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第一中学谭本英目前在哪里工作

土家女“驮”夫求医13载 夫妻真情不惧日子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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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女“驮”夫求医13载 夫妻真情不惧日子艰辛
荆楚网楚天金报记者周寿江 通讯员谭廷 实习生彭建樱&
丈夫卧病在床,妻子无怨无悔照料13年。13年来,她独自支撑着那个风雨飘摇的家,饱尝人间酸与甜,经历生与死的洗礼――
两人爱慕已久
不要包办婚姻
在风景如画的长江巫峡峡谷深处,有一个名叫楠木园的小山村,它是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一个偏僻的土家山寨。
出生在山寨中的农家姑娘谭本英,在当地被誉为“一枝花”,许多红娘上门提亲,但每次都被谭本英婉言回绝,渐渐地,人们才得知,她心中早已有了心仪的对象:家住巫峡口北岸官渡口镇东坡村九组的小伙子向仕金。
那年,向仕金23岁。虽个头不高,但能吃苦能耐劳,是做农活的一把好手。两人相互爱慕已久,爱情的火花让他们最终挣脱了世俗藩篱,私定终身。
正当两人憧憬着美好未来的时候,她们自由恋爱的事情,还是被谭本英的父母知道了。在那个年代,姑娘要自主婚姻,往往被人说三道四。而谭本英的父母认为向仕金口拙,加上向家经济条件差,于是坚决反对这桩婚事。谭本英告诉父母,她要嫁给向仕金,是铁了心的,任凭谁反对都无济于事。
父母仍然反对。但倔强的谭本英,对父母婚事“包办”,进行了坚决的抗争。谭本英的父母看到女儿如此执着,只好同意与向仕金的婚事。
不久,谭本英和向仕金结为夫妻。次年,生下女儿向群,1983年2月又生下儿子向龙,丈夫忙完农活,就到峡江码头打零工赚钱,以补贴全家人的生活,妻子谭本英则在家照顾孩子,做家务,小日子虽不富裕,但平平稳稳。
前路几多艰辛
背夫蹒跚前行
日月如梭,16年转眼间过去了,谭本英和向仕金靠着勤劳而致富。这年,女儿升入初中,儿子也上了小学,两个孩子的学习成绩都很优秀。
正当谭本英一家人沉醉于“小康”中时,无情的病魔悄然来袭。1992年3月初,向仕金突然感觉膝盖疼痛难忍,不能用力。向仕金明白,他是家里的顶梁柱,不能倒下,于是他瞒着家人,悄悄去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医生为他开药,他吃后病情有所好转。但不久,病情突然急剧加重。1994年5月,向仕金的双腿开始萎缩变形,后瘫痪在床。
1996年5月,向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双眼也失明了。想到一家人以后的日子,39岁的向仕金心乱如麻……
一天,谭本英从山地里干完农活回家,看到丈夫拿着拐杖,挎一个旧书包,好像要出远门的样子。她拿过丈夫的包一看傻眼了,包里有一只碗和一双筷子。原来,丈夫想到自己已经残废,担心连累妻子和两个孩子,准备出门靠乞讨打发余生。谭本英含泪抱住丈夫说:“如果我是一个吃不得苦,耐不得烦,嫌弃你的人,当初我就不会选择和你结婚,现在两个孩子都这么大了,你怎么忍心舍弃这个家,丢下我和孩子?只要我在,我有吃的你就有。即使是我拼了命,我也要想法治好你的病!”说完,夫妻两人抱头痛哭。后来,向仕金看着妻子累得面黄肌瘦,年纪轻轻头发就白了一大半,曾哭着劝妻子带上两个孩子,重新嫁个好人家,过几天舒心日子,但丈夫的话还没说完就被谭本英打断了……
谭本英除了忙农活、家务外,还要东奔西跑,不断地请医生为丈夫治病。当她听人说黑蚂蚁泡白酒能治风湿,而且又很省钱,便常顶着烈日,钻进荆棘丛生的山野中去捉蚂蚁。时间一长,她双手被黑蚂蚁咬起了泡,她忍着痛,生怕丈夫发现自己肿得通红的双手。
巫峡峡谷交通不便,距县城有30多公里,向仕金每次到县城看病买药,就只能由妻子谭本英背着前往。风里来雨里去,人们常常在峡谷中,看到谭本英在峡谷中背负丈夫艰难前行的身影!
