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分类的意义和价值

分类目标分析: [第一节:从尊重宪法开始] 情感.态度.价值观:让学生感悟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宪法与我们生活的关系.培养学生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意识. 能力:让学——精英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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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目标分析: [第一节:从尊重宪法开始] 情感.态度.价值观:让学生感悟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宪法与我们生活的关系.培养学生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意识. 能力:让学生通过查阅资料.比较资料等方法.学会运用宪法有关知识来分析现实中的问题.并树立宪法意识. 知识:让学生知道依法治国的概念和地位.知道“依宪治国 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了解违宪行为的表现. [第二节:树立法律的权威] 情感.态度.价值观:尊重法律.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守法.护法. 能力:自觉守法.维护社会秩序.能运用法律知识与社会生活中的不法现象做斗争. 知识: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义.认识依法行政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初步树立现代法治观念. [第三节:我们也有监督权] 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大量材料.活动让学生感悟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从而培养学生能够理解法律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要自觉守法.而且作为一个公民积极实施法律监督的能力. 能力:让学生懂得通过行使监督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国家.集体的利益.并依法与社会生活中的违法和不公现象作斗争. 知识:通过学习让学生了解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以及公民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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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论述题:(10分)材料一:都说最富的地方在广东,最穷的地方也在广东。2009年,来自佛山顺德区的扶贫工作人员在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古坳村正按照“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要求,帮助乡亲们脱贫致富。省委书记汪洋说,走出去,是决定瑶胞未来命运的关键一步,但也是困难的第一步。从大山到城镇,生活环境、生产方式、教育都将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瑶胞们脱离了原来熟悉的生活群体,进入城市的生活,可能将面临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矛盾和障碍,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广东省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抢抓机遇,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向共同富裕,逐步探索出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主要特征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之路。项目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口素质生活质量民主法制农村全面小康实现程度小康水平实现程度8.1%26.8%10%30.2%55.3%16.9%材料二:最新的我国农村全面小康实现程度统计表(注:表中前5项数据为在该项目中达到小康水平的农村占全部农村的比例)(1)材料一和材料二分别说明了什么?(2分)(2)广东省政府为什么要坚持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道路?(4分)(3)请你为解决材料一、材料二的问题,提至少四条的合理化建议?(4分)
分析论述题:(10分)材料一:都说最富的地方在广东,最穷的地方也在广东。2009年,来自佛山顺德区的扶贫工作人员在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古坳村正按照“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要求,帮助乡亲们脱贫致富。省委书记汪洋说,走出去,是决定瑶胞未来命运的关键一步,但也是困难的第一步。从大山到城镇,生活环境、生产方式、教育都将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瑶胞们脱离了原来熟悉的生活群体,进入城市的生活,可能将面临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矛盾和障碍,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广东省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抢抓机遇,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向共同富裕,逐步探索出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主要特征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之路。
农村全面小 康实现程度
小康水平 实现程度
材料二:最新的我国农村全面小康实现程度统计表(注:表中前5项数据为在该项目中达到小康水平的农村占全部农村的比例)(1)材料一和材料二分别说明了什么?(2分)(2)广东省政府为什么要坚持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道路?(4分)(3)请你为解决材料一、材料二的问题,提至少四条的合理化建议?(4分)&
情景分析题?&&&&某校思想品德课赵老师,为激发学生关心国内外时事的兴趣,每周第一节思品课上有五分钟的时事播报。下面是孟杰、大河两位同学搜集的材料。&&&&孟杰:2011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201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深入学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大河:“六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学校在“六五”普法规划首个法制宣传日举办“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校园”的演讲比赛。本班海燕同学作的题为《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的演讲获得一等奖。&&&&请你参与进来,完成下列问题:(1)为什么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2)作为中学生应怎样弘扬宪法精神?&&&&&&&&&&&&&&&&&&&&&&&&&&&&&&&&&&&&&&&&&&&&&&&&&&&&&&&&&&&&&&&&&&&&&&&&&&&&&&&&&&&&&&&&&&
