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是一名军队转业地方干部,在部队转业对应级别期间也就是还未确定转业

部队转业干部自荐信
部队转业干部自荐信尊敬的领导: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垂阅我的自荐书,这对于离开军营投身家乡建设的我而言,是一份莫大的鼓励。怀着加盟贵单位以实现自身价值的强烈渴望,我真诚地推荐自己。本人概况:###,男,1970年7月生,湖南常德人,大学本科学历,1988年8月入伍,1990年10月入党,原空军上海基地司令部侦察处正营职参谋,工程师,空军少校军衔。2011年因部队精简整编确定转业,按照有关政策安置到上海落户。教育情况:学历教育:解放军理工大学气象学院卫星探测专业本科毕业获理学士学位(2.07);中共中央党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2.12)其他培训:解放军理工大学气象学院计算机硬件维修班进修(1995);上海电视台非线性编辑影视制作班进修(2001);中级程序员培训(2001);在复旦大学进修“学”、“市场营销学”,“会计学”等课程。外语水平:大学毕业时为英语国家四级水平;2000年通过全军专业技术职称英语水平考试。能看懂英文报纸和电脑类技术说明书,能进行简单对话。电脑水平:从事网络管理和电脑维护十年,能用多种计算机语言编写应用软件,对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很熟悉。网页制作很熟练,曾为多个单位制作主页。利用电脑进行声像后期制作较熟练。爱好特长:新闻写作。曾在《解放军报》等报刊发表文章,曾获新闻报道三等奖。小号吹奏、游泳、足球。入伍后简历:2.07 解放军理工大学气象学院学员5.06 空军上海基地气象中心助工5.12 空军上海基地气象中心卫星室主任0.12 空军上海基地气象中心电信室主任2.12 空军上海基地气象中心工程师4.03 空军上海基地司令部侦察处参谋求职意向根据本人的工作经历和特长,愿意到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政治思想等工作。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39****0927email: ***个人情况推介:入伍十八年,长期在军级机关工作,既懂机关参谋业务又有科室领导经验。在每个岗位都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政治上坚定纯洁,多次受到表彰。善于组织协调。在基层和机关工作过较长时间,积累了许多管理工作经验,机关工作程序熟练,培养了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运筹谋划能力、表达沟通能力、人际协调能力、组织计划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指挥决断能力。担任科室主任期间,多次组织重大军事行动的装备保障工作,成功地协调组织过大型技术交流会议。担任侦察处参谋期间,对当面敌情特别是对台湾的政治、军事、社会情况较熟悉,圆满完成了在重大军事演习和上海要地防空作战以及上海“apec”会议等活动中的情报保障工作。擅长文字写作。善于总结工作经验,亲自拟定或参与起草的十几篇经验、研讨材料被上级转发,曾在《解放军报》、《空军报》、《中国气象报》、《新闻晨报》等多种军内外报纸以及从总部到军区的各级专业刊物发表新闻报道、经验总结和学术论文。两项科研成果分别获空军科技进步二、三等奖。注重学习提高。有很强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坚持学习不辍,注意吸收新知识新技术,坚持业务训练,曾获得上海市第一批计算机技术中级证书,对计算机维护维修较熟练,同时具有多种计算机语言和数据库的编程能力,为长征医院编写的“病历查询系统”和为杨浦长白街道武装部编写的“兵役登记软件”都已经投入业务使用。对制作网页有较深的研究,曾为多个单位制作主页,能做网上论坛和查询系统,为第二军医大学制作的“在线教室”也投入业务使用。生活乐观开朗。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为人忠诚,作风正派,谦虚谨慎,胸怀袒荡,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具有军人特有的精神风貌和优良品质,群众基础好。此致敬礼!自荐人:#2楼军转干部求职自荐信尊敬的领导:我是一名今年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参加工作的军队干部,很荣幸能向您呈上我的个人资料。在投身到地方经济建设之际,为了能更好的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谨向各位领导作自我推荐。我于xx年在xx中学经高考,考入解放军xx学院移动xx专业,学习四年后毕业分配到ss,先后任连长、指导员、副营长等职,在每个岗位上都能注重政治理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荣立三等功1次........。在部队这个大熔炉里,我炼就了军人应有的顽强的意志品质和强烈的团队精神。xx年的军旅生活让我学会了:作为下级,我有着自觉的服从意识和果敢的工作作风;作为上级,我有着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好的谋划能力;作为党员,我有着敏锐的政治头脑和较高的文化水平;对待工作,我有着强烈的创新意识和执着的敬业精神。在部队里,我先后从事过军事管理、政工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这些工作经历培养了我具有了多面手的能力:我懂军事、会管理、通理论。我既可以写作、又可以讲授。擅长与人交流,能很好地做好思想工作。大学期间,我自学吉他乐器演奏,并参与组建电声小第1 / 2页乐队。工作后,我多次组织和参加了地方和部队的重大文化活动。多次参加演讲、朗诵比赛,多次担任晚会主持人。我精通网络架设,并熟练掌握AutoCAD、photoshop等软件,并能使用C++ Primer和VB等语言编程。在业余时间,我注重加强自身的学习,参加了地方法律本科专业自学考试,并通过司法认证考试。通过大量阅读各种书籍和工作岗位实践,取得高级电工资格证,不断自我学习自我充电,使自己成为单位全面建设的“多面手”人才。回到地方参加工作,我也认识到部队的工作经历不能说明什么,因为我们面对的是新的工作环境、新的工作机制和新的工作方法。我一定发扬部队的优良作风、加强学习,不段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综合能力,尽快熟悉新的工作和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为建设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作努力,做一个经济建设大潮中的弄潮儿。此致敬礼!自荐人:XXXxx年xx月xx日#3楼自 荐 信(择业自自荐书)xx海关处干部科:本人系xx司令部(副营职参谋),是2011年度转业待安置警官。特向贵关推介自己如下(个人基本情况见简历):两次协勤经历,有一定的监管常识。本人于、2015年两次3年分别在上海海关和南宁海关参与执行海关监管和缉私任务。执勤期间共参加过海关货物查验、海陆缉私、卡口值守、入境监管、税收征管、通关监管、保税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培训30多次;自己也经常学习相关的海关业务知识和法规,对海关监管的基本常识并不陌生,具备海关监管工作一线的基本业务知识水平。两次不同身份,有一定的业务技能。2001年首次在江、浙、沪沿海一线海关监管执勤期间我作一名连队排长,有幸在部队驻地毗邻上海海关执行执勤任务。作为一线带队警官,在关员手把手的引导下,自己很快熟悉工作环境,业务流程,查验技巧;当年带领所属官兵出色完成了货物查验、卡口值守、口岸巡查等任务。年两年在祖国的最西南端防城港、东兴和广州白云机场,湛江海关参与执勤任务期间我作为一名驻点责任警官,带领一个连的兵力与关员并肩战斗在口岸查验、通关旅检、海陆缉私的第一线。执勤期间先后成功查缉了重大车辆、香烟、原油走私案件。两次被团队树为“海关执勤标兵”和“海关执勤先进个人”。并被南宁关聘请“执纪监督员”。执勤期间自己带领官兵上一线,打头阵,业务技能有了较大的提高,与关员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关系和工作感情。第1 / 2页两个不同关区,了解海关基本职能。