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达版权代理公司有哪些好的公司?

版权代理:维权,还是“陷阱”?   元旦放假,本答应好陪家人出去旅游的,但因版权代理的事,武汉某高校教授郑直(化名)郁闷得没有一点心情。“一开始我们就被误导签了版权代理协议,然后这家公司告那些转载文章的网站侵权,谋取经济利益。”     一提起北京“三面向公司”,郑教授就感到十分窝火,“网站转载文章有助于学术交流,怎能告人家侵权呢?有人还以为作者和他们合谋捞取好处呢。”    签约学者质疑    以后谁还敢转载我的作品    2005年初,“三农”研究学者郑直教授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负责人詹启智。他称,该公司计划出版《中国三农研究学人文库》,有意收入郑教授的作品(入选的重要标准之一是曾经“被网络大量传播”),还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作品版权转让协议”。     2005年2月,詹启智来武汉找到郑教授,出示了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证件。郑教授长期关注“三农”问题,认为这“应该是一件好事”。于是和詹签订了《委托与版权转让合同书》。根据合同,郑教授将40多篇文章版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期限为10年,公司负责汇编出书。作者不得将签约作品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作者交稿后,不管汇编作品何时出版、是否出版,公司要在10个月内结清转让金。    此后不久,郑教授得知:三面向公司和一些学者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后,发现有网站转载了其“买断”的文章,就提出索赔。一些网站赔偿以后,怀疑某些签约作者与三面向公司合谋“恶意诉讼”,从中得利。郑教授也感到不可理解,“告网站,以后谁还敢转载我的作品?这对我们的影响太坏了!”    郑教授认为,就目前而言,网络转载扩大作品的影响,有助于学术繁荣,很多作者也允许转载。“签合同前,你要我们选择网络广泛传播的文章,‘买断’版权后就以此去告人家,这不是有意钻空子吗?”    郑教授认为该公司此举“动机不纯”,提出解除合同。经多次交涉,该公司书面明确表示:公司不存在误导,也不同意解除合同。为维护学术声誉,郑教授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至今没有达成协议。    期间,三面向公司继续向一些网站索赔,且屡诉屡胜。    涉事网站声称    转载属于正当使用    一些涉事网站向记者透露,三面向公司“维权”有一套模式:先检索哪些网站转载了学者文章,然后留证据。进而向相关单位发出律师函,指出侵权,要求赔偿。每篇文章索赔几千元不等,多数网站同意和解。不同意和解的,就对簿公堂。2006年下半年,仅杭州就有20多家网站被诉侵权进行赔偿。     浙江某高校农村研究中心所办乡村建设网也被卷入其中。2004年12月2日和2005年1月4日,武汉某高校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所办中国农村问题研究网发表了廖先生和陈先生(后成为三面向公司的签约作者)的文章,乡村建设网当天转载。2005年4月,三面向公司给乡村建设网发来律师函,称其侵害公司版权,索赔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6000余元,该网站立刻删除相关文章。该网站负责人坚持没有侵权:其一,乡村建设网属于学术性质,不存在盈利;其二,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在我们这里设有调研基地,双方有协议,可以互相使用对方信息。    2005年11月,三面向公司起诉至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乡村建设网转载的两篇文章分别索赔6600元和5800元。     2006年12月7日,法院开庭。乡村建设网代理人出具几位原创作者的证词:三面向公司就此起诉网站,并非原作者的主张,他们既不知情也没参与;该公司当时尚未向原作者支付版权转让金……随后,三面向公司与有关原创作者取得联系,支付了稿酬或通知其办理手续领取稿酬。12月15日,乡村建设网就此发文:三面向公司如此慌忙补救,是为了逃避原创作者起诉,但已无法改变该公司以维权为名来牟利的本质。     该中心负责人王景新教授说,我们认为三面向公司有“恶意诉讼”的嫌疑,哪怕最终败诉,我们也愿意接受更高赔偿,输要输得清白!同时让社会各界都来思考,三面向公司到底在干什么?     湖北作者廖先生得知自己的文章被牵涉进去后,于2005年11月14日在中国改革论坛网发了一份“声明”:自己主观上并不反对更多网站转载自己的文字,明确不满他们(三面向公司)这种以索钱为目的的所谓版权诉讼,但该公司没有采纳我的意见。对因此给自己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感到“十分气愤”,更不存在与其所谓的“合谋”。     一时间风声鹤唳。许多学术网站纷纷在首页挂出版权声明,以免招惹麻烦。一些学术网站就此建立论坛,引起网友热议。     “版权”公司辩解    维护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詹启智告诉记者,三面向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主要从事图书策划、出版等业务。目前,公司已同150位作者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包括1000多篇文章,已经出版图书二三十种。90%的作者收到相关报酬,有的“因作者手续等原因”延期支付。     詹启智称,目前已发现两三百家网站转载公司享有版权的相关文章,涉及10多位作者。“可能会影响我们出版图书的发行,我们已经起诉了一两百家网站。99%的网站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坚持认为网络免费转载是惯例,但多数网站最终同意和解或接受法庭调解。”     “你先要求以网络转载率为选文依据,后又据此向有关网站索赔,签这样的合同不是在有意设圈套吗?”针对如此质疑,詹启智称:“我们要求的转载是‘合法转载’。有些作者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没有时间和精力来保护,我们愿意做这件事情,但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是维权的前提。网站使用作品,应主动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面对众多的侵权网站,我们发现一家,追究一家。”    詹启智说,公司至今打了上百场官司,每篇文章索赔额不等,少的1000多元,多的5000多元。“打官司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以后,有的也得不偿失。我们这样做是为了促进作品的合法使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著作权法的尊严。”    在某学术网站的专题论坛上,绝大多数网友对三面向公司的行为持有“异议”。詹启智解释说:部分网友的异议是因为对著作权相关法规不理解,认识需要过程。     三面向公司曾在石家庄起诉一家网站,詹启智说,上诉后,河北省高院现已要求石家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至今还在等结果。武汉两家被诉的网站不同意调解,也在等待结果。“不管在哪里起诉,除了枉法裁判,我们有百分之百把握胜诉。我们的版权代理业务会坚持开展,将维权进行到底”……   《人民日报》 ( 第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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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顶一个