一个同学在日记中写到“人啊!你真难做!上午第一节课英语老师在发试卷时,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我连几个单词都记不住,狠狠地批评了我一顿,第二节语文老师却对我进行大肆表扬,因为我的作文被校报录用,还说我有文学天赋,我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1)我想对自己有个了解,你能告诉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吗?&&&&&&&&&&&&&&&&&&&&&&&&&&&&&&&&&&&&&&&&&&&&&&&&&&&&&&&&&&&&&&&&&&&&&&&&&&&&&&&&&&&&&&&&&&&&&&&&&&&&&&&&&&&&&&&&&&&&&&&&&&&&&&&&&&&&&&&&&&&&&&&&&&&&&&&&&&&&&&&&&&&&&&&&&&&&&&&&&&&&&&&&&&&&&&&&&&&&&&&&&&&&&&&&&&&&&&&&&&&&&&&&&&&&&&&&&&&&&&&&&&&&&&&&&&&&&&&&&&&&&&&&&&&&&&&&&&&&&&&&&&&&&&&&&&&&&&&&&&&&&&&&&&&&&&&&&&&&&&&&&&&&&&&&&&&&&&&&&&&&&&&&&&&&&&&&&&&&&&&&&&&&&&&&&&&&&&&&&&&&&&&&&&&&&&&&&&&&&&&&&&&&&&&&&&&&&&&&&&&&&&&&&&&&&&&&&&&&&&&&&&&&&&&&&&&&&&&&&&&&&&&&&&&&&& && &&&&&&&&&&&&&&&&&&&&&&&&&&&&&&&&&&&&&&&&&&&&&&&&&&&&&&&&&&&&&&&&&&&&&&&&&&&&&&&&&&&&&&&&&&&&&&&&&&&&&&&&&&&&&&&&&&&&&&&&&&&&&&&&&&&&&&&&&&&&&&&&&&&&&&&&&&&&&& (2)了解自我,有助于了解自己的优点、不足,你从材料中发现“我”的优点和不足各是什么?优点:&&&&&&&&&&&&&&&&&&&&&&&&&&&&&&&&&&&&&&&&&&&&&&&&&&&&&&&&&&&&&&&&&&&&&&&&&&&&&&&&&&&&&&&&&&&&&&&&&&&&&&&&&&&&&&&&&&&&&&&&&&&&&&&&&&&&&&&&&&&&&&&&&& 不足:&&&&&&&&&&&&&&&&&&&&&&&&&&&&&&&&&&&&&&&&&&&&&&&&&&&&&&&&&&&&&&&&&&&&&&&&&&&&&&&&&&&&&&&&&&&&&&&&&&&&&&&&&&&&&&&&&&&&&&&&&&&&&&&&&&&&&&&&&&&&&&&&&&&& (3)事实中,我还有许多潜能,我挖掘潜能的方法是&&&&&&&&&&&&&&&&&&&&&&&&&&&&&&&&&&&&&&&&&&&&&&&&&&&&&&&&&&&&&&&&&&&&&&&&&&&&&&&&&&&&&&&&&&&&&&&&&&&&&&&&&&&&&&&&&&&&&&&&&&&&&&&&&&&&&&&&&&&&&&&&&&&&&&&&&&&&&& &&&&&&&&&&&&&&&&&&&&&&&&&&&&&&&&&&&&&&&&&&&&&&&&&&&&&&&&&&&&&&&&&&&&&&&&&&&&&&&&&&&&&&&&&&&&&&&&&&&&&&&&&&&&&&&&&&&&&&&&&&&&&&&&&&&&&&&&&&&&&&&&&&&&&&&&&&&&& &&&&&&&&&&&&&&&&&&&&&&&&&&&&&&&&&&&&&&&&&&&&&&&&&&&&&&&&&&&&&&&&&&&&&&&&&&&&&&&&&&&&&&&&&&&&&&&&&&&&&&&&&&&&&&&&&&&&&&&&&&&&&&&&&&&&&&&&&&&&&&&&&&&&&&&&&&&&&&
关于吻猪的故事在英国南部的一所学校里,发生过这样一件令学生们兴奋不已的事。一位老师调任一个差班的班主任,这些孩子们都很调皮。第一节课,老师就跟他们玩,玩得天昏地暗。下课了,老师对他们说:“孩子们,你们要是把学习成绩搞上去,我就去吻校外牧场里的一头猪。”这些调皮的孩子们问:“老师,这是真的吗?”老师说:“是真的,而且我要吻的是一头你们认为是最大的母猪。”孩子们都希望老师去吻一头母猪。从那天起,他们课堂纪律变好了,学习积极性很高,即使有贪玩的,别的孩子也会及时提醒:“难道你不希望看到老师去吻那头大猪吗?”半年后,孩子们的学习成绩有了很大的提高。圣诞节前夜,孩子们对老师说:“老师,你可以去吻那头猪了吗?”老师说:“当然可以。”于是,老师带着孩子们穿过公路来到牧场。孩子们在猪圈里找到一只特肥大的猪。老师走近那头大猪,轻轻地吻了它。孩子们在猪圈外笑得前仰后合,手舞足蹈。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如果老师不去吻那头猪,会出现怎样的结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道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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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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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原则1、。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表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2、保障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原则从此成为一项明确的宪法原则。3、。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基本特征/宪法原则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和制约关系等内容;宪法制订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法律之首和权力之尊,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国家负有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因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我国宪法对民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为: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公民的宪法地位;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规定选举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形式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等。
主权原则/宪法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机关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规定了许多其它形式和途径,保证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人权原则/宪法原则
,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对人权保障作了更为系统和合理的规定.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同时,民族的发展权在我国也得以充分实现,这对我国民族的兴旺和繁荣有着深远的意义。
权力制约/宪法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研究并吸收了洛克的分权学说,特别是总结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实践,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学说。他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这三种国家权力应当归属于三种不同的机关来掌握和行使,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并断言:没有制约的国家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在美国得到了发展与运用。最典型地采?三权分立"原则的还是美国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只有7个条文,其中有3条直接涉及"三权分立",另外4条也有一定联系。根据这部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有否决权,国会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作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总统,但总统任命部长和缔结条约时,必须经国会同意,国会可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属法院,法官是终身制,法官须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而最高法院有权审判经国会弹劾有罪的总统,并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这样,三权相互保持独立,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的平衡。这种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在西方甚至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产生过较大影响。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
法治原则/宪法原则
法治原则又称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
