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青少年讲宪法学宪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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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实质意义是什么?
宪法的实质意义是什么?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即宪法形式概念的不足、宪法是权利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的记录、宪法具有人民同政府之间关系法的性质。
  一、宪法形式概念的不足
  上述关于宪法基本内容、根本法的含义及政治法的论述,说明了宪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特征,但却不足以回答下面三个问题:
  第一,如果按照上述内容给宪法下定义,那么英国就没有宪法,但事实上英国又是多数近代宪法制度的发源地。可以说,在英国,就没有所谓的&根本法&的概念。因此,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不能涵盖英国宪法。
  第二,如果按照上述内容认识宪法现象,那么许多制定了宪法文件、同时又实行专制和独裁统治的国家当然就是有宪法的国家了。就这些国家的政治现实看,它们实际上还处于资产阶级革命前的社会阶段上,在政治上根本不能算是近代国家。但如果以宪法文件的有无来判断,我们就不能不说它们也是近代国家了。这与近代宪法的理念相悖。
  第三,宪法作为政治法,如果只是胜利成果的记录或只是狭隘地把它认作是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那么宪法只是任何一个有实力的社会阶级或阶层能方便地予以运用的工具,根本不可能是国家制度的基础,也不能说明任何不遵守宪法的行为是违宪的,因为宪法既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工具就不可能违背主人的意志去行动,也不可能去约束主人的行为了。
  所以,仅从形式意义上掌握宪法的概念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宪法的实质方面考察宪法现象,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宪法的问题。
  二、宪法是权利保障书
  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向世人宣告:&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国家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并实行分权制度,即使没有一部称为&宪法&的法律,它也是一个有宪法的国家;如果一个国家有&宪法&这种法律文件,但漠视公民权利的保障且实行专制的集权统治,那么它也是没有宪法的国家。在这里,《人权宣言》所谓的&宪法&就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英国自1215年《自由大宪章》问世以后,经过人民几个世纪的斗争,最后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中资产阶级掌握了政权,公布了《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等一系列权利保护的宪法性法律,建立了一种自由平等的社会秩序。另外,在公共权力方面,《权利法案》和《王位》确立了分权制度。因此,英国在世界上率先实行了宪政民主制度&&成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宪法&的国家。
  继英国之后,北美英国殖民地人民在1776年通过了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法国人民在1789年通过了《人权宣言》,俄国1917年&十月革命&后也颁布了列宁亲自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这些国家在随后制定的宪法中都有权利保护的内容。诚如列宁所说:&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从列宁的论断中,可以看出,宪法的核心价值和内容是公民的权利。事实上,如果我们认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话,就在于它确认:国家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主权权利,同时又规定公民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否则,就不可能&本固邦宁&。宪法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或根本法,实质上在于政权合法性取自于人民的同意和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所以以人民的宪法地位而论,宪法作为总章程,必须以人民的权利为本原。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的记录
  为什么宪法必须以人民权利为本原?原因就在于近代宪法都是民主革命的产物,没有民主革命,就不可能有近代宪法。毛泽东说过:&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我国有些宪法教材中称&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就是这个意思。所谓民主,按照希腊语的原意,就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用以描绘古希腊罗马的一种奴隶制下多数自由民统治的政治体制。希腊古雅典的民主派领袖伯里克利(Paricles)在著名的《葬礼演说》中说:&我们的政体(宪法)之所以被称之为民主政体,就是因为它不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是掌握在多数人手中&。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革命都是民主革命,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却可以实实在在地被称之为民主的革命,其所建立的政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政府。
  四、宪法具有人民同政府之间关系法的性质
  关于宪法是国家总章程的说法无疑是合理的,问题在于对章程性质或根本法这一性质的理解。一个公司的章程只对公司及组成公司领导层的人有约束力;即使是人民团体,其章程也不可能约束团体中的所有人员。但宪法则不然,它约束社会中所有人的行为。宪法与一般章程的这种区别根本上是由于二者性质不同决定的。
  西方学者认为,宪法是&社会契约&(socialcontract),是人民相互之间订立的政治关系原则的协议,处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多数人(更确切地说,是他们的代表)有权制定规则,在人民同意契约时,政府仅仅是作为一个人民的被委托人而存在。没有任何权力可以独立于人民的授权&。
