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亡!但是买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这种情况下用担保人

马航事件后,一方面保险公司积极赔付失联客户,另一方面,银行也在积极查找欠款客户。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具体理赔过程中,保险金赔偿给谁会因情况不同而不同。而对于银行来说,客户的欠款则会牵扯到谁来还、怎么还的问题。而保险金能否作为身故客户的遗产赔偿,则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
银行贷款要看有无担保
最近,一则网络转帖引发不少人的关注:某银行行长朋友给其电话说,马航飞机上有一位银行客户,目前还有700多万元贷款没还。行长问,能否查到客户是否买过保险、保额多少。如果没买保险,银行会尽快向法院申请冻结他名下的房产、存款。
马航事件后,银行开始关注客户的相关欠款信息,若发生类似情况,借款人遭遇意外身故,欠款如何偿还?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宏彦表示,借款人死亡是贷款问题中比较特殊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贷款的种类,因为不同种类的贷款清偿是不一样的。《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种类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如果是保证贷款,借款人死亡,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则由保证人(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抵押、质押贷款,银行可以处置担保品来保全资产,处置担保品仍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可在借款人遗产范围内进行追偿。以房贷为例,借款人死亡后,如有住房贷款未能清偿,则房屋的继承者就负有继续偿还房贷的责任;如果没有人继承房产并归还房贷,则银行会处理房产收回贷款。
金融分析研究机构银率网分析师华明表示,如果是信用类贷款,需要同借款人亲属或这笔贷款的担保人联系,共同商讨这笔贷款的偿还事宜,有共同担保的,由担保人偿还;没有共同担保或者亲属不愿意偿还的,这笔贷款最终就会成为银行的“坏账”。
上述人士补充道,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借款人申请这笔贷款时,为这笔贷款投过保证保险,则这笔贷款就会由保险公司来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一般这笔贷款的保费是由借款人缴纳的。在提前还款之后,可以将剩余的保费从保险公司取回。
持卡人身故 欠款谁来还
如果持信用卡消费的持卡人去世,那么信用卡中的欠款是否就成了“坏账”了?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向记者表示,“信用卡持有人身故,信用卡仍需要偿还。但是如果持有人没有任何财产,那么银行贷款就会成为‘坏账’。”
银率网分析师认为,信用卡的欠款是属于持卡人个人债务的一部分,如果持卡人去世,那么必然会留有遗产。债权人,也就是银行,有权利向法院主张使用这部分遗产来偿还信用卡欠款。但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能够主张的只是归属于持卡人的那部分资产,比如持卡人已婚,持卡人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银行就只能主张归属于持卡人的那部分房产价值。如果持卡人名下的资产不足以抵扣信用卡欠款,而持卡人的继承人又放弃了继承持卡人遗产,那么剩下的信用卡欠款就会成为“坏账”。
张宏彦表示,有的银行在客户申请信用卡时,会要求客户提供1-2名保证人,并且保证人要在申请表上签字。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持卡人去世,保证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银行没有要求持卡人提供任何担保,则应该在持卡人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追偿。
保险金能否做“遗产”处理
就马航事件来讲,若身故乘客投保人身险,身故理赔金是否能用来偿还债务?如何偿还?
张宏彦表示,保险赔付金与一般性的财产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地作为借款人的“遗产”处理。因为《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所以在有明确受益人、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保险赔付金是受益人的利益,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但《保险法》还有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或无法确定的;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此可以得出,一般情况下,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保险赔付金不能成为死去的借款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出现上述三种特例,则保险金依然可以作为遗产处理,用于归还贷款。
保险金怎么“给对人”
据报道,在马航失联飞机乘客中,有母女两个人均在机上,其中母亲为泰康人寿河北分公司的客户,拥有20万元的保额。按照航空意外3倍赔付,即留下了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然而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并未指定,而是填写的“法定”。那么这60万元到底给谁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保人未指定受益人,则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保险金的性质就变成了被保险人的“遗产”。
经了解,这位母亲有一位已经离婚多年的前夫、女儿、老母亲以及一位继父。对于此案例,泰康人寿河北分公司保费部主管王亮这样分析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是女儿和老母亲。但由于这位母亲和女儿在同一个事故中身亡,具体是谁先身亡的,无从考究。假如推定女儿先死亡,那么女儿将丧失继承权,60万元直接由老母亲继承。但事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长辈先死亡。”也就是说,这60万元应该由女儿和老母亲各继承30万元。但女儿同样在事故中身亡,那她继承的这30万元再次变成了女儿的遗产,由她的继承人继承。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她的父母,也就是身亡的母亲和她离婚多年的前夫,经过推断,这30万元将被母亲的前夫继承。那么,据此推断,如果这60万元作为遗产继承,如果投保人有银行欠款,就应拿来归还欠款。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单受益人不指定,最终保险金给谁变数非常大。如果你购买保险有特定想要保护的人,请一定写明受益人是谁。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身故。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个事件中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应该赔给被保险人的家人,还是受益人的家人呢?
