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全体居民利益的问题由谁决定?

未经居民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居委会擅自签订合同无效
&&&&□记者刘华特约记者刘建章通讯员成毓琦夏宁群原婧&&&&今日话题&&&&多年前,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算不上富裕。一个村委会能有一张像样的办公桌就算不错了,村里所能处分的集体财产也少得可怜。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物质极大丰富,无论是村委会还是居委会都掌控着相当可观的集体财产,和可支配集体财产的权力。村(居)委会作出的任何一个决定都有可能牵涉着很多群众的利益甚至是社会利益,那么这个决定也必将是举足轻重的。今天,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件来看看村(居)委会该如何依法作决定。&&&&基本案情&&&&日,焦作某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与天盛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签订一份房屋托管合同。合同约定由天盛公司代为管理其出租的房产、收缴租金,居委会按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有效期为10年。在合同期内,天盛公司负责对托管房屋、场地的管理和维护,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并确定了天盛公司上交居委会任务的数额,天盛公司在完成上交任务后,多余部分作为报酬归天盛公司所有。在签订该协议时,居委会未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合同签订后,天盛公司开始行使托管权利。&&&&日,居委会改组并经居民会议讨论,认为原居委会、天盛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未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为无效合同,天盛公司不得继续行使对居委会财产的托管权利。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居委会将天盛公司诉至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居委会与天盛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托管合同无效。宣判后,天盛公司提出上诉。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适用法条&&&&针对本案,主持人梳理出几条关键法条:第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居委会与天盛公司签订的合同,涉及其辖区居民重大利益,居委会未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即与天盛公司签订合同,违反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综合评析&&&&什么是“强制性规定”?&&&&那么,既然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什么是强制性规定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高阳给我们作了解析:他表示,我国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划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前者是对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序良俗的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否认其效力,后者是对社会、市场进行行政管理需要的规定,违反其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效力被否定,只会导致管理机关对违反者进行行政处罚。理论界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详细解释为:“违反该规定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效力性规定……”&&&&涉及重大事项须经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居)委会干部未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擅自处分集体财产,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例逐年增多,此类案件涉及多数村(居)民的利益,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高阳说,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居)民委员会定性为自治组织。同时,两部组织法又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的成员是经过村(居)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的监督,涉及重大事项须经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这就是所说的民主议定原则),故村(居)民会议应该是自治主体,是村(居)民集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应视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将村(居)民委员会作为独立的法人看待,把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列为法定代表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郭春明说,以村(居)民委员会的名义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从事民事活动仅仅是权宜之计。村(居)民委员会应视为村(居)民集体组织的代理人对外从事活动,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应视为是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对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认定为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其无效,将会起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村民自治行为,减少或杜绝侵犯村(居)民利益案件发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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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2013年台州社区招考备考-居民会议制度
10:26:10&&&来源:台州中公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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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自治应当坚持屠民自愿的原则,也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居民会议制度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
(一)居民会议的特征、地位和作用
1.居民会议的特征
(1)权威性。居民会议在居住地区的居民组织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一地位和最高权力,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机关和议事机关。
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下设的任何机构的权力,都不能超过居民会议的权力。同时,这 机构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对居民会议负责,受它的监督。
(2)广泛性。居民会议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因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直接代表和反映全体居民的意志和利益。
(3)直接性。对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可以直接表达意愿,直接进行讨论,展开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自己赞同的事情,可以投赞成票;对于自己不赞成的事情,可以投反对票。
2.居民会议的地位
居民会议的地位是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在整个自治组织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居民自治组织机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必须接受居民会议的监督,同时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者,向居民会议负责。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内容。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是居民委员会必须坚持的一项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是根据居民会议的决定来进行工作,为广大居民办事情谋利益的,真正的权力属于居民会议。
3.居民会议的作用
居民会议作为城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对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培养居民的民主生活习惯,增强居民当家做主意识,防止居民委员会成员独断专行,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l)有利于实现居民自治。居民会议是实行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没有居民会议,居民的意见得不到反映,涉及属民利益的问题不能由居民讨论决定,所谓居民自己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也就无从谈起。
(2)有利于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独断专行。
(3)有利于培养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生活习惯。居民群众通过参加居民会议,亲身受到社会主义民主教育,提高参加基层群众自治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4)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凡涉及居民自治的重大问题由居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集思广益,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4.居民会议的形式及其人员规定
(1)居民会议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全体会议。即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的好处是能够全面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所作出的决定具有较大的权威性。但这种会议形式人数较多,不便于经常召集和举行。
②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也能把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出来,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一个家庭内有时意见也不能完全一致。
③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由于人数较少,便于召开,比较符合我国城市的实际情况,但缺乏广泛性。
由于以上三种会议形式各有长短处,所以一般应根据居民的要求和居民会议所要讨论问题的性质,决定采取何种形式。
(2)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
从理论上讲,每个居民都有参与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居民会议是实现居民自治的最高形式,所讨论的问题都是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参加居民会议的居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社会经验,能够全面客观地权衡利弊,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
①《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l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程为能力人。&
此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被剥夺公民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和一般公民一样依法享有。所以一般应允许他们参加居民会议,参加讨论决定涉及居民自治的有关事项,这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但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时,这些人也不享有表决权。
5.居民会议的举行
(1)居民会议的召集。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届民委员会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①决定的问题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包括制定居民公约、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问题,讨论决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其费用的筹集等;
②居民委员会需要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一般每年至少应有一次;
③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这种提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
参加居民会议的人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作了规定,即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否则会议以及它所作出的决定都是无效的。
(2)居民会议的主持。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集体主持。所谓集体主持,就是对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比如在会议中,居民提出要增加会议议程,是否增加,应由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通过。
(3)居民会议的表决。
居民会议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在讨论决定问题上与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相似,也是采取会议的形式和多数通过的原则,即居民会议的决定,有出席人数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基层群众自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民主原则。这一原则表现在表决制度上,就是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即只有获得了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居民会议才能作出决定,这样的决定才能对全体居民有约束力。
居民会议的表决形式大体有三种:
①口头表决。即指以口头表示对交付表决的事项是&同意&还是&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表决方式。
②举手表决。即指以举手方式表示交付表决方式。
