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方案工作人员(非党)上班缺岗应该怎么处分

单位党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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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制度汇编
书记办公会制度
第一条& 书记办公会负责主持工委的经常性工作,对工委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书记办公会由工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 书记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为周三上午,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会议议题和参会人员一般应在会前确定,不临时动议。基本程序是:各部门会前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相关议题,办公室收集汇总,报请常务副书记审定。上会议题须提前准备好汇报材料,以保证议题讨论的效果。
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及会议精神;
(二)讨论研究市直机关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市直机关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建设以及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直各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方案、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调整等重要问题;
(四)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并决定市直属机关纪工委关于市直机关处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意见;
(五)审定工委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工委领导代表工委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委机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
(七)委机关重大的经费开支;
(八)讨论其它应由书记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会议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需工委书记办公会议事与决策的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事。
第七条&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书记办公会的人员,应在会前请假。会议讨论结果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相关人员向未到会人员进行通报。
第八条& 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同时须将表决意见记录备查。
第九条& 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充分酝酿讨论,每个到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前,对于不同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须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表决。对书记办公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决议。
第十条&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讨论干部人事问题和纪检案件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专门人员记录。重要工作需要告知时,由办公室拟写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领导班子集体议事规则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班子运作和决策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现就工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工委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凡研究决定工委的重大事项,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工委书记办公会的形式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通气代替集体讨论。工委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上级的指示;
(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规划和措施;
(三)市直机关党的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工委机关重大政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它重大问题。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视具体情况征求市委领导意见、市直各单位党组织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
(三)会前充分酝酿后召开书记办公会充分讨论,会上进行表决。
第二条& 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做出的决策由工委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需对已经做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应由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遵守以下议事纪律:
(一)凡涉及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议题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本人没有提出的,由会议主持人予以提醒。
(二)对领导班子集体所作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未改变前,必须积极地加以执行,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落实,不得在行动上有反对的表示。
(三)对会议讨论情况和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对外议论和扩散,坚决反对和严格禁止会上不说、会后乱讲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四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领导班子决定的事项需要公开的,应通过适当的渠道予以公开。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首问责任制度是指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或党员来电、来信、来人咨询、办理业务时,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给予答复和解释。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各处室接待服务对象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不论服务对象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首问责任人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要向服务对象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耐心听取服务对象反映的情况,做到举止文明,行为规范,严禁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服务对象。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按&首问接待、对口办理、全程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办理的,要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二)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处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引导到相关处室办理;若经办人不在岗时,首问责任人应先将办事人员的有关材料收下并做好记录,随后及时移交给经办人。
(三)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在受理后,按公文办理程序及时请示分管领导,明确业务关联处室或牵头处室,落实承办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办理。关联多个处室的,由牵头处室承办,其他关联处室协办。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引导或告知相关负责单位。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经服务对象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AB岗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过程中,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时,由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即B岗责任人暂时代替A岗职责,确保工作顺畅运行的工作制度。其中,委班子成员AB岗由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其他机关工作人员AB岗由分管副书记或部门负责人指定。
第三条 A岗是履行岗位职责的第一责任人。A岗因故离岗时,应报相关领导同意,并提前一天告知B岗,做好工作移交,其所担负的工作职责由B岗代理;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应主动顶岗。
第四条 B岗在顶岗期间,承担A岗的工作职责,并享有A岗的工作权利。A岗返岗后,B岗应主动移交相关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第五条 A岗离开岗位,未交代B岗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影响工作的,由A岗承担相应责任。B岗在顶岗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督办工作制度
为确保委机关政令畅通及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规范工作运行,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督办工作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工合作、适时督办的原则。通过督办,使机关各项重点工作责任到人、办理及时、效率提高。
第二条& 督办工作的范围
(一)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交办事项及来文、来电落实情况;
(二)委机关各项绩效目标工作的运行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议定的事项以及委领导交办的事项;
(四)同级机关、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协商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督办工作主体
督办工作在书记办公会领导下,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机关各部门为督办事项的承办责任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为督办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督办工作程序
(一)分解。书记办公会议定的事宜分解为办事环节,确定办理部门、办理责任人和办理的时限。
(二)登记。办公室对所需督办事项进行登记编号,制作《督办通知单》,按照委领导批示及时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三)签收。办公室将《督办通知单》交承办部门责任人签收,并告知办结要求及回告期限。
(四)回告。在规定期限内,各承办责任部门负责人在《督办通知单》上签署办理情况及回告内容,交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视情况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委领导汇报。对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的现象,办公室要及时报请委领导批示,并加强催办、督办。
(五)存档。承办责任部门将办结事项资料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五条& 督办工作要求