天不遂人!丈夫的病情长期不见好转。期间,一位好心的医生暗地里告诉谭本英,早点回家准备后事。此时,一家的积蓄花光了,还背上了一身的债务。但不轻言放弃的谭本英,哭过之后,决定将丈夫背到遥远的宜昌看病。没有钱怎么办?她就去找亲戚借,在信用社贷款,沿街乞讨,谭本英的痴情感动了人们,大家2元、5元、10元、50元不等地向这个困难家庭伸出了援手。
谭本英回忆说,截至目前,她已记不清自己到底有多少次背着丈夫到宜昌治病,虽然一路上总有好心人帮忙,但有几次她都险些丧命。一天,长江江水猛涨,天又下起大雨,他们乘坐神农溪2号船从宜昌回来,结果船晚点,到次日凌晨零时许才到达巴东官渡口,因水太大,船无法在离自家不远的地方靠岸,只好靠在8公里以外的西壤口码头。在滂沱的大雨中,她艰难地背着丈夫,在泥泞的道路上前行。看到疲惫不堪的妻子,向仕金心疼地几次要求妻子一人先回家,把他放到路边岩洞里,第二天一大早来接,但谭本英舍不得,坚持要和丈夫一起回家。突然,她脚下一滑,她来不及多想,拼命把丈夫托放在安全地方,而自己却滚到离长江不足1米的地方,幸好被一块大石头挡住才算捡回了一条命,她身上多处被划伤,想到丈夫,她坚强地爬起来,再次背起丈夫回家……
还有一次,谭本英背着捡来的废品去卖,想给丈夫凑几个钱买药,在过一条小河时,她不慎陷进了泥潭,整个身子被软绵绵的淤泥包裹着,一动不能动。好在这时,几个过路的村民经过这里,好不容易才把她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
真情撼天动地
丈夫重见光明
苍天不负有心人。1997年的一天,对于谭本英来说,是个大喜的日子。经过医治,丈夫向仕金的眼睛重见光明了!
这一年,也正好是三峡库区移民补偿时期,谭本英住的地方属于移民区,可以获得国家移民补偿费。谭本英想,无论移民资金补偿多少,首先得给丈夫治病,其次盖一栋房子,只要能住就行,谭本英从该镇移民办拿到2万多元移民补偿金,将其中的三分之二用于为丈夫治病。在建房时,因资金不够,当地政府得知她家的详细情况后,与该镇红砖厂取得联系,无偿资助5000块砖,帮她盖上新房。虽然只有一层三间,但对谭本英来说已很满足了。
有了新家,她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为丈夫治病了。
移民搬迁后,农田少,光靠田地里的收入,已无法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和医药费。一有空,谭本英就带着儿子出去捡垃圾卖钱。一次,有好心人给了很多啤酒瓶,让儿子向龙拿去卖,由于向龙力气不够,瓶子掉下来划破了他的头,谭本英知道后,心疼极了,从此捡废品的事她再也不让儿子做了,自己一有时间就去捡。
有一次,在田里忙了一天农活的谭本英,背上60多公斤的废铁垃圾去卖,由于疲劳过度,突然眼前一黑,倒在路上,失去知觉,当她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镇卫生院病床上,医生告诉她,是几位好心的村民在路上发现了把她送到卫生院的。经诊断,她得了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急需住院治病,但谭本英全然不顾,好说歹说,让医生开了点消炎药,并反复请求医生为她保密,免得让丈夫知道担心。
记者采访中得知,13年来,谭本英对丈夫安慰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辛酸之中有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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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第一时间获知全球重大突发事件湖北巴东4位村民的悲惨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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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农民舍小家为国家& 官渡口镇书记谭文通作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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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4位村民的悲惨遭遇(之一)
