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杭州限购政策 退定金前非本人转给业主定金算杭州限购政策 退定金前的吗

珠海限购新政更明确
6日前同时符合2项条件住房不限购
来源: 作者:吴帆 林郁鸿 
  南方日报讯 (记者/吴帆
林郁鸿)珠海房产新政调控细节进一步明确。记者8日从珠海市住规建局获悉,10月6日起执行的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包含二手房在内,而对于在政策出台前已开始实质性交易的住房,如同时满足2项条件则不在新政实施的范围内。
  10月6日凌晨,珠海市府办发布《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启动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7日,珠海市住规建局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操作细节做出进一步明确:
  1.《通知》第三点“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三类居民家庭提出限购,所指的是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普通商品住房,包含二手房。
  2.《通知》执行时间是10月6日零点开始,在这之前的普通商品住房实质性交易已经开始的,按以往的政策执行,但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销售的楼房合法(办理了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楼房合法,没有抵押查封等限制。10月6日后核发预售许可的楼盘项目,全部执行《通知》规定)。
  (2)已经网签或已经缴纳了定金、首付款或全款等款项(需提供带有交款、交易日期的正式机打发票或有效的银行转账、支付票据,有明确具体交易的房屋等证明)。
  3.公安、人社、税务部门做好相关购房人的户籍、缴纳社保、纳税等核查和提供证明等工作。(新建和二手商品房交易均需要)。
  4.银行、金融执行时间参照上述“2.”。
  除了上述操作细节之外,珠海近期将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各部门执行调控新政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并发布标准统一执行,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实现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目的。
对《珠海限购新政更明确
6日前同时符合2项条件住房不限购》表态
对《珠海限购新政更明确
6日前同时符合2项条件住房不限购》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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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支付购房定金后却被限购 法院判决定金应返还
原标题:买家支付购房定金后却被限购 法院判决定金应返还
  支付了购房定金后发现属于被限购对象,想解除合同定金却要泡汤,无奈之下购房者走上法庭
  法院判决:买房遭限购 定金应返还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谭妤)2011年3月,陈某签订了中介合同并支付了购房定金。但根据当时南宁市刚出台不久的34号通知,陈某属于限购对象。当陈某因交易不成欲解除合同时,卖家陈某某却拒不同意退还定金。6月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解除双方合同,陈某某返还陈某定金”的一审判决。
  2011年3月,南宁市的陈某在中介公司签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主陈某某支付了定金8万元。但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于日下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1]34号)规定,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均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由于陈某及其丈夫名下已有2套住房,正属于被限购的对象,陈某的买房计划成空。
  此后,陈某多次与房主陈某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定金,但陈某某始终不同意。无奈之下,陈某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拿回定金。
  法庭上,陈某某坚持“国家政策不是陈某免责的理由,双方合同真实有效,因为陈某违约,所以定金不应返还”。而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中介公司则称陈某与陈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自然希望双方能够完成交易。陈某当庭表示,她也曾想过是否能通过其他办法完成交易,但的确难以落实,无法办理过户,不得已才解除合同。
  主办法官认为,本案各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各方都应该按约履行。但根据国务院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房地产限购政策,按照陈某家庭拥有房产的情况,的确属于限购的对象。由于客观上已经不能再次购房,签署的相关协议已难以履行,且合同难以履行的结果不能归责于陈某,所以陈某某也不可据此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判令陈某某向陈某返还定金。后陈某某因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中院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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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支付购房定金后却被限购 法院判决定金应返还
日 11:31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原标题:买家支付购房定金后却被限购 法院判决定金应返还
  支付了购房定金后发现属于被限购对象,想解除合同定金却要泡汤,无奈之下购房者走上法庭
  法院判决:买房遭限购 定金应返还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谭妤)2011年3月,陈某签订了中介合同并支付了购房定金。但根据当时南宁市刚出台不久的34号通知,陈某属于限购对象。当陈某因交易不成欲解除合同时,卖家陈某某却拒不同意退还定金。6月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解除双方合同,陈某某返还陈某定金”的一审判决。
  2011年3月,南宁市的陈某在中介公司签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主陈某某支付了定金8万元。但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于日下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1]34号)规定,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均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由于陈某及其丈夫名下已有2套住房,正属于被限购的对象,陈某的买房计划成空。
  此后,陈某多次与房主陈某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定金,但陈某某始终不同意。无奈之下,陈某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拿回定金。
  法庭上,陈某某坚持“国家政策不是陈某免责的理由,双方合同真实有效,因为陈某违约,所以定金不应返还”。而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中介公司则称陈某与陈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自然希望双方能够完成交易。陈某当庭表示,她也曾想过是否能通过其他办法完成交易,但的确难以落实,无法办理过户,不得已才解除合同。
  主办法官认为,本案各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各方都应该按约履行。但根据国务院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房地产限购政策,按照陈某家庭拥有房产的情况,的确属于限购的对象。由于客观上已经不能再次购房,签署的相关协议已难以履行,且合同难以履行的结果不能归责于陈某,所以陈某某也不可据此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判令陈某某向陈某返还定金。后陈某某因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中院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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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限购买家买不了房,交的定金会退吗,合同上没注明,会有纠纷吧
因被限购买家买不了房,交的定金会退吗,合同上没注明,会有纠纷吧
朝令夕改的组织部
4月才放开。。。。&
同问,同问
政策问题,你要退给人家,这是不可抗力因素
朝令夕改的组织部
4月才放开。。。。
会退,法律条文上称为情境变更,双方无责,合同可以撤销。。
是情势变更。&
国家意志不可逆转,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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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山网举报电话 邮箱&&&&&&&&&珠海本地人,有两套房子,现在需要再购买一套房子,这个受限购吗?限购的意思是指贷款还是房子?_百度知道二手房住房限购令前交定金签合同,是否不在限购范围内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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