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第48条的缺点

魏玛宪法在中国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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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魏玛宪法在中国的传播
【英文标题】 Weimar Constitu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Movement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魏玛宪法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25
民国知识界对魏玛宪法的认知,从起初的热烈崇拜演化为之后的理性对待;制宪也从完全照搬魏玛宪法转变为部分吸收。知识界追慕魏玛宪法显示了中国思想界宪政追求的超前姿态,以及民国宪政模式从移植向超越的转型。而魏玛宪法的精神消融于三民主义宪政话语中,一定程度显示了“中国本位”意识的觉醒,以及两种宪政模式均超越古典宪政模式的共性。
【英文摘要】
The significance of Weimar Constitution is that it broke through the framework of classical constitutionalism,direct civil rights supplemented indirect civil rights and political democracy was extended to economic democracy. The cognizance of Weimar Constitution in the intellectual circle evolved from the enthusiastic worship in the beginning to rational treatment;Constitution―making during the period of Beijing government and Nanjing government changed from copying Weimar Constitution into absorbing parts of it.That the intellectual circle pursued and admired Weimar Constitution showed the advanced stance of pursuing constitutionalism in China’s ideological circle,and showed the turn of constitutional model from transplant type to transcendence typ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The spirit of Weimar Constitution melted in the constitutional discourse of Three People’s Principles displayed the awareness of“China―Standard”consciousness to a certain extent,and displayed the generality which the two constitutional models equally surpassed the classical constitutional model.
【全文】【】 &&&&
  人类政治生活中,制度的相互影响是一个寻常现象,世界宪政史上不乏各国宪法相互影响的实例。中国宪政史研究对域外宪法影响的探讨还相当薄弱,本文以魏玛宪法为例,作个案研究,以展示民国宪政思潮的西学背景,以及中国现代政制变迁的思想动因。[1]
  魏玛宪法是20世纪世界宪政史上最重要的宪法,1919年8月由德国社会民主党人主持制定。欧战引发了各国社会革命,俄国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德国社会民主党人与资产阶级组成联合内阁,走向议会政治的道路,在社会民主党人主持下协调各派意见形成宪法。魏玛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直接民权的措施以补充代议制政府之不足,还在宪法条文中加入“经济民主”的内容,使宪法由政治法变成社会法。魏玛宪法代表着欧洲社会民主党人和平改造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温和社会改革方案。魏玛宪政模式标志着西方宪政理念与宪法结构的重大变化,以及由此而致的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重大改变。
  魏玛宪法在欧洲宪政史上,掀起起了“滚雪球”式的效应,成为战后欧洲新宪法模仿的榜样。如奥地利、爱沙尼亚、波兰、南斯拉夫等国的新宪法中,大都纷纷制定改造代议制政府的直接民权措施,也纷纷将经济问题写入宪法,成为折衷于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新式宪法。
  魏玛宪法影响所及,不止局限于欧洲,也影响了中华民国的宪政运动,成为中国知识界构思民国宪政模式的重要思想资源与制度范本。
  一、中国知识界对魏玛宪法的介绍与研究