(一)建立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好的,及时进行总结和表扬;对贯彻落实工作不力的,查明原因,视情况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和服从督办人员对督办事项的检查和督促,确保督办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一条& 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第二条& 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人员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机关涉密人员的管理由组织部和办公室共同负责,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第四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条& 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第六条& 涉密人员每年度与机关保密领导小组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八条& 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二章& 定密和密级调整
第九条& 成立定密工作小组,机关分管保密工作的委领导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国家秘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条& 机关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文件、资料、文稿、报表及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像)带等磁介质载体,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范围规定,及时确定、调整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一条& 确定、调整国家秘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由机要员根据有关保密范围规定提出确定、调整的初步意见,报定密工作小组和分管保密工作的委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机关自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若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泄漏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及时调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事项一经确定和调整,须在有关载体上作出规范化的标识。
第十四条& 定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及时或不准确或漏定、错定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涉密载体(介质)密品使用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载体及密品,由办公室机要保密人员统一管理,密件收发、交换、借阅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第十六条& 印制密件应在机关内部或保密定点单位进行。复制涉密载体,应当经分管保密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并加盖复制单位的戳记,视同原件管理。密码电报严禁复制。
第十七条& 涉密文件、资料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第十八条& 传递密件应使用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不得通过普通邮政进行。绝密件的传递,应单独密封,专人护送。
第十九条& 密件传阅应专夹专人直传,不得横传,并做到当天阅读当天退还机要室,不得在机要室以外场所存放。
第二十条& 销毁密件,须认真登记造册,经分管保密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后,统一送市公文销毁站销毁。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密品。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的,必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涉密的硬盘、软盘、U盘、磁盘等载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秘密文件、资料,由机要室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密件,应及时交机要室登记管理,个人不得留存。
第四章& 信息提供、发布和上网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提供、发布、上网实行保密审查、领导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方式。自审指信息是否涉密由单位自行审查;送审指信息是否涉密界限不清的,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上网,坚持涉密不公开、不上网和谁发布、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对涉密信息确需对外发布、上网的,应采取解密或者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第二十八条& 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
第五章& 重大涉密活动及涉外活动保密
第二十九条& 重大涉密、涉外活动,应事先研究制定保密计划或预案,并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涉密活动应当选在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不得在接待外国人的宾馆、饭店进行。事前应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
第三十一条& 涉密活动必须明确规定参加人员的范围,并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涉密活动期间的秘密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印制要在载体上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顺序编号;分发要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不得随意提供给新闻记者。
第三十三条& 涉外活动中需要对外提供资料的,应根据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的范围,并对确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时,应当事前明确规定参观的范围、路线、项目及介绍内容。
第三十五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经分管保密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安全措施。
第六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规划和建设涉密系统,应当同步规划、同步预算、同步建设相应的信息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必须选择有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承建,建成后经市保密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或设备,应当是经有认证权的部门认证许可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房,应当设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场所,建立和健全机房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或单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采集、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第四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更换或维修,应当在涉密场所进行,并有专人监督。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在未采取技术处理时,不得挪为他用。
第四十二条& 对需报废的涉密载体、设备或配件,应当登记造册,经批准后,送市公文销毁站销毁。
第四十三条& 对涉密计算机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粘贴涉密计算机标识。
第七章& 办公自动化、通信设备保密管理
第四十四条&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安置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并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要求,配备保密安全设施。
第四十五条& 使用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针对其涉密内容和涉密程度及设备电磁波辐射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措施。
第四十六条& 使用进口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时,必须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并坚持密电(传)密复,严禁密电(传)明复,明密混用。
第四十八条&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手机、电话中谈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电传机)传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电、资料、图表等。
第四十九条&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换或维修,应当在涉密场所进行,并有专人监督。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在未采取技术处理时,不得挪为他用。
第五十条& 复印机由办公室文印人员专人管理,严禁擅自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图表等。
第八章& 安全保密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将保密工作纳入委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创建考评检查内容。
第五十二条& 办公室要对各部门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人员、设施、设备、场所及对执行保密法规制度等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有文字记载。
第五十三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安全检查,每半年对保密部门部位落实保密责任制、保密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四条& &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放假期间,值班人员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巡查,确保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机要保密人员对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要加强平时的自查,按照&月清理、季核对、半年清退&的要求,做好国家秘密载体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全。
公文处理制度
为规范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日起施行)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文拟制
第一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市直机关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前须征求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工委常务副书记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三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工委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办公室进行初核。
第四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五条 公文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常务副书记签发。办公室根据工委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部门的负责人会签。
第二章 公文办理