  “三面向”事件始末        “我成被告了?”        唐黎(化名)最近比较苦恼,因为法院的传票告诉他,他被起诉了。原因是他自己一手创办的三农网站中转载的两万多篇文章,这些文章中的7篇赫然列在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书中。         唐黎(化名)是武汉某高校研究农村问题的博士研究生,3年前创办了这家网站,网站主要内容是自己和一些朋友今年来研究三农问题的一些成果。他弄不明白,为什么起诉他的不是这些文章的作者而是北京的一家版权代理公司?难道这些作者一起请了一家公司来告他?        他看了看这几篇文章的作者,廖星成、陈永涛……这些研究三农的学者都是自己的朋友啊!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他拨通了廖星成的电话,谁知道电话那头的抱怨更多。        “哎呀,我这是被人耍了!”,廖星成说道:“我原来只是想自己的文章能够出版发行,谁知道他们买了我的文章是去打官司,这下哪家网站还会转我的文章!到现在为止,我也没收到这家公司一分钱的侵权补偿费啊!”            三面向版权诉讼席卷全国        成为被告的远远不止这一家。从2005年起,北京三面向公司便以较低的价格,与网络中已被广泛转载的文章作者签订合同,将文章“买断”。通过转让协议,三面向公司获得106篇论文的著作权。这些被“买断”的文章以三农研究论文为主。        2006年,三面向公司发起了全国范围内的版权诉讼活动。月,三面向公司陆续向河南省郑州市、三门峡市等地20多家网站提起侵权诉讼。2006年4月,江苏、安徽的106家网站因为同样的侵权行为接到了这家公司的律师函,其中80%是政府部门主办、主管的网站。6月,三面向公司又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安阳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阳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安阳市农业局、安阳市农业局农业科技110服务中心等侵犯其著作权。        日和6月7日,三面向公司在深圳市中院与多家被告就9宗著作权纠纷案对簿公堂。最后,涉及深圳的20多宗案件近半已经达成调解,这些公司大多都不是专业经营网站。2006年11月,哈尔滨市17家网站被三面向公司告上法庭。日,在杭州、嘉兴、温州等地先后有100多个部门和单位被他们推上被告席,这些被告都是由政府部门主管或主办的网站。12月7日和8日,三面向公司又向金华地区的16家单位提起了诉讼。        2007年新年伊始,三面向又将矛头掉向了华中重镇——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和华中科技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相继成为被告。一时间,华中的三农学者见面之后第一句话便是:“你们成被告了吗?”        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范围内的诉讼,一份“黑名单”近期在全国数十家“三农”学术网站上挂出。上面罗列了十余名“三农”学者的名字和上百篇文章的名称,敬告各网站不要转载这些人的任何作品。        乡建网的典型诉讼        2005年4月和6月,三面向公司两次向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的乡村建设网发出律师函。         三面向公司称乡村建设网转载洪湖“三农”学会廖星成的《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滞缓的主要原因》(下称“廖文”)和陈永涛的《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下称“陈文”)两篇论文构成侵权,并分别向乡村建设网索赔(含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费及其他)6600元和5800元。原因是廖文的版权于日被作价631.58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而陈文也在日作价175元转给三面向公司,转让期都是十年。         乡村建设网大感诧异,因为廖文最先是在此前的日投在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农村研究网上发表的。由于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是华中师大农研中心浙江调研基地,所以乡村建设网次日也按约定的惯例从农研网上转载廖文。次日,乡村建设网又从该网转载了陈文。数月后,两篇文章卖出版权但并未通知最先发表的网站。         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述两案。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公益网站能否免费转载文章上。           根据国务院日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报酬。           据此,为乡村建设网辩护的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梁开银副教授认为,廖文和陈文都属于关于“三农”问题的政治和经济的时事性文章,而且,乡村建设网为了校内外的研究人员学习、教学和科研工作使用上述两文,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三面向公司认为只要上传至互联网,已经不是单纯的科研之用,当然要付费,而它所拥有的版权,有协议为证。           此外,赔偿标准也成为争议的焦点。梁开银质疑索赔数额太高,“三面向公司这样并不是维权,而是谋利。”因为司法解释有规定,著作权人只需“通知”或者提出“有证据的警告”,即可产生停止侵权的效果,而且还有条例规定“通知”的程序。三面向公司并没有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面向公司总经理詹启智承认有些没有通知就直接起诉,“因为通知也没有效果,不予理睬,还不如直接起诉,很多网站根本就不承认是侵权,说在为作者宣传,所以必须先取证,否则电话通知,侵权的网页不需一分钟就没了,还会赔吗?”           不仅如此,三面向公司认为其索赔依据充分,1000元公证费,律师费(北京、深圳2000元,上海1000元,各地不一样)还有差旅费都有发票证明。         职业“维权”公司         三面向公司于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员工10多名。总经理詹启智曾是河南财经学院的副教授,他说自己有十多年从事出版业的经验,由于自己创作和编辑的许作品都被网络免费转载,在痛心之后才决定和侵权者较劲。詹启智自己的说法是:“我们这样做不能说是为了赚钱,只能说是追回损失,要让这些网站吸取教训,让他们更了解著作权法。”但当《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询问该公司的经营状况时,詹启智却不愿透露其年营业额。          詹启智说:“诉讼遍及全国各地,江浙一带是重灾区,所以才先下手。已经完结的200多起案件,全部胜诉,其中一半以上庭外和解。”按每个案件平均获赔3000元计算,数额达60多万元。        最尴尬的角色        在这场风波中,廖星成等一批文章作者是最为尴尬的角色,他的文章不断因被侵权而提起诉讼。廖是学界新人,本来想靠网站发表文章来扩大知名度,但是现在网站都不再转载他的文章。尽管乡村建设网的涉讼案件廖星成等作者没有出席,但是他向法庭出具了这样一份声明:      声明         本人于日、日和日分三次将自己发表在相关网站上的文章共34篇(最后一篇发文时间为日)的版权转让北京三面向版权有限公司,其最初本意是使本人的文章能出版发行。     但鉴于近期社会上流传本人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进行一系列版权诉讼活动,由此对本人声誉造成了很大影响一事,特声明如下:     一、目前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用本人转让给该公司的文章进行诉讼一事并非本人主张,其相关个案的诉讼本人也不知情,此纯属该公司个人行为。     二、截止到目前为止,本人并未收取该公司在版权诉讼中的侵权补偿费。     三、从声明之日起,对本人转让给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文章凡是以本人名义进行诉讼的均属对本人名誉权的侵犯,本人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权利。    同时,对未经本人允许,擅自变更本人文章署名或改动本人文章内容等的侵权行为,本人亦将保留相关权力。        特此声明        声明人:廖星成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截至本文发稿时,重庆又有近百家网站接到了三面向公司的律师函,即将面临诉讼。
  没人顶?