  魏玛宪法的诞生,激发了中国知识界的浓厚兴趣,张君劢、“沧海”应是魏玛宪法的最早译者。《解放与改造》、《太平洋》应是刊登魏玛宪法中译文的最早杂志。
  旅德期间,张君劢拜访了宪法的起草人柏吕斯(H.Preuβ),并带回柏吕斯起草的初稿及国民会议通过的定稿。日,《解放与改造》2卷8号刊登了张君劢的译作《德意志国宪法》。自2卷9号、11号、12号,该杂志连载了张的评论文章《德国新共和宪法评》。1922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了他的《新德国社会民主政象记》,收录有关德国革命、制宪、工务会议、生计会议等的多篇文字。《解放与改造》杂志是五四前后研究系的政论刊物。
  李剑农主编的《太平洋》杂志也是最早介绍德国新宪法的刊物之一。日、8月5日,《太平洋》2卷4号、2卷6号连载了“沧海”翻译的《德意志共和新宪法全文》,并发表相关评论文章。沧海指出:德国新宪是民治主义很进步的宪法,比现存欧美各国的民主宪法都“首屈一指”。他介绍了新宪在“国家组织的根本基础”、“政权运用的方法”、“社会经济的组织”问题上,都有新的突破。[2]
  这一时期,以魏玛宪法为代表的欧洲新宪法受到了中国思想界的广泛关注,出版了相当数量的有关魏玛宪法的译本、论文。1922年、1923年之间,出版两本有关魏玛宪法的单行本。[3]1923年、1924年间编辑出版的宪法论文集中,也收录了有关魏玛宪法的文字。[4]20年代出版的世界各国宪法汇编中,也收录了魏玛宪法的译本。[5]值得注意的是,不但新知识界大谈魏玛宪法,连王揖唐也对魏玛宪法感兴趣,以译者身份自刊其译作。胡适因王揖唐也开始大谈社会主义,写下了《多研究问题,少谈些主义》,展开与李大钊、蓝公武之间的所谓“问题与主义”之争。王自脱离政坛后,在神户驻留期间,翻译了日本法学家美浓部达吉介绍欧洲新宪法的著作。
  研究魏玛宪法的专著也被翻译介绍。1926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张卓立、欧宗v、何作霖翻译的布伦乃特(Rene Brunet)《德国新宪法论》一书。该书叙述了魏玛宪法的产生和基本内容,分单一国的倾向、民主政治的原则、议会政治、德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经济的宪法与社会共有等7章,并附录新宪法181条。1934年5月,该书作为“政法丛书”再版。
  中国知识界高度评价了魏玛宪法的宪政意义。张君劢视魏玛宪法为20世纪最好的宪法,将其精神概括为:单一国制与联邦国制之调和,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之调和,代表民主制与直接民主制之调和,苏维埃政治与代议政治之调和,个人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之调和,劳工阶级与资本阶级之调和。[6]张君劢认为,法国是19世纪政治革命的榜样,德国将是20世纪社会革命的先驱。赵逸提出,德国新宪法开法律思想史的新纪元,把二千年来罗马法的传统法理,加以根本的订正,“德国宪法所采用的主义,在国家的改造上,比诸俄国的共产主义,格外有成功的好结局”,“革命后的德国法律学,对于向来的罗马法,给以根本的变革,已经树立了新法学的基调”。[7]
  中国知识界对魏玛宪法的兴趣,并不只是表现为知识性的了解,而是与对中国未来政治道路的选择及宪政设计相联系。在德国革命与俄国革命之间,张君劢选择德国作为中国的榜样,对魏玛宪法崇拜之至。在他看来,德国立宪者的妥协精神符合传统的中庸之道,中国人当读万遍书万遍德国立宪史。德国新宪法的特点是反复使用复决权,张君劢也就特别强调复决权“列孚伦度”(Referendum)的重要性,认为缺乏直接民主是中国制度移植失败的原因:“且吾国人念之,世界宪法有行断潢绝港的议会主权说,不参以一毫直接民主精神,而因以致大乱者。其国为谁?曰中国是也、夫曰国民提议,曰‘列孚伦度’,皆发动于民意者也。”[8]他认为,以各职业团体组成的选举会,可弥补数百议员组成的单纯间接选举的不足。张君劢也对德国宪法中规定的生计会议、工务会议感兴趣,“莫若仿德宪法,设生计会议”,以实现“工业的民主(Industrial Democracy)”。[9]在他看来,中国应逐步建立起各级工人会议,保障工人阶级的利益,抵抗苏维埃的影响。
  张君劢对魏玛宪法的兴趣表现了知识界一定程度的共识。1923年宪法制定前后,不少人提出以德国新宪法作为制定新宪法的榜样。程学愉提出,德国新宪法体现在民治主义的进步、国家社会主义的色彩、注重政治外的社会经济生活,“德国在欧战后制定的宪法,自然要比法美在百年前或数十年前所定的宪法进步得多。我国现在制宪的声浪又甚嚣尘上,请国人将这部新宪法仔细研究一下,做一个他山之石”。[10]上述观点在知识界有相当的代表性。
  魏玛宪法体现出来的“经济民主”理念尤其令中国知识界倾慕。高一涵认为,德国的宪法虽然是公益和私利并重,但其目的在以社会主义代替个人主义,注重社会公平,限制个人自由,“俄国的激进的共产,虽然不能仿效,而德国渐进的共产,未始不可取法”。[11]“经济议会”的主张也颇受关注。当时的报刊曾以誉扬的口吻介绍德国的经济议会“不为一种政法的议院,而为一种监督人机关”,“将于国会极有益,因国会可不必再分心于经济工业等问题,不必再顾虑特别利益方面之态度意见,而一本阔大之原则,以决定德国之政治的政策也。”[12]
  中国知识界对魏玛宪法的关注一直延续至国民党执政时期。在国民党即将建立全国性政权的前夕,便有学者将魏玛宪政模式所表达的思路与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作比较,认为两者颇多暗合之处,希望新政府借鉴魏玛宪法作为制宪的他山之助:“目今我国国民革命,将快成功;根本大法,尚未制定,而德国新宪法上所主张的,与中山先生的主义,颇多暗合之处,将来的立法事业上,我们正可借鉴于他,以作他山之助呢。”[13]除以三民主义话语解释魏玛宪法外,魏玛宪政模式的实际运作也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不过,知识界在如何看待魏玛宪政模式问题上,出现了分歧性的看法。