我叫是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西壤口村二组的李从堂,今年54岁(我身份证上的年龄登记错误),我的妻子患有精神病,20岁的大儿子叫李猛强和我都是残疾人,儿子的右手指伸不开,我的右手臂长了一个大肿块,我这个家庭完全可以称得上一个“残疾之家”。现在想借助新闻媒体反映一下我家的事情。
2007年,国家在建设三峡大坝工程时,由于水位上升,导致我们住在附近的村民的房子都被浸泡垮掉。在将家里的东西搬出来后,我一家只得在巴东县城所在的西壤坡租房住了下来。
由于三峡大坝水位的上升,我家房子和土地都被滑坡掩埋,在我多次找镇政府后,2007年,官渡口镇政府同意给我算了6.72万元的“补偿款”,让我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对于物价在不断上涨的今天,镇政府补给我的6.72万元别说解决建房的问题,就是光买一个地基也需要几十万元。这么少的钱我没有去拿,一直到2011年,我无一寸土地,在生活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只得去镇财政所领了5万元维持生活。
需要说明一下,2007年官渡口镇政府愿意给我家补偿的6.72万元是要我在建好房后才可以去领这笔款,但是,现在我不谈建房,就是连最基本的生活也维持不了,所以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之下,才去镇财政所领了5万元钱以维持生活。
领到这笔钱后,我想找领导在官渡口镇的街上(地名叫太矶头)给我批一块地基,我用来建房并且还可以做点小生意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在我多次找镇、县政府时,这些部门根本就不理会我的诉求。
2012年5月,我的大儿子李猛强去镇政府找主要领导要他解决我家住房的事情,在我儿子从镇政府出来时碰到了官渡口镇的书记谭文通,我儿子刚跟他说起要地基一事时,没想到,谭文通书记大发雷霆地说:“你不要拿(巴东县委)陈书记来压我,陈行甲只当了县委书记,他能管天管地,管不了我官渡口的事,陈书记不是万能的,你告去,就是告到了胡锦涛那里就不行,(还是)我说了算。胡锦涛不会到我官渡口来。”说了此话后,谭文通书记还叫给他开车的司机贾志礼来打我儿子,贾志礼边打我儿子边说:“要把你们斩草除根,免得你们(父子)再找谭书记!”
官渡口镇书记谭文通指使他的司机贾志礼打我儿子的事情暂不说,还是回到我上无一片瓦,下无一寸土的悲惨生活上面来。
其实,我的要求很简单,就是想找领导给我批一个地基,我好建房子用来做点小生意维持我一家人的基本生活。但事实上,在我多次找到官渡口镇政府时,担任书记的谭文通不断没有给我批地基,反而向上级政府写谎报材料,谎报材料上说他除了给我一套房外,还给了5万元钱——到如今,我还是一无所得!谭文通作为镇党委书记如此作假,由此我想,他平时又是怎么跟老百姓去办实事呢?
党中央十八大召开时,新上任的总书记在他做的报告中谈到民生问题时有174处,我真诚地恳求有关领导能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真正地给我解决一下我全家无住房的问题。(李从堂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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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4位村民的悲惨遭遇(之二)
我是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东坡村一组(现改为社区)的李渊芳,今年45岁,我想借助新闻媒体这个平台反映一下我的遭遇。
1988年,我由官渡口镇张家湾村7组迁移到该镇的东坡村一组(1992年,我在张家湾的土地被村组收回,而我迁移到东坡村后又没有分到土地),当年在我迁移到东坡村一组没有分到土地的情况下,我向银行贷款8万元钱办起来一家企业,我还吸收了附近的4个村民来我的厂里上班。之后我又先后办起了汽修厂、铁具加工厂,一直到2000年,国家建设三峡大坝中,由于水位升高到175米(而我们居住的地方在135米线下),这里不能再居住了。此后,镇、县政府在没有出台任何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就强行要求我们搬迁。当时,政府告知我们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在江面上用高音喇叭广播以及派人上门来通知的形式要我们搬迁。
