丧葬费的,有些单位也是需要死亡证明的,比如公安系统的员工是需要的、政府、事业单位啥的。。工作后,如果是夜班出现死亡的,在心电图示:直线。应该值班医生立即开具,因为城里人不会把人拉到家中,而是直接去殡仪馆,去殡仪馆就需要开具死亡证明。有电子版和手写纸质版。我都是直接填写电子版的,填写好后打印出来,让家属去住院处盖章。我感觉,没必要区一级医院开具。一级医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就可以开具,那么一级医院里的助理执业医生也是可以独自执业的,那么就可以开具。我没有去搜索法律条文。不当之处,欢迎指出。轻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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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剑凌云 编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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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版内曾有过关于死亡证明的讨论, 国家卫计委的文: 中明确提出: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由此可见:死亡在家中,由居住地所在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证明且开具证明至少有村(居)委会、派出所两份证明,才可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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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医院给家中老人办理过死亡证明,工作后也曾经夜班给患者写过死亡证明。总的原则:事实求是。我爷爷在老家没的,那会正好我大学放假,我亲眼目睹呼吸、循环衰竭去世。。曾经有一段时间的脑萎缩,这个世界性难题,大脑跟不上寿命的节奏,萎缩了很恐怖的,会分不清食物和大便的。。。全靠家属照顾。我爷爷心跳停止后,我通知家中叔父、堂兄弟,同时给姑姑们打电话。。。农村嘛,第三天要去殡仪馆火化的。我们是直接去社区医院开具的手写表格版的死亡证明,死亡地点:家中。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第二死亡原因:肺部感染(或者其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这个死亡证明需要开具至少三份,殡仪馆一份,派出所一份,用来销户,居委会也需要一份,生前有工作单位,单位给出丧葬费的,有些单位也是需要死亡证明的,比如公安系统的员工是需要的、政府、事业单位啥的。。工作后,如果是夜班出现死亡的,在心电图示:直线。应该值班医生立即开具,因为城里人不会把人拉到家中,而是直接去殡仪馆,去殡仪馆就需要开具死亡证明。有电子版和手写纸质版。我都是直接填写电子版的,填写好后打印出来,让家属去住院处盖章。我感觉,没必要区一级医院开具。一级医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就可以开具,那么一级医院里的助理执业医生也是可以独自执业的,那么就可以开具。我没有去搜索法律条文。不当之处,欢迎指出。轻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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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版内曾有过关于死亡证明的讨论, 国家卫计委的文: 中明确提出: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由此可见:死亡在家中,由居住地所在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证明且开具证明至少有村(居)委会、派出所两份证明,才可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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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对。。在家死亡的,起码居委会先开个证明讲明情况,然后再去派出所。不然医生怎么判断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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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eudo-x 对对对。。在家死亡的,起码居委会先开个证明讲明情况,然后再去派出所。不然医生怎么判断死因。。。要派出所介入,主要怕有谋财害命一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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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剑凌云 要派出所介入,主要怕有谋财害命一类的。。。那个保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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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准中级站友
院外死亡的,我们原则上不开死亡证明。因为不能排除他人谋害投毒等情况。所以120出诊发现现场已经死亡的,如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或者无家属在场,我们会报警通知法医进行大体的检查后家属像法医索取死亡证明。其他如疾病终末期死亡的,去社区派出所或者村委会开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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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准中级站友