第六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七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八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分管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九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十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 公文管理
第十一条 工委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涉密公文由机要员管理。
第十三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涉密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十五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部门、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十八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委机关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根据市委办公厅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印章的制发和销缴
(一)&中共武汉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印章由市委制发,委机关各部门印章由办公室根据市编办有关机构设置的批件统一制发,备案后启用。
(二)因机构变动,印章停止使用或因残损更换的,需将原印章缴送制发单位封存或销毁,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
第二条& 印章的管理
(一)&中共武汉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印章、&中共武汉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时由机要员执印盖章。印章须专柜保存、保证安全。任何人不得将印章随意带离保管地点,不得在空白信笺和介绍信上盖章。
(二)经备案的委领导私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三)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管理,用印审批与用章管理分开。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中共武汉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印章,需填写《市直机关工委用印登记本》,经工委常务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后方可用印。
(二)使用&中共武汉市委市直机关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主任审签。使用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审签。
(三)外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我委公章,由经办部门填写《市直机关工委用印登记本》,送常务副书记审签。
(四)使用印章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能用办公室的印章说明或解决问题的,就不使用工委印章。
(五)公文盖章时,印章须与发文机关一致,如为代章的,应在文件上注明&代&字。若文件有漏页、错号及其它明显错误,机要员有权不予盖章。
(六)加盖印章须位置恰当、文字端正、图形清晰。印章应当骑盖在发文机关及成文日期上面,一般要&骑年压月&。盖完章后,机要员应做好用印登记,以备存查。
(七)使用工委印章一般在机要室内进行,如确需在外使用,须经批准后,由机要员携印章同往执办。
(八)要对印章使用严格把关,对外出具各种证明材料要特别慎重,坚决杜绝出具各种虚假证明材料。印章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照章办事。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据情节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机关考勤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委机关各项工作高效开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条& 工作时间以市委办公厅规定的时间为准,即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季节性工作时间调整及节假日工作时间调整,按照市委办公厅通知执行。
第三条& 严禁上班时间擅离岗位,特殊情况离岗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干部职工的考勤情况与评先及绩效奖励工资挂钩。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旷工人员不能在评先活动及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情节严重者可扣发当年绩效奖励工资。
第五条& 机关干部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由委机关总支负责实施。
机关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树立良好作风,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请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病假:干部职工因病无法到岗工作的,应提出病假申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请病假3天及以上者须提供医嘱证明。
(二)事假:干部职工1天以内(含1天)事假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须由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因私请假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常务副书记核准。委领导班子成员因私请假的,须经常务副书记批准。
(三)婚假:干部职工凭结婚证办理婚假申请手续。婚假3天。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给予产假128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五)探亲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常同住且分居两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30天探亲假。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20天探亲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享受一次45天探亲假。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一次20天假期。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干部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原则上应安排在年休假期间探亲。
(六)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申请3天的丧假。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其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七)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的职工,自满年限的下月起可相应享受5天、10天、15天的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委机关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机关各部门要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分月分批地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防止休假过于集中而影响正常工作,做到休假与工作两不误。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已参加其他各类疗养活动,且疗养时间长于应休年休假的。
第二条& 请假的程序与批准权限
(一)机关干部职工凡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均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申请人须提前到组织部领取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
(二)委班子成员请(休)假,须报请工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同意;部门负责人请(休)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常务副书记核准;处以下工作人员请(休)假,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核准。
(三)《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组织部登记备案,一份本人持有。休假结束,须及时到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
(四)因特殊情况未能以书面形式请假的,返回单位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组织部是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工作的责任部门,每年将机关工作人员的请假情况汇总,向书记办公会汇报,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奖惩的依据。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休假的,无故超假或不销假的,按旷工处理,并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相应处分。
(三)在批准的假期中,干部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四)工作时间因公外出须告知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外出须告知分管领导,委领导外出须告知班子其他成员及办公室。
(五)机关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及各项政策。
(六)干部职工假期满后,确有原因无法按时上班的须在假期满前一日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离汉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离汉外出均应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条& 工委常务副书记离汉外出,应在事前向工委书记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及外出期间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情况等事宜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市委要求,提前3天书面报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涉及保密事项须加密报送。
第三条& 工委其他班子成员工作日离汉外出,应由本人事前向常务副书记报告,经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通知委机关办公室。
第四条& 委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工作日离汉外出,应向分管委领导请示,并报常务副书记批准后,由本部门将其外出时间、地点等事宜告知办公室。
第五条& 委机关其他人员工作日离汉外出,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示,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本人将外出时间、地点等事宜报所在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通畅,如行程有变,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势向市委报告。其他干部离汉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离汉外出请假详细事宜,按照委机关请销假制度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探视慰问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探视慰问制度,促进和谐机关建设,调动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探视慰问对象
委机关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第二条& 探视慰问事由
机关工作人员生病或因故去世;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生病住院或因故去世;机关工作人员家中遭遇特别意外等特殊情况。
第三条& 探视慰问程序
(一)由探视慰问对象所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探视慰问申请,并填写支出证明单;
(二)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相关部门人员持手续完备的支出证明单到办公室领取相应的慰问金,并告知慰问时间、地点及是否需要领导参加;