2000年6月,我的房子和开办的企业都被政府强拆了。我将东西都搬到了老家暂时住了下来。然后就开始找县政府和移民局反映我家被强拆迁的问题。我找这些政府主要就是反映我的几个问题:第一,就是我从张湾村7组搬迁到东坡村一组没有分到土地,希望政府能够给我解决土地问题;第二,在这次搬迁中,我辛辛苦苦地创办起来的企业和房子都被毁于一旦,我要求政府赔偿我的损失;第三,在搬迁中,除了我的房子和企业被毁没有拿到补偿费外,还有我一家4口人的安置费(每人的安置费都是按照5万元发放的)没有拿到(我因为在官渡口镇的街上创办了几家企业,为了方便,我将张家湾村7组的户口转到了东坡村一组,当时,我们村的干部对我说,我的户口到了东坡村后,他们会给我分土地的,但事实上,我将户口转过来后,这里根本就没有土地分给我)。
2007年3月,在我找移民局要我家的安置费时,移民局说我在老家张家湾村的土地还没被收回,也就是说我还有土地,就不能享受安置政策。然后,移民局的领导给张家湾村书记向贤者打电话,想核实我在老家村里的土地到底有没有被收回,村委会书记向贤者给写了一份该有公章的书面证明给县移民局送来了,这份证明上说我的土地没有收回。这是一份伪证,县移民局看了伪证后,此时官渡口镇纪委书记马保东带公安局将我非法拘留了15天。
从拘留所出来后,我给恩施州信访局邮寄了一份信件,在信中,我将自己受冤枉的事情说了出来,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请州信访局领导去我老家村里实地调查一下,看看我在村里到底有没有土地。信件寄出去后,我就去了浙江打工。
大约一个多月后,我在老家的二哥给我打电话说,恩施州信访局有人来村里调查我有没有土地的事,经他们调查,证实我的土地确实被村里收去了。公安机关拘留我是错误的。
听了我二哥的话后,我当即决定辞掉这里的工作,我一定要为自己受的冤屈讨个说法。随后,我直接从浙江坐车到北京所在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访。
在北京上访了一周,我拿到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开具的“来访事项转送单”后,我回到了巴东县移民局。没想到,县移民局告诉我,我上访已经“三期终结”这三期终结书极为错误,因为我移民搬迁所有的事情都没有得到解决。(在上访制度中,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上访人员首先在乡镇一级政府上访后能拿一份反映问题的回复函,信访人不满意后,逐步到县和地级市的政府上访,又能分别拿一份回复函,这三道回复函通常被称为“三期终结”)。还说我的问题再不能到处反映了。
今年,官渡口镇政府针对我的问题多次开了协调会,镇政府只给我拿了6120.59元钱作为“三相四线”的补偿费。如果我领这笔钱还得签署一份很不平等我“息访罢诉”的协议。我没拿钱,也没有签署这份协议。
因为搬迁导致我的房子和企业都毁于一旦,家庭没有一切经济来源,从2003年“非典”开始,我妻子就离开了我,跑到了外地另外成立了家庭。不仅如此,在公安机关拘留我的期间,我的大儿子李玉波也因无钱生活而辍学在外,我的小女儿正在上初一,而我自己这么多年都是为了讨说法而到处奔波,到目前为止,我仍然孤然一身。每每在夜深人静时,我想起自己经历的这场浩劫时就情不自禁的流起了眼泪。如果不是那场搬迁,我不会落下如此灾难,我再次恳求相关领导为我解决这些问题外,还能够在集镇上批一块地基建房,我想再次创办企业争取回到正常的生活轨迹上来。
于2011年9月,人民群众盼来了青天陈书记,听到了这一消息以后,我多次给陈书记写信,解决我的移民搬迁问题,但陈书记非常关注百姓,并关注我的申请创业,陈书记还亲自给官渡口镇多次下了批复,而官渡口镇人民政府,是一句空话,至今不理。
官渡口镇人民政府利用口头协议,叫我把创业地坝搞好,我在我老家租的地坝,而官渡口政府还亲自上门检察两次,地坝属实,叫我把屋场搞好,我自己找到挖机,将公路场地全部都办好了,整个花用现金7.8万元,严重的将我的伤害变本加厉、雪上加霜,老天爷呀,叫我以后怎能生存。(李渊芳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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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4位村民的悲惨遭遇(之三)