院外死亡的,我们医院是要求街道办公室开介绍信,然后到所属医院急诊给开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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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版已经说的很明确了……我等就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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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6388 傲版已经说的很明确了……我等就退下了……不用啊,可以说说本院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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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准中级站友
家中死亡的,要去派出所及街道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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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剑凌云 去年版内曾有过关于死亡证明的讨论, 国家卫计委的文: 中明确提出: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由此可见:死亡在家中,由居住地所在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证明且开具证明至少有村(居)委会、派出所两份证明,才可以开具。。。。个人认为文中与讨论相关的应该是这一条“(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傲版引用的是报告环节,是为了人口统计需要的。根据站友们讨论的情况看,和傲版找到的这个卫计委文件看,目前为止没有明确家中死亡的情况,死亡证明签发的责任具体在谁,按照“(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这一点看,负责救治一定是不符合了,那就是后半句“负责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这一描述很模糊,也是无所适从的原因。“(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按照这一条来说,在家中死亡的应该是公安部门来出具死亡证明了,也就是由法医出现场,确定死因,出具死亡证明。那么,首先我不知道法医手中是否有正常死亡的《死亡证》,其次,我也未曾听说过有正常死亡的需要法医出现场的,再次,这种情况从家属角度是否能够接受?再说说到社区街道派出所开证明的事,明摆着就是形式主义,试想社区街道派出所如何证明是不是正常死亡?还不是硬头皮证明,因为否则医疗机构就无法开死亡证明。我们现在许多事情不都是这样吗?比如办理公证需要的若干手续,需要社区街道盖章的,你不认识我我不认识你,只是户口在你这里,你能证明什么?话说回来,别人的事咱不管,就说咱自己家的事,如果碰上较真的家属,拿着社区和派出所的证明来了,要你开死亡证,你给开不?不给开,家属向你要依据,你拿得出吗?你说医院规定的,有说服力吗?家属会信服吗?医院不给开难道让我去饭店开不成?区一级医院给开,市一级的为什么不行?区一级为什么就行?还有谁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不行?我也是没事瞎琢磨,这一大堆文字,练练打字,也是自己给自己出个题目,有站友愿意参与的就参与参与。我这么爱钻牛角尖,是病,得治!大家不要跟我一样的!我真不希望有医疗机构因此发生纠纷或者不愉快,其实我们真的没错,我们咋做都没错,可家属错了吗?许多事想想是不是都这样,我们没错,家属或者患者也没错,可却打得不可开交,不说了,今天有点话多,都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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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的自由 一、政府网站的办事指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指南死亡人员家属或相关人员办理和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所需资料:1、正常死亡(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领取人身份证;(2)家中或公共场所死亡经“120”抢救后死亡者: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领取人身份证;(3)家中或公共场所未经“120”抢救属于疾病死亡且死因不可疑者: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签收领取人身份证,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材料。2、非正常死亡(1)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领取人身份证。