  可见,在西方人看来,宪法是人民授权政府进行治理的一份授权书,其中规定了人民允许政府行使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人民对抗政府违反契约而使人民可能受到侵害时进行自我保护的基本权利。所以,宪法是人民与政府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两方面的关系:首先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其次,在此前提下,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这种观点的始作俑者是英国的洛克(JohnLocke),通过法国卢梭(J.J.Rousseau)的阐述而为西方国家广泛接受。坚定的民主主义者潘恩(Th.Paine)说:&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而存在的事物,并且政府只不过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不是特定政府制定的,而是组成政府的人民制定的:没有宪法的政府就是一种没有权利的权力&。
  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赖斯指出,宪法的内容只包括国家政体和人民同政府的关系等原则。就国家政体方面,斯特朗认为宪法的内容应是:
  (1)各种机构如何组织;
  (2)赋予这些机构什么权力;
  (3)它们的权力怎样行使。
  就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方面,芬纳说:&宪法就是在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之间分配职能、权利和义务,规定政论同群众关系的法典&。我国宪法调整社会关系亦为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宪法规范所规定的主要也是这方面的内容。然而,我国宪法内容并不仅限于此,宪法序言中明确宣告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中不仅有国家政体以及人民同政府之间关系的原则,它还进一步规定了国家的阶级本质、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也就是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前提和政府与人民共同负有的义务等内容。这表现了我国宪法与西方宪法的一个重大区别:人民及其政府整体对国家和民族负有历史责任。这是人民与政府关系所不能简单地涵盖的,也是其他法律所不能调整的,同样表明了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当然,不管在宪法的性质上各国学者的看法有多么大的差别,就宪法是国家的章程、宪法与其他一般法律有着显著的差别来说,这是大体上为世界各国宪法学者所接受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宪法的概念作出如下表述: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正确认识宪法的概念,首先要认识到宪法&或许能确切地定义为基础性的最高法律,用以组织和管理国家&。其次,要认识到宪法是限制政府权力或保障人民自由的法律。宪法必当是人民主权的产物,政府应是人民的政府,但决不能将人民等同于政治或政府,政府只能以宪法的名义而不能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否则政府的权力就会失去控制。最后,我们应认识到,宪法是民主的结果,民主社会对宪法的要求就是要保障权利和实行分权,法国《人权宣言》所说的&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中,不管分权与否或分权的形式是什么样的,政治权力要受到控制则是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民主的社会中,国家是人民主权的,宪法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反映,必须要保护人民的权利;同时,人民并不直接管理国家,而要通过政府;但政府有可能侵犯人民的权利,为防止可能的侵犯,一是要保障人权,一是要控权。所以,我们可以将宪法进一步理解为:为实现人民主权而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及确定政府组织原则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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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宪法学意义
作者:研究生沙龙 &
基本权利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的范畴,我国的宪法学的研究也十分重视对基本权利的研究,但缺少对其进行规范性的研究。这造成了有关基本权利的统一话语体系的缺失。在传统研究中,对基本权利的性质也大多局限于“基本性”的权利的认识。
就此,12月9日,研究生沙龙对基本权利的规范研究进行了讨论。本专题由博士研究生夏正林作主题发言,博士研究生屠振宇进行评议。博士后张翔担任主持人。韩大元教授的在校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参与了讨论。
夏正林认为,规范的研究应该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判断基本上的逻辑推理,从而建立起完整的、统一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方法。它也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最基本的方法。它是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为一个学科的研究提供一套共同的话语体系。它不同于价值的研究,也不同于文本的研究。它强调建立在一个比较共同的价值基础之上的逻辑推理,是“去价值化“的研究。而价值的研究必然是强调针对性的,具体性的研究,它适用于“具体权利”的研究。文本的研究方法包括规范的研究与价值的研究。但规范的研究是文本研究的基础,文本的研究是规范研究的的落脚点。只有通过对基本权利进行规范性分析,才可能使其成为宪法学上一个范畴而存在。
他认为对基本权利的规范研究应该建立在人权与共同体这个假设基础之上。人权,即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作为普适性的价值已为人类所认识。因而,具备作为假设的条件。共同体即人所生存与发展的共同价值体。规范的研究由此展开。
人权必然是在一定的关系中才有意义。人权存在的关系就是人在一定的共同体中的关系,包括共同体与其成员,以及成员之间的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关系表达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员与共同体的关系就构成了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们都由不同的法来调整。前者主要是由宪法来调整,内容有二个方面:一,宪法通过构建良好的国家权力秩序使人权得到根本上的保障;二,宪法通过正面规定将道德意义上人权的内容转化为基本权利。因此,人权在宪法上具有价值源泉的意义,人权的发展必然推动基本权利的内容的扩展。基本权利的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它的手段在于成员通过创设共同体(主要是国家),控制它,来保障每一个的权利,具体来说,它包括的内容主要在于:创设国家的权利,如选举、罢免等参政的权利;作为人的权利,具体内容则取决于人权观念的发展与变化。
