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股涉及个人所得税么?

注册会计师
增资扩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导读:会计网为您整理增资扩股有哪些注意事项,请看下文。
  一、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二、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实物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做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及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
  四、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比例不宜过高。
  1、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对公司长远发展不利;
  2、由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倘若验资时无法通过,则需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不仅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也会影响公司的信誉,对公司的发展不利。
  五、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注意问题。
  相关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和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六、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积金种类不同,转增比例也不同。
  1、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依照《公司法》第 169 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换言之,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法定公积金提超过25万的话,那么公司可以将法定公积金中超过25万的部分转增注册资本。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制度作具体分析;
  3、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司法》、《企业》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七、注意《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约定的除外。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做出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八、增资扩股过程中的纳税问题。
  1、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为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
  2、国税发【号文件同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增资扩股过程中的募股不足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必须考虑有可能出现的募股不足情况。经邦对此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如果出现募股不足,将由现有股东兜底(当然,前提条件是公司股东大会就此做出决议),这不但可以增加投资人认购股份的信心,而且可以确保增资扩股的成功。
  十、开设验资专户。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顺利通过验资,在增资扩股时,如果新加入的股东以货币出资,公司应当开设验资专户。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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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A公司有4个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100万元。2012年在原有4个股东的基础上增加了2个自然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货币资金投入)由新增加的2个自然人股东缴纳,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时,税务部门说企业股权结构有变动,原4个股东股份比例减少了,应认定为是股权转让,要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不让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请问:这种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原股东股权比例减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税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因此,以上政策是针对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你们公司仅为增资引起股权结构变化,原个人股东并未进行股权转让,也无转让所得,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供参考
谢谢!我也认为未涉及股权转让,只是增加注册资本引起股权比例变更无需缴纳个税,可税务部门不肯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企业没有办法。最终处理结果是新股东将增加的注册资本通过股权转让给原股东,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税务想钱想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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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原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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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由甲乙两个自然人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各占50%。现丙用100万元占公司10%,其他金额纳入资本公积,请问甲乙需要就丙增资事宜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本人认为不需要,因为甲乙并没有收到钱,只是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若转让股权,收到钱,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各位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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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你观点。
同意楼主的意见。
如果是地方规定要预缴股息、红利所得呢
如果是地方规定要预缴股息、红利所得呢
没有进行股利分配也要缴纳啊?
溢价增资,实践中确实有税局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争论不休,各地税局观点还不一样,你没办法回避这个问题。之前有媒体调查并报道过这个问题。
我也同意楼主观点
没有进行股利分配也要缴纳啊?
有些地方是有这规定的
一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交,资本溢价不要交个税
同意,有操作过增资扩股不用缴纳股息红利所得
直接增资要求交纳个税的情况比较少
本帖最后由 leiting18 于
12:11 编辑
这个问题我以前思考过也与论坛网友讨论过,可以看看这个帖子: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征税的法理分析 :
百度知道中的匿名回答:企业增资时,资金用于企业的继续再生产,不是分配给其他的股东的,增资时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肯定不用交
甲乙这次交了的话,下次他们出让股权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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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中国税务报&   |
  问: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有A、B两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实收资本,2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我公司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自然人A占200万元,即增资140万元,自然人B占133.33万元,即增资93.33万元,自然人C占66.67万元,即增资46.67万元。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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