(四)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前往探视慰问。
第四条& 探视慰问方式
(一)对委领导班子成员探视慰问,由其他委领导及办公室、组织部、机关总支、被探视慰问领导分管处室负责人参加,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情况,由组织部向市委组织部办理报备手续;
(二)对部门负责人探视慰问,由工委常务副书记或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及办公室、组织部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三)对一般干部探视慰问,由分管领导或委托所在处室负责人、办公室及相关人员参加;
(四)对聘用人员探视慰问,由办公室和相关人员参加。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务接待制度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区内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接受招待用餐。到远城区或全天在外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回单位就餐的,可在接待单位的食堂、内部招待所用工作餐,不得在经营性酒店用餐。
第二条& 来委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远城区人员或因特殊情况需用餐人员,原则上安排在市委食堂客餐厅就餐,同时控制陪餐人数。
第三条& 接待上级部门及市外的来宾,严格按接待标准执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四条& 工作日午间接待陪餐不得饮酒,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五条& 机关公务接待要严格报批程序,事前须由负责接待工作的人员拟定接待方案,写明接待对象、事由、用餐标准、陪同人数,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六条& 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待费公示制度,定期将接待费支出情况公示,接受监督。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纪律给予相应处理,其违规产生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委机关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有效保证委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会计法》及相关财务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特修订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工委机关按照&统揽预算、专款专用、分级把关、统一审核&的基本原则,对委机关所有单独设立的帐户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实施会计、出纳分设的财会管理制度。
第二条账户设置管理
(一)设立委机关财政零余额账户、住房分配货币化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财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根据相关规定设立的各类专用账户,财务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
第三条预算管理
(一)委机关所有单独设立的帐户,均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部门每年年初,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报表,交办公室汇总。
(二)办公室根据委机关全年工作计划安排,按不同资金渠道,汇总当年经费预算收支情况,按照&统一预算、分户实施、专款专用&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告,提交书记办公会审议确定,财政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
(三)每年底所有单独设立的帐户均应提交自审报表,报告年度资金预算与执行情况。
第四条经费审批权限管理
(一)委机关所有帐户严格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审批经费。
(二)财务审批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制。在年度预算规定的计划额度、用款进度内,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委机关财政零余额账户经费开支中,涉及到日常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生活费发放、缴扣公积金、缴纳社保、养老金、代扣个税等定制的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如定制费用发生变动,需报书记办公会或常务副书记审批;
2、委机关财政零余额账户经费开支中的公用和项目经费,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单项支出在1000元至2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常务副书记审批。
3、其他专用账户须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开支,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本部门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务副书记审批。
(四)凡超出年度预算额度的或2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均需事前报书记办公会审定,并由常务副书记审批。
第五条票据及财务印章管理
(一)所有帐户各项支出,必须持有&税务&&财政&统一印制的正式票据,必要时附清单或合同。取得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按会计制度统一的规定更正,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
(二)办公室设置收据领用登记簿,凡发放收据,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各种票据需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转借、转让。用完票据必须立即进行财政核销。
(三)财务人员应管理好各类财务票据、帐目、财务印鉴,不得丢失、转借、挪用、私开票据。使用印章必须出纳与会计同时在场。
第六条公务卡管理
& (一)严格按照市财政的要求使用公务卡。对于出差、接待、调研、采购等公务支出,一般都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支付,取得发票、签购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后,由持卡人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 (二)部门人员外出产生的公务消费,应直接使用公务卡,办公室不再预支经费。因故无法使用公务卡的,需事先征得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方可现金报销。
& (三)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应及时报销,避免因超时引起的罚息和滞纳金等问题。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管理
& (一)实行账物分管原则,固定资产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每年底将资产统计报表报办公室,进行核对、增减、注销。
& (二)办公室负责登记资产总账和明细账,配合上级资产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全年的资产审计和核销工作。
& (三)资产统计必须账物相符、手续齐全,交接清楚。报废、增减资产按相关程序进行,部门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必须签字。 资产管理详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会计资料管理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档案、会计报表,按照《会计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财务审核与检查
&(一)严格遵守财经政策和纪律,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接受银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监督和检查。
&(二)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审核委机关经费收支,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做好上级规定的年度财务检查和定期开展好委机关财务自查工作。每年底和下一年初,办公室负责组成专班对各部门的财务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报书记办公会。
&(三)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上岗处理财务有关的工作。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机关工委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包括行政经费购置的资产、机关各类专用账户经费购置的资产、无偿调拨的财产、借用外单位财产(借用期一年以上)等。单价在500元(专用设备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与设备,以及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条资产管理职责
(一)委机关的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负责检查监督各部门做好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资产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资产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根据各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资产大中修维修计划,编报计划。
(二)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完成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办理资产的购买、调拨、报废、转让、捐赠、转移等事项。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
(四)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报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批准,重大资产须报经常务副书记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五)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每件资产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人。 
第三条资产购置、登记、领用
(一)物品购置,由办公室编列计划,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由政府采购部门购置。日常办公耗材,到指定的政府采购部门购买。特殊商品,按市场询价购置。
(二)各部门购置固定物品必须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办公室按计划统一购置。
(三)购置物品实行登记制度。凡购置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物品,均须进行实物登记;800元(含8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进行资产登记,进行资产登记的物品必须造册,报财政备注,进行财政资产网络管理。
(四)领用日常办公耗材,由各部门填写领用单到办公室领取。大件物资领用,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领取。领用当事人必须签字。
第四条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折旧、报废、转让、赠予、销毁、封存等。
(二)资产处置的条件:
1、超过使用年限,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2、不能动迁的设备,因改造或重新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3、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资产。
4、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自然损耗或者日常消耗的办公用品。
 & (三)对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物品,经资产使用部门申请,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审批,由办公室按规定及时作价处理。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对外处理、折旧、报废固定资产时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分管副书记批准,变价收入上交财政。