显然,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成员与国家共同体之间的关系,通过正面规定将人权的内容转化为实定法上的权利,其意义在于为国家共同体设定了义务,即国家的义务来认识。由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的不确定性,正面列举权利也不可能全面,但从国家的义务来分析,则会比较全面,不会遗漏了。国家的义务在于三个方面:1、消极的义务,国家不得干涉的义务;2、积极的义务,国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以保障的义务;3、保护性义务,对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加以保护的义务。
如此,通过对保护性义务的分析还可以看出基本权利与一般的权利的关系:两者都是人权价值的体现;基本权利是对一般权利的保障。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发生纠纷通过两种途径: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公力救济即为基本权利中的国家的保护性义务。
通过规范性的分析可以对当前的宪法学研究中的许多问题作出回应,如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宪法的私法化等,也可以为对宪法文本中的关基本权利的条文的解释提供指导。
当然,规范性分析只是对基本权利认识的一种方法,在现代的宪法学中,对基本权利的研究已特别重视具体权利的研究,因而,仅有规范的研究不够的,必须同时进行价值的研究。但规范的研究,仍然是对基本权利正确认识的前提,特别是基本权利作为宪法学一个核心范畴,必须首先进行规范的分析。
文章来源:本站首发
发布时间:大学生宪法意识研究--《中北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大学生宪法意识研究
【摘要】: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它不仅体现着一个国家精神文明的程度,而且与该国的法治建设有着直接而紧密的联系,它是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大学生宪法意识是指大学生群体对宪法在规范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过程中特殊作用的认识,包括对宪法的认知、情感、评价、意志和信仰等内心体验,是宪法权威在头脑中的直接体现。培养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因此,无论是对其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阐述了宪法意识的相关概念之后,结合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结果,从正反两方面研析了大学生宪法意识的现状,主要表现在: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对宪法事例关注热切,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充满期待。但是,大学生的宪法意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大学生对宪法的认知存在偏差,宪法情感淡薄,宪法评价失当,宪法信仰缺失,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宪法意识。导致大学生宪法意识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家庭因素和大学生自身因素共同影响和制约的结果。培养大学生的宪法意识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去探查,从四个主要的因素出发,我们提出要通过全面营造宪法教育的客观环境,提高高校宪法教育的实效性,完善宪法相关制度,增强普法教育力度,加强大学生的自我修养等具体路径,不断提升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6【分类号】:G641【目录】:
摘要4-5abstract5-101.绪论10-20 1.1 研究背景10-11 1.2 研究意义11-12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12-15
1.3.1 国外研究现状12-14
1.3.2 国内研究现状14-15 1.4 研究框架15-16 1.5 宪法意识的内涵16-20
1.5.1 宪法意识的内容16-17
1.5.2 宪法意识的结构17-18
1.5.3 宪法意识的特征18-202.大学生宪法意识现状20-32 2.1 大学生宪法意识的现状20-24
2.1.1 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20-21
2.1.2 对宪法事例关注热切21-22
2.1.3 对法治建设充满期待22-24 2.2 大学生宪法意识存在的问题24-32
2.2.1 宪法认知偏差24-27
2.2.2 宪法情感淡薄27-29
2.2.3 宪法评价失当29-30
2.2.4 宪法信仰缺失30-323.大学生宪法意识缺失的原因32-43 3.1 社会因素32-37
3.1.1 经济因素的影响32-33
3.1.2 传统文化的影响33-35
3.1.3 政治环境的影响35
3.1.4 宪法实施的影响35-37 3.2 学校因素37-38
3.2.1 学校宪法教育不完善37
3.2.2 教育者的素质偏低37-38
3.2.3 缺乏实践教育环节38 3.3 家庭因素38-40
3.3.1 宪法教育欠缺38-39
3.3.2 教育观念片面39-40
3.3.3 教育方式不当40 3.4 大学生自身因素的影响40-43
3.4.1 心理发展具有矛盾性41
3.4.2 思想方法具有片面性41
3.4.3 价值目标具有功利性41-434.增强大学生宪法意识的有效途径43-55 4.1 营造宪法教育的客观环境43-46
4.1.1 优化社会环境43-45
4.1.2 改善校园环境45
4.1.3 净化网络环境45-46 4.2 提高宪法教育的实效46-49
4.2.1 提升高校对宪法教育的重视46-47
4.2.2 改进高校宪法教育授课方式47-48
4.2.3 创新高校宪法教育培养模式48
4.2.4 坚持依法治校48-49 4.3 完善宪法相关制度49-51
4.3.1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50
4.3.2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50-51 4.4 增强宪法教育的力度51-52
4.4.1 拓展宪法教育平台51
4.4.2 创新宪法教育形式51-52 4.5 注重大学生的宪法素养52-55
4.5.1 培养宪法思维53
4.5.2 加强法律实践53-555.结语55-56附录56-59参考文献59-61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61-62致谢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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