  在围绕“五五宪草”的有关制宪讨论中,有的学者仍推崇德国魏玛宪法“于政治上,则改造历来代议制度之缺陷;于经济上,复确立健全社会化之原则。而其社会化之精神,尤能介乎偏激社会主义与传统私经济制之间”。[14]希望中国的立宪者以魏玛宪法为蓝本。也有的学者以民生主义来解释欧洲新宪法,尤其是魏玛宪法的有关条款,认为可以归纳出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内涵,而“德宪出而设立全国经济会议,以有统制计划,泯灭经济的不平等,整理生产的不合理,我国此次制宪,亦当注意及此。”[15]上述看法,仍然将魏玛宪法看成是值得中国效法的宪政典范。
  魏玛宪法推行十余年来,人们开始注意到其实际运行中暴露出的弊端。张湃沃赋觯鹿车痴ち遥诟蟛荒苋〉霉岫嗍猓啻慰孔芡持艏泵钊ㄎ秩υ俗饔胝咄菩校跋芊ㄋ渖形幢涓沃橹巡荒芊嫌谙芊ǎ擞枭な嗄曛鹿芊暗鹿裰鞯囊榛嵴绞降恼危砸淮蟠蚧鳌=吹鹿ぢ晗芊巳绾危蚴诱渭昂蔚持凑稀薄[16]杜光埙则发表研究德国宪法上的总统及其实际运作现状的长篇论文,探讨总统一职对政局的影响,认为总统一职权力的过分膨胀已实际影响到宪政体制的运转。[17]
  到30年代,中国学者出版了研究德国宪政模式的专著。1934年,钱端升的《德国的政府》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分为宪法史、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政党、莱希总统、莱希政府及莱希行政、莱希院、经济院、国会、国会的职权、法律及法院、联邦制度、各邦政府、地方政府等13章。作者参阅了相当多的德文资料和德文原著,重点探讨从魏玛宪法制定及至希特勒1933年上台后毁灭宪法的宪政变迁。钱氏在其自述中称“此书原为译述1919年威玛宪法下德国政制和政治生活而作”,“在我所著浅薄不足称道的书籍中,尚不失为有价值的一本。”[18]
  魏玛宪法在中国受到关注,是思想界追摹世界宪政潮流的表现。近代以来,中国知识界普遍接受了社会进化的观念,延伸到政治领域则成为政治进化论的崇尚者,对世界新思潮、新制度保持着高度的敏感。加之民初移植西方代议制民主失败,政治体制处于结构性涣散的危机当中。究竟怎样的制度模式才能适合中国自身的政治现状,深深地刺激着中国知识界。怀疑主义的情绪上升为理性的思考,中国知识界开始寻找替代性方案,把希望的目光投向西方新制度、新思潮。魏玛宪政模式即迎合了中国知识界“改造代议制”的愿望。因此,魏玛宪政模式作为在法律框架内和平改造现存资本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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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魏玛宪法看魏玛共和的体制性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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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浅议魏玛共和国失败的原因
转自武汉大学世界历史研究所网站论文。
《浅议魏玛共和国失败的原因》
内容摘要:从1919年8月根据魏玛宪法建立到1933年希特勒作为德国元首集总理、总统于一身,魏玛共和国存在了14年左右,作为德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政权,它似乎受尽屈辱,社会精英的遗弃,普通大众的咒骂与怨恨,政府即使在如此艰难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却最终只能是为他人作嫁。
它是德意志极端民族主义的温床、纳粹主义的试验场,它容忍了一切毁灭他的力量,它亦步亦趋的走向毁灭。本文力图从魏玛共和国内部政治、经济方面、社会政策来阐述其失败的原因,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魏玛共和国失败的根源。
关键词:议会制政府&&
畸形的经济&& 垄断金融工业集团
一、魏玛共和国的国内政治环境
魏码共和国是因其1919年在魏玛小城制定的宪法而得名,魏玛宪法是共和国存在的理论基石、是共和国体制的保证。但由于临时政府是社会民主党与旧德国势力(容克、垄断资产阶级、军队)的妥协的产物,魏玛宪法自然也是如此。
在柏林工人一月起义失败后6天,卡尔·李卜克内西和罗莎·卢森堡被杀害后4天的白色恐怖气氛中,艾伯特政府如期举行了国民会议选举。“社会民主党和独立社会民主党人在420个席位中得185席,占总数的44%,各种资产阶级政党占56%”这些成员中有100多人是原帝国国会议员,90多人是资本家、地主和官僚,工农代表为数极少”。
魏玛共和国议会民主制是在没有完全摧毁封建专制主义基础的情况下建立的,旧的反民主反共和的封建势力在上层建筑领域依然存在,并未退出政治舞台当时人们称魏玛共和国是“没有共和主义者的共和政权”[①]。2月6日,国民会议在远离当时革命中心的小城魏玛召开,被社会民主党领袖操纵的苏维埃中央执委员宣布将权力移交给国民会议。11日,会议选举艾伯特为共和国总统,谢德曼被任命为总理,组成了有社会民主党和中央党参加的魏玛联合政府。7月31日,国民会议通过了宪法,8月14日经总统签署后正式公布生效,史称魏玛宪法。
