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乡村派出所调出故意调出户口簿使用是否违法

山东省公安局户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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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户籍监控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鲁国税发,,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户籍监控办法》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切实解决当前户籍管理中存在的漏征漏管等问题,根据构建税收征管体系的要求,省局组织对2006年下发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办法第一章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户籍管理,预防和遏制漏征漏管现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的户籍监控,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户籍监控(以下简称“户籍监控”)是指国税机关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信息资源,全方位、多角度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等户籍动态情况实施有效监控的税务管理活动。第四条
户籍监控遵循依法行政、规范严密、简约高效的原则,以信息管税为主线,以风险防范为核心,以内控外合为保障,逐步构建信息化支撑下的国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户籍监控体系,实现税源清楚、税基准确、户籍完备的目标。第五条
户籍监控主要包括对处于设立、变更、注销、停复业、外出经营、无证户和漏管等税务登记状态纳税人的监控管理。第二章
工作职责- 2 -第六条
户籍监控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管辖区域界定工作范围。第七条 征管科技部门是户籍监控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籍监控的组织、落实、监督与考核。主要职责包括:(一)户籍监控制度、措施的制定与完善;(二)外部户籍信息的交换、比对、清分和基层调查核实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三)日常巡查和重点清查等动态监控活动的组织开展;(四)户籍信息的分析与发布;(五)户籍档案信息的综合管理;(六)户籍监控的指导、监督与考核;(七)其他户籍监控相关工作。第八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户籍监控的具体实施。基层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外部户籍信息比对疑点的调查核实、处理与反馈;(二)日常巡查和重点清查等动态监控活动的具体实施;(三)户籍信息的调查核实;(四)户籍监控情况的统计分析、问题反馈与强化户籍监控合理化建议的提出;(五)其他户籍监控相关工作。基层纳税服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二)办理税务登记环节相关证件、资料的审核;- 3 -(三)纳税人户籍管理事项的提示;(四)其他户籍监控服务相关工作。第九条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国税机关内部户籍监控以及国税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间户籍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技术支持与相关系统的技术维护。第十条
国税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户籍监控工作。第三章 外部信息应用第十一条
逐步完善、落实国税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户籍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强化外部户籍信息(以下简称外部信息)应用,及时将漏管纳税人纳入管理。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应用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外部信息交换、比对、清分、调查核实、处理与反馈等户籍监控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一)按照与相关部门约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及时、准确、完整进行外部信息交换;(二)将取得的外部信息与综合征管系统登记信息进行定期比对,筛选漏征漏管疑点,逐级清分至基层调查核实;(三)对疑点信息进行重点清查,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相应处理及结果反馈。第十三条 纳入外部信息应用的相关部门及信息包括:(一)工商部门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和年检验照信息;- 4 -(二)地税部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非正常户认定信息;(三)质监部门设立、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四)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关经济数据及经济普查信息;(五)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六)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信息;(七)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第十四条
外部信息应用本着方便、实用、高效的原则,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尽可能实现信息交换、比对、清分、应用自动化。第十五条
工商、地税、质监、统计四部门信息,由省国税局负责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部信息系统)进行采集、比对、清分和调查核实结果的统计分析。(一)工商部门信息实行按月采集、比对,并将疑点信息清分至基层调查核实,重点关注已办工商登记未办国税登记以及国税已注销登记工商未注销登记等疑点户信息;(二)地税部门信息实行按天采集、比对,并将疑点信息清分至基层调查核实,重点关注国税已停业而地税未停业,国税已注销登记而地税未注销登记,国税非正常而地税正常管理纳税人以及应属国税管理但未办国税登记纳税人等疑点户信息;(三)质监部门信息实行按月采集、比对,并将疑点信息清分至基层调查核实,重点关注已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国- 5 -税登记纳税人疑点信息,特别是已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不需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的信息;(四)统计部门经济普查信息实行按需采集、比对,并将疑点信息清分至基层调查核实,重点关注经济普查信息中未办国税登记纳税人信息。第十六条
通过外部信息比对发现的疑点信息,由基层国税机关根据提供的经营地址、法人代表和电话号码等线索逐户进行实地清查,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录入外部信息系统。(一)属逾期应办未办国税登记的,责令其办理国税登记,及时纳入管理;(二)属应办国税登记但未到办理期限的,可以主动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其按规定到国税机关办理登记;(三)属应领取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纳入无证户管理;(四)属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下简称“流动户”)、地税单管户、不需办证金融分支机构等依法不需办理国税登记的,分别在系统中进行记录和反馈,并加强动态监控;(五)属确实无法查找的,在系统中进行记录和反馈。 第十七条
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外部信息应用情况的监督,可采取电话询问、实地复核等形式,对基层外部信息疑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重点关注外部信息系统中作为流动户和无法查找户进行反馈的信息。- 6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由省国税局负责交换、比对和清分,基层国税机关负责调查核实、处理与反馈。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部门的外部信息应用,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第四章
动态监控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并落实户籍监控制度,通过严格审核、日常巡查和重点清查等方式,对纳税人户籍状况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控。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的审核,重点对其身份证件真伪进行检验。对接收到的地税机关发来的登记信息,应补充核实证件、资料真伪。对纳税人利用一个居民身份证多头办理税务登记的,进行重点审验,纳入户籍管理重点进行监控。对重新经营的失踪纳税人,应要求其提供失踪地国税机关解除非正常户的相关证明。第二十二条 定期不定期地对纳税人进行日常巡查,全面了解纳税人户籍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摸清户籍底数,及时发现、清理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纳税人户籍登记情况,重点关注市场、社区、街道、车站等重点区域和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等薄弱环节,清查应办未办国税登记的纳税人;(二)调查了解已办国税登记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变动情况,重点关注纳税人改制、改组、合并、分设、分立、撤销和破产等信息;- 7 -(三)调查了解外埠纳税人来本地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重点关注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使用与报验情况;(四)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备情况;(五)检查纳税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账号报备情况;(六)调查了解纳税人税种登记基本情况,重点关注国税机关核定的税收征收项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一致性以及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征收项目的核定情况;(七)调查了解纳税人涉税资格认定基本情况,重点关注涉税资格认定要件的变动情况;(八)调查了解筹建期纳税人基本情况,重点关注其是否开始正常生产经营;(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巡查事项。第二十三条
