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许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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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第三款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中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应如何解释?指的是中标人吗?
&&&&唐广庆:
&&&&特许经营项目管理方式,特指一些政府将拟定的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交由专业的投资人投资建设,并在项目建成后授予若干年的特许经营权,使其通过运营收回工程投资与收益,再由政府收回管理。其中专业投资人即为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或称特许经营权人。政府部门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可以是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项目建设资金由自己筹划,部分自有资金,部分通过银行贷款(国际上称为BOT);国有企业的项目建设资金也同样由自己筹划,一部分自有资金,一部分通过银行贷款,也可由政府投入部分资金,但是政府不参加经营与回收工程投资与收益(国际上称为PPP)。
&&&&因此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不同于总承包人。项目属于政府的,但他是建设资金的筹划者、项目的投资人、项目实施者、项目经营管理者、项目的付息还贷、项目收益的回收、特许经营权期满后项目转让给政府。
&&&&也就是说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项目,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反之不具备上述条件时,也必须招标选择承包人;总承包项目暂估价涉及的项目达到招标标准的,必须招标。这是总承包人不同于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的地方。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5年第2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页&>&政策发布中心&>&发展改革委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 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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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来源:健康界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用制度创新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决定清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4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通过了《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过制度创新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对于特许经营的具体领域,会议指出,将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根据相关资料,广义的基础设施分为经济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其中社会基础设施包括医疗保健、文教等。据悉,2014年北京在全国率先提出在医疗领域开展特许经营。北京市政府同步出台文件允许公立医院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促进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新的办医尝试。特许经营是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根据《管理办法》,被特许经营者范围将被扩大。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为公立医院开展特许经营提供方向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出了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许经营的概念,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资产安全、医疗质量安全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合作。但是,对于开展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如何审批、如何监管等问题,均未明确规定。当时,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钟东波表示,北京将会根据市政府的意见,出台配套文件。此次,国务院审核通过《管理办法》,为公立医院等领域开展特许经营,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提供指引。针对特许经营项目审批、监督、资金运行等关键问题,《管理办法》均给出了相关回应。《管理办法》提出,将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通过财政补贴,将使得一些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更能满足投资的条件。&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说。会议指出,将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其中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简政放权的关键一环。会议决定,集中清理与部门审批事项相关的审查、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斩断利益关联;除法律规定外,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规范收费,强化监管,完善信用和考评体系,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从项目资金运行来看,《管理办法》指出,将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金永祥认为,该文件的出台,为公立医院等领域开展特许经营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准入标准,同时规范了特许经营行为,有利于促进特许经营持续健康发展。被视为推进PPP模式的配套制度&该管理办法可以看作是推进PPP模式的重要制度设计,从某种程度来讲,管理办法是一个促进PPP模式发展的配套制度。&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同时,相关分析人士认为,该管理办法对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2014年以来,PPP模式在医疗等领域快速推进,甚至被地方政府视为化解资金压力的重要模式。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支撑,社会资本进入医疗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进程仍然面临着诸多规范性问题。为此,国家相继出台政策规范推行PPP模式。2014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参与医院改制的方法、程序和条件。2015年4月,财政部下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要求开展PPP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对财政投入进行了规范。如今,《管理办法》的出台被视为我国开展PPP项目的配套制度,通过制度创新,激发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尽管《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特许经营和PPP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有关人士认为该办法的出台实际上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文件,还是应该加快特许经营立法进程。&缺少明确法律规范、合作前景难以预判,是让民营资本对特许经营和PPP模式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金永祥表示。相关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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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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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专利、等的企业(以下称),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概念核心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交纳费用。[1]
目前,我国已成为发展最快、市场空间最大、最多的国家。自从1987年第一家国外特许企业进驻我国开始,相关法律制度与规制规则有一个探索、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
日起施行的《》与日起施行的新《》、日起施行的新《》共同构成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体框架,而北京高院2011年2月印发的《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反映着司法领域法律适用的方向。
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指导
商业特许经营办理依据
  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85号)  2.商务部《》(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3.《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号)  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贸[号)  备案对象:包括登记注册住所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且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上海注册公司。  办理时限: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
商业特许经营提交材料
