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退伍军人协会不能在地方协会任职和歉职规定

军人之于国家的全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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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之于国家的全部意义
分享到: 2001年,我到美国国防大学讲学,那几年间,凡是赴美访问的中国军事代表团,几乎无人不厌恶五角大楼(美国国防部)中国处处长,那是一个典型的小人。不管你提什么要求,他都趾高气扬地推诿。后来,我们看见了他的另一副嘴脸。  那次讲学,美方反映不错,临时增加了一项议程:美国国防部部长助理史密斯会见我。这个议程最初报计划时没有,通知到我时已来不及向国内请示了,与我同去的外事处的同志问我怎么办,见还是不见?我说不就见个面嘛,见,有责任我来承担。  在与史密斯见面的过程中,令人讨厌的那个中国处处长,趾高气扬的嘴脸一下子变成了满脸的奴才相。我们到五角大楼后,在部长助理办公室外间接待室等待,平时牛哄哄的他见到我们客气得不行,照顾得细致周到,然后蹑手蹑脚走到办公室门前轻轻拉开一条缝,伸头悄悄看一眼又迅速关上,连第二眼都不敢看,退回来告诉我们“部长助理还在打电话”,一副生怕惊扰主人的诚惶诚恐样子。那种谨小慎微与平日里的耀武扬威,简直判若两人。  会见时,我与史密斯坐主沙发,他来回一路小跑搬来两把椅子,腰板挺直地坐在我们面前,两手平放在膝盖上一动不动,像个随时听候召唤的听差。史密斯与我开始谈话后,他又不知从哪里摸出个本子,开始一笔一画地认真记录,从始至终满脸虔诚和谦恭。  这个人,按照中国话说就是典型的“两面人”和“马屁精”。上司在与不在,完全两个姿态、两副嘴脸。美军就没有小人吗?一样有。但后来他没有被提拔。2003年,我陪同时任国防大学校长裴怀亮到美国访问,再去五角大楼时发现中国处长换人了,那个小人已经退役了。所以说,任何国家的军队中都有此类小人,关键看你有没有一个机制,能够防止这样的小人得势。  例如,美军《军人手册》所规定的美军礼节禁忌:不要当面赞颂领导,“当面直接赞颂长官或者上级是庸俗的,无论你对上级多么钦佩,当面赞颂都有阿谀奉承嫌疑,容易引起误解”。《军人手册》规定,如果你对上级非常佩服,非常尊重,请用以下三种方式表达:第一,对上司施以标准军礼。第二,认真执行上级指示。第三,尽职尽责,提高本单位战斗力。这不是规矩吗?规矩绝不仅仅是不许请客喝酒,不许拉帮结伙。美军把不许当面赞颂领导也立为规矩,就是为了防止阿谀奉承的小人得势。  美军中央司令部前司令施瓦茨科普夫,在海湾战争中战绩不俗,很多人预测他将会出任陆军参谋长一职,但海湾战争一结束他就退休了,为什么?  1997年我在美国国防大学学习,参谋长联席会议前主席科林·鲍威尔到国防大学演说,送给我一本他的新著《我的美国之旅》,就是这本书披露了施瓦茨科普夫没有得到提升的原因。因为当时的美国国防部长切尼讨厌他,认为他人品有问题。  书中描述:在飞往沙特首都历时15小时的航班上,乘客们排队上洗手间,切尼看见一位少校替施瓦茨科普夫排队,快到时喊一声“将军!”施瓦茨科普夫才慢慢腾腾地站起来,插到前面进洗手间。同一架飞机上的另一件事也被切尼看到了:一名上校双膝跪在机舱内的地板上,用手把施瓦茨科普夫的制服整理平整。  就因为这两件事,切尼认为他人品不行,不能出任陆军参谋长。我们可能觉得上洗手间找人排队和让人代为整理军装这类事不足挂齿,但他们觉得这是涉及个人品质的事情。所以说,任何军队都有朝腐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尤其是位高权重的高级军官,但如何用规矩把这些人管住,是从严治军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1995年,时任美国海军作战部长迈克尔·布尔达上将胸前佩戴了两枚“V”字形战斗铜质勋带徽章,新闻舆论对他是否有权佩戴这两枚军功章提出质疑。美国海军条令规定,该徽章只授予直接参战并荣立战功的军人,且佩戴权利必须在荣誉证书中明确说明。  布尔达参加过越战、海湾战争,但荣誉证书中没有关于佩戴这个徽章的字句。他后来摘下了徽章,但人们仍然不依不饶,认为他除了私戴徽章,肯定还有别的事,开始深挖他在海军服役时的其他问题。1996年5月16日,布尔达上将自杀身亡,留下遗书:我违反了美国军官的荣誉准则,为了海军的荣誉,我今天选择死亡。  美国军官荣誉准则规定:第一,我们决不说谎。第二,我们决不欺骗。第三,我们决不偷窃。第四,也决不允许我们当中任何人这样做。当初我在西点军校看到这几条准则时,觉得标准太低了,不欺骗、不说谎、不偷窃就算“荣誉准则”了吗?军人的荣誉应该是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啊!后来通过一个个事例才慢慢明白:军人荣誉并非开门就是高山大海,而是需要像这样日积月累、集腋成裘的。美军的军官荣誉准则,就是从最基础的决不说谎、决不欺骗、决不偷窃这些基点开始的。违反了这些基点,就被军队所不容、就被军人所不齿。所以,布尔达最终选择以死亡的方式来挽回荣誉。  另一例是担任过驻韩美军第八集团军司令官的小约瑟夫·菲尔中将。他接受了一位韩国公民赠送的一支价值1500美元的镀金钢笔、一个价值2000美元真皮公文包,菲尔的家人还接受了3000美元现金,这些都没有按规定上报。菲尔中将解释说,送礼者是多年好友,接受这些礼物是为了两国关系,应该合法。调查人员对他的解释不予认可。  后来菲尔中将上交了收受的金笔和公文包,并以支票形式退还家人收受的3000美元。菲尔于2012年8月退休,军衔由陆军中将降为陆军少将。从中可以看出,美军通过严格的规矩,对各级军官出错做出防范。  不仅高级军官被规矩严格约束,美国总统也是如此。2013年5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与土耳其总理埃尔多安在白宫玫瑰花园举行联合记者会,恰逢下雨,奥巴马要身旁的海军陆战队士兵为他和宾客打伞,此举遭到舆论的强烈批评。  因为美军《海军陆战队手册》规定,男性士兵在穿制服时不能带伞和打伞,还规定:未获得海军陆战队司令的批准,任何官员不能向海军陆战队队员发出与手册条款相冲突的指令。总统也不能例外。奥巴马最后被迫承认自己违规,不得不向海军陆战队道歉。连总统都不能赦免,这就是规矩的力量。  1997年,我和一个同事在美国国防大学学习,每天晚上美国人用面包车送我们去包林空军基地吃饭。有天晚上下雨,基地里的美军在雨中列队行进。美军《军人手册》规定,军人在自然现象面前不能表现恐惧。美军条令还规定,军人可以穿雨衣,但不能打伞。因为打伞会影响手持武器,影响向长官敬礼。美军的这些规定,令人印象深刻。  其实,这类规矩中国自古就有。汉文帝时,匈奴时时袭击北方边塞的百姓,文帝派了几位将军驻扎在边境以备匈奴。其中有位将军周亚夫,驻扎在细柳。一天,文帝到各军中去劳军。到前几位将军军寨中,一切顺利。快到周亚夫的军门时,提前派了先驱通告。