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因此,法治原则都是由宪法确认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法治原则的确认始于1787年美国宪法,但该宪法只体现了法治精神,而并未在宪法条文中出现法治字样。体现法治原则最为明确的,应该是首见于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1791年法国宪法。它宣告:"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后来,法治原则成了资本主义宪法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它表现为资本主义宪法都以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作为基本内容。法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在我国,过去法治原则习惯上被称为法制原则。但这实际上却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概念,法制是法律及其制度的总称,法治则是依法治理国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可见法制要通过法治的活动才能实现。"这种由静态到动态的过程,也就是法制的适用过程,即实行法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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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àn fǎ]
(法律名)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的原则和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发展历程
宪法概念的产生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用它来表示帝王的“”、“”,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的意思。
在时期建立了(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宪法世界各国的早期宪法形式
1898年,中国时,以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为蓝本的《》,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专用词。
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
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通过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性法律,如《》《》《》《国会法》等,这些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政体和议会。
美国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胜利后,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一个成文宪法时代。1787年9月通过的《》于1789年4月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制度和以为核心的。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把1789年中诞生的《》作为宪法的序言,在这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胜利后通过的《》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由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组成。
宪法三个阶段
从传统的来看,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警察国家时期
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国家可以为人民等,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
自由法治国家时期
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即原则)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小越好,透过、、的确立,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在此一时期,开始出现,、法律保留、等概念逐渐出现。
社会法治国家时期
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对人民权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强调人民基本权利可直接以宪法为保障根据,并且宪法应加入基本国策,以补充性原则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时期,不只国家,社会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宪法对于基本权的保障规定,但随着时间转移,因而使国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近二百多年来,自制定后,世界上存在过的和当前存在着的各国宪法,其总的数量十分可观。每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内容均各有差异且。如欲对这样大量的宪法文件逐个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而如果从这些宪法中抽出某些共性,形成某种标准,就可以对某一我们并不熟悉的宪法文件做出一项大致准确的判断,并对制定这一宪法的国家的究竟属何种类型做出大致公允的评价。进一步说,我们还可以在学术意义上判断哪种类型的宪法更为优越、更能反映时代或其本国国情的要求、更有利于实施。这就是宪法分类的目的。详细地说,所谓宪法的分类问题,是在学术上确立某种标准,将客观存在的为数浩繁的宪法加以分门别类,简化成少数几种类型,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所以,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
传统的宪法分类即早期宪法学者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方法,其中有些方法甚至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那里就出现了。
(1)与。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进行的分类。对法律的这种分类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了,前者是指法典化的宪法,后者是指非法典化、主要由单行法律和习惯构成的宪法。由于不成文宪法是“自然生长”的宪法,其中也包含成文的法律文件,所以,也有些法学家认为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不科学,把这种分类精确为“法典化宪法”和“非法典化宪法”。成文宪法以美国宪法为典型,不成文宪法以英国宪法为典型。英国宪法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各种历史文件,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含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惯例或习惯。其中宪法惯例是由英国历代权威法学家,如布拉克斯通(W.Blackstone)、(W.Bagehot)、(A.V.Dicey)和(SirI.Jennings)等予以总结的。
(2)与。这是从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简繁而作的分类。典型仍是美国宪法和英国宪法。凡是效力最高,且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和复杂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凡是与普通法律效力相等,后法优于前法,且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这是英国学者布赖斯(Jarnes Bryce)对宪法的分类,他认为英国宪法优于美国宪法,因为英宪“柔之如水”,能适应各种时代和形势的变化。当然,实际上这种分类的意义已经不大了,因为美国宪法因判例而变柔,英国宪法因传统的束缚而变刚。