  反对假维权!撕破三面向的伪善外衣,揭露三面向的丑恶本质!
  詹启智说:“诉讼遍及全国各地,江浙一带是重灾区,所以才先下手。已经完结的200多起案件,全部胜诉,其中一半以上庭外和解。”既然“专业维权”,为何选择和解?  詹启智自己的说法是:“我们这样做不能说是为了赚钱,只能说是追回损失,要让这些网站吸取教训,让他们更了解著作权法。”但当《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询问该公司的经营状况时,詹启智却不愿透露其年营业额。这个詹启智不是自己扇自己的嘴巴吗??  
  震撼!如此猖狂的恶意牟利法院却无所作为,任由这些骗子钻法律的空子.这难道就是我们所要的版权保护?着难道就是我们所要的法治社会?社会和法律界的人士应该对此高度关注,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而不是一个只遵循&法条&办事的社会!!!
  丑恶从不会赤膊上阵,他总是披着真善美的外衣招摇撞骗。要让三面向原形毕露!
  有人顶了?  
  三面向与狼的逻辑似乎?  先看《伊索寓言》原版:    
从前,一只狼在溪流喝水,看到一只小羊在下游喝水。  
“那是我的晚餐,”狼想,“我要找一个借口吃掉他。”于是,他恶狠狠地对小羊说:“你怎么敢搅浑浊了我的水?”  
“我没有,先生,”小羊回答说,“我在下游喝水,怎么能搅浑浊你喝的水呢?”  
“那么,”狼见此计不成,又说道,“你去年的今天为什么说我的坏话?”  
“不可能,”小羊说,“我现在才只有六个月大。”  
“我不管,”狼说,“如果不是你,就是你的爸爸。”  
说完,他就冲向小山羊,把他吃掉了。       
本则寓言后所附的“寓意提示”为——当一个坏人想为自己所做的坏事寻找借口时,他不会在乎这个借口是否恰当。  
  在招摇撞骗的人眼中,借口都是假的,达到自己邪恶的目的才是真的.
  顶!三面向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的反思.  为什么法律的空子被其一钻再钻?我们的司法部门为什么在面对这种事情时显得如此的机械和教条?  虽然从法条上讲,各网站的确有嫌疑,但是这样的版权保护就真是我们所需要的吗?  这样的代价和影响极其恶劣,是该有人站出来和三面向斗争的时候了.  
守住底线,监守基础秩序!  
一个缺乏基本道德底线的民族必然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一个缺乏基础秩序的社会是无法建设自己的现代化的!  
三面向公司的这种行为违背了我们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决不能容忍这样的行为再出现.  
大家行动起来!抵制以三面向公司为首的道德无知者.
     贼喊捉贼:版权公司“维权”      如今的社会已经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商业社会了,什么东西都能赚钱。有人开了“版权公司”,以“维权卫士”的身份自居,自己招募作者,然后以“保护作者著作权”为口号,名义上是上诉,实则是通过达成与被告的调解而大发横财。维权,不知不觉就变了味,有点滥觞了。最让人难以忍受的,是这些始作俑者竟然还成为“正义”的化身,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旗手”,还风风火火上演了一场“贼喊捉贼”的热闹戏。            这类“版权”公司“保护著作权”是否值得肯定,这原本是个无需回答的问题,明眼人一看便知。但偏偏有些所谓的专家来帮腔。拿现在网上炒得热热闹闹的“三面向事件”(有关三面向的情况请参看链接,在此不一一累述)来说,就有个专家站出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网络作品版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如果三面向公司依法经营,这种保护著作权的方向就值得肯定”;又道:“对一些签约作者的抱怨,从情感上可以理解,但从法理上则不值得支持。现在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过了,而是不够。”            这位专家如此勇敢的使用“大词”,的确很能迷惑一些人。且不论这种版权公司敛财的意图,仅仅把它放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探讨,也很值得我们思考。            首先,这社会是谁的社会,而法律又是谁的法律?文章开头我援引了2006年6月国家法制办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宗旨。在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社会是大多数人的社会,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法律!可是,某些法学专家所认为的法律,却是教科书似的西方意识形态。他们盲目追求法律的先进性,其实也就是和西方发达国家法律的一致性。这种把法律也纳入现代性框架的做法十分荒唐可笑,但与事人却浑然不觉。“版权”公司的所作所为,对于权利人(作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作品使用者(广大研究者和爱好者)的利益都是百害而无一利。这些与三面向签约的作者,大多是关注现实问题的网络写手,现在都大呼上当;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大多是非盈利的公益性网站,他们为研究的同行提供素材,为促进学术交流而辛苦工作,一不小心竟然成了被告!至于作品的使用者,不能看到同行研究的进展和发现,又失去如此好的交流机会,损失更大。试问,一项法律的实施,只是让中间公司作为手段而大肆牟利,而其它参与者均因此蒙受损失,是不是违背了该法律的初衷?            这时,我们“旨在推进中国法制进程”的专家又说,这些作者完全没有维权意识,所以由他们的“东家”来帮助他们维权是合理的。“版权”公司也辩称说,任何变化总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但从长远来讲,对社会的法制建设和人们的法制意识是有好处的。多么冠冕堂皇的言词!难道我们的作者竟然会傻到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难道这么多人的利益受损只是为了实现先进的法制作出必要的牺牲?我们从来都知道,先有某有社会形态,才会有这种社会形态所需要的法律。要看一项法律是否合意,最重要的指标是看它是否能够“以人为本”。因为互联网在中国普及,为了防止互联网的问题,国家才会出台条例保障与之相关的各种利益群体的利益。而这些人,却完全把问题颠倒了,他们似乎建立了一种合意的“法制”的类型(往往来自西方的某种原型),然后让我们的社会去适应这种类型,甚至,他们还自作聪明的用这种方式去理解我们已经出台的法律的意图。很可笑!            所幸,社会不由这样的人治理!社会的治理权属于广大的人民,而你们拥有雪亮的眼睛。所幸,会有人戳穿这种伪善的真相!社会终究会达到平等和谐的状态。    /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1586982&key=0&idArticle=310446&strItem=no01&flag=1#Bottom
  省点脑细胞好好做些正经事吧
    支持霜锁,支持道德的我们!    我们守护我们的道德底线,我们肩负道德的重任    不要脱卸责任: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啊!    从我们做起,从批判&三面向做起&!  