不料,军士竟以周亚夫令“军中闻将军令、不闻天子之诏”为由不奉诏。待文帝到寨前,仍不开门。最后,文帝派使节正式通报,方开门迎入,而后军士又以周亚夫的军法为由,要求皇帝下马步行。等到见面,周亚夫称身被甲胄不便行君臣之礼,遂行军礼。  再回过头来看美军怎么通过各种规矩养护和培育军人血性的。  美军的住房和用车  我在美国国防大学学习期间,发现他们没有营房部门。校长、院长入住官邸,都是随任职命令搬入,随卸任命令搬出,“铁打的官邸流水的官”。其他军官住房也是自己的事情,可以住国防大学的军官宿舍,但要交钱,还不便宜。很多军官都嫌贵,在附近租住房屋。军人的住房津贴都在工资里了,不需统一建房和统一分房,想拿房子搞腐败也搞不成。  另外,他们也没有车管部门。美国国防大学全校就7辆车,1辆卡车拉设备,4辆面包车应付公务接待,2辆轿车,其中校长用1辆,信息资源管理学院院长用1辆,这辆车还是该学院合并到国防大学时从五角大楼带来的。国家战争学院院长、武装力量工业学院院长两位二星将军,都没有配专车。  美军的“军车”也与我们的军车完全不同。我们挂军牌的车辆就叫军车,他们的“军车”基本都是军事用途的迷彩车辆,平时通过城镇时需先与市政部门联系,指定时间、路线通过。给少数高级军官配的车,牌子上有一个大大的“G”(Government第一个字母),即我们说的公务车,他们叫“政府车”。  这类车有严格的使用规定。美国国防大学校长的司机就跟我们说过,他每天行车只有一条固定路线:把校长接来上班,下班再送回去,然后把车开回国防大学。晚上如有计划的公务应酬可以去,但除此之外你想路上绕个弯或去办点私事,那就对不起了,这些私事你得回家开自己的车去。因为规矩使然,校长这位三星将军也觉得配车用起来很不方便,经常下班后把棒球帽往头上一扣,潇洒地开自己的车走了。  美军的预算制度  我们在美国国防大学学习,美方已作了预算:来时宴请一次,走时宴请一次,中间要请客吃饭则没有预算,只能AA制。  我们到昆特克尔的陆战队大学参观,时任研究中心主任克罗夫上校很热情,招待我们在军官俱乐部品尝鹿肉。那片丘陵山地梅花鹿非常多,经常有鹿被汽车撞死。我还真以为对方请客,见他们一桌坐了将近10个人,心想美军陪同吃饭的人也不少啊。哪想吃到最后,坐主人位置的格罗夫掏出个计算器,“叭叭叭”算了一下,然后宣布“每人11.5美元”。我赶紧问同事:“带钱没有?”他说带了,我们立即各自把钱掏出来数好,跟他们一样放在桌上。  在此过程中,陪同的美军军官们没有表现出一丁点儿不自然,反倒是我们颇觉不好意思。这就是美式请客,因为没有列入预算。全世界军费开支最大的这支军队,请人吃饭没有钱。  当时是1997年,美军的标准化供应——即固定划拨的经费已经占到全部军费的97%以上,机动经费只有2%多一点。钱管得很死,没有多大机动空间。回国后我们了解到,当时我军标准化供应的固定划拨军费还不到60%,这意味着有将近40%多的经费是机动经费,再后来又了解到:我们一个大军区三分之二的经费来自固定划拨,剩下的三分之一完全靠自己协调,这里潜藏着腐败滋生的重大隐患。  这几年,军队查处的一些腐败问题都是怎么发生的?一个又一个高级领导干部倒下,他们是如何变质的?当车子、房子、票子、位子、土地资产等问题对我们这支军队产生严重干扰时,还有多少精力去养育军人的血性和灵魂?  2008年左右,国防大学曾做过一个调查,了解部队主官主要精力分布。调查发现,消耗部队主官精力最多的是“协调”——协调上下关系、左右关系、军地关系等;其次是“安全”,即保安全、保稳定、不出事;再次是“管理”,保证部队日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然后才是“训练”;最后一位是“作战”。  由此可知,这些问题才是我们这支军队长期存在的顽症。现在大家都在讲军事变革,对我军来说,检验军事变革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要通过变革,把各级主官的主要精力集中到训练与作战上去。  美军的军产管理  我们在美国国防大学学习结束时,走前结算单身军官宿舍的房费,发现整个国防大学连开发票的地方都没有。他们专门派一辆面包车,40分钟车程,把我们拉到迈耶尔堡(华盛顿军区所在地)结账。我很奇怪也不满意,问:“为什么非到这里结账?在国防大学结账不行吗?”管财务的文职老太太一头白发,告诉我说:国防大学所在的麦克奈尔堡,地皮、房屋都是华盛顿军区管辖的军产,国防大学没有权力进行任何财务结算。  我这才明白:原来华盛顿军区并不担负卫戍首都或防卫周边的任务,它只是管理华盛顿地区美军的全部军产。千万不要小看这一职责,军产归华盛顿军区管辖的军事单位,从五角大楼到各个军事机关和基地,想通过炒作地皮、出租房屋、开宾馆、开饭店、开商店赚钱赢利,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房屋地产等固定资产与你完全无关,你没有任何资格、也不具备任何法人权力能够卖地、租屋。  2006年8月,我参加中美首次联合军事演习,乘坐北海舰队的军舰靠泊夏威夷,停在珍珠港内。珍珠港港湾巨大,非常漂亮,唯有水上飞机码头锈迹斑斑、破烂不堪,因为水上飞机已经被美军废弃了。即便如此,其太平洋舰队也无权使用码头搞联合开发或军民共建,只能荒废在那里。也就是说,即使这块区域已经不能用于军事用途了,仍然是不可变更的军产。  美军绝不仅仅是武器装备先进和信息化程度高,它设立并严格遵守的这些制度更值得我们注意并学习。他们通过对人、财、物管理权限的周密设计,堵塞漏洞,实现制衡。我觉得,不是美国人不知道腐败、不想去腐败,是制度漏洞被堵得很死,腐败空间很小,难找机会,难寻手段。没有或很少有其他领域可以分心的军人们,只有安心本职,研究训练与作战。  美军的用人制度  一是岗位轮换。美军的岗位轮换非常普遍,在一个岗位任职,两年三年就轮换,顶多四年。1997年,我在美国国防大学学习,2001年又去讲学,仅仅间隔两年多时间,机关人员和教员几乎换光。除去几位资深的文职人员,其他人都不认识了。  他们有一个理论:如果一件事情熟悉到人闭着眼睛都能去干,人剩下的就全是惰性、没有创造力了。越对事情不太了解、不很熟悉,工作就越小心戒惧,在这种状态下反而成效更高、更富创造性。在一个岗位一干就是数年甚至小半辈子,在美军看来简直不可想象,制度上也不允许。  一次,国防大学防务学院组织外军学员去上海参观见学,上海警备区认真准备,接待周到,外军学员十分感激,特别是上海警备区的外事处长十分干练,协调能力很强,给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告别晚宴上,有一位外军军官问这个处长:“你在这里干多少年了?”处长回答:“30年。”周围“轰”的一声,外军军官不由自主地惊呼起来。  一个军官可以在一个单位干30年,这对他们来说难以想象。对我们来说这算什么?我们有的同志在一个单位一干数十年,从列兵干到军长甚至大区级领导的不乏先例,外军则绝无可能。  美国军官告诉我们,他们军旅生涯的关键词就是“move”(调动)。通过不断的“move”,实现人员的普遍轮换,不但能保持军人的职业新鲜感,保持军人的活力和创造力,还能有效防止惰性和腐败,防止一个军官在一个单位长期经营,上下级之间产生人身依附关系。  