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程序公司不愿意赔偿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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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李先生与司机王某发生,对方变道,全责应该毫无疑问,但是王某不肯认全责,也不肯快速处理,结果交警前来处理后,直接开具认定书认定其全责,并处罚款200元。对方保险公司定损后,李先生修车修了近元。结果打王某电话后,对方竟然耍起了无赖,不肯赔钱。
  要是碰上这样的情况,可怎么办?今天小编就来教大家碰上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代位赔偿
  什么是“代位赔偿”?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简单来说,“代位赔偿”就是由您的保险公司先行向您垫付维修费后再向责任方追讨赔偿。例如:您的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警判对方全责,但是对方无经济能力,无法进行赔付。这时候您可以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申请,先由您投保的保险公司把维修车辆等相关费用赔付给您,然后由保险公司向肇事方追讨赔偿款。
  “代位赔偿”的适用范围
  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就是您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
  ●对方车辆无保险
  如果对方恰好是一辆刚刚购买的,还没有上任何保险,如果此时您与它发生了,对方司机不给您相关赔付的话,可以先由您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您的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赔。
  ●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
  在很多的案例中,肇事车辆司机没有赔偿能力,这也使得受损失的车主非常郁闷。其实当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
  在有些中还会遇到一些“老赖”,在交警给出相关裁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甚至“人间消失”。此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对方拒绝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在有些中,一方对交警的裁决有异议,对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拒绝签字。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的您是可以向您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
  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代位赔偿”
  ●无第三者的
  如果是单方,没有造成第三者的损失是不适用于“代位赔偿”的。
  ●非保险赔偿范围
  如果在车辆中破损、轮圈划伤、后视镜伤痕以及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物品损伤,无论是不是有第三者都不适用“代位赔偿”。
  “代位赔偿”步骤和流程
  申请“代位赔偿”究竟是怎么样的流程以及要准备的相关材料有哪些?
  “代位赔偿”已经被《保险法》规定为每家保险公司必须要承担的一项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无责任”这种借口,拒绝赔偿无责任方的相关损失。此外,很多保险公司都将“代位赔偿”写入了保单的说明中,您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让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给您说明,避免未来遇到相关情况的时候给您造成损失。
  实在不行,我们可以前往发生地法院或对方所在地法院直接走法律程序:
  1、首先您可以直接去工商局查询对方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只需到所在工商局的企业信息科,拉一张对方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盖章即可。
  2、前往开具认定书的交警支队,凭责任认定书拉出对方车主、驾驶员的信息。
  3、前往被告所在地或发生地法院起诉。填好起诉书,交50元诉讼费,把发票、定损单、责任认定书、维修清单以及起诉书复印4份,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保险公司信息一份,一起交给法院,拿到一张诉讼受理通知书。
  4、回去等消息。一般几天后,法院会给双方打电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15天以后开庭。
  交警蜀黍
  警方提醒
  在这个等待过程中,法院会和保险公司沟通,一般保险公司如果不愿意进入开庭环节,会让法院开一个协助办理函,将材料盖章后邮寄给对方保险公司专门处理诉讼问题的人,对方收到后,会将钱打到法院,之后法院通知你去拿钱。
  另外,法院还会要求你写一份撤诉申请。之后您会收到一份民事诉讼裁决书,内容大致就是该案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原告撤诉,此案也就划上了一个句号。
来源:浙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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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我方全责受害方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肯起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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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我开客车侧翻到水田里,车上有14人 &,有一人有伤口其余的都检查过后赔了点钱就走了 & ,伤者住院一个月没事了出院到交警队结案,我方全责,因受害方索要赔偿高于保险公司赔偿很多,私下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他又不肯起诉我们。导致我所垫付的钱都无法报销,该怎么办
我有更好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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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的事情很棘手,建议委托律师处理这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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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告律师费,被告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
高志博律师发布于 日 23时34分 | 已阅读: 1221
【导读】交通事故诉讼中,原告的律师费在上海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可以酌情考虑由被告一方承担的。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都会由实际侵权方和车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最终律师费到底由哪方承担,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一、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笔者曾与多名律师同行、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讨论这个问题:“交通事故原告律师费,被告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依据是什么?”大家的几乎答案是一致的:“被告保险公司...