(四)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封存、保管。
(五)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报办公室,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后,方可领取使用。
(六)转让、赠予、销毁固定资产,必须办理注销手续或者转让手续,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核销,同时单位进行登记注销。
(七)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机动车辆,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以及财政部门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按照《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销毁、赠予等手续。
第五条资产清查、造册、整理
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办公室对委机关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 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一)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 1、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 2、因机构、工作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 3、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 4、常务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二)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办公室、使用部门和实物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主管固定资产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三)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主动与资产使用部门核对各项固定资产的收、付记录,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四)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固定资产清查以后,根据清查结果填制报表。报表经过审核无误后,由参与清查的人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共同签名盖章、造册,报表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上级财务部门一份。
(六)办公室根据报表格与固定资产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玩忽职守,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造成者,应予赔偿。赔偿数额依据损失大小和责任大小确定,同时追究其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造成重大固定资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和工委机关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其他物资的管理
(一)日常办公用品由仓库管理员提出采购申请,非日常办公用品或大批量的物资由使用部门填写采购申请,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采购员进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资,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采购。
(二)物资采购回来后由库管员依据到货单进行核对、清点,质量合格数量无误方可办理入库、登记及报销手续。未经批准或与请购单不相符的拒绝验收入库。
(三)物资入库后应分类分区存放,库管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领用人领用物资必须在出库登记表上登记。未办理领用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领取物资。领用的物资有剩余或物资报废后,应及时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八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武车改办[2016]2号《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委机关车辆管理,进一步优化机关公务用车资源配置,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委机关车辆保障范围
市车改办根据我委机关编制,核定我委保留机要通信车辆一台、应急公务用车一台、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一台。
(一)应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主要用于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前往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参加重要会议及各类公务接待活动;开展基层精准扶贫工作。
(二)机要通信车辆保障范围:主要用于取、送机要文件。
(三)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保障范围:走访慰问生病住院的老同志;病重老干部到医院看病住院用车。
第二条& 驾驶人员及车辆的日常管理
(一)实行委机关车务公开制度,建立车辆车况及各类费用档案。随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行车里程、油耗指标、维修项目及其费用等,自觉接受委机关人员的监督。
(二)机关所有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市委机关大院内,不准在机关外过夜、车辆钥匙交车管人员管理。
(三)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和委机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做到礼貌行车,文明驾驶,不违章、不超速行使,严禁酒后驾车,自觉树立委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必须坚守岗位,服从管理,专人专车,不准私自动车,不准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交换车辆使用。严禁借故不出车或延误出车时间。
(五)自觉维护保养车辆,严格执行车辆保养规定,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定期检查车况,排除故障,确保车况良好,保证正常用车。
(六)严格操作规程,搞好日常保养和重点部位、部件的定期维修和养护,使车辆始终保持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防止和避免机件早期损坏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保管好车辆的各种手续及车内设施,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
第三条& 车辆的派遣和调度
(一)车辆外出统一实行派车制。车辆外出需经办公室填写派车单,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批准,派遣相对应的车辆出车。并作好详细记录,方便以后查阅。驾驶员应在各自岗位待命,自觉服从车管人员的调度。保证做到服务周到、安全出车、文明行车。
(二)坚持&谁用车、谁负责&的原则。用车人员需按规定的行车路线、范围用车。如驾驶员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用车人有责任协助做好现场处理工作。
第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及经费结算
(一)车辆维修、保养等,必须到政府指定的采购点实施定点维护、保养,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二)车辆的维修或保养,应由本车驾驶员提出审请,经车管人员和办公室主任确认。并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凭保修单统一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结算单须经驾驶员、车管人员和办公室主任签字后、由领导审批,按相关财务手续办理。原则上半年结算一次。
(三)车辆补充随车用品(如香水、车用腊、空气清洗剂、坐垫等),应经车管人员确认,报办公室批准,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四)办公室每年年前对所有车辆进行保养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订车辆大修计划,列入下年度委机关公用经费开支预算。
(五)机关车辆应及时核销过路费、停车费等,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由驾驶员填写领款单,用车人签字证明,车管人员审核后按财务手续办理。
第五条 车辆用油管理
公务车用油,实行油卡与车辆分离管理。油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车辆需要加油时,司机到办公室申领油卡,到指定油站加油。车辆在完成加油后,司机将油卡及时交回办公室,并填写加油数量、时间与当日单价。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值班制度
为确保委机关对内对外政令畅通、应急处理及时有效,特制定本值班制度。
第一条& 工作日值班
委机关正常工作日的常规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履行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执勤值班和机关安全保卫职责。
主要任务是:保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及时准确地联络和处理各类公务和突发事件,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如遇重大事项和紧急事务,需及时报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条& 节假日值班
(一)法定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安排机关干部轮流负责,并实行领导带班制。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履行值班职责。
值班地点:委机关二楼202会议室。
(二)办公室负责在每个节假日前制定值班表,并提前通知到每个值班人员。特殊情况无法值班的须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三)确因特殊情况,需换班、代班的值班人员,须事先报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调班,不得自行调班。
第三条 特殊情况值班
在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段,办公室根据委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增派机关干部值班,履行应急事件处理、协调等职责。
第四条& 值班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委机关办公楼安全保卫;
(二)负责公务接洽和来访人员的接待;
(三)负责突发紧急问题的引导和初期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上一级负责人;
(四)负责非工作时间文件和信函的接收,电话的接听、记录、传递,紧急公务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负责人;
(五)负责处理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值班要求
(一)遵守时间,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出现缺岗、离岗、漏接电话等现象。
(二)政令信息的上传下达要准确、迅速,不得延误。
(三)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第六条& 凡值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和影响的,依据有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委机关工会会员福利制度
依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拟定本制度。
第一条& 委机关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工会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全年每人总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不准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第二条& 委机关工会在会员生日的当月,向会员赠送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
第三条委机关工会可统一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全年平均每人总额不超过150元。