他们为什么很难出现所谓“塌方式腐败”,军官定期轮换机制发挥了关键作用,这正应了中国的那句老话“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所以说,军官任用轮换制度,是一项防止腐败、保持军人血性的有效机制。  二是军官的晋升。1997年,我在美国学习的时候到五角大楼参观,陆军部曾提供过这样一个范例:当年要提升1978年西点军校毕业生,由陆军中校提升陆军上校,首先是计算机筛选,把在海外各总部服役的军官挑选出来,在太平洋总部、大西洋总部、欧洲总部、中央总部、南方总部服役的,计算机自动就把你排在前面了。然后再在第一线服役人员中筛选:有没有进入过危险地带?进入危险地带后有没有接触敌对火力?与对方发生交火行为后有没有受过战伤?  他们的军官提拔顺序,最高一层是在前方受过战伤的,第二层是接触过敌对火力的,第三层是进入过危险地带的,第四层是在前方总部服役的。至于在后方五角大楼或参谋长联席会议服役的,就被排到最后一层了。分层完毕,再在各个不同层次中分别进行“德才表现”考核。对他们来说,军官的经历永远排在第一位,学历、年龄不可能成为首要因素。  美军院校学员分配时有这样一种现象:被分配到一线服役的欢欣鼓舞,被分配到五角大楼或参谋长联席会议服役的反而一脸苦相,要求干一段时间后一定要到一线去。所以,美军内部就出现了“西点好战”现象:西点毕业生想去危险地带听枪响,想去打仗。不是说他们就不惜命。他们也惜命,但就是想丰富自己的从军经历。即便是为了尽快提拔、想当将军,也得到前方去。这也是利益驱动。  我们的军校毕业生的选择为何大多与他们相反,都想到北京,都想进总部?因为我们的军官,越有总部经历、越在领导身边工作越有提拔机会,这也是利益驱动。关键看一支军队的利益导向。美军的机制告诉你:军人利益最大化之点永远在前方,你的经历可能被主官忘记,但不会被计算机档案忘记,不会被晋升排序忘记。  三是多种激励。美军各种补贴名目繁多:海外驻防津贴、危险职务津贴、敌对火力津贴、紧急危险津贴、特别职务津贴、家庭分居津贴、掌握外语津贴等。美军上校服役30年、中校服役28年、少校服役20~22年必须退役,退役金自己计算。如一名上校退役,30年服役期间最高收入的三年平均年薪的75%,就是你的退役金。最初看见这样的条文,我认为是不必要的繁琐,是典型的文牍主义。什么叫“30年服役期间最高收入的三年”?不就是最后那三年吗?资格最老,收入肯定最高。但他们说不是。  给我举了一例:某陆军上校退役,退役金按照他以上尉身份在越南战场服役时计算。这位上校当时的军衔虽然是上尉,但那三年他的平均年薪最高。所以他们的军官退役时军衔虽然一样,退役金却五花八门,差别很大。上过战场的军官退役了,拿的退役金也远比一直待在后方的多得多。通过包括晋升选拔和物质激励在内的全套机制,以实现军人职业的普遍公平,以此养护和培育军人的血性。  血性是会夭折的,所以需要养护,需要培育。血性也是会沉睡的,所以需要唤醒,需要点燃。  最近,韩先楚的儿子写了篇回忆文章,让我提意见,标题是《一个军人之于国家的意义》。文章写的是当年韩先楚率兵打海南岛时所具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确,如果没有韩先楚这样的军人,我们今天很难谈开发海南国际旅游岛、谈博鳌会议、谈三亚白沙滩、谈亚龙湾基地。  军人之于国家到底有何意义?国家养育军人到底为了什么?有人说,军人的最大奉献是牺牲,是血洒疆场。我说不完全对,牺牲是军人最大的付出,但不是军人的最大奉献。军人的最大奉献是胜利。国家养育军人,不是让你到关键时刻一死了之。  当年甲午之战,北洋水师全军覆没,水师提督邓世昌自杀、“定远”舰管带刘步蟾自杀、“镇远”舰管带林泰曾自杀,“镇远”舰护理管带杨用霖自杀……确实也表现出军人气节,但国家养育军队是用来维护安全、获取胜利的。签下一纸《马关条约》,任凭多少军人一死了之,也无法向国家和民族交代。对军人来说,胜利永远无可替代。军人生来为战胜。军人用胜利体现对国家和民族的忠诚,不是用死亡体现这种忠诚。所以习主席讲,军队要能打仗、打胜仗。这就是军人之于国家的全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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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净之子第1--8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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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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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经日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日令第八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的国家条例[1]
。日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日将修改《条例》的决定公布。新修订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3]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日第三次会议通过 日令第八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一章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人民解放军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军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二章
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和健康的身体;
(四)爱护士兵,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应当经过与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院校培训。
优秀士兵经过院校培训,可以提拔为军官。
经军队院校培训提拔军官不能满足需要时,平时可以挑选优秀士兵经过人民解放军总部指定的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也可以招收军队以外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入伍,任命为军官;战时可以从士兵、征召的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章