通过在上海和南宁两个关区的执勤经历,使我了解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基本任务是出入境监管、征税、打私、统计,口岸管理等主要职责。执勤期间我能始终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和武警总部联合出台的《武警部队参与执行海关监管和缉私任务实施细办法》。主动适应我国加入WTO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与关员共同铸就国家经济利益的钢铁长城。两次参与经历,坚定我立志海关事业志向。自己在军旅期间能两度从事为国把关,捍卫国家经济利益的崇高而神圣的海关事业而感到无比自豪和荣耀。脱下军装在人生的二次择业十字路口,我对能有幸成为共和国海关关员的一分子充满期待和自信。我将秉持“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工作指导方针,积极弘扬“忠诚公正,兴关强国”海关精神。为促进XX经济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组成的关徽增添新的光彩!自荐人:XXX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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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部队最新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政策说明
&&&&来源:综合指导
&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部队的相关消息内容,欢迎查阅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干部人事司 (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及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  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改进安置办法,保证了军转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了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发展。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现就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改进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开,程序更为规范。  ――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和纠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安置计划得到全面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置制度建设。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  ――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严格落实安置计划  (一)科学编制安置计划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分解细化接收安置计划,明确安置工作要求。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军转安置计划和政策要求,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岗位或岗位的行政、事业、企业性质,报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确认。  (二)落实好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任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要为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并督促其完成安置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  (一)基本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结合地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接收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等办法安置。  (二)考核  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要以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主,使其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得到更好体现。实行考核量化赋分办法的,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相对统一。要注重改进考核工作,探索完善档案审查与实际考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不断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考试  采取考试的办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内容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考试工作应由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组织,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部门予以配合,避免出现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反复参加考试的现象。考试中有面试环节的,应在考试方案中明确面试比例并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公布,严格按照笔试成绩排序确定面试对象。要积极探索按照接收岗位分类组织考试,促进安置考试与定岗定位相一致。  (四)指令性分配  指令性分配是落实军转安置计划的重要保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指令性分配:按照政策规定应予重点照顾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期限内,军队转业干部未能落实安置单位,接收单位未能完成安置计划的;安置人数较少的地区,经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坚持突出安置重点  (一)重点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结合市、县级领导班子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对个人有意愿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用。要采取空出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措施,切实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二)照顾安排好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或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要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从优安置。