(3)、和。这是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作的分类。19世纪的欧洲有许多钦定宪法的情况,如路易十八颁布的1814年法国宪章、1851年的普鲁士宪法、1889年日本颁布的等,它们都是秉承君主的意志制定的或由君主制定的,都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或集权统治的。协定宪法是君主与人民(议会)妥协而产生的宪法,反映了双方的意志和利益,如1830年法国“七月王朝”奥尔良公爵(路易?菲利浦)统治时的宪章,目的是为了防止巴黎人民夺取政权。凡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形式,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皆属。
传统的宪法分类方法从形式上或者从某一侧面说明各种宪法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因此这一方法仍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且为历来的宪法学著作所接受。
无产阶级宪法在20世纪出现之后,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两大类。这种分类方法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因而是科学的分类方法。[1]
还有的学者承认宪法应分为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但是资本主义宪法还可以具体分为:资本主义发展成熟、又有自上而下的市民革命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英、法、美等国的宪法);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市民革命也较晚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德意志宪法);资本主义发达但市民革命没有成功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日本);资本主义不发达市民革命也不存在的社会所产生的宪法(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等。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宪法也还可以具体分为:历史上资本主义已经发展但因外部力量而社会主义化了的国家的宪法(波兰等东欧国家的宪法);历史上资本主义发展较差,但有本国主体的社会主义革命而产生的宪法(苏联宪法);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功地进行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国家的宪法(亚洲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等。[2]
列宁曾经说过:“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有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根据列宁的这一观点,把宪法分为虚构宪法和非虚构宪法。不过宪法条款同现实脱节与否,实际情况非常复杂,需要作具体分析,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尚不被宪法学界普遍采用。[1]
二战以后,由于地区的民族独立运动以及的结果,出现了大量的新成立的国家和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它们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宪法,从而为宪法分类学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各国学者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标准,种类繁多,目的都是为了能更好地认识宪法现象,同时证明某种分类比较合理。较著名的如卡尔·娄文斯坦,他在1969年写的论文《东西方国家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提出“存在论分类法”,以政治社会学观点对当代的各国宪法加以分析,认为现代宪法有以下三种(1)规范宪法,认为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是作为组织国家并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有效法律而制定的;(2),指的是亚非拉新独立国家本无宪政经验,因而从欧美输人“宪法制成品”,但实际上这些宪法缺乏西方宪法的精神实质;(3)语义宪法,主要是指前苏联及东欧各国的宪法,停留在宪法的表面宣言上,只是把宪法作为掌握权力的宣传手段。他的这些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很明显是“冷战”的产物,因而有损于其客观公允性。
此外,包括娄文斯坦在内的东西方学者,如惠尔、沃尔夫—菲利浦斯、科瓦奇斯等,也提出了许多其他的分类标准,主要有:(1)创成宪法和派生宪法,也叫原始宪法和传来宪法,前者反映国家意志和政治权力形成的实际,是政治过程的法律化,只有少数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宪法属此,后者则是借用前者的原理制定的宪法,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此类;(2)生来宪法和外来宪法,前者是“自然长成”的,符合本国国情和需要,后者要么是外部强制的结果,要么是模仿他人的结果;(3)显在宪法和潜在宪法,以宪法条文记载重要政治行为或组织的存在和程度为标准做出的分类,如政党问题,在西方国家宪法中通常是潜在规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是显在规定的;(4)意识形态纲领性宪法和意识形态中立—实用主义宪法,也有简单表述为纲领性宪法和确认性宪法的,前者主要指以前苏联1936年宪法(对资本主义各国人民是行动纲领)和1977年宪法(对本国亦为发展的纲领)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后者指西方的“自由民主主义宪法”;(5)竞合宪法和统合宪法,实施和理论研究上有多种势力并存且互相竞争的宪法为前者,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为后者,后者规定某些个人或集团的权力没有争辩的余地,如海尔?塞拉西皇帝当政时,宪法规定,“皇帝的权能没有议论的余地”;(6)有条件宪法和无条件宪法,以有无特定的宪法修改程序为标准,前者是有特别修宪程序的宪法,后者则正相反;(7)优越的宪法和从属的宪法,以宪法修改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为标准,宪法修改不以立法机关意志为准,而有特定修改程序的宪法为前者,宪法可由立法机关以普通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为后者,这实际上与“有条件”和“无条件”宪法的区分相似;(8)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前者指不管有无成文宪法典,只要具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约束国家权力运行规范,这些规范也就具有宪法的意义,如;后者仅指有宪法典的宪法,不管宪法典是否能够约束国家权力;这种分类被人们广泛运用,对于认识一个国家的宪法很有帮助。
宪法还分为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是以宪法的适用时期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在正常时期或和平时期制定并适用的宪法是平时宪法。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相比较,它的特点是,规定的内容和结构都比较全面、周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比较有法律保障,国家任务重在经济建设,国家机构的设置比较正规化,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较严格,贯彻施行稳定性比较强。世界上各国的宪法基本上都属于平时宪法。在平时宪法中,有的国家宪法特别规定不发动战争,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等有关内容,如1946年法国宪法在序言中宣称,法国尊重国际公法规则,不发动任何带征服性的战争,永远不使用武力侵略其他民族之自由。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2章规定放弃战争。1949年基本法第2章第26条规定禁止。[3]
宪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没有明文规定,随着历史的发展,习惯形成的。例如不是一部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量国会法案和相关法律,再加上很多习惯、判例累积组成。