  如何保障我们的基础秩序?  &三面向&现象的兴起决不是偶然的事件,它是我们基础秩序脱序的基本表现,是我们道德进一步沦丧的社会表征!  我们要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秩序,获得最基本的安全感,就必须携起手来,共筑我们道德的防线,我重建基础秩序而努力!
  同意楼上的观点。  没有基础秩序的重建,这样的“三面向”的丑恶行径会屡禁不止的。我们的文化还怎么繁荣,学者的的学问怎么得到广泛的传播,我们的社会还要不要进步了。  强烈鄙视“三面向”!  共建和谐社会!
  只要有点正义感的人,都会为三面向的丑恶行径所不耻的。  我们已经出离愤怒了。
  你看,有些不法分子已经按耐不住了。    在社会文化事业欣欣向荣的今天,他们已经开始了蝇营狗苟的勾当,他们的意图是及其明显的,他们的行径是天理不容的。    我们不要再忍了。  准确的说,我们等待的时机终于到来了。    团结起来,让不法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民众的唾沫星把他们淹死吧!
  大家快来顶!!!
  必须对如三面向之流的道德犯罪分子来一个严打,让全社会的人都社会得安心一点。
  没人顶?
  摘自:第一财经日报:不能承受版权之重 公益网站列“黑名单”自救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上百家网站掀起网络“维权”风暴,已经完结了200多起索赔诉讼   
一份“黑名单”近期在全国数十家“三农”学术网站上挂出。上面赫然罗列了十余名“三农”学者的名字和上百篇文章的名称,还申明网站不会转载这些人的任何作品。    
然而,作出“封杀”之举的网站却满腹委屈。它们因转载这些文章受到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三面向公司”)索赔诉讼。  
自2005年2月起,三面向公司以千字十几元或几十元的价格签约买下了百名作者众多文章的版权后,然后向转载这些文章的网站提起诉讼,索要赔偿。  
在版权诉讼风起云涌的2006年,这一事件为互联网版权问题的增添了新的困惑。     
  其实,“三面向”现象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弄清引发“三面向”现象的根源是什么?我们认为,著作权法立法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而不是保护著作权运作过程中的经营技巧并使之为经营者获取额外利益。经营者的合理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注意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三面向”维权诉讼案件的合理公正的判决,对上述问题的正确回答将起到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    
  大家都在谈宗旨,谈恶行,我倒觉得三面向不错。错的是作者自身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够。    如何保障我们的基本秩序?那就是遵纪守法。如果大家深恶痛绝,有两种办法:1,所有希望文章被网站转载的作者跟三面向解约赔钱;2,通过立法程序修改相关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在非常具体的问题上,程序正义永远大过实质正义。
  很多人谈问题希望谈动机抓根源,这种思维方式不好。
  至于在这个问题上谈道德的人,更是等而下之了。
   詹启智是个垃圾,这我知道。
  我并不是很懂法律,但我看的出来三面向钻了法律的空子。    三面向之所以胜了那么多官司,除了苦主势弱,我想也和大家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系。    所以,所有三面向的受害者们联合起来,诉诸法律手段,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有人认为三面向没有错,他们是在维权!那我倒是要佩服他们了,不仅“维了权”,还赚了钱,所有的商家真是应该向他们学习生财有道之术了!  有人认为是那些签约作者不懂法,让三面向钻了空子,这些作者才要负主要责任。我不禁要忧虑了,如今这年头,还真是需要全面发展的人才,看来一个人必须要具备文学、法律、天文、地理、历史、政治、军事、外语……等等知识才能过的下去,否则要是被骗了,就是自己活该了,很可怕,不是吗?
  挂羊头卖狗肉,这很符合三面向的行事风格。在骗术层出不穷,骗子们快江郎才尽的时候,三面向公司还能想出如此的赚钱高招,让人想不佩服都不行啊!
  作者:lcl1984 回复日期: 19:18:43   -----扯淡,你跟人签合同的时候难道不要想想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不愿意亲力亲为,难道不可以咨询一下相关律师?他们可都是弄笔杆子的,写三农问题的,接近专业搞维权的了,难道要求他们了解一下法律法规都这么难吗?不知道你扯那么多是什么逻辑?
  大家都在谈宗旨,谈恶行,我倒觉得三面向不错。错的是作者自身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够。        如何保障我们的基本秩序?那就是遵纪守法。如果大家深恶痛绝,有两种办法:1,所有希望文章被网站转载的作者跟三面向解约赔钱;2,通过立法程序修改相关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在非常具体的问题上,程序正义永远大过实质正义。  ___________  1,三面向和公益网站的故事,就如农夫和蛇的故事,但问题的实质是中间夹杂了第三者:作者。  2,作者的确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但对于公益网站而言,要做这件事的确也不容易:作者太多了。  3,关键还在于,人家不轻易同意解约。  4,立法完善?能够让这些事情大白于天下,是一个前提?  
