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密码输入错误网上开通快捿支付需要输入a丅m支付密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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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的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详见  为顺应市场需求,进一步提升投资者的交易体验,同时丰富货币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理财功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日起对网上直销客户开通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快速赎回”),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说明  快速赎回业务(又称“货币基金网上直销T+0快速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内,在符合相关业务规则、协议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请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快速赎回,投资者同意将快速赎回的份额非交易过户给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向投资者实时垫付与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份额过户确认后本公司发起正常赎回,赎回款用于归还本公司的已垫付款项。  二、业务受理时间  自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自然日的00:00至24:00(即7×24小时)受理本项业务。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开放时间。  三、适用银行卡  快速赎回业务目前适用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中国银行借记卡开通本公司网上直销中行网银支付方式的个人投资者。  本公司后续若上线支持快速赎回业务的其他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渠道,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四、适用基金  目前适用于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简称:中银货币A,基金代码:163802);若本公司今后开通旗下其他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将另行公告。  五、业务规则  1、投资者申请办理快速赎回业务,需与本公司签订《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协议》。  2、投资者成功发起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后不允许撤单。  3、快速赎回业务的交易限额为:单笔下限100份(含),单笔上限50,000份(含);单个投资者每个自然日快速赎回上限笔数为5笔,上限份额为200,000份。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限制。  4、投资者快速赎回份额在上一收益结转日至快速赎回申请日前一自然日产生的历史累计未结转收益,将于下一基金收益结转日结转至投资者基金账户,结转后投资者方可进行赎回。  5、快速赎回基金份额的收益归属、损失承担规则如下:投资者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发起的快速赎回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成功后,自当日起(含该日),该部分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投资损失由本公司承担;投资者于每个工作日15:00后及非工作日发起的快速赎回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成功后,自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该部分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投资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6、本公司可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总额设置限额,如当日快速赎回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设定的限额,本公司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7、其它未尽规则详见《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  六、业务操作流程  1、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投资者须在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持有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  2、投资者登陆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后,点击“基金交易—T+0快速赎回”菜单,输入赎回份额,并签订《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协议》,预览并提交申请,直至提示交易成功即可。  七、适用费率  目前投资者办理快速赎回业务,本公司暂不收取手续费,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八、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协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 ;400-888-5566。  3、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快速赎回业务进行改进或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公告。  九、风险提示: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日新闻源 财富源
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A(001342)公告正文
易方达新享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
来源 巨潮网
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5&年&5&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新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和&2015&年&5&月&19&日《关于
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
品、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
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7&年&5&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3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2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37
十一、基金的投资&..................................................&38
十二、基金的业绩&..................................................&47
十三、基金的财产&..................................................&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5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7
十九、风险揭示&....................................................&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0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3
二十六、备查文件&.................................................&104
&&&&&&&&&&&&&&&&&&&&&&&&&&&&&&&&&&&&I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易方达新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2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12
&&&&&&&&&&&&总&&&&&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5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副总裁;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盈峰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省广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6
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花都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
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RQFII/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
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7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分析
员;Daniel&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2&月&23
日起任职)、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月&9&日起任职)、
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2&日起任职)、易方达新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17&日起任职)、易方达安心回
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29&日起任职)、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9&日起任职)、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2&日起任职)、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6&年&3&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3&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3&月&29&日起任职)、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
6&日起任职)、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9&月&5&日起任职)、易
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23&日起任职)、易方达瑞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7&年&2&月&16&日起任职)。
&&&&李一硕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7&月&12&日起任职)、易
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3&月&14&日起任职)、易方
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6&日起任职)、易方达富惠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萧楠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8&月&5
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王晓晨女士、张清华先生、袁方
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券
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RQFII/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清华先生,同上。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