  1.上海公司和年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外资公司还应提交外资公司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上海注册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2.与公司从事业务相符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为受理中的,应同时提交专利、版权等其他经营资源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书具体内容可参见许可使用授权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如果受让取得,须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上海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系港、澳、台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复印件)。  5.公司委托其员工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书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原件。  6. 日前从事的特许人需提交特许人与本市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原件及复印件;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除特许人需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交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备案申请书;  8.上海注册商业特许经营公司备案联系表;  9.上海注册商业特许经营公司直营店铺分布情况表;  10.上海注册商业特许经营公司加盟店铺分布情况表;  11.的市场计划书;  12.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  13.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网上提交)  14. 操作手册;(网上提交)
商业特许经营办理程序
1.向接受窗口提交申请备案的纸质材料,以获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录号和密码。  2、特许人获得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按照系统要求准确、完整填报备案材料,填报完成后告知窗口部门。系统中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电子版文档,应上传原件的PDF格式扫描件。  3、窗口部门将纸质材料送交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对特许人的纸质和系统上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自材料收到起10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告,向特许人发放备案证明。对于提交申请资料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和公告,并向发放备案证明。[2]
商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类型
(一):赋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1]
(二):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1]
(三):又称为分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在这种类型中,被特许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特许人,同时又是分特许人。[1]
(四):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许人作为特许人的一个代理服务机构,代表特许人再招募被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1]
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体系
商业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由特许人和被在统一品牌和统一经营模式下共同经营的一个管理和运营系统。一个特许企业可以拥有多个体系(品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约5000个。[1]
商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资格
根据《管理条例》第3条,资格必须是企业,包括法人型企业,也包括非法人型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活动。根据《管理条例》第7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且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值得注意,北京高院《指导意见》认为不因特许人不具备“1年2店”的条件而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资源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构成了的主要标的物。北京高院《指导意见》认为经营资源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无形资产输出有特殊的法律程序要求。《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比如,如果涉及注册商标,依照《》等有关规定,必须订立,约定许可使用类型,并应当在合同签订3个月内,报办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与否,对被行使正当权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虽然不影响该的效力,但不得对抗。
商标许可使用类型影响被特许人的救济权利的行使。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的,被特许人可以提起诉讼;(2)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3)普通使用许可的,被特许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合同
与被特许人之间本质上是合同关系。《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从事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根据《》(简称《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对方接受的,该”,未订立书面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必然导致。
根据《管理条例》第12条,特许经营合同必须有被特许人在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款。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北京高院《指导意见》认为“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的除外”,为被享有并合理使用提供了司法意见。
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信息披露
是解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客观要求,也是特许人的一个重要体现。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作了修订。
披露范围进一步扩大。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特许人披露信息涉及的,不仅包括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还包括特许人的。
披露内容发生改变。根据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5 条,披露内容主要发生以下变化:(1)特许人或其关联方2年内的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2)的所有者是的,应当披露授权内容;(3)为被特许人提供技术支持的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4)对被特许人经营指导的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5)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6)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7)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有关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如果特许人没有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效力如何?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致使不能实现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被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作为平衡机制,被特许人具有保守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义务。根据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7 条,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后的,也应当承担。否则,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
备案是《管理条例》确立的重要制度,新《备案管理办法》对特许人相关细节作了修订。
备案提交材料发生变化。根据新《备案管理办法》第6条,主要变化:(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2)与活动相关的、专利权及其他的注册证书;(3)符合《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4)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5)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变更备案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根据新《备案管理办法》第8条,关于信息、信息、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撤销备案要件要求更为合理。根据新《备案管理办法》第12条,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造成重大影响”作为要件,体现了重要性原则。
应当注意,特许人备案并不是生效的法律要件。《管理条例》第 9 条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特许人,并不是行政审批程序。北京高院《指导意见》认为“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但是,将承担新《备案管理办法》第16、17条规定的罚款等。
商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民事责任
《管理条例》对违反规定所产生的规定较为详细,也涉及一定条件下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规定较少。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内部民事责任问题,基本上可以适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关于、、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p#分页标题#e#
实践中,比较复杂的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外部民事责任问题,主要是被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和侵权责任问题,这方面还缺乏完备的规制规则。《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此内部约定对第三人并没有法律效力。
一般认为,被是具有能力的主体,因此应确定被特许人承担对外的原则,特许人一般无需承担被许可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其在交易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被特许人系特许人之代理人,根据规则,特许人应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如果特许人许可使用的存在瑕疵,导致第三人受损的,根据规则,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城市经济[引用日期]
.上海注册公司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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