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人员经费可否纳入地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算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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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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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财政部、外交部以财行〔号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27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号)予以废止。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通知原文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1]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章节细则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1]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1]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1]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1]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号)同时废止。[1]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办法解读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日,财政部、外交部出台新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于日起实施。[2]
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2]
尽可能购买优惠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2]
不得用公款与我驻外机构企业相互宴请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2]
出访一国家一般不超5天
办法规定,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3]
出访不得乘坐包机
办法还针对因公出国的交通工具和住宿做出严格规定,要求出访团组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住宿方面,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
办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要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3]
严禁向下级单位转嫁费用
办法提出,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3]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办法提出,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3]
因公临时出国厅局级及以下官员住标准间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促进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日前,财政部、外交部印发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预算硬约束,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办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要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办法》规定,出访团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办法》强调,对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虚报套取出国经费、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等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
.新华网[引用日期]
.人民日报.[引用日期]
.四川日报网.[引用日期]社区党组织工作人员经费要纳入地方预算
广东部署“夯实基础、服务群众”活动本报讯 昨日,中组部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视频会结束后,我省紧接着召开视频会议,贯彻落实中央视频会议精神,部署我省“夯实基础、服务群众”活动。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李玉妹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李玉妹指出,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夯实基础、服务群众”活动,是我省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现实需要,是解决基层党建工作突出问题的重要机遇。各级党组织只有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基层组织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工作上做到年年抓、经常抓、一抓到底,方法上坚持出新招、出实招、求实效,我省基层组织建设才能够不断迈上新台阶。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以基层组织建设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召开。(下转A4版)(上接A1版)李玉妹强调,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切实把“夯实基础、服务群众”活动办成群众满意工程。在农村, 扎实开展村、社区“两委”换届后“回头看”活动,以“三看两查一整顿”为主题,检查宣誓承诺事项落实情况、查找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选派工作组驻点整顿问题突出村(社区)。在社区,深入推进“三有一化”建设,建立健全吸引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制度,推行网格化管理和组团式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党组织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在“两新”组织,进一步理顺“两新”组织党建领导机构,进一步扩大党在“两新”领域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促进“两新”组织党组织作用有效发挥。同时,认真抓好其他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李玉妹要求,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夯实基础、服务群众”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落实“书记抓、抓书记”党建工作责任,以基层党建创新“书记项目”为新抓手,围绕活动要求提思路、上项目、出成果。开展专项述职和评议考核,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 “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制度,做到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强化经费保障和阵地建设,把村、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好用好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注重总结提升和舆论宣传,把好的做法用制度固定下来,建立抓基层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大力宣传“夯实基础、服务群众”活动的新成果和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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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健康教育部:学校食堂食品配送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11:49&&来源:中国广播网&
  央广网北京10月18日消息(记者刘玉蕾)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全国学生营养办昨天(17日)召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3年秋季视频调度会议。
  教育部副部长、全国学生营养办主任鲁昕在会上说,对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安全问题,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透明操作,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加快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让那些“从孩子嘴里抢食”的人身败名裂。
  教育部的副部长鲁昕说,对于当前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要切实的履行地方责任,比如在就餐学生人数比例上,要求是1:100足额配齐食堂从业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的工资、社保以及食品配送等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同时还要加快学校食堂建设的步伐,积极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国家试点地区的食堂建设任务也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从明年春季学期开始。原则上由学校食堂来供应正餐。
  鲁昕也强调,对食品安全的问题要落实地方责任坚持预防为主,严格落实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坚决依法依归严惩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和腐败等行为,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者付出代价。
  在农村义务教育的一些地区,孩子们几年前真的会有在家里吃不上饭或没办法吃上营养餐,从2011年开始到目前,中央财政已经累计为营养改善计划下拨的专项资金达803.93亿元,这当中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是271.81亿元,食堂建设的专项资金近300亿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只要到学校里来生活,还会有补助,这个补助资金也达到224亿多元。
  这样一些措施的确为义务地区的孩子们提供了更好的营养膳食。从目前来看,在资金落实方面,财政部和教育部也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管的四个方面来共同管好、用好这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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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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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六家国有林场全部确定为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
核心提示:E木业网讯:此次国有林场改革涉及全市六家国有林场,530余职工,六家林场经营总面积达22.82万亩,森林覆盖率达84.6%,公益林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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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改革,全市国有林场的功能定位将全部确定为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单位和人员经费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改革后林场的生态功能将显著提升,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也将有效增强,森林质量将得到显著提升,林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将明显得到改善,林场的发展也将更有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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