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教民办后服兵役问参加社保兵龄有算吗是否可计民办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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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适用本条例。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接(领)兵部队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同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归口管理,普通高等学校主校区与分校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普通高等学校确定。
第五条 &全省每年征集义务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
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户籍人口和适龄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应当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完成征集任务,保证新兵质量。完成征集任务确有困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由其在区域内调整,调整征集指标所需优待安置经费由调出地负责,相关手续办理由调入地负责。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人数、专业、时间等根据总参谋部下达的招收计划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作为考核评比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主动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免费播发征兵宣传公益广告中。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代作经费,不足部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兵役机关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筹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拥军优属,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资助。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
第九条 &鼓励适龄公民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高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的士兵优待标准。
士兵因工作调动、部队移防等原因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优待。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作为双拥评比、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征兵任务或者有责任退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以及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具体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兵役登记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县至)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县(市、区)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年的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通知要求进行兵役登记。
适龄公民登陆国家征兵官方网进行兵役登记的,兵役机关和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
第十四条 &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向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发放兵役证,并在兵役证上如实记载适龄公民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等情况。
兵役证由省兵役机关制定样式,设区的市兵役机关印制。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十五条 &持有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兵役证,若有遗失,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二)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点,履行复核手续;
(三)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变更后所在地负责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出入境管理、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新生入学、招工、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提示适龄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和基层单位应当通过兵役登记,选拔规定数量的预征对象,并加强管理、教育和考察。
预征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离开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及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应征。预征对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及其直系亲属,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
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合格后,与政治考核同步进行,在审定新兵前完成。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实施征兵政治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普通高等地学校负责承办走访调查。
省、市区的市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计划,培训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县(市、区)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基层单位、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抽调工作人员从事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的政治考核,由征集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学生所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其政治考核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政治复核,以及对条件兵的体格复查、普通兵的体检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新兵征集质量。
第二十三条 &抽调参加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的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与其同级在岗人员相同的待遇。
应征公民参加征兵体格检查、配合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四条 &审定新兵应当坚持基层推荐、集体审议、择优批准,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二十五条 &审定新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初审推荐,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定兵。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第二十七条 &符合征集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从学校应征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将本地区、本单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应征公民、初审推荐的预定新兵和批准入伍的新兵名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新兵起运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批准入伍的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对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换。
第五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收退兵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新兵交接、运输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交接新兵可以采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领)兵的办法进行。
由部队派人接(领)兵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在其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地点与接(领)兵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手续,并协助接(领)兵部队做好新兵管理。
第三十二条 &部队派人接(领)兵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拟订新兵运输计划,并报上级审批。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交通工具,保证新兵安全、准时到达部队。
接(领)兵部队未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更改新兵运输计划,不得自行安排交通工具运送新兵。
第三十三条 &经部队检疫和复查,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役被退回的新兵,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查。符合退兵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通知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保留其学籍的学校应当按照原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优待。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发放,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士兵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优待外,同时享受下列优待:
(一)征收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