获得材料:1、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单位存根)、第二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籍注销使用)、第三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家属保存)、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不提供)办理费用:无收费标准:无办理地点(地址):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和家中或公共场所死亡经“120”抢救后死亡者:参与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2、家中或公共场所未经“120”抢救属于疾病死亡且死因不可疑者: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政策依据:《**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发[2014]74号办理提示:死亡的相关证明除死亡医学证明外,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开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报告书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二、医院规定……死亡证明出具1、在医院内就诊的死亡者,由经治医师实时填写出具《死亡证》。2、在家中或公共场所,经急诊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者,由出诊医师实时填写《死亡证》。3、在家中或公共场所,出诊医务人员到达前已死亡者,属于疾病死亡且死因不可疑者,由出诊医师根据死者亲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进行推断后实时填写《死亡证》。4、我院出诊医护人员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情形,应立即通知事发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并按非正常死亡情形办理死亡证明。……三、个人经验1.医院参与的,医院开。2.医院未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因不可疑)或者派出所(死因可疑)。要的就是这样的东西,可惜并非每个城市都有,是不是应当从更高的层面统一明确一下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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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涮肚 要的就是这样的东西,可惜并非每个城市都有,是不是应当从更高的层面统一明确一下更好!国家层面的,傲版也在前面给出了国家卫计委的文件啊。但是有句话叫“县官不如现管”,结合地方法规,执行起来条理更清晰,更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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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啊!1.判断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医学知识、生活常识、不可疑。所谓正常死亡,就是基于前面3点,基本排除犯罪(想想,有医疗事故罪等,所以说是基本排除);所谓非正常死亡,就是不能满足3点之一,不一定存在犯罪。2.《死亡医学证明书》,能证明什么?只能证明:死了!充其量能证明:器官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的丧失。至于根本原因,如有必要,需查、需尸检、需判!所以:据实,开!3.为何为难呢?大家相互为难了!派出所、居委会、居民之间,平时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了解,就算天亮发现老人圆寂了,大家一碰头,有什么不能开。4.我们是否,不自觉的陷入了:制度依赖症?与大家一起学习胡先生的感言:“天下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就看制度共同体里的自然人的价值取向啦。人心向上向善,就会慎独,面对制度的难免的瑕疵,会自觉地避让和弥补,而不是利用与撕裂。所以,实际上,是好人面前才有好制度,坏人眼里,一切制度都有瑕疵可以利用。制度,不是云彩里落下来规制我们的,每一条每一句更不是单一理解的。制度是我们去约定去解读去修订去遵循的,每个环节,都是多解的,互相抵牾的解都可能是制度的解,就看人心坏了没有,如何取舍了。所谓“防君子不防小人”,说出了制度的本质。所谓“好制度把鬼变成人,坏制度把人变成鬼。”,是本末倒置了,是“离心”的制度依赖症!日,胡晓翔,随园之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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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的自由 国家层面的,傲版也在前面给出了国家卫计委的文件啊。但是有句话叫“县官不如现管”,结合地方法规,执行起来条理更清晰,更有操作性。卫计委那个太宏观,遇到具体问题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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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质控员 晕啊!1.判断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医学知识、生活常识、不可疑。所谓正常死亡,就是基于前面3点,基本排除犯罪(想想,有医疗事故罪等,所以说是基本排除);所谓非正常死亡,就是不能满足3点之一,不一定存在犯罪。2.《死亡医学证明书》,能证明什么?只能证明:死了!充其量能证明:器官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的丧失。至于根本原因,如有必要,需查、需尸检、需判!所以:据实,开!3.为何为难呢?大家相互为难了!派出所、居委会、居民之间,平时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了解,就算天亮发现老人圆寂了,大家一碰头,有什么不能开。4.我们是否,不自觉的陷入了:制度依赖症?与大家一起学习胡先生的感言:“天下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就看制度共同体里的自然人的价值取向啦。