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事业编制干部车补职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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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  号:国办发[1994]43号发布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职能转变
  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二)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理顺分配关系和规范分配方式等政策建议。
  (三)参与研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及改革税收管理体制,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税收执法职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税收政策、业务上进行指导和协调,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中央税、共享税及国家指定的税种和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努力完成税收任务。
  (五)开展国际间税收方面的交流合作,参与研究拟定涉外税收的政策、法规和对外谈判及草签有关税收的协定。管理国家海洋石油税收。
  (六)管理进出口商品的工商税收及出口退税工作。
  (七)统一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分局正副局长,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制订本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和办法。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监察、审计工作。管理直属税务院校。
  (九)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经济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收宣传工作,开展税务咨询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报告,负责全国性税收工作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档案、信访和税收宣传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的保密、保卫工作,管理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协调内税制改革工作,参与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政策、法规方面的文件和报告,研究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承担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及汇编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流转税管理一司
  负责增值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强化增值税发票的稽核工作。
  (四)流转税管理二司
  负责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五)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六)地方税务司
  参与起草有关地方各税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监督检查地方税务局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的情况,协调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对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
  (七)涉外税务管理司
  负责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业务及征收管理,研究有关涉外税收的优惠政策,参与有关涉外税收的税法、条例的拟定工作,制订反避税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的涉外税收国际谈判及国际税收协议、协定的拟定和执行工作。
  (八)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参与研究拟定全国进出口税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办法,下达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九)征收管理司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的拟定工作并组织实施,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推进征管现代化建设,负责发票管理工作,管理税务稽查机构,监督检查税务系统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征管制度的情况,负责税务代理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计划财务司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汇总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制订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管理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审核汇编下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负责财务审计工作,制订装备器材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
  (十一)国际交流合作司
  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交流工作,研究拟定有关的计划和实施办法,归口管理局机关的外事工作。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制度,承办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分局正副局长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编制,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定本系统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和办法。
  (十三)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级领导职数4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司级领导职数3名,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各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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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国税职工属于什么编制?_百度知道?上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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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一、派驻机构及人员编制
一、派驻机构及人员编制
& (一)机构设置
  1、派驻5个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业务工作性质基本相近的部门分块派驻的原则,向市直部门派驻5个纪检组、监察室。其名称为:“中共延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派驻第×纪检组、监察室”,一套机构,两个名称,行使纪检和监察两种职能。
  第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单位17个:
政府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文体局、计生局、广电局、供销社、经济局、科技局、档案局、商务局(酒类专卖办、市场服务中心、物资总会、蔬菜办)、经济技术合作局
办公地点:设在文体局
第二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单位27个:
人大、政协、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直机关党工委、老干部局、党校、党史办、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工商联、侨联、残联、红十字会、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药监局、社会保险局、编办、财经办、督查局
办公地点:设在地税局
第三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单位14个:
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人防办、爱卫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局、房产局、环保局、旅游局、水务集团、集中供热公司、投资公司、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办公地点:设在住建局
第四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单位16个:
信访局、财政局、民政局、民宗局、审计局、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林业局、气象局、老龄委、安监局、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粮食局
办公地点:设在财政局
第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单位10个:
进学街道办事处、河南街道办事处、北山街道办事处、公园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建工街道办事处、朝阳川镇、依兰镇、小营镇、三道湾镇
办公地点:设在北山街道办事处
派出3个纪工委
1、市开发区纪工委
2、市委政法委纪工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
3、新兴工业集中区纪工委
(二)人员编制及干部配备
1、5个纪检组、监察室共定编20名(含5名工勤人员),每组4名(含1名工勤人员)。各纪检组、监察室设纪检组组长1名,配正局级干部;设副组长1名(兼监察室主任),配副局级干部;工作人员1名。编制来源:5名正局级组长、5名副局级副组长,需要增加领导职数;5名工勤人员需要增加编制;其余人员在全市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
2、政法纪工委定编3名,设书记1名,由市委政法委1名副书记兼任;设专职副书记1名。开发区纪工委设书记1名,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兼任,设专职副书记1名,配正局级干部。
二、派驻机构人员管理
(一)干部管理体制
1、5个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受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市开发区纪工委和市政法纪工委分别受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开发区党工委、市委政法委双重领导。
2、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监察局可统一抽调派驻机构人员参加办案和重要的督促检查等有关工作。
(二)干部任免
1、各派驻机构组长、副组长(监察室主任)一般不从负责(驻在)单位产生。新提任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得市纪委意见后,由市委组织部按程序任免。
2、一般工作人员调动,由市纪委提名,市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办理。
3、市开发区纪工委和市政法纪工委干部的任免、调动,须征得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年度考核、奖惩及福利待遇
1、5个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组长、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的考核及奖惩,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负责,一般干部的考核及奖惩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
2、市开发区纪工委和市政法纪工委参加驻在单位各项组织活动,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年度考核,并向驻在单位通报考核情况。
3、5个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及福利待遇,由市纪委负责;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分别成立5个党小组,由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支部统一管理。
4、市开发区纪工委和市政法纪工委的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及福利待遇,分别由开发区和政法委负责。
(四)纪律和监督
1、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积极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驻在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要主动接受驻在单位和委局机关的监督。
3、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党政纪行为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
三、派驻机构的工作管理
(一)工作职责
1、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法》和《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派驻(出)机构对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发现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有违反党政纪行为,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按市纪委监察局决定进行初步核实。
2、协助负责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协调反腐败各项工作;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督促、协调负责单位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和措施。
3、受理对管辖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4、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工作权限&&&&&&&&&&&&
1、派驻机构组长、副组长有权参加负责单位党组(党工委、党委)会、行政领导办公会、民主生活会及其它重要会议,并对重大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单位党组(党工委、党委)和行政领导要主动接受派驻机构的监督,为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2、派驻机构对负责单位市管干部的违纪问题,受市纪委监察局委托后,可立案调查。对负责单位及所属系统的中层以下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在报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后,有权做出立案检查的决定;对确认犯有严重警告的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有权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对反映市管干部的违纪问题,有权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提出调查了解或立案检查的建议。
3、派驻机构有权对直接立案检查的自办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负责单位及所属系统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4、派驻机构有权对负责单位及所属系统干部的提拔和奖惩提出建议并实行一票否决。
5、派驻机构有权对负责单位及所属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在工作中发生的违纪问题,提出纠正建议或监察建议。
(三)工作关系
1、市纪委、监察局按领导分工分管派驻机构工作。
&&& 2、派驻机构要抓好负责单位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对负责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可根据需要召开负责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负责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问题。
&&& 3、派驻机构所立案件调查结束,提出处理意见后,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与有关方面沟通,再按违纪案件处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四)工作制度
&&& 1、派驻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市纪委监察局指示、决定和规定,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派驻机构要及时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告。
  3、派驻机构对负责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方面的倾向性或重大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的立案、查处进展情况、查处结果,要随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4、派驻机构同市纪委监察局的日常工作联系,一般通过市纪委监察局有关室进行;重要问题可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请示、报告。
  5、实行派驻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负责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负责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因主观原因对市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各派驻机构的工作细则、办事程序、管理要求等,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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