  至于在这个问题上谈道德的人,更是等而下之了。  -------------  问题是别人以道德的名义来敲诈,怎么不用道德标准来衡量?  
      作者:毒菇酒拜 回复日期: 22:33:01 
    至于在这个问题上谈道德的人,更是等而下之了。    -------------    问题是别人以道德的名义来敲诈,怎么不用道德标准来衡量?        ----------  倒,明明人家是以法律的手段来获益的....
  既然诉讼的惟幕已由北京三面向公司拉开,我们不妨依法看看三面向公司“面向”的是道德诚信,还是唯利是图?面向的是依法维权,还是企图不当得利“钻法律空子”?依法而论三面向与作者所签合同公平否?而面对未提请他人注意的合同是否成立,委实地令人质疑!诉讼之后的北京三面向公司才忽忙付稿酬于作者,不觉得自己荒唐?!  
  希望三面向有一天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真是生财有道啊
  至于在这个问题上谈道德的人,更是等而下之了。      -------------      问题是别人以道德的名义来敲诈,怎么不用道德标准来衡量?              ----------    倒,明明人家是以法律的手段来获益的....  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的理由在于《中国三农研究学人文库》,可以看看出版说明,“期望全国各地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在基层工作的朋友们继续支持‘三农’图书的出版工作,共同为繁荣我国‘三农’问题研究事业作出贡献”。  当时詹联系郑时即以此为理由,而郑当然觉得“应该是一件好事”。  整个过程,都笼罩下道德话语之下,法律当然是手段,问题在于,事情的发生却不仅仅是因为法律,或者所,詹与郑之间的问题,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三农问题研究事业”。
   -----扯淡,你跟人签合同的时候难道不要想想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不愿意亲力亲为,难道不可以咨询一下相关律师?他们可都是弄笔杆子的,写三农问题的,接近专业搞维权的了,难道要求他们了解一下法律法规都这么难吗?不知道你扯那么多是什么逻辑?  ____________  版权代理:维权,还是“陷阱”?  别人有意设陷,你防得了吗?
  三面向简直为所欲为!绝不可纵容!
  楼上农夫与蛇的比喻很贴切,这里的农夫还有更新的意思,呵呵
  先要求以网络转载率为选文依据,后又据此向有关网站索赔,签这样的合同不是在有意设圈套?对毒蛇可不要再心软了!
  希望大家找准毒蛇的七寸,给其致命一击。
  在非常具体的问题上,程序正义永远大过实质正义。  这种思维才是等而下之的“人”的思维!
  在非常具体的问题上,程序正义永远大过实质正义。    这种思维才是等而下之的“人”的思维!    
  _________-  其实,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并没有想象当中的那么大的差别,只要正视事实。
  看到有人攻击我的帖子,感觉有点心寒。我和那些学者一样错在把人想的太单纯了,事实是这个社会已经商品化了,别人都在讲市场,而我们偏偏要讲道德,良知,难怪要被人当靶子攻击了!
  楼上攻击我的那位,我也不怪你!谁让我不懂法律,逻辑混乱呢!想必你是这方面的专家,干什么事之前都会考虑周到,去银行存钱要看一下今日股市走向,虽然外面是大晴天,仍不忘出门带伞,别说是签合同这种事了,恐怕连写篇日记都要去咨询一下,看自己会不会和别人创意雷同,被告抄袭,真是谨慎小心,实乃我辈学习之典范啊!
  更何况是有意设的陷阱,想防怕是也防不了吧!
  看到有人攻击我的帖子,感觉有点心寒。我和那些学者一样错在把人想的太单纯了,事实是这个社会已经商品化了,别人都在讲市场,而我们偏偏要讲道德,良知,难怪要被人当靶子攻击了!  ---------  谈不上攻击吧,念安居士应该心存佛心的,应该慈悲为怀罢。  不过,事事防人,倒还真的不像是居士之为。
  学者那点儿事很清楚啦,无非是想名利双收。文章卖钱,转载换名,结果中招,嘿嘿,讲道德,律己不律人才对吧?
  签约的理由在于《中国三农研究学人文库》,可以看看出版说明,“期望全国各地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在基层工作的朋友们继续支持‘三农’图书的出版工作,共同为繁荣我国‘三农’问题研究事业作出贡献”。    当时詹联系郑时即以此为理由,而郑当然觉得“应该是一件好事”。  --------------------呵呵~~~出版说明里面没提报酬啊,难道郑就不会要求给钱咯?你收了钱,是有义务的。只要沾上了道德的仙气,就什么道理都不用讲了。
  签约的理由在于《中国三农研究学人文库》,可以看看出版说明,“期望全国各地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在基层工作的朋友们继续支持‘三农’图书的出版工作,共同为繁荣我国‘三农’问题研究事业作出贡献”。      当时詹联系郑时即以此为理由,而郑当然觉得“应该是一件好事”。    --------------------呵呵~~~出版说明里面没提报酬啊,难道郑就不会要求给钱咯?你收了钱,是有义务的。只要沾上了道德的仙气,就什么道理都不用讲了。  ---------------  郑教授认为该公司此举“动机不纯”,提出解除合同。经多次交涉,该公司书面明确表示:公司不存在误导,也不同意解除合同。为维护学术声誉,郑教授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至今没有达成协议。--------郑考虑得比较周全,还真的没有收钱。但即便如此,三面向也不愿意解约,其中的原委,世人可以想想。
  三面向现象的出现,说明我国基础秩序面临着全面异化的危机!  首先是道德秩序~,其次是价值观。当这些涉及到我们生命中和社会交往中的基础命题开始异化的时候,我们该做些什么?