第四条委机关工会可组织会员在武汉市范围内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且须做到当日往返。需中途用餐的,可按照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第五条& 委机关工会可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全市或系统内文体活动、技能竞赛等,期间的费用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工委领导班子在市直机关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务干中创先争优、干事创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带头政治坚定。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党代会精神,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彻始终,紧紧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抓基层、打基础。
第二条& 带头维护团结。坚持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委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机制。委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班子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有容事容人的雅量、坦诚相见的气度、从善如流的胸襟,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倍加珍惜团结,努力建设和谐型领导班子。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制度,班子成员带头与分管处室干部谈心。
第三条& 带头公道正派。坚决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使用干部,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科学选人用人,牢固树立&以实干论实绩、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的用人导向。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带头说真话、说实话,客观公正评价干部,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
第四条& 带头加强学习。认真组织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广泛学习掌握现代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机关党建工作业务知识,不断深化对机关党建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全面学习掌握机关党建工作的各项业务,做工作的行家里手;对分管的工作要学深学透,做工作的专家权威。认真落实各项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中心组学习和召开务虚会,年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带头就重大问题作专题辅导、带头讲党课。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情况,要纳入年度述职报告。
第五条& 带头调查研究。坚持和完善机关党建设工作调查研究制度,在出台相关政策、开展重要工作、组织大型活动前,都要深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通过调查研究问职责、明要求,找理论、寻规律,看基层、问对象,深入了解机关党建实情。健全委领导班子成员领题调研制度,凡重大调研课题都要成立课题组,由分管领导牵头开展调研,并亲自组织撰写调研报告。
第六条& 带头改革创新。找准改革创新的着力点,模范践行&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汉精神,坚持以&中部第一、全国一流&的标准来谋划和推进机关党建工作,积极探索机关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破解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找准改革创新的支撑点,善于运用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政策优势,&突出主题、明确主体、把握主导、追求主创&,形成改革创新的合力。
第七条& 带头真抓实干。按照&要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要求,将每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可看、可比、可考、可评,力求有实干、有实效、有实物、有实据。坚持&把所有的事情统筹做,可以预见的事情提前做,临时交办的事情及时做&,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干事创业,带头营造&个人埋头干事、业绩群众公认、进步组织关心&的良好氛围。坚持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解决问题、狠抓工作落实上。
第八条& 带头服务基层。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调查研究、谈心谈话、结对帮扶到基层。认真开展与干部谈心谈话活动,深入掌握情况、主动倾听意见、疏导思想情绪、加强提醒帮助。带头建立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制度,每名委领导班子成员至少确定1个基层党组织作为联系点,积极主动帮助基层解决党的建设和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第九条& 带头廉洁自律。坚持从严治委、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十一条禁令,坚持&要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别人不做的自己先不做&,坚决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认真听取、正确对待各种批评意见,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市委市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原则性和针对性,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促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章& 会议时间及参加人员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上级组织要求和工作需要,也应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民主生活会,工委组织部部长、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列席民主生活会。根据会议主题,还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前准备
第五条& 确定会议主题。根据上级组织要求和工作需要,由工委常务副书记商有关班子成员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
第六条& 制定工作方案。由工委组织部提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为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间、主题、召开方式和工作安排,方案经工委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广泛征求意见。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案确定后,由工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发放调查问卷、设立征求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市直各机关党组织、委机关干部对委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梳理并形成书面材料。涉及委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召开会议或书面送达等方式向全体班子成员通报;涉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副书记如实反馈给本人。
第八条& 开展谈心活动。会前,常务副书记同委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相互谈心,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的委、办、室负责人谈心,主动征求意见。谈心以互相指出问题和不足为主。通过谈心交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第九条& 撰写发言提纲。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上级党组织指出的问题,结合个人思想工作实际,认真撰写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廉洁自律情况。
第四章&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着重对照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勤政廉政建设的情况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应按照先班子、后成员,先常务副书记、后其他委领导的顺序,逐个进行。常务副书记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涉及对委领导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委领导应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委领导班子每个成员对委领导班子、自己和班子其他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努力做到内容实在、剖析深刻,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只谈自己不谈别人的现象,避免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十三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超过应到会的三分之二才能开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会前须向常务副书记请假并说明原因。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委领导要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由常务副书记指定有关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常务副书记要及时向其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第十四条& 列席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在会上发言,对委领导班子及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五章&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对委领导班子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由工委组织部提出分解办理建议,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能立即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创造条件限期解决;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并向上级报告。加强落实整改措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接受有关方面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通报的主要内容为: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查找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指导
第十七条& 常务副书记是民主生活会的主持人,也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牵头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代表委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作出评价和总结,组织制定和落实委领导班子的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工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民主生活会的资料准备、收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
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谈心谈话制度
一、为使委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委领导与干部、干部与干部之间应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1、干部提任职务时,由常务副书记或组织部长与其谈话;
2、干部轮岗或调进调出时,由常务副书记或组织部长与其谈话;
