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证变更到发证多长时间

&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如何办理变更、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如何办理变更、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
摘 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①变更矿区范围的;②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③变更开采方式的;④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⑤经依法批准转
【题 名】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如何办理变更、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
【作 者】无
【机 构】
【刊 名】《中国矿业》2009年 第6期 23-23页 共1页
【关键词】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 有效期 手续 开采管理 矿产资源 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
【文 摘】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①变更矿区范围的;②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③变更开采方式的;④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⑤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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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有效期,手续,开采管理,矿产资源,变更登记,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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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咸安区区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现已编制完成,经审核确认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43个部门报送了行政职权事项,保留职权事项2602项,其中:行政许可135项、行政处罚1577项、行政强制138项、行政征收18项、行政给付59项、行政检查193项、行政确认88项、行政奖励7项、行政裁决9项、其他类378项。现将区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予以监督。&  
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登记审批
填报单位:咸安区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5.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登记审批
咸安区国土资源局
□即办件&&&& □√承诺件&&&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日国务院令第241号,日修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法规】《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日通过,日修改)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一)变更矿区范围;(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三)变更露天、地下开采方式;(四)变更矿山企业性质、名称;(五)转让采矿权。
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如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内容变更的,应按新建项目进行采矿登记。
许可范围及条件
一、审批范围:
1.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产资源;&
二、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属本级审批权限; 3.符合国家、省、市、县当前产业政策,符合县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4.不属于国家、省、市、县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勘查程度满足规定的矿山建设的要求,达到矿山最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要求;
6.矿山初步设计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达到规定的最低资源回收利用率标准; 7.符合其它矿业权相关政策规定。
(一)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
2.变更企业名称的,出具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和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组成变化情况的说明;变更采矿权人的,提交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及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承诺。
3.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以及股份组成说明。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专用票据扫描及复印件)。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7.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价款确认书、出让合同、缴款票据)。
8.变更后的矿山企业同意按照原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安全、环保要求开展生产的承诺书。
9.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0.属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提交矿业权转让鉴证书。 11.其他材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的: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目录。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批复文件。
3.采矿权申请范围坐标表(1980西安直角坐标);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埋桩定界材料。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以及公司股份构成说明。
6.矿山储量报告、评审(审查)备案文件及占用储量登记书(按变更后办理的)。7.重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8.重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9.重新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10.重新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文件。
11.重新编制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12.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价款确认书、出让合同、缴款票据)。
13.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14.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证明材料。 15.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证明材料。
16.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7.根据不同的变更内容须提交如下资料:
(1)变更开采范围、矿种、生产规模的需提交矿山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变更开采范围中属探采资源整合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属协议出让周边资源的,提交协议出让相关文件;属招拍挂出让周边资源的,提交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18.其他申请材料。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权价款。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依据征收。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收费依据:2006年省政府令第298号。标准:备用金收存额=收存标准(累进制)×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采深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证照批复名称
采矿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公示采矿权变更登记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理采矿权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采矿权变更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采矿许可证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其他应当履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行政许可法》(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行政许可法》(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责任事项依据
3-1.《行政许可法》(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日国务院令第241号,日修改)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4-1.《行政许可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日国务院令第241号,日修改)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5-2.《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日通过,日修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职责边界:
1.层级之间:县级:负责县级发放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2.部门之间:安监、环保、林业、水务、旅游等部门。
二、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日国务院令第241号,日修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2.《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日通过,日修改)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一)变更矿区范围;(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三)变更露天、地下开采方式;(四)变更矿山企业性质、名称;(五)转让采矿权。
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如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内容变更的,应按新建项目进行采矿登记。
咸安区国土资源局矿管股
通讯地址:咸安区金桂路139号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四楼矿管股,邮编43700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通讯地址:咸安区金桂路139号咸安区国土资源局五楼纪检监察室,邮编437200
中共咸安区委 &咸安区人民政府&
网站管理:区政府电子政务办 &区委宣传部网管办
技术支持:湖北快联网络有限公司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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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新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
作者: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非转让)
1、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变更申请报告原件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3、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的原件。
4、采矿权人所在注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相关文件。文件内容需说明变更前后企业性质、经济类型、投资主体、股权构成不发生任何变化,以及变更后原企业名称不再使用等有关内容。
5、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6、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7、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采矿权人名称变更事项的协助调查意见。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及子公司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及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件。
9、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收据原件彩色扫描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及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煤矿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12、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3、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申报资料电子版(含报盘)。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因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矿山名称的,还需提供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文件,但可不提供工商部门的意见。
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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