  学者那点儿事很清楚啦,无非是想名利双收。文章卖钱,转载换名,结果中招,嘿嘿,讲道德,律己不律人才对吧?  -----------  咳,如果大家都如居士有防人之心,且都把对方往最坏处想,估计是不太容易出问题了。
  这里有个时效问题,签约前的转载,不该是侵权的行为,签约后,网站愿意继续登载就掏钱,不愿意继续登载就删除了!!    赔个P!!
  三面向真是一帮人渣,拿农业科技交流信息赚黑心钱,可以判他们阻碍农业科学发展罪了。    告那帮家伙!!!
  为维护学术声誉,郑教授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最终没有达成协议---------嘿嘿~~~~~拜托用脑子想想,如果真的如此,为什么达不成协议?    不过,郑教授这种态度本身还是值得称赞的。至少他尊重法律。    楼上两条留言真是相差十万八千里,真不敢相信是一个人留的。    还有那个毒菇先生,把人往坏处想的人是你不是我。我从来不认为一个人想名利双收是坏事。你倒是觉得一个人依法牟利是道德败坏,这算不算把人往坏处想?
  还有那个毒菇先生,把人往坏处想的人是你不是我。我从来不认为一个人想名利双收是坏事。你倒是觉得一个人依法牟利是道德败坏,这算不算把人往坏处想?  ------------  标准不一?名利双收当然不算是坏事了,依法牟利当然也谈不上是道德败坏了。  只是,别人不要这个“名利”,但有人硬是塞给他,这算什么呢?  依法牟利这个词用得蛮好,但是,钻法律控制算什么呢?  事事提防别人,还不算是把别人往坏处想?
  为维护学术声誉,郑教授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最终没有达成协议---------嘿嘿~~~~~拜托用脑子想想,如果真的如此,为什么达不成协议?  ——————————————————————  拜托你也用脑子想想,了解一下三面向这两年的所作所为?  他会为了一点违约金解约吗?拿文章去高别的网站,收入相差十万八千里。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农博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    以上事实,有原告三面向公司提交的廖星成与三面向公司的版权转让合同、(2005)京海民保字第00872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工商查询费发票、特快专递费发票,被告农博数码公司提交的西部民乐网登载的《乡》文打印件,吉林省经济信息网登载的《乡》文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视为作者。据现有证据,《乡》文署名者为廖星成,且农博数码公司转载时亦给予认可。农博数码公司如否认其作者身份,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农博数码公司未就此提出证据,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农博数码公司以《乡》文中标明廖星成工作单位为由要求认定该文为职务作品,但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明该文是廖星成为完成其所在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三面向公司通过版权转让合同从原作者廖星成处取得自发表之日起至合同期届满之日止的著作权,该项权利变动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农博数码公司主张该合同违反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三面向公司通过版权转让合同从原作者廖星成处取得自发表之日起至著作权法保护期满之日止的著作财产权”有误,本院在此予以纠正。    二、关于农博数码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结合本案而言,廖星成将《乡》文发表后,并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故农博数码公司可以对该作品进行转载,但该公司未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三面向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和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的发票,在农博数码公司未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应否认三面向公司已经支出了上述费用。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审查了农博数码公司的侵权事实以及三面向公司有关费用支出必要性等因素,以此确定的赔偿数额是适当的,本院不持异议,同时,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明细也并非必须在判决中列明。据此,三面向公司和农博数码公司关于赔偿数额所提之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北京农博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北京农博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51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念安居士&  
法律是人做的,我们要尊重法律的严肃性。但是有一点我们应该记住,法律是保护个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不是为坏人当保护伞,现在的腐败分子哪一个不是叫嚷着依法治国,可自己确违法最厉害,三面向就是拿法律在为自己牟取暴利,坚决斗争到底。
  如果知道真相之后还愿意拿钱,那三面向帮人维权当然是合理合法的。但关键在于,很多学者事后发现上当后,坚决不要钱,并申明合同是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因而主张合同无效。而三面向正是拿着这个效力有争议的合同到处作为证据起诉各种网站的。有的作者在网上提出了申明,三面向的任何起诉行为都不是他们的主张,网上搜索得到。可见,三面向要维的“权”,根本就不是什么作者的著作权,而是三面向以合同形式牟取利益对“权”。  居士学法律不要只学了皮毛,却舍弃法律的本质精神于不顾。
  如果三面向真的维护了作者的利益,作者之一廖星成怎么会提出那样的声明呢?你在网上可以搜索,没有一个作者认为三面向维护了他们的权利.学者当然希望名利双收,网络信息的转载传播是最好的宣传手段,但是三面向的所作所为把他们推向了最尴尬最糟糕的夹缝中。从中国农村研究网被推上被告席后的无奈之举中,可以仔细领会三面向到底是在追求正义还是自私的利益  “黑名单  1中国农村研究网重要敬告  鉴于目前有版权代理公司采用代理版权向其他转载网站提起著作权纠纷的事实,为了加强公益性网站的自律和自我保护,根据现有网络信息,现将签订版权代理的作者名单搜集如下,敬请各公益网站在采用或转载这些作者的稿件时注意版权问题。在此名单上出现的人员,本网站将不再采用和转载其任何稿件。      
《中国三农问题报告》一书中的30余位作者100多篇文章的版权已全部收购,该公司正积极着手立案。现将《中国三农问题报告》一书的目录公布如下:……”    居士也有对的地方,作者们确实应该在事发后联合起来表态,现在站出来为网站说话的作者已经有好些了。关注三面向的“维权”官司!!  