【导读】交通事故诉讼中,原告的律师费在上海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可以酌情考虑由被告一方承担的。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都会由实际侵权方和车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最终律师费到底由哪方承担,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一、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 笔者曾与多名律师同行、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讨论这个问题:“交通事故原告律师费,被告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依据是什么?”大家的几乎答案是一致的:“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依据是司法实践”。 笔者本人及同事代理的案件中也确实鲜有判决原告律师费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已生效判决,而且判决书决对这个问题,大多没有论及判决的理由,只是直接在判决结果中列明该项费用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二、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 由于笔者曾有过从事保险理赔的工作经历,对这个问题尤其感兴趣和较真。经查,本文探讨的问题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 1、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按照该条规定,律师费理应属于“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中的一种情形,至少可以认为属于“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合同另有约定”,不仅原告律师费,而且诉讼费也应由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合同(保单) 笔者特意到三大保险公司“人保”、“太保”、“平安”官网找到各自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其中(1)“人保”的条款规定: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平安”条款无相应的条款规定;(3)“太保”的条款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上述三大保险公司的条款相应的被称作A、B、C条款,其他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做不同的选择,甚至同一保险公司也可能采用不同的条款。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原告律师费,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的问题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结论应该是:采用B条款的保险公司,以“平安”为代表,应该承担原告律师费及诉讼费;采用A和C条款的保险公司,以“人保”和“太保”为代表,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原告律师费和诉讼费。遗憾的是目前的司法实践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几乎一律不支持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三、笔者的抗争 笔者找出法律依据后,在案例库里努力搜索,终于找到了与笔者观点一致的判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4527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原告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论述:“本案中,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保险条款》未对该费用作出明确的责任免除特别约定,故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判决作出后,“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34号判决书维持了原判。 笔者代理相关案件时,均竭力主张原告律师费及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很遗憾,还是极少法院会改变所谓的司法实践;私下交流时,有的法官表示:内部讨论时,他们也觉得笔者的观点有道理,但是目前司法实践都是如此操作,而且很少有人向笔者这样较真地提出这个观点,因此通常还是维持实践中的一贯做法。笔者分析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如果法院判律师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通常一定会上诉,这会给原审法院带来麻烦;而判个人承担,个人往往不会为了几千元钱上诉。而且实际侵权人(被告之一)考虑到有保险公司公司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往往不委托律师出庭,导致实际侵权人可能根本不知道律师费和诉讼费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他如果进行法律咨询,几乎所有人也都告诉他实务中确实都不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这就导致实际侵权人更不会争取或者上诉。 在笔者竭力抗争的情况下,其中一份判决书在原告律师费的问题上如此论述:“至于原告律师费由哪方承担的问题,虽然商业三者险条款中未对该项费用的承担做出明确约定(商业三者险条款并不以诉讼途径解决作为订立条款的考量),但鉴于目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险一并处理”的情况下,使得侵权人减少了商业三者险部分先垫付后理赔的周折,故本院从平衡利益出发,结合目前司法实践的一般规则,确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的观点,如果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是认可的;由于这个问题已有保险法的明确规定,法官仍如此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十分牵强,甚至是错误的。 四、笔者的呼吁 本文是笔者抛砖引玉之作,如果各位同行或专家有不同的观点,笔者渴望得到指教。如果同行认同笔者的观点,建议各位同行在法庭上积极争取,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区别对待,不再出现原告律师费和诉讼费一律不能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结果。 注:本文作者为上海杜继业律师,首发于《杜继业民事律师网》 ,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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