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差3天查出了重疾险,正在等待手术,保险公司赔吗?

朋友患了癌症,之前在一家保险公司有投了重大疾病险,可是现在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找出各种理由只_百度知道买了平安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得了重疾,但是没钱医治回家等死,看怎么能赔付._百度知道得了重疾刚过等待期20天能理赔吗?_百度知道保险维权 一个“3·15”搞不定
  和往年一样,今年的央视“3·15晚会”照例曝光了多家问题企业,苹果、周大生、江淮汽车、大众等多家知名企业纷纷“中枪”,所幸,保险业集体“隐身”。那么,保险业真的已经做得很好吗?
  根据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2012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2012年,保监会共接收保险消费者有效投诉件16087件,同比增长205.78%,反映有效投诉事项共17365个,同比增长195.98%。
  对此,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保监会开通了多个投诉渠道,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没有明显改善,保险投诉中的复杂案件逐渐增加。”
  究竟该如何规避不必要的保险纠纷?如何让保险理赔变得快速又省心?如何减免退保的损失?
  购买保险时
  诚信投保 如实告知自身情况
  健康险的保险合同中通常都有规定——“不承保合同生效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这是为了避免客户“带病投保”的道德风险。中德安联人寿的李永宏指出,消费者在购买健康险产品时,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年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等信息非常重要,因为这些信息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以及保费水平。
  一些没有如实告知的消费者往往抱着“隐瞒的话就可以让保费便宜些,或者避免了保险公司拒保的情况”这样的心理,似乎隐瞒情况对自己更有利。然而,恰是这种心理让他们吃了大亏。
  “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非常典型的一个原因就是消费者未能在投保时如实告知,申请理赔的疾病虽然为合同所列疾病,但在合同生效前已罹患。交了保费却得不到理赔,这不是亏了又是什么呢?”李永宏说。
  看清条款 理解不透不签字
  “不少保险纠纷是源于消费者对于自身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以及相关事项不了解。”中宏保险专家告诉记者,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和后续缴费及申请理赔时注重细节,了解自身权益和保障范围,能够有效减少保险纠纷的发生。
  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前需要了解清楚保险责任,确认保险赔偿范围。赔偿范围一般会在“保险责任”中列明,一些关键性的内容尤其不容忽视。比如为防止带病投保,健康保险均设置有观察期(也称疾病等待期),观察期內出险不能理赔。一般而言普通疾病住院的观察期是30天,重疾观察期为90天或180天。投保人应当注意此类细小而又比较关键的约定条款。
  签名环节往往比较容易被忽视。投保单等需要签名的材料均需本人亲笔签名,不能为了便利或出于侥幸心理由他人代签,保险营销人员以及保险消费者都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投保程序。
  人寿保险一般具有10天左右的犹豫期,一旦在此期间发现保险合同的描述和保险营销人员的描述不符,消费者就可以变更、换保或退保。犹豫期内退保,保费全额退还。值得注意的是,该犹豫期是指从收到正式的保险合同并签收回执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而不是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了解清楚这一点,消费者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申请理赔时
  申请理赔 资料齐全好办理
  理赔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为了证明被保人或受益人申请的理赔情况符合合同约定,也为了体现保险的公平性原则,被保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理赔时提供相应具有效力的资料是保险公司能够顺畅地进行理赔处理的前提。
  李永宏建议说:“消费者在申请理赔时,别急着跑保险公司,先打个电话给客服或者值得信赖的该公司保险代理人,询问申请理赔需要哪些材料,也可以上公司官网查询,比如中德安联人寿的官方网站上就将常见的理赔类型对应所需的材料详细罗列出,便于客户申请理赔时参考。不同类型的理赔所需材料有所差异,准备齐了再一次性递交给保险公司,节省双方的时间精力。”
  而在中宏保险专家看来:申请保险金也存在一些程序上的规定,消费者要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何获得理赔,注意条款中是否有规定期限等信息。如果因为超过申请时间而影响自身利益,往往令消费者难以接受,而事先稍加确认就能有效避免在申请环节发生问题。此外,消费者需要注意合同中对于医院的定义,是否指明了门诊和住院定点医院或者对医院资质有所规定等。
  要求退保时
  现金价值 避免前两年退保
  不少消费者抱怨,保险产品的退保代价太高,特别是保单生效的头两年,退保金往往不及年缴保费的1/10,叫人难以接受。国泰人寿的专业人士为您介绍三招减损方法,希望能帮您有效减免损失。
  第一招
  釜底抽薪——重视犹豫期
  所谓“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10天内,可无条件撤销保险合同,而损失不会超过10元的成本费。因此,保户只需在这段时间内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就可避免大额损失。
  “投保后的头两年,保险公司的成本较高,保单的现金价值很低,因而消费者一定要考虑清楚再投保。投保后,为防止损失,也应当尽量避免头两年就退保。”国泰人寿理财专家告诉记者,如果投保两年后,出现经济困难无力交费等情况,为避免退保损失,投保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垫交保费、减额交清,甚至保单贷款等,不致保单失效,维持住自身的保障。
  第二招
  以逸待劳——善用减额交清
  过了“犹豫期”退保,客户所能得到的退保金寥寥无几,与其承受巨大损失,不如办理“减额交清”,这样将不用再缴纳费用,而其保险合同也将在减少相应保险金额而的基础上继续有效。
  以国泰人寿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为例,如27岁的张小姐应缴费20年,每年2710元,得到10万元保额的终身重疾保障,第3年选择退保,只能得到2420元的退保金,损失可谓不小。如果办理了“减额交清”,张小姐可免交日后17年的保费,同时还将拥有12400元保额的重疾险保障直至终身,万一日后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甚至身故或者一级残,都可以得到理赔金。