③无记名投票表决。居民会议在选举、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比较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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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销榜1¥45.002¥33.80345社区居民会议制度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组织形式, 社 区居民会议有三种组成形式: 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 组成,由每户派户代表组成,由居民小组代表组成;为使社区居民会 议职责到位,特制订工作制度如下: 一、坚持定期召开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建设中的重大事 项,依法选举并监督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制度的实 施,进一步促进居民有序的关心和参与社区建设,保证社区居民依法 参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会议。 三、社区居民会议由依法选举出的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社区 居委会成员应积极筹备会议内容和办理会务并到会; 同时根据议题涉 及范围、重要程度,研究确定参会人员和代表比例,即本社区居民、 社区单位和其他社区组织的参会代表, 其他方面人员经向居委会申请 批准后,方可到会旁听。 四、根据我街道社区设置规模和便于开展工作,一般居委会换 届选举居民会议采用户代表组成形式, 届中日常事物管理采用居民小 组代表组成形式; 居民代表的产生:1000 户以上社区每 30 至 100 户设立一个居 民小组,1000 户以下社区每 15 户至 50 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社区 居委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划分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由各居民小组有选 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每个居民小组选举 2—3 名居民代表;居民代 表名单应在社区张榜公布。 五、 当选的居民代表要不辜负居民的重托, 加强学习, 参政议政, 经常入户征集居民意见及建议, 对于居民反映集中的问题应及时向社 区居委会全面客观公正的反映; 还应积极参加社区居委会各种教育培 训活动和公益活动,要对全体居民负责,不断提高民主议事的水平和 能力。 六、社区居民会议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4、对社区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和民主评议; 5、依法补选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确认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辞 职申请; 6、决定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及参加的比 例和名额; 7、 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拟决定的事项在居民会议职责范围内的; 2、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及时向居民会议报告的; 3、社区党组织向居民会议提出议题; 4、五分之一以上社区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居民小组提出议题; 5、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需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 八、社区居民会议把握社区重要事项的审议、决策;决策前,应 由社区居委会召开社区听证会、议事协商会议等多方面会议,对居民 会议的议题进行事先讨论,掌握大多数居民意愿,形成初步意见,并 根据情况确定居民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在居民会议召开 5 个工作日前,社区居委会要将具体议题、会议 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九、 居民会议讨论、 决定社区事务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讨论、决定事项不得有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 的内容。 十、居民会议所作决定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定,并由 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及时公布。 十一、召开下一次居民会议时,社区居委会应将上次会议决定的 落实情况向居民会议报告并接受居民会议的审议。 十二、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做好会议资料的整理 归档;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报街 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备案。 十三、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委会认真按照居民会议的决 定进行组织实施,参加会议人员应积极宣传会议决议及决定,与居民 达成共识,共同遵守和落实。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 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 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 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 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 依据人口、 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 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 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 18 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 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 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 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 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 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 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 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 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 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 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 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 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 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 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 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 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 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 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决议, 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 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 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 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 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 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 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 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 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 18 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 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 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 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 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 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 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 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 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 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 在县、 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 实行民主管理、 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 1000 户—3000 户左右, 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 7 人组成。其中主任 1 人, 副主任 2 人, 成员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 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 贴。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 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 ,向会议负责并 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 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 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 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 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 ,为居民排 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 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 ,组建一支群防 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 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 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 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 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 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 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 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 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 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 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 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 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 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 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 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 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 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 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 接受社区成员代表 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 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 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 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 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 60%时,社区成员 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 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 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西长安街街道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 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月 日西长安街街道社区第八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居民 公 约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维护西长安街街道全体社区居 民的合法权益,和谐社区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全体居民和社区单位均须自觉遵守。 认真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 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 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 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一、在日常生活或生产及社会活动时,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七不”规范。 二、执行居民代表大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服从居民委 员会的管理。 三、遵守居民会议,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居民 自治章程和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居民管理制度。 四、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集体;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五、提倡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浓厚的学习环境。 六、实行优生优育、晚婚晚育;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配合、参与社区中各项管理。 八、提倡诚信、公正原则;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九、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老爱幼,互 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 觉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措施,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 全。 十一、本小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绿化和随意砍伐树木; (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3)占用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或移装共 用设备; (4)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 (5)随意停放车辆;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6)随意堆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8)传播封建迷信思想、有损社会公德行为; (9)修练法轮功及组织、传播法轮功等邪教; (10)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 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2)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 (1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发扬社会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向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十三、居民将房屋出租、出借时,应告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 理部门,并按规定办理私房出租时一切相关的手续,同时要求使用人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居民公约并及时到居委和警署进行登记。 十四、居民或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 制度, 并事先告知物业公司。 装修房屋的建筑垃圾按指定的地点堆放; 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妨碍他人正常休息,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十五、自觉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 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十六、 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 共设施及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七、对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长的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可 直接向居委会提出,也可向西长安街街道社区建设办公室反映;发生 争议时可通过居委会或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 十八、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决议而造成其他居民、家庭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经济 责任和道德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九、本居民公约,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 2012 年 01 月 01 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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