“德意志国家是一个共和国”,“国家权力出自人民”。中央有与外国建交、建立军队、管理财政、发行货币、管理邮政、关税等权力,联邦法律高于各邦法律。同时,各邦政府代表组成“联邦参政会”,作为咨询机构,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
政治制度方面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分上下两院,上院即联邦议院,由各邦政府选派代表组成,下院称国民议会,由年满“20岁以上之男女,依照比例代表选举制,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选举产生(第22条),任期4年”,
国会的职权较之帝制时期扩大了,除掌管立法权之外,有权任命内阁、宣战与媾和内阁必须向国会负责,必须得到国会的信任,否则必须辞职;行政方面,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年满35岁的公民均有被选举权(第41、43条)。任期内,若有国会2/3多数提请全民投票认定可以免职。总统有统帅军队、任免总理和文、武官员、解散国会(由于同一原因限解散一次)和下令举行新的选举之权以及在紧急时期要求举行全民投票之权,
宪法第48条特别授权总统,“如某一邦不履行其依照德国宪法或德国法律所规定之义务时,德国总统得使用武力强制之”,“如德国境内之公共安宁和秩序受到严重扰乱和危害时,德国总统为恢复公共安宁和秩序,得采取必要之措施,需要时并得使用武力”。为此目的,总统有权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全部或部分停止之”。司法上,“法官地位独立并只服从法律”,最高法院解释法律,裁决各种争端。
宪法作为德意志反对专制的一部宪法,虽然肯定了对霍亨索伦专制王朝的胜利,却没有堵住专制的回马之路,甚至有人说,它“在实践中却只是为恢复专制开道”[②]例如,宪法规定下院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若上院否决,下院可用2/3多数强使法律通过。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届政府总是将法律草案先交上院讨论,从而使民选的下院反而成了配角”。
国会虽有最高立法权,但真正有权的还是总统和政府。国会有对每年政府财政预算表决的权利,但国会无权重新提出预算,国会有对政府的信任投票权,但政府可以通过总统在可能对政府投不信任票时解散国会和重新大选,总统也可以不顾议会意见任意撤换政府首脑。宪法授予了总统其他任何资产阶级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无可比拟的权力,
尤其是第48条的规定,使总统得到了非常的立法权和行政权,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完全处于总统的股掌之间,总统的态度成了民主赖以存在的基石,总统若不要民主,他就可以实行个人专制。事实上,在魏玛共和国存在的14年中,紧急状态统治是政府常用的一个法宝。
共和国最初6年颁布过135个总统政令,到共和国行将就木时,紧急状态法更成了治理国家政治生活的唯一手段,1930年也才5次,1931年就使用了44次,1932年更是增加到了66次。除了这些紧急状态的专制外,还剩下多少非紧急状态的民主呢?由此,就宪法与共和国实际政治生活的脱节来讲,我们可以说,在德意志魏玛共和国时期,最民主的宪法成了专制的护身符。
在共和国的14年中,从来就没有一个政党单独执政过,组成魏玛联盟的各政党从没有一个党在议会中取得绝对多数,为了维持共和制,不得不实行两党或更多政党的联合内阁,甚至于延揽右翼政党入阁。这种多党制是魏玛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共和国得以暂时稳定的原因所在。
社会民主党是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但它从来就没有在共和国的政治舞台上发挥过主导作用。共和国建立伊始,为对付来自共产党方面的冲击,社会民主党不得不与旧帝国的军事力量结盟,结果把反动的旧势力保护起来,成了共和国的隐患。容克们仍是土地的主人,为支持容克庄园经济,政府还在1927年开始实行“东援”,向东普鲁士容克贷款约40亿马克,威廉二世流亡国外,却仍占有97000公倾的土地,而且要求国家发给他每年125万马克的养老金,外加30亿马克的王室赔偿费。三四十个皇亲国戚仍拥有大约10亿马克的财产。
军队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而且不受政府控制,犹如国中之国。旧帝国的忠实奴仆——那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也被共和国全盘接收,未经改造就让它继续为新政府服务,共和国成了仅仅摘掉了皇冠的旧德国,甚至于国号使用的也仍然是原德意志帝国所使用Das
Deutsche Reich。
1925年4月代表右翼势力的老军国主义分子兴登堡当选为共和国第二任总统,“他对于君主制的信仰从来就没有改变过,他对战败的认同是德国事实上并没有战败,而是被革命出卖了,是因为‘背后挨了一刀’。”[&#年5月,兴登堡签发总统令,指示驻海外和欧洲各港口城市的公使馆和领事馆除悬挂共和国的黑红金国旗外,还要悬挂就帝国的黑红白三色旗。
8月国会通过了有利于容克和富农利益的关税法。威廉二世和被废黜了的诸侯们的财产全部归还,并赔偿因革命造成的损失。作为旧帝国两大支柱——容克和军部代表的总统这样表白:“在我任职时遇到一切困难时,我就看一看皇帝的照片,并问我自己:这位至尊的万岁爷将在这个问题上做何决定?”
