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的土地什么时候被国家土地征收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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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审批
发布时间: 来源: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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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
*土地征收审批
项目设定机关
实施机关名称
湖北省人民政府
承办机关名称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协办机关名称
市、州、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法规依据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审批:(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批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审批范围和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2、土地补偿标准合法;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4、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7、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目录: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5、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6、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5、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16、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材料目录:1、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年×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市(州)国土资源局×年×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4、市、县政府的承诺、说明5、依法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应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7、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8、补充耕地项目编号9、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
1、申请人远程报送资料2、政务大厅网上受理3、相关处室审查4、主办处室汇总5、厅会签(会审)6、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审批)7、计算费用8、申请人缴费9、拟批文、发批文
特别程序及期限
1、需要举行听证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主办处室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送政务大厅;2、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间内。
法定办理期限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1、征地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2、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二款、《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1、新标准未出台前: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 倍以下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 倍以下缴纳。2、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表格名称:建设用地申请表、一书三方案获取方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可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的办事服务一栏:文件及范例下载中下载。
可否在互联网上实现远程申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征收土地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是基本农田;二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是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如何使用?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而引发争议的,应如何解决?
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而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责任部门: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征地处工作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联系方式: 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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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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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4号)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占用农民土地扩建乡村公路国家有无补偿,是否属于公益事业。
网友:匿名网友
我是恩施州宣恩县贡茶乡板场村的一位农民,伍家台村为扩建乡村公路占用我家山林与士地。村干部说这是公益事业不于补偿。请问这是否属实。谢谢领导。(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回复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条例:&“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占用农民土地扩建乡村公路是能够获得国家补偿的。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感谢您的信任,欢迎您继续关注湖北的工作并提出宝贵的意见。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国家给农民土地每亩地的补贴是多少啊?湖北省的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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