我是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东坡村(现改为社区)9组的谭本英,我和丈夫向仕金都是老实本份的农民,原来在农村里,我们还有一些旱地种点蔬菜,由于我们原来在村里住的房子的后面都是一片大山,山上常年都有泉水往下流,所以这里的湿气很重,常年的湿气导致我丈夫在1992年2月份,他的双腿、双手都因关节炎而突然变形。经检查后得知,我丈夫患的是内风湿病,这种病刚开始还能动一下,但到后来,随着病情的加重,他的双腿、双手逐步严重扭曲、变形,以致现在只能躺在床上,他的大小便等基本的生活都不能自立,这一切只能由作为妻子的我来照顾。
我有2个孩子,大的女儿今年已经35岁了,她结婚后组建了自己的家庭,由于女儿有了自己的负担,她也照顾不了我这个做父母的。我的小儿子叫向龙,今年29岁,他于2002年去成都的一个武警部队当兵,2004年退伍后没有得到任何政府补贴。
1997年,国家在修建三峡大坝工程时,我们村民的房子都在大坝工程的范围内,为了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我们开始了第一次搬迁,这次拿到了4050元“房屋补偿款”。搬迁后,我们的官渡口镇政府和东坡村没有对我家安排宅基地,地方政府只是叫我们自己去找适合建房的地基。我后来找了一块地基做了房子(就是照片上被水淹的房子),但是随着三峡大坝工程的不断建设,我这个房子又正好在水位不断上升的175米红线内。无奈之下,我只得再次搬家。
在2009年我再次搬了家后找到镇政府,政府跟我签了一个合同。这份合同主要是针对我的“补偿房屋款”的问题。政府给我按照350元每平方米计算补偿费,去年,我又去找镇政府,说这点钱太少,根本就不够我做房子,然后,镇政府这次按430元每平方米给我算的补偿费,另外,还给我家4口人计算了一笔“搬家费”,合计9万多元。
从2008年一直到现在,我全家都是在外租房子住,由于丈夫全身瘫痪,很多房东看到丈夫这种情况,觉得不吉利,都不愿意租房给我们住。到目前为止,我一共搬了5次家。
在租房的4年时间里,我也找镇政府多次,希望政府能够对我的生活补贴一下,在我的多次交涉下,镇政府给了我家2000元钱,这笔钱还是镇民政办给我的。
由于一直无宅基地,我无法建房,且政府在2009年补给我的8.08万元的“房屋补贴款”也太少了,这点钱我根本就不能解决建房的问题。
就这个补偿太低的问题,我今年去找巴东县委书记陈行甲,陈书记还专程在我上访的材料上做了“请当地政府书记给谭本英解决”的批示,但这个信访材料转到镇政府后,官渡口镇政府却要我签署一份“息访罢诉”的协议。协议内容的第一条(协议材料附后):巴东县官渡口镇政府联系一家企业落实对谭本英“结穷亲”,帮助谭本英在官渡口镇太矶头集镇购买房屋,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由谭本英出资50%(指直接购房屋金额),企业赞助50%(指直接购房金额)相结合的方式购房。
我认为,官渡口镇政府是为了让我签这份不平等的协议才这么写的,实际上,镇政府只愿出6万元给我自己去解决房屋问题。就这么一点钱,我能自己去解决全家人的住房问题吗?
另外,我丈夫因患内风湿病致残,他和我一样,我们都是按农村最低保障每人每月拿92元钱的“低保金”生活。我们2个人加起来就184元钱,在农村,我们没有住房,其中女儿出嫁到外地,我的儿子在外打工,他谈了一个女朋友因没房而不能结婚。目前,我和丈夫都在城里租房住,为了节约,我每天很晚才去菜场买一些便宜的菜和生活必需品。即便是这样,我这么一点钱怎么能够生活呢?
还有,我丈夫残疾了20多年,她的生活根本不能自理,我每天都要照顾他,这么多年,我都没法出远门,就是我女儿出嫁、生小孩,我都没法过去一趟。这么多年,我的心酸泪只能往肚里咽。还有,我丈夫坐的残疾人的轮椅只是县残联捐赠的。每年,我们县残联都有500元的慰问金,但我丈夫却没有享受到。
还有,我儿子向龙,他是1983年出生,在1991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在登记三峡库区淹没区的常住人口时(长江委规定,1991年之前登记的出生人口按“常住人口”算,之后娶的媳妇和生的小孩只能按“新增人口”算),长江委在登记时将我儿子按“常住人口”算的,但是,到了镇政府登记时,却将我儿子按“新增人口”登记(新增人口按4800元计算安置费,常住人口按1.010元计算安置费)。
从这个补偿标准上看,我儿子一人就少拿了2.4万元的“安置费”。另外,我家还有“两地”(自留地、饲料地)补偿的问题。县政府的答复是,该组的所有农户两地都在175米水位线下,在安置方案制定时,经过多数群众的认可,对两地统一不补偿,这完全是错误的,国家对三峡移民正常的补偿哪有不补偿“两地”的道理呢?