3、干部较长时间外出帮助工作,由分管委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与其谈话;
4、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中遇到波折时,由分管委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与其谈话;
5、干部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时,由常务副书记、党总支书记或组织部长与其谈话;
6、干部要求向组织汇报思想或反映问题时,委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安排时间听取汇报,与其交心谈心。
三、谈心谈话的要求:
1、领导与干部谈心谈话时,应本着严格要求、关心干部的原则,坦诚相待,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2、个人在谈心谈话时应向组织敞开思想,如实汇报;
3、同志与同志之间的谈话应沟通思想,增进理解,互相帮助,加强团结;
4、常务副书记与其他委领导、部门负责人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分管委领导与分管部门干部每年至少1次;
5、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本部门每个同志的思想动态,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经常开展交心谈心活动。
市委市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主要是委领导班子及成员本年度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努力方向。
通过如下步骤进行:
1、征求意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
2、撰写报告。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3、述职述廉。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委机关召开全体干部会议,常务副书记代表委领导班子和个人述职述廉,其他委领导提交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4、民主测评。述职述廉结束后,组织与会人员对委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应当向市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可以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度考核、&一报告两评议&等工作进行,也可以组织召开专题述职述廉会议。
委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应分别交工委组织部和机关党总支,并存档备查。
市委市直机关工委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委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范围
工委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受理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和工委组织部受理。
三、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主要内容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4项:
一是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即《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所列内容:(1)本人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是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即《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所列内容:(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间要求
1、委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2、在非集中报告时间内发生《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所列事项,个人应当主动及时向组织报告。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
3、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4、拟提拔为副处级的干部(确定为考察对象时),按要求及时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五、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纪律要求
1、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按照《湖北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和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3、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委机关干部人事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和富有生机活力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机关干部人事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工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委机关干部人事工作,工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委机关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选调、遴选和公开招考录用
第四条& 委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可采取选调、遴选和公开招考录用等方式进行。工委组织部根据编制和人员构成情况,在通盘考虑的基础上,提出委机关拟补充的岗位和人数,报工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五条 &委机关补充处级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党政机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适当竞争的方式,经工委书记办公会研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择优选调。原则上不选调正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委机关补充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一般从选调生和市、区党政机关中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干部中择优遴选。遴选工作按市委组织部统一规定进行。
第七条& 委机关补充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也可以采取公开招考录用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考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武汉市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委机关新补充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机关党的工作,政治坚定,公道正派,谦虚谨慎,甘于奉献,求真务实,团结同志,保守秘密,清正廉洁;具备从事机关党建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经验和能力;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公开招录除外);选调到公务员岗位的,应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资格。
选调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遴选、公开招考录用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
第九条& 委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如与委机关工作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条 &委机关新补充工作人员首次明确职务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公开招考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
(二)通过选调、遴选方式补充的工作人员,一般按其在原单位职级平职安排工作,工作人员在选调、遴选期间被原单位突击提拔的,委机关不予承认。
(三)军转干部首次明确职务,依照国务院关于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有关规定执行。正团职军转干部,一般按副处长安排;副团职军转干部,一般按主任科员安排;正营职军转干部,一般按副主任科员安排,副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一般按科员安排。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一般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选拔任用处级干部时,须事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二条& 提拔处级领导职务的,必须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其中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放宽为任副处级1年以上的副处长;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放宽为任职2年以上的主任科员。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事前必须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不得突破《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非领导职务不能破格。
第十三条& 提任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提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应分别任副处级职务、主任科员4年以上;提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应分别任副主任科员、科员3年以上。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工委书记办公会根据推荐情况和干部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
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对象为:委机关全体干部;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和对象为:委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
第十五条& 委机关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工委书记办公会根据情况,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可先在现任处级领导干部中轮岗交流进行调整,再就调整后空缺的岗位或直接就空缺的岗位,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如果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竞争性选拔的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委机关处级非领导和科级非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工委书记办公会的意见,一般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如果民主推荐结果不集中,则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产生拟任人选。
第十六条& 任前考察的谈话范围和对象:
处级及以下干部拟任人选: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和考察对象所在处室的全体干部。
第十七条& 委机关干部的任免,由工委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竞争性选拔、任前考察和个人事项报告核查(提任处级干部)等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按规定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决定。
第十八条工委组织部根据工委书记办公会决定及公示结果办理干部任职手续。干部任职时间从工委书记办公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干部任免、轮岗、交流时,均需与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并由谈话人告知书记办公会的决定。处级干部由工委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其他干部由工委组织部部长与其谈话。
