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离婚协议签字一方反悔保险公司是不是无法赔付

(ERROR:15) & 访客不能直接访问  案情简介: 日,王女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轿车投了车辆损失险等七项险种,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止。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227500元。2013年4月,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轿车损坏,后经鉴定该轿车的损失为110000元,王女士为此支付车辆损失鉴定费3000元。当车主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未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的车损鉴定费,保险公司不能予以理赔为由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无果,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损和鉴定费,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双方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以下情况,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未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的鉴定费、检验费等费用。而该车损鉴定费没有事先经过保险公司同意,因此保险公司应免除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对投保人进行告知,而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因此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  律师评析: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和王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日 法释〔2009〕5号)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条款对免除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该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该免责条款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胜诉。律师建议:对于目前保险合同条款中免责条款的设计是保险公司普遍的做法,但在实践中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往往导致败诉的结果。所以提醒保险公司当投保人投保时一定要以合理和显著的方式将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并保留相关的告知证据,否则,会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而对于投保人而言,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的向保险业务人员询问相关条款的含义,以免发生保险事故时,双方因对对条款理解的不同产生争议。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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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修好3个月取不出 只因肇事者不签字无法赔付
原标题:车子修好3个月取不出 只因肇事者不签字无法赔付
  车子修好3个月仍取不出
  只因肇事者不来签字,保险公司无法赔付维修费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许洁琳
  “车子修好快3个月了,现在还停在修理厂出不来,过年又急用车,真不知该怎么办!”近日,柳州市民吴先生心烦不已。去年9月,他的微型面包车与一辆小轿车相碰撞,小轿车车主刘某负全责,而刘的轿车所购买的保险足够支付面包车的维修费,但为何拖到现在都取不出车呢?
  一撞修了六千多
  去年9月10日下午5时20分许,吴先生驾车经过燎原路蝴蝶山路口附近时,前方一辆玉林牌照的小轿车掉头开过来,他想刹车避让已来不及,两车迎头相撞。
  事发后,鱼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场勘查,认定小轿车车主刘某负全责。随后,刘某也请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过来处理。双方约定,由保险定点的卓尔汽车修理厂将吴的车子拖去维修,维修费只要在1万元以下,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
  吴松了一口气,也就放心地把车辆交付维修。约一个月后,修理厂通知他车辆已修好,维修费一共6000多元,只要刘某前往处理,他就可以提车回去,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吴没有料到,烦恼从此开始了。
  耗在厂里三个月
  “我已回博白县了,等我有空到柳州再说吧。”刘某在电话中答复。过几天再打,仍是这样的答复。
  吴的面包车是拉货用的,这时用不上,造成不少损失。其间,交警、汽修厂负责人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催刘某多次,但每次他都推托,至今没有处理。
  1月26日下午,记者与刘某电话取得联系。刘称,第一,他始终认为是吴撞了他的车,主要责任不在他;第二,他认为吴的车损伤并不严重,维修金额不可能达到6000多元;即使保险公司全部理赔,也需要他先到柳州垫付,再拿发票、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回博白交齐,才能拿到赔偿款,他没有足够的钱去垫付。而且,他如今在湖南,“柳州太远,过不去,过完年再说了。”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这事拖了那么久,我们已尽能力去协调,不需要刘某垫付了。”卓尔汽修厂负责人夏先生介绍,因刘某始终不露面,他们已与保险公司协调,保险公司也向上级作了申请,只要刘本人持身份证来一趟,在定损材料上签字确认,再提供一张空的银行卡卡号,即可在规定工作日内把款打到卡上,用以支付维修费。
  夏说,如果刘对定损有异议,可过来逐项核实维修的项目和价格,“但这样也叫不动他,我们也没有办法了”。
  据刘某车险所在的保险公司负责人韦先生介绍,考虑到吴的难处,保险公司提出,只要刘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公司博白县的分公司签一份授权书,由当地分公司核实后,即可授权直接赔付给吴,“但是,客户不去办理授权,我们也无能为力”。
  法律途径可索赔
  这样的情况,究竟能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呢?昨日,记者采访了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唐德仁律师。
  唐德仁介绍,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不过,这起事故已过了时限,当事人应依法负相应责任。
  此案中,如果当事人刘某不愿配合,可请交警部门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写清事实,如保险公司认可,则应直接赔付给吴先生。此外,如果在车辆维修、非本人原因无法使用期间,吴先生需要另租一辆同档次的车来运货,造成额外的开支,可准备租车合同、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等相关票据材料,通过法律诉讼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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