亦有学者依据宪法内容而分为“宪章”与“宪律”;宪章为制宪者制订宪法时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国宪法里的联邦国、中华民国宪法里的五权分立、各国宪法里出现的各种人权保障等如是;宪律则为制宪者依据宪章、当时制宪时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构,例如中华民国宪法里有关边疆地区人民的生存、发展、参政等规定如是。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主权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力的权力。因此,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欧盟虽然在很多方面具有和独立主权国家的能力和特征,但它不能适用宪法。它的最高规范性文件不是“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交给欧盟(如军事指挥权),但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并拥有退出欧盟的权力。
相反,香港是一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其最高规范性文件来源于中国宪法的授权。比如香港人称《》为“小宪法”,其中隐含意义即是基本法的条文及法律地位与相对,一如欧洲联盟的《》是建基于国家的授权。
宪法资产阶级
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
(2)人权原则
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所完成的。
宪法社会主义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也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4)或[4]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一部统一的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
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
(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有关宪法规定的内容不是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
(2)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
在普通法系国家存在“先例约束原则”,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
(一)制定宪法
1.制宪权与制宪主体
制宪权,即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由于制宪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历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
2.制宪机关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制定宪法的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成立了一个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我国的制宪主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3.制宪程序
制宪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2)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3)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4)通过或批准宪法。
(5)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二)修改宪法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删除、增加或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
1.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各国宪法规定不一,有些国家的宪法甚至没有规定。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各国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亦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既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如1946年日本宪法、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和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等,都属于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部分修改亦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
(3)无形修改。无形修改亦即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含义的修改方式。在我国,宪法的无形修改主要表现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发展,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及时适应这种变化了的情况,而宪法的有关条文却还并无改变。
2.宪法修改的程序
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通过和公布五个阶段,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必经这些程序。
(1)提案。
(2)先决投票。
(3)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的程序。
(4)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
(5)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5]
1.权力作用
(1)巩固和维护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2.法制作用
(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
(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3.政体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
4.经济作用
(1)保护自己的
(2)促进经济的发展
5.必备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1.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1.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确立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本质上同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属性,表现在下列4个方面。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和义务,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
2.有利于健全法制
3.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46年的《》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属无效。”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宪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指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由一个或少数几个构成。如《》就是一部成文的宪法典,1875年《宪法》则包括了三个。不成文宪法指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的宪法,其内容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历史上形成的惯例之中,如。
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委员会负责修改的。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和。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有的国家还专门作出宪法某项内容不能修改的规定。对宪法修改程序作比较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但成文宪法也有的不是刚性宪法,如意大利1861年统一后,以1848年制定的《宪法》作为宪法,这部成文宪法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称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无所谓修改程序,属于柔性宪法。
