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金山店职工医院关于与职工解决劳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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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法律规定,感谢您的阅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
  摘要:对于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下的具体法律规定,感谢您的阅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有关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或者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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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一般情况下双方会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然而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朋友问小编说,是不是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期限还没到,劳动者想辞职是不是不可以,或是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劳动者?真的是这样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开具的一份劳动关系已解除证明书,为了便于以后办理失业保险核定手续,或当到新工作单位工作时,有时会需要此证明。那么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应该如何写?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是对彼此权益的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说,不想做了就要进行辞职,辞职是需要办理手续的,之后用人单位需要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那么正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是什么?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购买保险都是通过保险代理人介绍购买的。保险代理人一般是保险公司的职员。保险代理人要获得代理权就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那么保险代理人签了劳动合同可以随便解除吗?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劳动合同并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受到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的。有的劳动者在应聘用人单位的时候,可能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违法的,那么,试用期三个月工作了一个月可以走吗,没签合同?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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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修订《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切实加强劳纪管理
11:06:00&&&&
  近日,记者从武钢人力资源部获悉,武钢集团新修订的《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已通过第十三届职工代表大会政策法规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相关人士介绍,开展此次修订,一是为了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保持一致;二是针对基层单位在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更加详实的条款,指导、规范基层单位管理,保证生产经营秩序。
  新《办法》中第二十六条删除了晚婚假相关内容,规定员工婚假统一为3天。但如果规定与员工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抵触,则遵循属地原则,以员工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第二十八条删除了晚育延长产假的相关内容,规定产假统一为128天,配偶陪护假为15天。而之前的规定分别是“凡实行计划生育的产妇,分娩时休产假98天……已婚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经本人申请,可给予10天陪护假。”
  除此之外,新《办法》新增了第二十九条女工长假条款。明确“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在规定的产假外,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不间断工龄的女工长假,累计不超过3年,长假期间待遇按照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针对基层单位在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新《办法》也作出了更加严格、详实的规定。
  其中,第十四条修订为“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构传讯、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应及时与班组长(部门负责人)联系,考勤员负责在考勤表记事栏上用文字记载说明。未事先主动联系单位说明事由的,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说明事由经查证不属实的,单位应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因事请假,须先办理请假手续,经领导签字批准并记录事由后方能休假。但之前的规定是请假一天以上,才须提出书面申请,有漏洞可钻。新《办法》第三十条中,“一天以上须提出书面申请”的条款被删除。
  新《办法》的第四十条,则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了新增和修改。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单位应立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情形”中,“在厂区内携带、交易、吸食、注射毒品等或吸食、注射毒品后上班的”,“涉毒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是对原有相关规定的明确和补充。新增的是“在厂区内实施下列严重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存在下列行为,虽未构成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但经厂内教育或被公安机关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此处“下列行为”分为五项。一是在公司生产、办公区及周边区域,组织、参与非法聚集扰乱公共秩序活动;二是有打架斗殴、强拿硬要或任意毁坏公司生产办公设备、器材等寻衅滋事行为;三是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和管理,侮辱、恐吓、威胁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伤害他人等侵犯人身权利或者故意打砸、损坏公司财物等侵犯财产权利;四是强买强卖、强迫交易,组织、参与赌博等扰乱厂区正常工作秩序;五是盗窃、侵占公司财物。
  相关人士表示,此次修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基层单位在依法依规维护职工权益的同时,进一步树正气、强管理、提效率,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编辑:宋玉琤&&&&
来源:武钢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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