人心向上向善,就会慎独,面对制度的难免的瑕疵,会自觉地避让和弥补,而不是利用与撕裂。所以,实际上,是好人面前才有好制度,坏人眼里,一切制度都有瑕疵可以利用。制度,不是云彩里落下来规制我们的,每一条每一句更不是单一理解的。制度是我们去约定去解读去修订去遵循的,每个环节,都是多解的,互相抵牾的解都可能是制度的解,就看人心坏了没有,如何取舍了。所谓“防君子不防小人”,说出了制度的本质。所谓“好制度把鬼变成人,坏制度把人变成鬼。”,是本末倒置了,是“离心”的制度依赖症!日,胡晓翔,随园之缘”试问您遇到这种情况给开吗?为什么能开?为什么不能开?难道不需要理由吗?有些事是道德层面可以约束的,有些事就应该有制度,甚至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不是说这件事)。不涉及原则问题的可以商量商量就办了,正像我同时发出的另外一个帖子一样,明知道患者在为了保险报销而说谎,我们就当作他叙述的是真实的,反正也是以患者“主诉”方式体现的,成人之美,无可厚非。但这件事不同,无制度,无原则一定是存在隐患的,只不过目前尚未有因此形成的大的医患纠纷发生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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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质控员 晕啊!1.判断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医学知识、生活常识、不可疑。所谓正常死亡,就是基于前面3点,基本排除犯罪(想想,有医疗事故罪等,所以说是基本排除);所谓非正常死亡,就是不能满足3点之一,不一定存在犯罪。2.《死亡医学证明书》,能证明什么?只能证明:死了!充其量能证明:器官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的丧失。至于根本原因,如有必要,需查、需尸检、需判!所以:据实,开!3.为何为难呢?大家相互为难了!派出所、居委会、居民之间,平时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了解,就算天亮发现老人圆寂了,大家一碰头,有什么不能开。4.我们是否,不自觉的陷入了:制度依赖症?与大家一起学习胡先生的感言:“天下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就看制度共同体里的自然人的价值取向啦。人心向上向善,就会慎独,面对制度的难免的瑕疵,会自觉地避让和弥补,而不是利用与撕裂。所以,实际上,是好人面前才有好制度,坏人眼里,一切制度都有瑕疵可以利用。制度,不是云彩里落下来规制我们的,每一条每一句更不是单一理解的。制度是我们去约定去解读去修订去遵循的,每个环节,都是多解的,互相抵牾的解都可能是制度的解,就看人心坏了没有,如何取舍了。所谓“防君子不防小人”,说出了制度的本质。所谓“好制度把鬼变成人,坏制度把人变成鬼。”,是本末倒置了,是“离心”的制度依赖症!日,胡晓翔,随园之缘”1.老前辈对《死亡证明》的“威力”认识不足。2.老前辈对胡大师的话有点断章取义了。大师是从法理本源以及人性善恶的高度阐述制度的不完美,呼唤人性的“自觉”向善,大师平时抠字眼抠的比谁都准!前辈切勿误解和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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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呦,年纪大一点,就成老前辈了?武侠里的老前辈,倒是愿意冒充。1.开!离休老干部送走了二十多个,其他老同志,就更多了。类似情况,开了不下十次,十多年了,好好的我。2.没感觉断章取义啊?大师确实是从法理本源以及人性善恶的高度阐述制度的不完美,呼唤人性的“自觉”向善,但其明明白白的指导现实行为:“...就会慎独,(而且)面对制度的难免的瑕疵,会自觉地避让和弥补,而不是利用与撕裂”。没有误解吧?3.已经有了卫计委的,进一步完善与细化具体的规则(是这个要求吧?),(您的目的应该是)重在行为的导引和指南,而不是赖以机械执行;更不是赖以处罚、束缚行为甚或管制吧?在此之前,派出所、居委会、居民之间,平时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了解,然后您,据实开!不行吗?4.大家相互为难了!是指推诿!我语文真的那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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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质控员 哎呦,年纪大一点,就成老前辈了?武侠里的老前辈,倒是愿意冒充。1.开!离休老干部送走了二十多个,其他老同志,就更多了。类似情况,开了不下十次,十多年了,好好的我。2.没感觉断章取义啊?大师确实是从法理本源以及人性善恶的高度阐述制度的不完美,呼唤人性的“自觉”向善,但其明明白白的指导现实行为:“...就会慎独,(而且)面对制度的难免的瑕疵,会自觉地避让和弥补,而不是利用与撕裂”。没有误解吧?3.已经有了卫计委的,进一步完善与细化具体的规则(是这个要求吧?),(您的目的应该是)重在行为的导引和指南,而不是赖以机械执行;更不是赖以处罚、束缚行为甚或管制吧?在此之前,派出所、居委会、居民之间,平时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了解,然后您,据实开!不行吗?4.大家相互为难了!是指推诿!我语文真的那么糟糕?您语文very good ,但是思维太飘逸,跟不上您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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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质控员 哎呦,年纪大一点,就成老前辈了?武侠里的老前辈,倒是愿意冒充。1.开!离休老干部送走了二十多个,其他老同志,就更多了。类似情况,开了不下十次,十多年了,好好的我。2.没感觉断章取义啊?大师确实是从法理本源以及人性善恶的高度阐述制度的不完美,呼唤人性的“自觉”向善,但其明明白白的指导现实行为:“...就会慎独,(而且)面对制度的难免的瑕疵,会自觉地避让和弥补,而不是利用与撕裂”。没有误解吧?3.