宪法的特别规定为了保持宪法的权威性,避免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有时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具体的明确的解释。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归属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宪法的解释权和的归属,根据各国宪法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体制:①立法机构解释制。有的国家由议会,有的国家由最高或其常设机关行使权和监督权。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②司法机构解释制。这一体制始于美国。有权宣布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最高法院的这种权力在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取司法机构解释制。③特设机构解释制。由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庭之类机构行使这一职权。
凡有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权对法律、法令、法规以及等是否违宪作出裁决。这种制度通称制度或宪法审查制度。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但在现实里,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审查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审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抵触,就不能得以应用。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6]
使一条和宪法抵触的法规不能得以应用的方法有多种,根据宪法审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经过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最先提出。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被撤销(除非它背离的法律违背了宪法)。同样,一条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它应被撤销。
现代概念中宪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是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但对权利的列举式规范并非宪法的绝对要件,美国宪法在订立之初并无权利条款,法国第五共和的宪法也未明列权利条款,但这都无损于它们是有效宪法规范的事实。[7]
宪法各国的宪法
宪法中国宪法
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8]
1949年10月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9]
日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
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
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毛泽东在杭州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日,(附图:毛泽东在杭州起草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到达杭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草第一部宪法草案。他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
在杭州的3个多月时间里,宪法起草小组从起草宪法草案到一次又一次的修改,一共完成了4稿,并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修改。对于宪法草案的内容,毛泽东在《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进行了总结:一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二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发展国家的民主化;三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四是宪法草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五是宪法草案的结构和文字力求简明,字数连序言不足1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纪念邮票
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宪法草案的讨论。在吸收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草案(修正稿)》。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一致同意将它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标志着宪法起草工作胜利结束。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1]
为此,日我国发行了一套纪念邮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两枚[10]
日第四届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和1980年9月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1980年下半年,在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个部分,共4章138条。
现行宪法修缮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日,第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任期等。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的指导思想地位、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和分配制度以及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政治文明和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的规定,增加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宪法国外宪法
1918《》共6篇,其中第二篇“总纲”明确规定了信仰自由,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结社自由,居留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
英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由于革命的特殊性——封建势力过于强大,资产阶级稍有软弱,导致了的形成,英国宪法在形式上为。所谓的英国宪法是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而成。1215年《》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的确立有重要的影响。
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政体。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21
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22
.东街社区.[引用日期]
.新浪教育.[引用日期]
.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引用日期]
.凤凰网[引用日期]
.新华网[引用日期]
.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引用日期]
.国务院公报[引用日期]
.中国邮票目录[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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