年的经济危机沉重地冲击了资本主义世界,对美国资本具有极大依赖性的德国更是劫难日深。为了平抑巨额财政赤字,走出经济困境,德国政府于日举行内阁会议,以求提高税收,减少社会支出,各党派争吵不休,难于统一,米勒内阁陷入困境,被迫辞职,这样由德国社会民主党、中央党、民主党、人民党和民族人民党组
成的五党大联合政府就此垮台。此后,共和国进入了完全的总统内阁领导体制时期。正是基于此,西方有论,日这一天,是从魏玛共和到纳粹独裁的真正的历史转折点,是“魏玛共和国末日的开始”[④]
所谓的总统制内阁也就是总统运用宪法第48条授予的权力任命一个未获议会多数承认的总理,以所谓“紧急法令”进行统治,在很大程度上不受国会的约束。同时,作为陆军统帅的兴登堡总统依靠紧急法令行使职权,破坏了陆军在国家生活中的力量的基础——“它的超然于政治的地位,放弃这种地位将导致它本身和德国的毁灭”[⑤]。从此,国家元首获得的实权比过去的皇帝还要大,总统凌驾于国会之上,有权解散国会、取代国会,有权任免总理,这样,经济危机削弱了议会民主制政体,在德国确立了总统内阁体制,专制主义复活了,魏玛共和国的丧钟敲响了。
二、魏玛共和国的畸形经济
德国在20年代以让人惊讶的速度崛起,重返欧洲强国之列。除了德国自身在国内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工业合理化运动”、科技进步与教育改革的缘故,很大程度亦归功于斯特莱斯曼(Stresemann,Dr.Gustav)时期外交活动的成功。作为“左右20年代外交大势的政治家”[⑧],他为德国争取到了外国谅解和援助。
斯特莱斯曼从1923年8月开始担任德国总理,3个月后担任德国外长直到1929年9月去世。他主宰德国外交的六个年头,那是战后德国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时期。德国的崛起是从日道威斯计划实施开始的,再到1929年为减轻德国赔款负担,斯特莱斯曼力促“杨格计划”的出台,使德国最终挣脱经济上的赔款负担,取消协约国对德国财政经济的国际监督,撤销了赔款委员会。
但正是斯特莱斯曼的成功外交,正是德国重新融入了西方世界,德国经济自然不可避免的追随着美国的模式,垄断资本主义得以在更广阔的舞台上表演,美国注入的资本加速了垄断集团集中的程度,使德国经济严重依赖国内几个超级卡特尔和美国金融集团,这样对利益、金钱的追逐自然会超越一切障碍。社会学中的“集体行动理论”,就是说当集体人数少,集体成员不对称,存在选择性激励时,那么这个集体就能形成分利联盟,采取一致对策。
1924年至1929年英、美国金融集团共向德国注入220亿金马克资金,扶植了德国钢铁、化学工业、电力工业巨无霸。正是由于垄断资本集团的强大与数目的减少,正好能够孤注一掷、更容易协调行动,更容易改变国家航向,埋葬魏玛共和国的Hitler正是垄断资本集团“集体行动”的结果。
日因为赔款问题,法比军队联合占领德国经济命脉所在鲁尔工业区,造成德国钢铁、煤炭工业停滞、关闭,工业产值迅速下降,失业大军急剧壮大,为应对危机,政府大肆发行没有保障的纸币,以逃避赔款,暂时稳定混乱局势。致使世界金融史上前所未有的恶性通货膨胀,如同张开翅膀的死神,扑向了已经奄奄一息的德国经济。美元与马克的比率从1921年1月的1:1.8万,到1923年11月已经崩溃为1:40亿[⑨]。
此时在以后的岁月里侵蚀、毁灭共和国的因子都已经出现了,反犹主义情绪的增长、纳粹集团的暴力活动、一直潜伏着的恐怖和老百姓的无能为力与失望感,社会已经濒临崩溃了,1923年11月在巴伐利亚共和国,希特勒把帝国元帅鲁登道夫(Ludendorff,
拉上了游行的队伍,率领冲锋队发动了小试牛刀的“啤酒馆暴动”。这种疯狂的群众运动,纳粹主义暴动就是在10年后埋葬共和国的预演。
所幸的是,这个时期的西方世界是处于稳定繁荣的黄金时代,有能力帮助德国走出困境、抚平不安的势力。在危机疯狂肆虐的时候,46岁的德意志帝国银行董事沙赫特(Schacht,
Hjalmar)被任命为国家货币流通专员,他认识到货币崩溃的根源在于沉重的赔款负担,他上任之后,立刻从两方面齐头并进:一边积极寻求外国金融资本的支持,一边改革货币,用新的地产抵押马克(Rentenmark)取代极度滥发的旧马克。
1924年由美国银行家道威斯主持的稳定德国金融和平衡德国预算的委员会提出了“道威斯计划”,使美国金融资金大量注入德国。有了美国资本的支持,沙赫特以帝国银行黄金储备为保障发行了新马克在1924年8月就基本稳定了德国货币市场,控制了通货膨胀。
三、魏玛共和国的社会政策