已经有了卫计委的,进一步完善与细化具体的规则(是这个要求吧?),(您的目的应该是)重在行为的导引和指南,而不是赖以机械执行;更不是赖以处罚、束缚行为甚或管制吧?在此之前,派出所、居委会、居民之间,平时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了解,然后您,据实开!不行吗?4.大家相互为难了!是指推诿!我语文真的那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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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芈月传,学会一词:谬赞!飘逸,是美词,用这:思维飘逸,还加个太!不用调令,那个中心,我主动去。但一想,总比奔逸好。阿Q精神,我还是有的。据实开!先确认死了没有(不要空手去),再看有无可疑,再再看三方能否统一,再再再开证(情况一般,只写死了;情况融洽,酌情考虑,但永远不确认死因:估计、考虑、可能...)。不信有人敢把您吃了!去不了?自然开不了啦!相互理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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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eudo-x 去医院给家中老人办理过死亡证明,工作后也曾经夜班给患者写过死亡证明。总的原则:事实求是。我爷爷在老家没的,那会正好我大学放假,我亲眼目睹呼吸、循环衰竭去世。。曾经有一段时间的脑萎缩,这个世界性难题,大脑跟不上寿命的节奏,萎缩了很恐怖的,会分不清食物和大便的。。。全靠家属照顾。我爷爷心跳停止后,我通知家中叔父、堂兄弟,同时给姑姑们打电话。。。农村嘛,第三天要去殡仪馆火化的。我们是直接去社区医院开具的手写表格版的死亡证明,死亡地点:家中。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第二死亡原因:肺部感染(或者其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这个死亡证明需要开具至少三份,殡仪馆一份,派出所一份,用来销户,居委会也需要一份,生前有工作单位,单位给出丧葬费的,有些单位也是需要死亡证明的,比如公安系统的员工是需要的、政府、事业单位啥的。。工作后,如果是夜班出现死亡的,在心电图示:直线。应该值班医生立即开具,因为城里人不会把人拉到家中,而是直接去殡仪馆,去殡仪馆就需要开具死亡证明。有电子版和手写纸质版。我都是直接填写电子版的,填写好后打印出来,让家属去住院处盖章。我感觉,没必要区一级医院开具。一级医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就可以开具,那么一级医院里的助理执业医生也是可以独自执业的,那么就可以开具。我没有去搜索法律条文。不当之处,欢迎指出。轻喷。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所以没有亲自查看患者就开具死亡证明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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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质控员 哎呦,年纪大一点,就成老前辈了?武侠里的老前辈,倒是愿意冒充。1.开!离休老干部送走了二十多个,其他老同志,就更多了。类似情况,开了不下十次,十多年了,好好的我。2.没感觉断章取义啊?大师确实是从法理本源以及人性善恶的高度阐述制度的不完美,呼唤人性的“自觉”向善,但其明明白白的指导现实行为:“...就会慎独,(而且)面对制度的难免的瑕疵,会自觉地避让和弥补,而不是利用与撕裂”。没有误解吧?3.已经有了卫计委的,进一步完善与细化具体的规则(是这个要求吧?),(您的目的应该是)重在行为的导引和指南,而不是赖以机械执行;更不是赖以处罚、束缚行为甚或管制吧?在此之前,派出所、居委会、居民之间,平时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了解,然后您,据实开!不行吗?4.大家相互为难了!是指推诿!我语文真的那么糟糕?1、正如每年因为小孩玩火导致火灾的情况很多,但并非所有的小孩玩火最后都会导致火灾结果的必然发生。2、对于大师的文章我确实是不能全面领悟,只能认知皮毛。但就此事我想冠以大师所说的“制度依赖症”,恐怕也有些牵强,制度依赖症我理解是过度依赖制度利用制度,而不是不需要制度,不需要规则。有些事有制度参考就可以,有些事却需要明确,如果不够明确,可能会对人们日常行为造成无所适从,那就应当加以明确。我发此贴的本意也是想要防患于未然,不想因此产生不必要的医患纠纷,虽然现在没有发生过,但不代表以后永远不会。3、您也讲到了“据实开”,关键就在这个“实”字,这种情况,无论社区、派出所、医疗机构都无法在短时间内百分百认定这个“实”,而死亡证是一定要开的,怎么办,谁来承担这种认定的责任,难道这不应当有个制度规定来明确一下吗?要通过何种程序,通过哪些部门,提供哪些资料,由何种身份人来办理,最终达成目的,不需要明确一下吗?4、我赞同您积极帮助家属的做法,但如果您感觉有些犹豫,想要回绝,您认为有什么不妥吗?如果社区说先要去派出所,派出所说先要去社区,或者他们又说先要找医疗机构,这样会有不妥吗?这种推诿理论上的可能性有没有?作为失去亲人的家属跑来跑去的心情会如何?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不是因为我们的制度不够完善明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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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质控员 看芈月传,学会一词:谬赞!飘逸,是美词,用这:思维飘逸,还加个太!不用调令,那个中心,我主动去。但一想,总比奔逸好。阿Q精神,我还是有的。据实开!先确认死了没有(不要空手去),再看有无可疑,再再看三方能否统一,再再再开证(情况一般,只写死了;情况融洽,酌情考虑,但永远不确认死因:估计、考虑、可能...)。不信有人敢把您吃了!去不了?自然开不了啦!相互理解嘛。