(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收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于其他负担;
(三)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额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士兵家属优先照顾;
(六)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士兵家庭,减轻其负担;
(七)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十六条 &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以下比例发放奖励金:
(一)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受奖的,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发放立功奖励金。
(一)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放;
(二)荣立二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发放;
(三)荣立三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发放;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出现役的士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公务员招录应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根据名额和职位条件,以及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比例进行定向招生或者招聘。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录时,优先招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鼓励企业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退役后,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从改选为士官当年起算,按照其服现役年限相应递增。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享受学历教育资助,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二)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扶持等政策;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四十一条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二年。学生退役后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原就读学校应当准其入学或者复学,并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学或者复学后,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并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给经济补助。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继续享受,并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并完成本科学业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初试总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加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具有普通高职、成人教育或者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本科学习,具有高中或者同等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专科学习;
(四)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以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
(五)从本省入伍的外省籍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大学生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本省用人单位接收的,可以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四十二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在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四十四条 &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年内不得出国(境)。其中,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兵役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五)明知是没有参加兵役登记,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仍为其办理出国(境)、招录、升学、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适龄公民在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期间,所在单位不视为出勤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征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领)兵部队人员违反征兵工作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队处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五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的,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将公民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所称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考核合格的适龄公民。所称预征对象,是指经过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考核,基本符合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条件,选定参加当年征兵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
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第五十五条 &招收士官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实。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和在校生报名应征、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等具体征集办法,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警备区
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2015年4月18日 &&&宁委发〔2015〕25号]
各区区委、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当前,我市征兵工作面临的矛盾问题日益突出,适龄青年应征积极性逐年减弱,优秀青年征集难度加大,征兵总体形势趋冷。为有效破解征兵难题,全面完成征兵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强化依法服兵役意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防教育工作,把依法征兵、强化服兵役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加强国防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兵役工作氛围。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国防意识教育,市委组织部要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南京警备区、市委党校等单位,在市、区两级党校培训中,常态化开设国防教育专题课,培训时间在1个月内的班次要不少于2个课时,1至3个月的班次要安排4—6个课时,3个月以上的班次要安排8—16课时。要加强对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意识的教育,警备区要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国教办等单位,并协调省军区、省教育厅、省国教办,在大专院校军事理论课中增加兵役政策法规等相关内容,每学年不少于2课时;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在适龄青年中开展兵役教育。要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国防常识教育,在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阶段每学年不少于2课时,初中、小学国防教育课开设参照落实。
(二)采取多种方式手段,务求征兵宣传工作实效。各级宣传部门要把征兵宣传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会同兵役机关在运用好传统宣传手段的同时,充分发挥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新兴传媒作用,全方位、多渠道进行征兵工作宣传。市委宣传部要协调市属媒体,根据兵役机关提供的新闻素材、集中采访等,同步安排宣传报道;要指导各级“政府网”和学校“校园网”开设征兵网页;要会同工商、城管部门,协调公交移动电视、室外LED大屏播放征兵宣传片、滚动字幕等,每日累计播放次数不少于120次;要会同市委经信工委,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免费向所有在宁登记用户发送征兵宣传短信。兵役机关要及时提供征兵宣传和报道的素材,牵头组织“征兵宣传月”和驻宁高校“征兵宣传周”活动。征兵宣传所需经费纳入征兵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一并安排。
(三)强化征兵组织领导,配齐配强各级兵役机构征兵工作是宪法赋予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把征兵工作组织实施的全过程抓在手上,认真谋划,统筹协调,确保全面完成征兵工作任务。要调整完善征兵领导小组,配齐配强征兵工作机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充实到市征兵办担任常务副主任;各区征兵办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人武部部长任常务副主任;各镇街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主任)任组长,镇街武装部部长任副组长;各社区(村)征兵工作由社区(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市、区民政、教育部门要指派相对固定人员,分别加强到同级征兵办宣传组、政审组。
(四)合理确定征兵目标,全力完成征兵任务。市政府、警备区根据市公安局提供的18-22周岁年龄段男性公民户籍人口,向各区下达征兵任务。各区兵役机关要加大对辖区内适龄社会青年征集力度,同时要适应征兵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动员辖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承担更多的兵员征集任务。原则上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适龄青年员工数量昀3%,市属高校按照应届毕业生数量的1.2%比例承担征兵任务,对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各区兵役机关要主动对接,一企一策、一校一策,合理确定征兵任务。