魏玛共和国为了应对战败后国际国内不断恶化的经济社会环境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措施有的是德帝国传统政策的延续,有的是共和国的首创。这些政策的成败直接决定了共和国的命运。经过“一战”的消耗、饥饿的摧残,德国人民牺牲了太多,战争给德国带来的只是战败的耻辱、满目疮痍的社会经济。失去了,就要补偿,德国民众在
政治上觉醒了很多,学会了反抗权威、争取民主平等,公民意识也已经成长了。
魏玛共和国如果能拥有再长一点时间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以自由、民主、平等为核心的公民意识就能在德国民众心中扎根,魏玛共和国也会由妥协的产物变为真正民主的共和国,民众就不会倒向极端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纳粹主义。
而战后的魏玛共和国背负着如此沉重的战败包袱,为了德意志前途,签署了割地赔款的《凡尔赛和约》,成为了众矢之的,它没有任何帝国的荣耀,却要为帝国的战败买单,战争带来的愤怒都压到了新生的共和国肩膀上。共和国14年中,1924年到1929年是黄金时代,经济的壮大,外交的胜利,大国地位的恢复,加入国联,甚至第三帝国的资本都是从这几年中积累起来的。但1929年源自美国的金融危机,使极端依赖美国资本的德国瞬间急转直下,所有社会政策均告失败,民众再次沸腾、狂热、绝望。
魏玛共和国的社会政策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首次将“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14]确立为指导思想,它的出现是“一个质的飞跃”。社会政策的实践并非源于德国,但社会政策
(Sozialpolitik)一词却最早由德国人创造。
19世纪80年代起,俾斯麦开创了国家施行社会立法的先河,国家通过自上而下主动地为劳动者创造福利,来维持社会稳定,减少动乱因素。《1891年诏书》则开启社会政策制度化的时代,威廉二世提出社会政策的目标是“实现对有需要者的保障”。1911年颁布的《帝国保险法典》后被誉为德国“改革运动和新规划的时代标志”不言而喻,共和政府必须承认并延续这一传统。作为民主共和国,新政府不得不把社会保障、福利作为头等大事,通过各种政策来体现民主共和的优越性,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民众支持,稳定社会。
《魏玛宪法》从法律角度规范了共和国实施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其中第122、155、157、159、161、165条分别确立了国家在青年人教育、住宅、公共救济、社会保险及劳工等方面的责任。[15]住宅问题在战后作为最紧迫的社会问题被列入政府的社会政策范畴,战后复员高峰导致年间住房危机爆发,从而促使政府出台一系列住房政策。
日,《抵制住房紧缺法》出台,禁止将民用住宅商用,要求房主开放所有空房,日,政府颁布《国家租借法》,规定对所有建于日前的住房实行房租控制,新房的租借费用应根据通货膨胀的程度及建设材料的开支而定,旧房则必须严格按照租赁合同实行。日,《房客保护及房租控制法》面世,剥夺房主驱赶房客的权利,规定只有在得到地方租借署的允许后,房主才能回绝房客[16]。
其次,公共救济政策的实施。德意志帝国发动的持续4年的现代化战争的费用主要不是通过征税而是通过借款来支付的,是通过发行短期、长期债券和国库券来筹集的[17],耗费巨大的战争筹款方式毁灭了德国的财政,加剧、加快了通货膨胀。而战争结束后,共和国仍面临一系列棘手难题,包括新穷人的生存问题(新穷人指的是残疾军人、遗属、社会养老金领养者和普通退养者)。
日,共和国颁布《军人抚恤金法》,帮助军人重获经济独立,保持社会地位,成为社会的生产一员。日,政府通过紧急法令,根据最低收入,救济社会养老金领养者,以补偿他们因通货膨胀造成的保险金贬值的损失。1921年12月,魏玛政府决定提供1亿马克资金用于救济普通退养者,但对后者作出了严格限制。1925年9月,政府出台普通退养者赔偿法,根据通货膨胀以前的财产对其进行补偿。事实上,对新穷人的救济在地方救济金开支中占据55%—60%。
《关于救济义务的帝国条令》和4月《关于公共救济的前提、方式、程度的帝国原则》出台,它们被誉为现代进步主义者关于公共救济观念的胜利,尤其在法律用语上,它不再使用穷人和济贫(Armen&&