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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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10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1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12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13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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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徐珣
&&&&电话:(0
&&&&传真:(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959,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省
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刘晓春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本科、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浙江农村金融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国际
业务部信贷科科长、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总经理。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全称为“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CHINA&ZHESHANG&BANK&CO.,LTD.”,英文简称“CZBANK”。浙商
银行前身为“浙江商业银行”,是一家于&1993&年在宁波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2004&年&6&月
&&&&&&&&&&&&&&&&&&&&&&&&&&&&&&&&&&&&&&&&&15
3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重组、更名、迁址,改制为现在的浙商银行,并于&2004&年&8&月
18&日正式开业,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2016&年&3&月&30&日,浙商银行在港上市,股票代码
为(02016.HK)。
&&&&浙商银行确立了“两最”发展总目标:到&2025&年左右,成为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最具竞争力是指在服务能力、风控能力、创新能力、盈
利能力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最重要金融平台是指成为服务全国乃至全球市场、功能齐全、
规模领先、业绩优良、声誉卓著的代表性金融机构。根据上述总目标,浙商银行确立了全资
产经营战略:在继续做大信贷资产规模的同时,通过加强与银行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
类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各类金融市场,实现资产经营表内与表外、本币与外币及多品
种融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持续性金融解决方案。以尽量少耗用资源的方式,在不同阶段
强化相应的战略性业务、轻资产业务和效益型业务,进而重塑银行资产负债表,以资产经营
能力驱动负债,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影响力。
&&&&2016&年,本公司在“两最”愿景引领下,深入推进全资产经营战略,较好地应对了经
济结构调整和市场的快速变化。截至&2016&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3548.55&亿元,较上年
末增长&31.33%,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36.53&亿元,同比增长&33.91%,2016&年实现净利润&101.53
亿元,同比增长&44.00%。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属于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
市场部、运营中心和监督中心共四个业务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的前、中、后台相互独立,
确保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16&年年末,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25&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
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
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
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截至&2016&年年末,公募基金托管产品&11&个,规模合计&200.47&亿元,且目前已经与多
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16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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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
传真: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
电话:010-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电话:021-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1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cn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
&&&&传真:020-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
&&&&传真:020-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黄贞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Albert&Kong&Ping&吴港平
&&&&电话:010-
&&&&传真:010-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19
电话:(021)
传真:(021)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周祎
联系人:周祎
&&&&&&&&&&&&&&&&&&&&&&&&&&&&&2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7&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6&月&11&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3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4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份(如
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基金全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对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大于或等于&30&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25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0.06%
&&&&&&&&&&&&&&100&万≤M<500&万&&&&&&&&&&&&&&&&&&&&&&&&&&&&0.03%
&&&&&&&&&&&&&&&&&&&M≥500&万&&&&&&&&&&&&&&&&&&&&&&&&&&&&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0.6%
&&&&&&&&&&&&&&100&万≤M<500&万&&&&&&&&&&&&&&&&&&&&&&&&&&&&0.3%
&&&&&&&&&&&&&&&&&&&M≥500&万&&&&&&&&&&&&&&&&&&&&&&&&&&&&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A&类份额赎回费率
&&&&&&&&&&&&&&&&&&&&&&0-6&&&&&&&&&&&&&&&&&&&&&&&&&&&&&&&&&&1.5%
&&&&&&&&&&&&&&&&&&&&&&7-29&&&&&&&&&&&&&&&&&&&&&&&&&&&&&&&&&0.75%
&&&&&&&&&&&&&&&&&&&&&30-89&&&&&&&&&&&&&&&&&&&&&&&&&&&&&&&&&0.5%
&&&&&&&&&&&&&&&&&&&&&90-179&&&&&&&&&&&&&&&&&&&&&&&&&&&&&&&&0.5%
&&&&&&&&&&&&&&&&&&&&180-364&&&&&&&&&&&&&&&&&&&&&&&&&&&&&&&&0.05%
&&&&&&&&&&&&&&&&&&&365&及以上&&&&&&&&&&&&&&&&&&&&&&&&&&&&&&&&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的&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天以上(含)且少于
90&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天以上(含)且少于&180&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天以上(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
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C&类份额赎回费率
&&&&&&&&&&&&&&&&&&&&&0-29&&&&&&&&&&&&&&&&&&&&&&&&&&&&&&&&&&0.5%
&&&&&&&&&&&&&&&&&&&&&&&&&&&&&&&&&&&&&&&&&&&26
&&&&&&&&&&&&&&&&&30&及以上&&&&&&&&&&&&&&&&&&&&&&&&&&&&&&&&&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的&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
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40=95,580.37&份
&&&&&&&&&&&&&&&&&&&&&&&&&&&&&&&&&&&&&&&&&&&27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0.06%,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申购份额=99,940.04/1.040=96,096.19&份
&&&&(2)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0&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50%&=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8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29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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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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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6&月&11&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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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单
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某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
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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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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