对城区、建制镇和工矿区等纳税人较为集中地区的日常巡查,原则上每半年一遍,对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巡查按年进行。日常巡查的具体周期由市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税源分布状况合理确定。第二十四条
根据户籍管理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纳税人实施重点清查。重点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调查核实通过外部信息应用发现的疑点信息;
- 8 -(二)检查停业纳税人相关情况,重点关注纳税人办理停业后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假停业现象;(三)检查注销纳税人相关情况,重点关注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后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假注销现象;(四)检查非正常户相关情况,重点关注失踪纳税人重新经营预警等现象;(五)调查核实社会举报的漏征漏管疑点信息;(六)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清查事项。第二十五条
对注销、停业、非正常户等纳税人的重点清查可采取以下方式:(一)定期从综合征管系统中抽取部分停业、注销和非正常等纳税人信息,进行逐户、实地清查。(二)对新办停业、注销纳税人以及新认定的非正常户,自批准或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跟踪监控。(三)对非正常户,通过非正常户与新设立纳税人之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比对,或根据收到的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协查清单,排查疑点,据以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十六条 日常巡查、重点清查应与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把对税收政策法规、办税程序的宣传以及日常税源监控的内容融入到实地检查中,避免重复下户,提高工作质效。- 9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在日常巡查和重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或提请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日常巡查和重点清查的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形成规范的工作底稿。第五章
社会协作第二十九条
建立、完善并落实户籍监控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强化税收宣传,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共同对漏征漏管问题进行监管,形成控管合力。第三十条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逐步探索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等为主体的协税护税网络,及时掌控户籍变动情况。(一)发挥市场管理部门的作用,由实行委托代征的专业市场或综合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将承租人户籍变化情况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二)利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熟悉当地户籍变化情况的优势,不定期开展户籍情况交流,及时掌控户籍变化情况;(三)吸纳群众基础好、影响力大、纳税态度积极的纳税人骨干组成协税护税小组,协助国税机关做好户籍监控工作。
- 10 -第三十一条
发挥税收宣传作用,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依法提供各种行之有效的纳税服务。第三十二条
探索实行委托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代发税务登记证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三条
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工作要求,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强化对户籍监控的过程监督与结果考核,确保户籍监控职责落实到位。第三十四条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户籍管理信息进行发布、分析与预警。对停业、注销以及非正常等纳税人增减变动情况,与外部户籍信息的差异数据以及相关指标,由省国税局进行发布,由市国税局组织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整改处理。对逾期应办未办登记纳税人预警、非正常户比例偏高预警、失踪纳税人重新经营预警、注销户异常情况预警以及一个纳税年度内停业三次以上或停业6个月以上纳税人预警等指标,发现异常、超出全省平均幅度的,由省国税局进行预警,由市国税局组织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整改处理。第三十五条
户籍监控纳入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层层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 11 -第三十六条
户籍监控的考核遵循人机结合的原则,可采取相关征管系统查询、实地检(抽)查、户籍档案与巡查记录(底稿)查阅等方式进行。第三十七条
户籍监控的监督与考核,立足提高户籍管理质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丰富、完善户籍管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具体工作中可参考使用下列指标:(一)外部信息反馈率=(外部信息系统中)反馈信息数÷应反馈信息数×100%(二)外部信息准期反馈率=(外部信息系统中)准期反馈信息数÷应反馈信息数×100%(三)外部信息反馈正确率=(1-(外部信息系统中)反馈错误信息数÷已反馈信息数)×100%(四)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综合征管系统中)完整补录纳税人信息户数÷国税登记户数(应补录纳税人信息户数)×100%(五)税务登记证件按期审核发放率=按期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户数÷应按期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户数×100%(六)逾期登记限改未改正处罚率=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逾期登记户数中已作处罚户数÷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逾期登记户数×100%(七)个体户数增长率=(本年年末个体税务登记户数-本年年初个体税务登记户数)/本年年初户数(八)非正常户率=非正常户数÷国税登记户数×100%,可分为本期非正常户率和累计非正常户率- 12 -(九)解除非正常户处罚率=解除非正常考核期已处罚户数÷解除非正常考核期应处罚户数×100%第七章
则第三十八条
户籍电子档案纳入“一户式”存储管理,相关纸质资料按照现行征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第三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的户籍监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3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日印发 打字:刘伟娟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14 -原文地址:
范文二: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号山东省各市公安局、司法局:为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的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二、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原则上应当到被查询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查询。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时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详细注明律师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等内容,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并交由受查询的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案。三、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申请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的执业律师资格。如对其身份有疑问,可以向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查询,也可以登陆其律师执业证发证机关或者同级律师协会网站查询。四、执业律师只能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人员的户籍登记资料,查询内容为: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户籍登记资料,不得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人员的户籍登记资料。五、执业律师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户籍登记资料如实出具相应的《户籍证明》,加盖承办人印签、户口专用章并注明使用用途和有效期限。《户籍证明》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号)执行。六、执业律师对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阅读详情:
范文三:公安局户籍管理实施细则XXX市公安局贯彻《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并政发[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1、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式,统称“居民户口”。从统计口径上,按照公民居住的地域,将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2、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其“户别”栏,一律打印为“居民户”或“集体户”。3、原有的《居民户口簿》,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予以替换。4、对迁往市外的户口,如外地或本人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按历史记录标注;对因多次迁移难以确定户口性质的,原则上居住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按“非农业”户口迁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按“农业”户口迁出,群众有特殊需要,须经调查了解据实标注。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5、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6、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7、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直系亲属投靠”,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办理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公安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公安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说明:1、《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且人户一致的直系亲属的。2、对于居住在我市农村地区的居民,属于村民自建房的可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无《宅基地使用证》的可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此房屋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且人户一致的直系亲属的。3、对于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居住在单位统一分配的单身宿舍(具有独立的门牌房号、单独居住)的集体户单身职工由单位房管部门与当地派出所共同编制户口门牌,核发住房证,可将其的户口从集体户移入该房屋后申请其直系亲属落户;对于我市国有企业中居住在自建房(不含违章建筑)的集体户单身职工,可由单位房管部门或房屋土地所有部门与当地派出所共同编制户口门牌,核发自建房住房证,将申请人户口落户该房屋后,办理直系亲属投靠。对于上述情况,仅限于办理夫妻及子女投靠。4、对于我市拆迁户居民,持《拆迁证》(《安臵证》或《入户通知书》)和购房合同及交款发票等证明,户口已迁至该住房并且实际居住,可以凭上述材料作为住房证明申请直系亲属投靠。5、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如没有稳定收入,可以凭残联等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按照特困户办理直系亲属投靠。四、各类人才的户口准入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含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工程造价师等)或具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愿来我市工作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外地公民,准予在我市落户。对于博士以上人才可同时办理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证》或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或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后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律师证、注册会计师证、注册评估师证、注册工程造价师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具有特殊技能的证明;4、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落实用人单位的出具与单位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办理流程: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人才迁入”。属于本科以上学历的,持此表和学历证明到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于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的,持此表及相关技能证明到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由上述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中级以上职称(含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工程造价师等)不需相关部门审核。对于已经落实用人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并与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人才,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对于没有单位、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由人才市场出具不需交纳失业保险的证明,可只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在迎泽公安分局文庙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于人才市场集体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办理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办理流程: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纳税迁入”,直接到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企业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企业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办理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六、我市单位招用人员的户口准入凡被我市用人单位招用的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连续工作二年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证明;4、《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劳资证明;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8、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9、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10、本市《暂住证》;办理流程: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招用人员迁入”,然后由单位统一持此表和技术等级证明到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劳动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新调入人员和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仍按现行管理办法落户。七、设立集体户的条件凡拥有自有产权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职工人数超过10人,能为职工提供合法的集体住所,并确定专人管理集体户口的单位均可向驻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后设立集体户。