冒昧问一句,您前面帖子中提到的,送走的二十多离休干部和十多位老人都是您亲自或指派人现场确认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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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taijie 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所以没有亲自查看患者就开具死亡证明是不合适的。按照这个说法,即使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见到社区街道派出所的证明也应当到现场看一看才行的了,但这种情况下通常家属会第一时间已经送殡仪馆了,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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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涮肚 按照这个说法,即使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见到社区街道派出所的证明也应当到现场看一看才行的了,但这种情况下通常家属会第一时间已经送殡仪馆了,无法实现。执业医师法适用于执业医师,只要是执业医师能证明患者死了即可,至于派出所不是医师,不适用于本法律,但是也要亲自看到患者死亡才可以开具证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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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医院的做法是:在医院死亡才可以开具死亡证明。在家里死亡的,要在居委会开死亡证明。包括放弃治疗回家的,也在居委会开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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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涮肚 冒昧问一句,您前面帖子中提到的,送走的二十多离休干部和十多位老人都是您亲自或指派人现场确认过的吗?书记,我想哭!您若再问,我就真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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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剑凌云 编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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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涮肚 按照这个说法,即使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见到社区街道派出所的证明也应当到现场看一看才行的了,但这种情况下通常家属会第一时间已经送殡仪馆了,无法实现。我们这里的风俗是在家三天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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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是这个意思: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 (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 (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是这个意思: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这个“和”,应该是“和(或)的意思,对否?但和前面的定义矛盾: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一)自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能否这样理解:个别特殊情况,是不能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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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一、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序号数据项名称正常死亡信息(卫生计生部门提供)非正常死亡信息(公安部门提供)死亡销户信息(公安部门提供)火化信息(民政部门提供)1行政区划代码****2省、市、县名称****3《死亡证》编号*-**4法医鉴定书编号-*--5死者姓名****6性别****7民族****8国家或地区****9年龄****10身份证件类型****11身份证件号码****12常住地址****13户籍地址***-14出生日期****15死亡日期****16死亡地点***-17死亡原因***-18意外死亡情况描述-*--19家属姓名****20联系电话****21家属住址或单位****22医师签名*---23医疗卫生机构名称*---24民警签名*-*-25派出所名称*-*-26法医签名-*--27法医鉴定单位名称-*--28殡仪馆名称---*注:①“*”表示需提供的数据项,“-”表示无需提供的数据项;②行政区划代码及省、市、县名称指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所、法医鉴定单位、殡仪馆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县级市)名称及行政区划代码。 在数据交换时,公安部门无需提供死亡证编号!因为:没有死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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