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安置上述军队转业干部的,要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  五、积极拓宽安置渠道  (一)发挥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主渠道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自然减员、招录公务员和军转安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行政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的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必须全部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专项管理、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充分利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订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续订长期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应按照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所需编制由各地、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增加,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三)吸引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工作  国有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考虑军队转业干部职务、特点和专长,提供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和发展的安置岗位。企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本人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或中、长期劳动(聘用)合同,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四)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小城市和基层一线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小城市、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其配偶子女可选择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边疆民族地区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留在边疆民族地区工作。要结合组织政权建设和工作需要,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批懂民族语言、熟悉当地社情民情的军队转业干部,充实到县、乡领导班子,符合条件的可任党政正职,长期培养和考察。  六、大力推进安置信息公开  (一)建立安置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健全安置工作信息发布制度,着力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安置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科学拟定安置信息发布范围,不断改进安置信息发布方式和程序,确保安置信息及时发布。安置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分配办法、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安置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公告、会议通报等多种形式发布。发布安置信息时,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建立工作进展通报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进展通报制度,着力促进安置任务落实。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或部门,应制定落实计划方案和推进工作计划。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本地区安置计划执行情况和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阶段性通报等方式,促进安置计划落实。国家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安置计划以及部队各单位转业干部离队报到的情况。  (三)建立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着力促进安置工作规范运行。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量化赋分的,要将赋分要素和赋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试的,要将考试范围和考试成绩在适当范围予以公布。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健全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情况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探索建立军转安置仲裁机制,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解决军转安置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困难。军地安置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军地合署办公等办法,共同抓好军转安置任务落实。  (二)科学统筹工作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科学安排、高效运行,严格按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确保军转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  军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检查督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要将军转安置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内容,作为“双拥” 模范城(县)评选的标准。各地制定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或规定,必须与中央的相关政策相符,并报上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四)抓好教育管理  军地要加强安置期间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已经发出报到通知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对未按政策规定安置的,由安置地予以调整纠正;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教育督促本人离队报到,经教育仍不报到的,由所在部队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制定安置工作纪律,教育军转安置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依法行政,按制度办事,廉洁自律。