(五)强化高校、国企征兵职责,深入挖掘兵源潜能。各级兵役机关要在继续抓好社会适龄青年征集的同时,充分发挥部校(企)挂钩的优势,挖掘辖区内高校、国企的兵源潜能,完成征集任务,提高兵源质量。警备区要牵头会同市委经信工委、市国资委和市教育局等单位,根据中发[2002]9号和苏司[2010]16号、苏征[2014]5号文件精神,协调指导未设立基层武装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成立基层武装部,并明确征兵相应职责;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要切实履行国防义务,落实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做好征兵工作。警备区要会同市委经信工委、市国资委和市教育局,根据市域范围内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分布情况,按照“市级统筹、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各区兵役机关与所辖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加强征兵工作挂钩对接,共同做好征兵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确保按目标要求完成兵员征集任务。要建立经费保障制度,从2015年起,高校武装部征兵工作经费(含兵役登记)2万元/年为基准标准,每为我市征集1名新兵,按照不低于2000元/人标准,由挂钩区财政补助高校武装部,每年征兵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高校征兵经费保障标准,由企业自行保障所属武装部征兵工作经费。
(六)加大优待工作力度,营造浓厚参军氛围。为进一步浓厚“当兵光荣”的社会氛围。市民政局会同市财局在应征青年服义务兵期间,在现有优待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增发慰问金,随优待金逐年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春节、“八一”建军节等时机普遍开展现役士兵家庭上门慰问活动,把为新兵购置纪念品,上门挂“光荣之家”牌、送喜报作为一项制度落实到位。各级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要积极为新兵家庭、军烈属办实事、解难题和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增强军人及军人家庭的光荣感,努力倡导“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社会风尚。
(七)拓宽安置就业渠道,解决退役士兵出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士兵优待安置政策,积极拓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渠道,有效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激情。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力度,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基层社工招录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中,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我市退役士兵。要认真落实大学生义务兵奖励金、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籍保留、考研加分、优先参加军官选拔以及服役期间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等优待政策,对从我市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由我市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可在南京落户;在退役大学生参加我市公务员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加大财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就业扶持力度,每年在全市各级事业单位招聘时,按照上一年度从我市入伍的本二及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20%的比例,三本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10%的比例,实行定向招录,并向社会公示。国有企业职工服义务兵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退役复工安排原岗位任职,经本人同意也可安排到其他岗位,兵龄计算为工龄,复工后按照服役期间同岗位职工工资调整水平确定工资待遇标准。
(八)推行兵役登记制度,全面摸清兵源底数。兵役登记工作是开展征兵工作的基础,是掌握兵源潜力分布的重要手段。依据《兵役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每年年初,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确保通告登记时间、形式等公告到位,为适龄青年登记提供便利。每年4月上旬前,市公安局、教育局,市委经信工委,市区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兵役机关需要,提供适龄青年详实数据,由各区兵役机关组织辖区内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并发放兵役证。对拒不履行兵役登记义务的,纳入公民社会诚信档案体系。认真落实兵役证查验制度,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生、招工,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或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本市籍男青年兵役证,发现适龄公民没有参加兵役登记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
(九)重视政策法规落实,维护征兵工作的严肃性。各级政府要依据《兵役法分》、《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兵役执法。各级兵役机关作为征兵工作的责任主体,受政府授权委托,依法开展兵役执法工作。各级法制部门要配合兵役机关完善执法手续,明确执法权限,协助开展执法培训。各级兵役机关要会同公安等部门,联合对各有关单位落实《公民兵役证》查验制度、个人履行兵役义务等情况,进行兵役执法检查,对出现兵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社会诚信档案。
(十)严格征兵问责制度,强化履职尽责意识。为确保各区征兵任务完成,保证兵员征集质量,市委、市政府对征兵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警备区对各区兵役登记、征兵宣传、任务完成、责任退兵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量化打分,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各区征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切实实行国防评先一票否决,对连续两年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区,取消“双拥模范城”评选资格。当年征兵工作考评不达标的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区、各街道(镇)分管负责同志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奖励资格。当年未完成任务的区主要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党管武装好书记”等国防方面的任何先进个人,并取消区人武部“先进团级党委”、征兵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评选和区人武部主官评功评奖资格。
各区和审各有关部门要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抄送:驻宁各高校,中央、省国有大中型企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警备区司令部
关于2016年区校挂钩开展征兵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市征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防部《关于做好2016年征兵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征〔2016〕1号)文件精神,为统等发挥驻宁普通高校兵员资源潜力优势,结合2015年度各区及驻宁普通高校征兵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和警备区确定,2016年继续实行区校挂钩开展征兵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钩关系
区校挂钩关系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就近就便为辅、考虑历史沿革、提升兵员质量原则划分,具体为:
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京体院学院、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陵科技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钟山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南京审计学院、南京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南京莫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邮电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应天职业技术学院、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
南京晓庄学院、金肯职业技术学院、三江学院
南京工程学院、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正德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健康职业学院
江苏警官学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南京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南京医科大学、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上述院校存在多个分校区的,依托主校区所挂 钩区一并征集。驻宁高校区校挂钩征兵工作关系调整后武装工作关系一并转隶。
二、征集办法
按照谁征集谁负责的原则,划转至非属地征集的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大学生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等工作和被批准入伍后的优待安置工作,由征集区政府负责。
三、相关要求
各有关区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助兵役机关主动与有关高校对接联络,共同建立健全高校武装部、及时按标准提供征兵工作经费、逐个高校开展针对性征兵宣传发动、普遍组织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确保学生离校前完成目测初检、体格检查和跨区政治考核准备等各项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警备区司令部
2016年2月24日
来源:龙虎网  编辑:杭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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