Armenpflege),而是有需要的人和救济(Hilfsbedrftigen&&
Frsorge),它规定,只有当一个人的收入低于工人平均工资的1/4时,才能领取救济金。在社会保险政策方面,共和国对帝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采取了继承和扩大的态度,传统的医疗、养老、残疾工伤三大保险制度都有很大的完善。
日《国家保险法及职员保险条例修正案》解决了职员双保险的问题,核定职员保险费用,归并保险机构。1925年,《疾病保险条例修正》允诺给予患病者资金和事务上的双重照顾,并将家属的生活问题考虑在内。同年,“职业疾病地方委员会”成立,负责对职业疾病给予赔偿。年间,参加医疗保险者的人数从48%上升到61%,参加养老保险者从57%上升到69%,参加事故保险者从69%上升到74%,总投保人数从46%上升到62%。
日,《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的出台是德国社会政策历史上又一里程碑,它针对60-70万失业者,包括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工作介绍和工作建议等四方面责任。法案的目标要实现保险者、雇主和国家协调者之间的平衡,因此,保险费用由劳资双方共同交纳,国家则保证用财政手段平衡收支差异,失业半年之内,保险者可获得其最后劳动收入的50-80%,此后,则将领取危机救济金。除了失业救济金政策,共和国还首创了劳工与企业主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工资、待遇等问题的体制。
共和国竭力扮演劳工保护者的角色,1918年11月,列金·斯汀纽斯协议确立了共和国在劳工市场中的基本立场,它鼓励劳资双方采取妥协和共决的形式解决争端,其中规定:每个拥有50个雇员以上的工厂必须成立一个工厂委员会,并由工会代表和企业主共同管理工厂,以使企业按照合同的规章行事。
《企业委员会法》出台,确立了雇员共决制,第70条规定:凡企业之中,设有董事会,且其他法律中尚未允许雇工代表出席董事会的,则依据今后颁布的特别法律,由企业委员会派其代表12人,列席董事会,以保障雇工的利益和要求,关于企业委员会组织上的意见及希望,他们在一切董事会中,应有发言和投票权。
魏玛共和国的这些政策对稳定战后社会,减轻通货膨胀对民众的打击,树立民众对共和国的信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过于繁重的社会福利负担,使政府一直赤字经营,不得不增加税收,这样就降低了企业的盈利性,削弱了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同时企业为了减少成本进行疯狂的“合理化”,结果使更多得工人失业,国家又投入更多的津贴费用,使经济陷入一种恶性循环[18]。
共和国时期的福利政策反而限制了德国工业的扩张,成为了政府不堪承受的负担,宝贵的再生产资金和美国金融贷款相当部分消耗在了社会保障上面,社会政策的开支巨幅增长,据统计,1913年社会政策开支占国家开支的1.8%,1925年增加到3.9%,1932年为9.2%。魏玛共和国拼命要做的是一个承担一切责任的民主、自由的政府,最后的失败直接原因也是由于在大危机下社会政策无法继续向民众提供原先承诺的那么多福利,致使政府频繁倒台,各派纷争混乱不堪。
日由德国社会民主党、中央党、民主党、人民党和民族人民党组成的五党大联合政府为共和国做最后一次挣扎后宣告失败。一个民主到在危急时刻不能统一步伐,仍喋喋不休于争执的政府,一个不敢采取果敢政策来征税、提高政府开支、发行纸币来充当危机缓冲器的政府注定要垮台。民主葬送了民主,自由屈服于专制,魏玛政府在自己设置的宪法下直接过渡到了专制统治。
德国社会大众,被社会福利宠坏了,没有了原先那么大的面包就要造反,大危机前,不断完善的社会福利政策骤然改变,激起了民众无限的愤怒、不解。年间的紧急法令降低了养老金给付,并削减了一些所谓的“奢侈保险”,如儿童上学途中的事故保险、抚养孤儿至15周岁等。1932年,国家对于失业保险的资助只有1927年的一半,援助的时间缩短到7星期,这标志着失业保险法的终结。不能承受之重的社会福利负担,使魏玛共和国走到了尽头,实际上,不采取强硬政策,任何政府都会垮台,不管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人们只要求抛弃现有政府,而不想知道能换回什么。