  估计大家对法律的看法有所不同?  1是不是合法就是合理?  2是不是应该强调道德?  3存不存在钻法律空子?  这些都关系到三面向行为的定性。
  居士也有对的地方,作者们确实应该在事发后联合起来表态,现在站出来为网站说话的作者已经有好些了。关注三面向的“维权”官司!!  ----------  需要有人站出来。
  其实,很多时候对法律的正义诉求就是被当作一个幌子来遮掩背后的利益.的确我们应该去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的是法律并不必然的和正义划等号,只有法律被正当的实施的时候才能体现法律的精神.当然我并不是否定版权保护相关法律的正当性,只是,法律被滥用了,而且法律没有用来追求良善的目的____这才应该是法律的精髓啊.  三面向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据广东知识产权律师网报道:    网站转载文章不付钱 江苏两个政府部门被起诉
[ 18:04]     
昨天上午,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两份民事起诉状,并缴纳了相关诉讼费用,这意味着全国最集中的一起著作权维权事件已正式进入诉讼阶段。据《现代快报》报道,江苏、安徽两地共106个政府部门和企业成了这次被追究的对象。在这起网络著作权维权事件中,仅江苏就占了86家,其中涉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占九成以上,几乎涵盖了江苏各地级市。    同样,2006年2月,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三面向”)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麦肯特”)、武汉大学提起诉讼。“三面向”诉称,“原告为编辑出版《中国营销与策划学人文库》(暂定名,出版时定名为《中国营销与策划精英论坛》),通过与陈方、陈志怀等18位先生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取得1000余篇文字作品除署名权和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以外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被告在其共同发起成立的网站‘中国营销传播网’上使用了原告受让享有版权的《品牌定位论》等1021篇文字作品…….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云云。”由此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24700元。    被告“麦肯特”辩称:被告网站上发表的涉案作品均系涉案文章的作者自愿投稿并自愿放弃稿酬的,涉案文章绝大部分是在该网首次发表,并非原告受让涉案作品的版权后发表在该网上,为此,被告提交了上列18位作者的书面声明或口头电话录音证明上述抗辩。    此案于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做出判决。    “三面向”在全国诸多地区大范围的进行版权转让并提起诸多诉讼进行维权,本文暂将上述“三面向”的版权转让及维权行为称之为“三面向”现象。“三面向”意在何为?从麦肯特一案中便一目了然。麦肯特一案,“三面向”的诉讼请求为152万多之巨,倘若法院支持了“三面向”的诉讼请求,我们从“三面向”支付给作者的稿酬和“版权转让价金”数字看出,“三面向”可通过“维权诉讼”获利近百万元。而“三面向”的获利,并非是“三面向”通过编辑文中提及的汇编作品获得,而是通过对版权的运作,使诸多作者的著作财产权(获得稿酬权)转移的方式获利。由此,引发了我们诸多思考:我们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究竟应当怎样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的受让人对作品受让之前的侵权行为不经原著作权人的特别授权是否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请求侵权赔偿?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区别在哪里?著作权的转让是否可以约定转让期限?待转让期满后著作权能否归属原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著作权人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以著作权人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著作权的受让人对受让作品的获酬权是作品的再次使用获酬权还是自作品创作完成后的使用获酬权?等等一系列问题。    其实,“三面向”现象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弄清引发“三面向”现象的根源是什么?我们认为,著作权法立法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而不是保护著作权运作过程中的经营技巧并使之为经营者获取额外利益。经营者的合理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注意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三面向”维权诉讼案件的合理公正的判决,对上述问题的正确回答将起到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    
  &!-- 以下内容由sohu社区为您保存 --&  三面向公司究竟是做什么的
  最近老是听说某某公司被北京三面向公司起诉状告侵权而被判决赔偿人家损失,某某公司转载文章又被三面向控告等等,三面向公司为何如此维护自己的版权呢,难道他们的版权利益真的被侵犯了吗?     读到这里,有些读者可能会问,三面向公司究竟是做什么的?也有些读者可能对三面向有一些了解,在这里呢,我首先把三面向公司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三面向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主要从事图书策划、出版等业务,通过作品版权转让协议,“买断”一些作者文章的版权,进行维权代理。其本质就是打着维护版权的幌子进行敲诈勒索,一旦哪个网站转载了他们的文章,他们就会立即起诉侵权,索要赔偿。而三面向公司为何会屡屡得逞,原因就是国家互联网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才给他们钻法律漏洞的机会,闹得互联网版权问题沸沸扬扬的。其中深受其害的网站不在少数,而这些网站在深受其害之后无处申诉,忍气吞声,无异是在助长他们的威风。     前些日子听朋友说点金药网(/)也被三面向起诉侵权了,究其原因是转载了两篇文章,一篇名为保健品会议营销如何创新,名字挺好,我看过其内容,比较烂。且不评价这篇文章的价值。单就三面向这种用心就非常让人气愤,挖空心思,寻找敲诈目标啊。互相转载文章在互联网是很平常的事,而且作者本人是希望这些媒体为其传播的。如果大家都不传播,像这种靠“嘴”吃饭的作者估计该饿肚子了,我接触几位和三面向签合约的作者,他们都有上当受骗的感觉,三面向打着维权的旗号去骗取钱财,有的作者说宁可违约也不能再让三面向得逞。     21世纪是网络时代,网络资源是大家共享的,学术只有交流才会有进步,国家保护著作权,为防止有些不法人士利用它人作品谋利。而现在这些公益性的网站反而成为受害者。如果说转载这些文章的网站真以此谋利了,必须得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现在许多学术性、公益性网站自己付出人力物力做好事反而被告,让人很难理解。我们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而不是保护著作权过程中的经营技巧并使之为经营者获取额外利益。     现在国家倡导“和谐社会”,互联网也需要“和谐环境”,让我们大家都做出一点努力,让“三面向”在唾骂声中消失吧。
  看看三面向伪善的丑恶面目吧    网站转载文章不付钱 江苏两个政府部门被起诉 [ 18:04]   昨天上午,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两份民事起诉状,并缴纳了相关诉讼费用,这意味着全国最集中的一起著作权维权事件已正式进入诉讼阶段。据《现代快报》报道,江苏、安徽两地共106个政府部门和企业成了这次被追究的对象。在这起网络著作权维权事件中,仅江苏就占了86家,其中涉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占九成以上,几乎涵盖了江苏各地级市。    同样,2006年2月,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三面向”)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麦肯特”)、武汉大学提起诉讼。“三面向”诉称,“原告为编辑出版《中国营销与策划学人文库》(暂定名,出版时定名为《中国营销与策划精英论坛》),通过与陈方、陈志怀等18位先生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取得1000余篇文字作品除署名权和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以外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被告在其共同发起成立的网站‘中国营销传播网’上使用了原告受让享有版权的《品牌定位论》等1021篇文字作品…….