对在移交、接收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016年部队转业政策最新消息,今年部队转业规定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部队士官新政策:士官改革自主择业  做好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直接涉及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受到基层官兵普遍关注。  问:今年士官选取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答:为适应新形势下部队建设发展和遂行任务需要,进一步优化士官队伍结构,更好地保留士兵骨干,今年重新修订颁发了武警部队《士官编制标准》。根据新《标准》,今冬士官选取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变化:一是增加了士官选取数量。按照新的士官编制,增加了基层一线的执勤、处突、反恐分队士官和信息化、装备维修等技术岗位士官数量。为保持合理的士官队伍结构,新增的士官在3至4年内配齐。二是提高了部分岗位士官编配等级。基层一线战斗班班长、特战队员、基层中队卫生员等岗位最高服役年限提高至中级12年,特种作战班班长、卫星通信员、支队(团)以上单位卫生医疗机构卫生员等岗位最高服役年限提高至中级16年,狙击步枪手、搜排爆作业手、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护士、部分专业士官教员、机关保密员和士兵档案管理员等岗位纳入高级士官编配范围,拓展了士官发展空间。  问:今年武警部队在士官人才保留上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根据总参谋部《关于做好士官人才保留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武警部队实际,各级要着力落实骨干保留的政策措施:①切实贯彻落实新的《士官编制标准》。对明确扩大的士官编配范围、提高的岗位编制等级,要按新标准配备使用士官。  ②严格执行士官优先选取和硬性保留措施。对获得士官优秀人才奖、师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参加团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要优先选取;对大学毕业生士兵和参加预选士官培训、升级培训且考核合格的,要重点保留;对直招士官、院校毕业士官学员和特种专业技术骨干,原则上保留至服役满12年以上。对参加过技术培训、服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官,无特殊理由不得安排退役,本人要求提前退役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要采取措施维护“训前承诺”的严肃性。  ③新增士官编制岗位和因执行任务影响培训的人员选取不受“先训后选”限制。士官选取对象原则上仍应经过训练机构培训,特别是专业技术和班长岗位,未经培训不得选取。但对因士官选取指标增加,参加预选培训士兵数量不足的单位,以及因反恐、处突、任务繁重影响培训的部队,普通岗位士官选取可不受“先训后选”限制。  ④认真落实士官晋升警衔有关规定。对下士晋升中士、上士晋升四级警士长的,要按照基层提出意见、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符合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得安排退出现役。广大士兵要正确看待个人志愿与部队需求的关系,把个人理想与部队需要结合起来,自觉服从大局,听从组织安排。  问: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士官如何确定军衔和工资档次?  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从2010年冬季开始,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从地方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军衔和确定工资档次,其在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学制就读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工资档次比照同年度正常选取的士官高定2档。即:初中起点大专毕业生定为下士第三年,工资档次定为下士五档,下士服役一年后具备条件的即可晋升中士;高中起点大专毕业生定为中士第一年,工资档次定为中士三档,中士服役三年后具备条件的即可选取上士;本科毕业生定为中士第二年,工资档次定为中士四档,中士服役两年后具备条件的即可选取上士。在实习期间入伍且入伍后取得就读院校颁发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按实际在校就读年数视同服役时间。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后,原则上至少服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  问:如何看待当前士官的待遇,下一步有无新的改革政策?  答:党和国家对部队官兵待遇十分关心,近年来出台了不少新政策。从目前看,士官待遇虽然不太高,但也不像有的士官所说的不如一般打工者。对此要学会算账。要把相应的保障综合起来衡量,包括衣食、医疗、保险、住房、救济等方面,退役时还有退役金、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经济补助和伤病残补助等,符合条件的还能享受退役安置政策。同时作为一名武警战士,还要深刻认识肩负的神圣使命,树立远大理想,坚定报国信念,投身强军实践,安心部队建功成才。目前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已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士官制度改革也在同步进行,改革的主要方向是进一步明确士官的职业定位和地位作用,理顺各类士官的职业发展路径,研究士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教育管理、编配使用、选拔培养、待遇保障等配套政策。据了解,目前全军正在部分单位进行新的政策制度试点,相信这些政策制度出台后,士官待遇保障将会更加配套完善。  问: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符合以下规定的也可易地安置:①服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②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③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工作安置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各地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积极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就业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第五十五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调随迁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第五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社会保险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第五十七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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