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各级首长和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和政治委员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军长和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师长和政治委员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长和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省军区(卫戍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
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机关、大军的营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总部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五岁;大军区级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三岁。
担任总部主要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由另行规定。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初级的,四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八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担任排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连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营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团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师(旅)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军级以上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级舰艇、飞行中队、导弹连队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三级舰艇、飞行大队、导弹营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四年。
机关和院校的、、、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专业技术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二条
军官不胜任现任职务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军队文职干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四章
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二十八条
军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第三十一条
军官每年休假一次。
执行作战任务部队的军官停止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休假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本部。
第三十二条
军官具备家属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的,转为。
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年满五十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
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四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作战部队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受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四)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十六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三十七条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八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三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初级军官任职不满八年的,排级职务军官未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连级以上职务军官未任满本级任职最低年限的,除组织安排或者经组织批准外,不得退出现役。
平时军官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批准、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条例》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已由第十九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条例》修改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日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名称修改为:“《》”。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五、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第(三)项修改为:“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第(四)项修改为:“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七、第九条修改为:“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八、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十、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十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十三、第十六条修改为:“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十五、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具体条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十八、增加“军官的交流和回避”一章,作为第四章,章内增加六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  1、第二十七条:“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2、第二十八条:“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下列年限的,应当交流:  “(一)作战部队担任师级以下主官职务的,四年;担任军级主官职务的,五年;  “(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军级以下主官职务的,五年;  “(三)机关担任股长、科长、处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四年;担任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五年;但是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担任师级和军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分别满二十五年和三十年的,应当交流。  “担任其他职务的军官,也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交流。”   3、第二十九条:“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十条:“军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关系以及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或者间隔一级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首长的职务,也不得在担任领导职务一方的机关任职。”   5、第三十一条:“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担任主官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6、第三十二条:“军官在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但是执行作战任务和其他紧急任务的除外。”   十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军官实行职务军衔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二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军官住房实行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   二十二、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军官享受休假待遇。上级首长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安排军官休假。”   二十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军官的家属、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二年;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六年;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二十年。”   二十六、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的。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二十七、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  “(二)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三)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四)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二十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任职满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受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十九、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对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三十、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现役警官适用本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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