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云云。”由此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24700元。    被告“麦肯特”辩称:被告网站上发表的涉案作品均系涉案文章的作者自愿投稿并自愿放弃稿酬的,涉案文章绝大部分是在该网首次发表,并非原告受让涉案作品的版权后发表在该网上,为此,被告提交了上列18位作者的书面声明或口头电话录音证明上述抗辩。    此案于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做出判决。    “三面向”在全国诸多地区大范围的进行版权转让并提起诸多诉讼进行维权,本文暂将上述“三面向”的版权转让及维权行为称之为“三面向”现象。“三面向”意在何为?从麦肯特一案中便一目了然。麦肯特一案,“三面向”的诉讼请求为152万多之巨,倘若法院支持了“三面向”的诉讼请求,我们从“三面向”支付给作者的稿酬和“版权转让价金”数字看出,“三面向”可通过“维权诉讼”获利近百万元。而“三面向”的获利,并非是“三面向”通过编辑文中提及的汇编作品获得,而是通过对版权的运作,使诸多作者的著作财产权(获得稿酬权)转移的方式获利。由此,引发了我们诸多思考:我们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究竟应当怎样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的受让人对作品受让之前的侵权行为不经原著作权人的特别授权是否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请求侵权赔偿?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区别在哪里?著作权的转让是否可以约定转让期限?待转让期满后著作权能否归属原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著作权人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以著作权人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著作权的受让人对受让作品的获酬权是作品的再次使用获酬权还是自作品创作完成后的使用获酬权?等等一系列问题。    其实,“三面向”现象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弄清引发“三面向”现象的根源是什么?我们认为,著作权法立法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而不是保护著作权运作过程中的经营技巧并使之为经营者获取额外利益。经营者的合理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注意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三面向”维权诉讼案件的合理公正的判决,对上述问题的正确回答将起到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  
我们还能再说什么呢?  
  &!-- 以下内容由sohu社区为您保存 --&   三面向是敲诈勒索的高手,是不当得利的典型,是打着维权的幌子害人的讼棍,我们千万不能被他的伪善说蒙蔽,要知道骗子是从来不会赤着膊子上路的。     对著作者的恶意欺骗,对公益网站的的蓄意勒索,试问这是怎样的维权,维谁的权。     国家的法律制定的初衷我想虽然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但是起码我知道,法律是为了保护权利与维持秩序的,那么人民大众的利益是不得不维护的,文化的繁荣对人民有害么,这样的维权给我们的著作者带来的是实质性的好处吗?恐怕不是吧。更多的是著作者被蓄意蒙蔽,使其身心受损而已。     我们已经无语了,我们已经出离愤怒了,我们还能感叹什么呢?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和网站已经对三面向引起了关注,这种&新型&的赚钱方式的真实逻辑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清楚.坏事,无论包装的多么的冠冕堂皇,终究还是会见天日的.我们希望更多的人,更多的网站参与到抵制三面向的网络战中____为了自己的权益,也为了中国有一个良好真正的安全的网络环境!  &网络维权之家&网站是网站维权的一个网站,上面提供了大量被三面向起诉的网站的事件细节和法院的判决书.网址http://www.wlwq.net/
  已经有些地区的法院已经意识到这种维权背后的真实意图.同时对这种打着维权幌子的行为已经改变了前段时间的单纯依赖法条的判决.作出了对网站有利的判决.只要这种判例一旦成为通例三面向的破产之日就快到了.
    顺风: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呼唤历史性创新    文/顺风    据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3日就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等十一大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网站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雅虎网站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人民币21万余元。    近几十年来,因为不断涌现出大量的创新,互联网领域不断的产生全新的知识产权现象,不断的为知识产权保护制造新的课题,但在种种新的知识产权现象(比如百度、雅虎遭遇起诉的搜索链接问题)面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否同时进行了适应性的创新呢?这引发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全球性创新环境之间的关系的思考。    创新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知识产权领域最紧迫的要求。应该讲,近20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大发展、大创新,知识产权的创新却发生了大倒退、大复古,始作俑者即是美国,典型事例即是美国修改法律将迪斯尼的米老鼠保护期从50年提升到70年。那么美国为什么在其他领域大力推动创新,却独独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创新方面顽固不变甚至“复古”呢?应该说,这透露出一种傲慢的态度,其主要内容是依峙经济霸权、藐视国际共识、忽视全球利益、维护一己之私。道理很简单,美国类似一个强硬的坚持以保养“几百年前的中国轿子”的方式去保养“最新下线的宝马车”的修理工——理由只不过是他最擅长和习惯的领域就是“保养轿子”,而且“轿子”的保养费一直很高。    世界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不需要停滞不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为知识产权的概念、价值、作用机制、范围、增值性等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尤其在近20年中因为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产生了大量全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问题,对此显然不能以静止的、老旧的思维方式应对,而应该以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本身的创新来面对全球性创新环境导致的知识产权新现象,这才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最佳途径。      雅虎网站搜索链接侵权案反映了以旧的知识产权保护立场、机制对待新的知识产权现象的逻辑错误,我们期待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界能够正视事实,采取更具历史性和人类性的立场和行动,我们也期待中国政府勇敢的站出来,致力于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创新,全面推动相关的单边行动以及国际协同。    QQ:,MSN:   
  传说中的过度知识产权保护???
  本人作为法律工作者,认为三面向钻了一点空子。但是,从根上来说,三面向还是有问题的,本人希望大家团结起来,杜绝此种现象的发生。另外,本人可以提供关于被三面向起诉的相关法律咨询服务。本人已经找到了抗辩三面向的充分理由,需要者可以与本人联系啦。  .cn
  从根上来说,三面向还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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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版权交易信息,欢迎加群盘古版权交易群   多了解些关于版权方面的内容也是好的,有益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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