王亮举个例子向记者解释:假设有对夫妻,丈夫给自己投保,受益人是妻子。如果是受益人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就没有其他的受益人了,应该赔给男方的家人,即男方父母。若没有小孩的话,如果被保险人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的受益人是妻子,妻子再身故,这笔保险金就变成妻子的遗产,应该是给妻子的父母。
如果这对夫妻在同一起事故中身亡,具体是谁先身亡的,无从考究。那从保险角度,应该推定谁先身故呢?王亮表示,推定的人不一样,这笔保险金给的人就不一样。保险法中有规定,如果不能确定谁先身故,那么就推定受益人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就给男方的父母,这是从买保险的初衷考虑的,不管是谁买的这份保险,被保险人是男方,那么就要保护男方的家人。如果推定男方先身故,那么这笔钱就给了女方父母,而不是给自己的父母,就有可能违背了他当初买保险的意愿。房产>房贷金融">
按揭买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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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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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主要保障房产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毁损的风险。  人寿保险。主要保证还贷期内在贷款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情况下,银行能安全收回贷款,贷款者的家人能继续居住。  履约保证保险。在这种保险中,保险公司扮演了担保人的角色,向购房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作为担保费,并为购房人的经济信用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因为死亡、失业等约定原因无力还贷时,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清偿余债,同时行使追偿权,从抵押物中得到补偿或向投保人追回赔款。  (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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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在贷款买房子前已经离婚,中途认识一个男的,那时候装修正好这个男的给他做了担保,就在第二年意外死亡,当年女儿6岁,后来担保人给了女孩15万元钱,叫其会到老家上学,作为学费和抚养费,好像也提到关于房产的事情,04年以后就没有在还款,直到现在银行也没有收回房子,请问这个产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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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案例——信用保证保险类
第七章 信用保证保险类
饭店起火引燃住宅该责任应由谁来负
李某于2005年新购置一套新房,同时办理了银行贷款业务,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并为李某办理了住房贷款保险,李某于次年3月份装修入住,李某新房是在该单元的四楼,而楼下一、二、三 楼却在7月份开了一家饭店,而在2007年在大年初三晚上,楼下饭店突然起火,而李某当时并未在家,当知道消息赶回家时,家中的大火已被消防人员扑灭,后经消防人员对火灾的调查发现,该大火是由饭店的值班人员在寝室里用酒精锅炖菜,后来在火未全部熄灭的情况下,几个人便离开上楼打麻将,而楼下的酒精锅便将地毯给点着了,从而引发了这场大火,而在此次事故中李某家中的损失约为25万余元,而同时被波及到的还有很多其它住户,当损失发生后大家便集体向该饭店负责人索赔,由于此次火灾发现的时间晚,造成的损失较为惨重,而该负责人也却实无力给大家赔偿,后来李某突然想起在办理贷款时并为该房屋办了一份保险,李某便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索赔,理赔人员当接到李某报案后,经过调查李某当时在银行办理了一份个人贷款抵挡房屋综合险,而通过对消防的核实认证,确定此次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保险公司最后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而由于李某报案的日期是事故发生后的第十二天了,由于现场已经被破坏,而李某所提供的损失清单中,有一些是根本无法查到的,保险公司最后经过对损失的调查认证,决定对李某赔偿13.2万元。保险公司同时并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将向饭店责任人提出对此次损失的追偿责任,李某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不满逐向法院提出了上诉.
李某认为:我报案的时间虽然晚了,但他并不影响事实发生的存在性,而消防部门也出具了相应的文件说明,而当时李某为了向饭店索赔,也照了很多当时房屋的照片,这些都能充分说明损失的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为由少赔偿了十多万是不合理的.
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消防部门和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事件发生的存在性和合理性,但并不能对屋内财产的损失进行一个准确的评定,因为现场已破坏,理赔人员根本无法对现场的损失进行核实,所以我们只能以李某所提供的能证明房屋内财产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对事实及李某所能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调查,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18万元,对一些确定无法证明的财产损失,法院判决应由李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向饭店追偿对此次事故所承担的责任。
1、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的薄弱性,很多人买了保险但都不知道买什么,也不知道当出现事故后我们该做什么,不懂得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自己就得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买单。
2、这种间接性的损失,保险公司虽然给赔偿了,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受到被保险的人委付,向第一责任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也使保险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少化。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 案情介绍
日保险公司与银行、汽贸公司签订《汽车信用消费、贷款、保险合作协议》。日,实业公司与汽贸公司订立担保协议书,承诺作为汽贸公司的担保人,承担经济上的连带保证责任。日,被告许某与汽贸公司签订汽车信用消
贡献者:stt_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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