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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局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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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局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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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人社发〔2012〕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局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 & 为进一步理顺职能,明确责任,促进工作,根据《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监政办发〔2010〕35号)及《关于调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的批复》(监编〔2011〕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局机关各科室主要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办公室
& &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查研究,协调编制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信息化建设;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事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领导讲话和文件的起草及重大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信息、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综合治理、文明单位创建、政务值班、后勤保障及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协调维稳和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承办本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学习教育培训等人事工作;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定、晋升的申报工作;承办局系统干部的培训、考察、选拨、调配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局机关公务员、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局系统公务用车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务与党建工作。负责局系统计划生育、老干、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
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清理、登记、使用和管理;负责局系统经营性资产的出租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局系统资产购置、改造、处置审批和政府集中采购手续;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楼所有物业管理,以及局系统办公区、生活区水、电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安全保卫工作;协调组织局系统招商引资工作。
二、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 & 负责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参与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统计报表审核与监管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各项基金与财务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年度责任制结帐资金分配;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负责局系统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财务收支管理与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调解仲裁科
& &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负责局系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清理、备案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拟定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负责全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监管;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拟定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建立全县劳动人事调解仲裁体系,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全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四、公务员管理科
& &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调任转任、职位聘任等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负责行政机关、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县政府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方案和政府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的考察工作,并办理任免手续;主管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按规定承办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务工作;完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承担县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的申报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标准,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承办公务员对外交流与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公务员的行政奖励表彰、惩戒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及省级荣誉制度,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办法,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和协调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指导和协调县直部门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审核上报上级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公务员惩戒政策。综合管理全县机关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教育培训科
& & 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年检工作;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和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与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评估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试、发证和信息建设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管理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负责、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县直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县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县事业单位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 履行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能,统筹开展各项人才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人才资源开发、配置与管理工作。拟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规则,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拟定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监工作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内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负责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实施全县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确认、评审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申报工作;承担全县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八、劳动关系与流动调配科
& & 拟订全县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障政策;拟订全县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县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承担县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落实人员调配政策,负责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工作,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和服务并负责派遣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与资源的统计;拟订并组织实施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计划选招、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原服务单位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安置工作;负责全县人才资源统计和人员工资年报统计工作,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九、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 & 拟订全县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全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全县特殊群体就业援助实施办法;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并组织实施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拟订全县失业保险规划及其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者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综合管理进城务工农民及外来劳动力;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县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工资福利科
& &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和待遇调整工作,承担全县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科
& & 负责对外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各科室或局属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和管理。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工作人员劳动纪律、工作作风、服务效率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查服务窗口单位执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协调搞好“一站式”服务;负责处理人社分中心的群众投诉举报事件。
十二、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机构级别为副科级,挂“监利县人民政府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 & 负责县直和省、市在监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拟定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调督办全县企业军转干部政策落实和维稳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科
&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办理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审批。负责对参保对象退休待遇及其死亡后遗属待遇进行复核;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按相关政策拟订参保对象死亡后遗属待遇和给付标准;办理全县因病、非因工伤残职工提前退休审核申报手续;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初审、认定、申报工作。拟定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四、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 & 负责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年审;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做好参保单位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及工伤、生育待遇审核工作;承担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基层管理科
& &主要负责对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社服务所)的管理。拟定乡镇人社服务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并指导各乡镇人社服务所开展工作;负责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聘用备案管理工作;协调乡镇人社服务所与局属各单位的关系。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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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简报第十期
监利县安监局按照县&两项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行动,周密部署,努力创建&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机关,一个多月来,组织机关干部集中学习讨论四次,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其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围绕&对下使劲、对上疏通、对内理顺、对外提升&的要求,采取集中辅导与个人学习等多种形式,利用每周一工作例会,由各业务科室轮流主持专题讲座,主要是开展&三学&,即学习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学习安全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全面提升监管队伍的理论水平及监管能力,树立安全监管队伍新形象。&&&&& 二是加强团结,不断提高集体战斗力。该局广泛开展上级与下级、党员与职工之间的交心谈心,坦诚相对,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同志之间做到&三不&:即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有损集体形象的事、不拉帮结派,以大局为重,增强全局观念,增强集体荣誉感,形成全局人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局面,全面提高集体战斗力。三是克服不良倾向,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全局开展检查与自我检查、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克服作风不实、埋怨情绪大、主动性不强、畏责心态重等不良倾向,倡导积极主动、敢抓敢管、团结互助的工作作风,全面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四是摆正三个位置,认真履行职责。要求全体安监干部倾全力管好自己该管的事、不缺位,充分发挥其安全监管部门的积极性,不越位,切实履行法定安全监管职责,不错位,对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每两月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五是遵章守纪,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做到&五不准&:即不准讲排场、比阔气;不准接受超标准的接待;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不准违反财经纪律;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和向基层报销个人费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维护安监队伍的执法形象。六是切实转变作风,树立监管队伍良好形象。大力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倡导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坚持做到工作时间一半在基层,对基层反映问题必须三天内答复,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必须按要求完成,不得推诿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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