事实上,纳粹政权除了把民众仇恨引向犹太人、共产主义者之外,还采取了民族主义的社会政策,确保和提高德国民族的生存空间,鼓吹民族福利高于个人福利的思想,使之成为第三帝国社会政策的核心,以躲避民众对社会福利状况的不满。
从《魏玛宪法》到希特勒上台,魏玛共和国的民主从最完善的文本开始,用最糟糕的实践结束。它夹在两个铁血帝国之间,是德国历史上罕见柔仁的民主共和国,既生不逢时又先天不足。它是个可怜孤立的政府,角逐其中的政党、社会大众、军队没有一方是同情支持它的,对它要求过高,给予又过少。它给予了社会平等、民主,却带来了无
尽的混乱,最终颠覆了自己,它处处完善社会福利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换来的是仇恨、不满、遗弃。
它选择了德意志,德意志选择了独裁专制。归根到底,它只是给旧帝国披上了民主共和的外衣,它的实质仍然实容克大资产阶级、垄断集团、军队联合主导下的帝国,希特勒还原了它本来面目。魏玛共和国失败的原因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政治方面,魏玛共和国首先不是德国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不是德国的,它是外国的舶来品,是威尔逊总统所想要的,是被外国军用货车运载而来的”[19],它从一开始就不得人心,是民族主义者的仇敌。同时,看似最民主的宪法文本,本身就用第48条预订了共和国的棺材,在日后的政治实践中,48条一步一步把共和国送入祭坛,同时
,它所极力追求的议会民主带来了政治混乱、政党林立(1930年拥有100万张选票以上的政党有10个),
这些政党互相倾轧,只顾他们所代表的那部分经济和社会利益,无法消除分歧不能在国会中形成一个持久的多数派来支持一个能够对付30年代国家所面临的经济、政治危机的稳定政府。议会制政府已成了一桩德国人称之为“Kuhlhandel——贩牛贸易——的事情”[20],这样的政府即使有能力解决国家危机,也得不到足够的时间来施政。
30年代开始,纳粹党的势力已经强大到任何人都不能视而不见了,国会各党派都知道绝对不能让Hitler执掌政权。社会党人、工会、中央党的天主教徒和自由民主的中产阶级政党在1932年总统大选中都是支持兴登堡的,兴登堡在电台演说中也说到,“如果选举一个代表片面的极端派观点的党人,这将使祖国发生严重的混乱和不安,其后果是无法估计的”[21]但谁都无法阻挡希特勒的合法夺权;
经济方面,它始终建筑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经济基础上,畸形的资本结构,对美国金融资本的过度依赖,沉重的外债负担,脆弱的货币体系,以及对德国中小企业和国内贸易传统的破坏,造成大垄断集团与美国金融资本主导德国经济的畸形局面。
社会方面,德国民众没有成熟的公民意识、缺乏民主能力,比起民主,他们更热爱上千年来专制制度下的自由,魏玛共和国的公民意识教育没有达到它规定的目的,在让他们决定德国命运的关键时刻,他们放弃自己的权力,把它交给纳粹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魏玛共和国失败的根源,超前的民主政治,破碎、畸形的经济形态,这一切都很不协调,没有稳定持久繁荣的经济,就不可能培育出稳定的社会各阶层,不可能培育出稳定社会的中产阶级(政府、企业职员,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一个各个阶层都碎片化、混乱组合的社会是无法发挥出议会制政府中各党派博弈,兼顾民主、公平与决策效率的优势的,无序的民主带来的只能是暴民政治,紧接着需要独裁者来收局。
根据魏玛宪法魏玛共和国“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已建立在民主决断性、法治性、社会福利国家性三大原则的基础上”[22],共和国的威望自然也要与此紧密联系起来,总统长期依靠48条行使紧急法令来运作政府已经使民主决断性、法治性荡然无存;社会政策的集体失败,政府迟迟无法解决经济混乱也使社会福利化为泡影,当然共和国也就不复存在了。魏玛共和国在那个风云际会的时代上演了一幕与其说是悲剧,不如说是二战”后联邦德国登上历史舞台的排练,虽然短暂,但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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