  “比起退保,办理‘减额交清’等于用2400多元费用购买了最高12400元的保障,且保障终身有效,哪种做法更加有利,相信消费者已经非常清楚。”上述专家指出,减额交清是投保人在失去交费能力的情况下可采取的措施,如果灵活运用,可有效帮助退保人减少损失。
  第三招
  反客为主——契约转换
  如果保户想要更换保险,却不想付出更多的费用,可不用退保,先向保险公司咨询“契约转换”服务。这种服务可按规则将现有险种转换为其他险种,保户已经缴纳的保费也将直接转换为新险种的已交保费。这样保户拥有了更多的选择范围,也避免了“先退保再投保”带来的损失。
  “可进行契约转换的保单一般要求保单生效满一年或者两年以上,同时保险公司可能会不定期更改可进行转换的险种和转换系数,消费者应当多加注意。”专家提醒,作为涉及金融及法律领域的行业,保险专业知识蕴含了大量的信息,如果有心研究,很可能在关键时候为自己和家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记者 张颖)
】【】【】重大疾病是否发生于保险等待期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作者:揭其勇 邱春燕
  【案情】
  邵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日生效。日邵某去医院就诊,诊断为“结肠炎、结肠不全梗阻”;9月29日,被医院诊断为结肠癌,邵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人身保险理赔申请,要求依约支付重疾基本保险金18万元。但该保险公司认为邵某“患病时间”在90天的保险等待期内,根据合同约定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邵某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其依约理赔。
  【分歧】
  保险合同“等待期”条款中规定,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其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
  一种意见认为,邵某于日就诊,之后才被诊断为癌症,这属于“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而9月9日距保险合同生效尚不足90天,故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证明9月9日医院诊断的“结肠炎、结肠不全梗阻”与之后的癌症存在直接关系,故不能视为“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邵某患重大疾病的时间应是9月29日,为距保险合同生效的第91天,保险公司应理赔。
  【评析】
  在当事人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邵某在等待期之后被确诊为重大疾病,且其于等待期内因同一部位的疾病进行过就诊。保险公司若不能证明邵某于等待期就诊的疾病系导致其之后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就不能以此主张免责。
  1.本案中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的等待期应从何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9条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的等待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而合同的生效日期为日零时,从该约定的文意理解,等待期应自日起算。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此处的期间系该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不包括当事人约定的期间。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即使当事人对该等待期的起算存在分歧,依照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也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按照自日起算,90日等待期的期限届满日为日,邵某于日经内窥镜诊断为结肠癌并非等待期的第90日,而是等待期届满后第1日。故不能认定邵某于等待期内被诊断为结肠癌,该保险公司亦不能以此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公司以邵某在等待期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而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其应否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的“导致”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规定反驳邵某的诉讼请求,其应就该规定显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对邵某在等待期内“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的事实进行举证。现双方对邵某于等待期内因结肠疾病到医院就诊及该次就诊的部位与其后来被确诊患结肠癌系同一部位的事实均无异议,那么该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对该条款显示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了呢?显然没有。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结合邵某前后就诊的病情,保险公司还需提供证据证明邵某之前就诊的结肠炎系导致后来被诊断为结肠癌的疾病,而保险公司对两者之间的“导致”关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同时,人体系复杂的机体,病理的成因也是多方面的,虽然癌症的病灶非一日可形成,但是法院亦不能因邵某的前后就诊系同一部位而直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导致”关系,即不能直接认定结肠炎系导致结肠癌的疾病。
  此外,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已充分注意到条款对己不利的地方,并合理地防范风险,亦如按前述的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可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综上,保险公司以该条款的规定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证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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