还有,我组还有一项“水电进户费”(一口人有一百多元钱,这些钱都被村干部拿去了,村干部没给村民出任何手续),这笔钱我们去问镇移民办时,镇移民办干部回答说,这些钱被村干部拿走给村民下发了!但我们回去问村干部时,村干部说,这笔钱已经扣了“上缴提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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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4位村民的悲惨遭遇(之四)
我叫陈世猛,今年56岁,土家族,军属,残疾人,家住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西壤口社区6组,受伤前我为建筑工程队队长。
我反映的这件事还得从13年前说起。日,湖北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我做出了一份错误逮捕证书,导致我被县公安局错误关押了156天。而后巴东县检察院对此案错处赔偿,他们对我赔偿了5126.16元钱。但是,我却对此赔偿不服,先后在各地政府部门上访多次,但我的问题依旧未得到解决。
日教师节这天,因做好事,我被人为所害,结果给自己全家老少6口人带来了一场巨大灾难和痛苦。
日,巴东县检察院就给我下达了极为错误的逮捕证书,我被县公安局官渡口镇派出所非法押送到老城三所。在狱期间,我被公安干警和老头狱霸打伤致残,耳朵打聋,后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我的腰椎尾部3-7颗椎间盘膨出突出错位,有法医鉴定和核磁共振片子(有附件),我被县残联评为4级伤残(有残疾证)。在狱期间,我的身体残了,家也散了,妻子也被迫出走,大儿子陈坤因此失学,我的父母也怄气先后离开了人世。我那无人居住的房子也被大风大雨给击倒了。在此之间,县人大、政法、检察院对此通过多次调查,终于做出了我的案子为冤假错案的结论。日,县公安局将我予以释放。而我在被错误关押的156天时间里,我的身体在监狱中被打致残。
日,我恢复自由后,本人想县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我的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46855元(具体的赔偿数额按现行法规计算),县检察院于日下达刑事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说,错误关押我的156天时间将赔偿我误工损失费5126.16元,驳回我的其他赔偿请求。就是这一项赔偿,他们也是借口财政困难,赔偿金一直不到位。无奈之下,我只好拖着伤残的身体在各级信访办、检察机关、人大、政法委等部门上访。2002年8月,我带着2个年幼的孩子到湖北省政府和国务院上访,历时一个多月,我带着孩子都过着乞丐般的艰难生活在上级的监督下,于2003年,经过两年多的上访奔波,花去差旅费7万多元。县检察院却只赔我5126.16元钱,但这5126.16元的赔偿金只是他们错误关押我156天的误工费,对我的赔偿只是杯水车薪、微不足道,以这件事对我造成的伤害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赔偿是不公平、不合理,更不合法的,我在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的情况下,特恳求县委陈书记还我一个公道。
陈书记,我在新闻上看到你满怀豪情坚持正义,打击犯罪,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看了你为人民服务、为振兴巴东的新闻后,心中万分激动,我一家老少在黑暗中12年的冤假错案,终于盼到了有青天的希望,谢谢你在百忙之中关注和督办此案,让我的父母在九泉之下也得到慰籍,让大儿子在军营中安心保卫国防,让小儿子在大学里追求知识,将来为国家报效出力。
另外,在2012年的8月,巴东县官渡口镇西壤口村搞人畜引水工程,毁灭了我的山林一亩多,树木97根,其中有经济林5根,风景树9根,其余的是林木。土地0.86亩,特别最严重的是毁坏我的梯田坎8处,破坏我组坟前风景树9根,我多次找到村里,他们至今不理,农民的靠山、靠土地,给我以后的生存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老天哪!这种作法是非法剥夺了我的政治权和自由权、自主权,简直是让人不敢设想。(这件事有照片为佐证)(写信人:陈世猛;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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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原告谭本英诉被告刘远国离婚纠纷案
原告谭本英,女 ,生于日,土家族,农民 住湖北省巴东县茶店子镇窑坪村1组2号。
委托代理人向雁鸣,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远国,男,生于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茶店子镇天保村5组。
原告谭本英诉被告刘远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桂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本英及委托代理人向雁鸣、被告刘远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日在巴东县茶店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日生育女孩刘婷。由于原、被告恋爱时间短,婚前感情基础差,以致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被告于2006年9月卖掉家中所有东西后一直在外打工,与我分居已达3年以上。我分别于日和日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虽未能解除婚姻关系,但二人感情淡薄,确实难以共同生活,故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原告谭本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巴东县茶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于日在巴东县茶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的事实。
证据2、巴东县人民法院受案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于日起诉请求离婚的事实。
证据3、证人向祖礼、谭明韬、谭支兴、谭支善、谭本山、张安琼、尤庆红、谭支龙、马学秀的证明,用以证实原、被告之女刘婷自日起一直由其外婆抚养。
证据4、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谭文培的调查笔录1份,用以证实原、被告从去年开始在就没有在一起生活。被告刘远国与刘远科、谭志云、谭明星属亲戚关系,刘远科是刘远国的弟弟、谭志云是刘远国的姐夫,谭明星是刘远国的姑父。