第十九条& 委机关干部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时间从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根据工委书记办公会研究的意见免去试任职务,安排适当工作。干部在试用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经工委书记办公会研究,提前结束试用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交流轮岗。担任副处级以上同一领导职务5年以上的,一般应交流轮岗或调整分管工作。除特殊专业岗位外,处级以下干部在本处室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一般应交流轮岗。
委机关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工委组织部在定期分析干部队伍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交流轮岗建议,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后报工委办公会讨论决定。干部应在接到交流轮岗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到新的岗位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予以免职或降职,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教育培训、挂职锻炼
第二十一条& 年初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务员局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委机关干部培养计划,加强委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和内部交流轮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委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
(一)委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主要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培训的主要渠道:参加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班、委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班。
(二)处级以上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确因特殊情况在担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担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三)鼓励委机关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工委组织部备案。干部在职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认证。
(四)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网络学习,每年不少于50学时;其他干部每年不少于80学时。
第二十三条& 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通过挂职锻炼、参加小康工作队等形式下派锻炼1至2年。
按照干部挂职锻炼和农村小康工作的要求,工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个人实际,在征求主要领导和相关处室意见后,提出挂职锻炼、小康工作队人选,经工委书记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委机关干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干部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委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的考核按《委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办理。委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干部考核办法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相关干部进行奖惩。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干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十六条& 委机关每两年开展一次&七一&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受表彰对象。
第二十七条& 委机关干部如违法和违反党纪、政纪,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档案与工资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和调入干部,应把查阅干部档案作为了解干部的重要程序。
第二十九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应纳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的材料,由工委组织部每年将材料统一清理鉴定后,归入干部职工档案。调出或调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档案由工委组织部统一审核、把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借阅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确定和调整,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新调入(录用)工作人员,按所任职务确定职级工资;提拔任职人员,从任职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第三十二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变动调资、正常晋档晋级能及其他形式的调资,离退休人员确定离退休费或增加离退休费,均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报批后,由工委组织部通知办公室财务人员按批准数额按时发放。工资变动归档表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福利与休假
第三十四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范围和相关要求,及时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奖励性津贴补贴。
第三十五条& 关心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按规定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体检。
第三十六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各处室应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干部职工的休假,每年的干部职工休假,由各处室在当年第一季度列出计划,报工委组织部备案。派出挂职锻炼和外出工作一年以上同志的休假,由派驻单位安排。
第三十七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按下列程序报批:处室负责人请(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处级干部请(休)假,经处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科以下干部职工请(休)假由处室负责人批准。委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均须报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年休假一般应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段安排,当年年休假一般不能移至下一年累加计算。
委机关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脱产参加机关工会、其他单位组织安排的异地休假时间累计超过年休假时间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
第八章& 退& 休
第三十九条& 认真执行退休制度,坚持&到龄退休&。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工委组织部对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工委书记办公会审批(市管干部按市委组织部的退休批复为准)。并在达到退休年龄的一个月内办理完退休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因病、因工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本人提出书面退休申请,由工委组织部报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确认后,报工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提出书面退休申请,所在处室签署意见,经工委组织部同意报书记办公会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二条& 委机关处级女干部,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书面申请,由书记办公会批准,可以在年满55周岁自愿退休。
第四十三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前,应安排退休谈话,处级干部退休由工委主要领导谈话,科级以下干部及职工退休由组织部部长谈话。办理退休手续后,有关关系移交办公室管理。
第九章& 工勤人员管理
第四十四条& 委机关原则上不再调进工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补充工勤人员,报工委书记办公会批准,可采取人事代理的办法进行补充。对现有工勤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对工勤人员的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认定、工资调整晋升等工作,由工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和呈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结合工委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绩效目标拟定
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市委和上级组织部门的总体要求,提出年度绩效目标草案,报分管领导初审后送工委组织部。工委组织部对各处室绩效目标草案进行综合并形成绩效目标预案,征求各处室意见后报工委主要领导审阅。
二、绩效目标完善
工委组织部根据工委主要领导指示意见,会同相关处室修改完善绩效目标预案,经工委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市考评办。
三、绩效目标下达
委机关相关处室对市考评办下达的绩效目标进行分解,工委工委组织部汇总形成绩效目标任务分解表,报工委主要领导审核下过各处室。
四、绩效目标实施
委机关相关处室是绩效目标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处室负责人是绩效目标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处室绩效目标的组织实施。相关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工委组织部反馈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工委组织部汇总后按要求报市考评办。
五、绩效目标督办
工委组织部负责对委机关绩效目标的综合协调、督办检查。绩效目标管理实行月提示、季反馈、年总结。绩效目标由专人督办,及时协调和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六、绩效目标总结迎检
绩效目标总结迎检工作由工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处室负责做好本处室绩效目标小结、过程资料收集等工作;工委组织部负责起草委机关绩效目标总结汇报材料等工作。
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高效、廉洁行政,根据《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组文【号),结合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实行公务员年度考核与绩效管理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待遇挂钩,全面准确地对公务员作出评价,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等提供依据。
二、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委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
(二)考核内容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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