被告刘远国辩称,我与原告婚后一段时期关系和睦,井然有秩,田间劳作也完全由我一人承担。虽然后来几年感情有所冷淡,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刘远国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福建省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费清单、住院发票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07年因病住院治疗的事实。
证据2、巴东县茶店子镇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1份,用以证明被告在2005年头部受伤的事实。
证据3、巴东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曾在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通知被告应诉的事实。
证据4、证人刘远科证明1份,用以证实被告刘远国在浙江住院期间向其借款2500.00元。
证据5、证人谭国芝证明1份,用以证实被告刘远国向其借款1000元。
证据6、证人田恒兴2008年9月证明1份,用以证实被告刘远国向其借款1300元。
证据7、证人谭明星证明1份,用以证实被告刘远国向其借款1800元。
证据8、证人谭志云证明1份,用以证实被告刘远国于2006年向其借款4500元。
证据9、证人马正连日证明1份,用以证实被告刘远国于2006年向其借款1700元。
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了原告谭本英在2008年向本院起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本院的调解协议,其内容如下:
1、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谭资传、谭传新、张兆珍、谭文培的调查笔录各1份,用以证实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村委会及邻居经常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关系仍不能缓和。
2、调解协议书:证实原告谭本英在2008年 月向本院起诉后经本院于2008年 月主持调解双方表示愿意和好。
经庭审质证,被告刘远国对原告谭本英及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据1、2、3、4没有异议。对原告谭本英在原案卷宗中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人证实的原、被告经常吵闹的情况不实。对本院的调解协议书无异议;原告谭本英对被告刘远国提交的证据3没有异议。对被告刘远国提交的证据1、2、4、5、6、7、8、9称并不知情。
本院认为,被告刘远国对原告谭本英提交的证据1、2、3、4及原案卷宗中本院的调解协议书没有异议,原告谭本英对被告刘远国提交的证据3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谭本英提交的原案卷宗中的证据1中的证人证言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以采信。被告刘远国提交的证据1、2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远国提交的证据2没有加盖巴东县茶店子镇中心卫生院的印章,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刘远国提交的证据4、5、6、7、8、9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刘远国曾向他人借款,原告不予认可,因证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出庭,因此对于证据4、5、6、7、8、9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本英与被告刘远国于200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日在巴东县茶店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日生育一女刘婷。原告谭本英带有嫁妆高组合家俱一套(5件)、棉絮4床、被褥2套、木箱2口,被告刘远国婚前有三间土木结构房屋一栋、打沙机一台。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虽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双方仍不能和睦相处,2007年原告向本院起诉,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2008年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表示愿意和好,但回家后双方关系未能缓和。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锁事发生纠纷,虽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但双方均不能和睦相处。因感情不和之原因,原告曾几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法院调解,但仍不能和好,故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刘婷长期跟随其外婆生活,据此原因,故判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为宜。考虑当地生活水平之实际,由被告每月支付150元。原、被告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所主张债务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谭本英与被告刘远国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婷随原告谭本英生活,由被告刘远国自2009年6月起每月给小孩刘婷给付抚养费15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定于每年12月30日以前付清当年的费用。
三、原、被告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本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恩施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搞通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罗桂香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高宗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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