单位无条件设立集体户的,派出所设立专门的集体户,统一解决投资纳税人员、招用人员的落户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集体户口人员(不包括各类在校学生集体户)在结婚或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书和购房发票或单位住房证明等有效证明)后,可在市内迁移。八、直系亲属是指:夫妻、父母、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婚子女(已达婚龄的子女须有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不包含离婚和丧偶)。直系亲属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或公证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九、计生证明是指: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或已处罚证明。十、户籍证明是指:电脑打印的户籍证明或常住户口底簿复印件,必须有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十一、购房合同是指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是指“销售不动产发票”。十二、《毕业证》必须经过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学府街25号)的认证,并在《申请迁入登记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再履行申报手续。十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和用人单位招用的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必须经过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并在《申请迁入登记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再履行申报手续。十四、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是指:XXX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1、所交纳的社会保险必须交纳到XXX市城区范围内。2、各类人才交纳社会保险没有时限限制,单位招用人员交纳社会保险必须满两年。十五、在各类户口准入中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职干部、工人,人事、劳动关系已经调入我市并已实际工作但户口未在我市,符合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的,由单位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调动证明(或调令)并附相关单位批准调入登记表,可以按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户口在外地的离、退休干部、工人,符合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的,可直接按购房、纳税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十六、我市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居民迁入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的,按上述规定申报。外地人员迁入上述县、市的可继续执行《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14号)。十七、我市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居民,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可在市区内迁移。严禁各种名义的搭户造成人户分离的现象。十八、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其它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只取消《进入XXX市落户指标表》和《“农转非”计划指标表》。十九、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负责解释。收费标准按照Y价费字[1996]第215号收取居民户口薄每本7元、集体户口薄每本35元;[1994]Y公字(治)300号收取迁移证每证3元、准迁证每证3元阅读详情:
范文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公安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日前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八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山东省公安厅(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省委工作会议确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更好地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服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取消设立的“人口控制办公室”等各类城镇人口迁移控制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户口。坚决杜绝对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一)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的职工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3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虽无一定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落户条件。3.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省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山东工作而不在山东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公民在县域内(含县级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五)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三、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尽职尽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的过渡期(截止到2005年9月底)。过渡期内,有关部门仍可以按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公平、公正原则的需要,对于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阅读详情:
范文五:公安户籍管理新生儿上户手续流程图户口项目的变更、更正包括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及出生日期,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变更更正性别与民族的极为少数,此两项在此不予介绍,如有变更更正的群众可在户籍室直接询问户籍民警,主要介绍变更更正姓名及出生日期所需要的手续及流程。(1)变更更正姓名。对未满18岁的公民,乳名变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重名等多种原因需要更名的,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证明等相关资料,其中再婚子女愿意随继父姓的需持公证书,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局审批予以更改。18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确实需要更名的,需持本人申请,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准予变更证明,人事档案等涉及更改姓名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责任区民警的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派出所核实,报县局审批后予以更改。对正在接受侦查、刑罚、劳动教养、被羁押人员,不予更改。(2)变更更改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更改,但是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是单位和学校的职工、学生,需由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提供档案中的记载依据及学校证明,原始的出生证,户口迁移证或原始户口底簿复印件和造成差错的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局、市局审批后予以更改。附流程图:户口变更手续流程图三、二代身份证的办理办理二代身份证,需办理人持本人户口簿,由本人亲自办理,如户口簿的(门牌)号不全或与微机登记有出入的,需本人出具村(居)委会开具的区(门牌)号。齐全后即可以办理二代身份证。在领取二代身份证时,需交回一代证。办理二代身份证需注意以下事项:(附流程图)四、办理准迁证办理准迁证分为迁入与迁出两部分(一)迁入。农业户口迁入需具备投亲、婚迁及有居住条件迁入三种,所需要的手续:投亲的只限于直系亲属的投靠,需持双方户籍证明,村(居)委员会的证明和亲属关系的证明:婚迁的需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有居住条件的还需持房本原件、复印件。申请人需填《农业户口迁入申请表》,双方村(居)委员会的意见及派出所的意见,本县农业户口迁入由县局户政股审批后签发县区内农业户口准予落户证明。非农业户口迁入需具备投亲、婚迁、居住、引进人才、招商引资等条件,所需手续:持书面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的户籍证明,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房本的原件,复印件,计划生育等相关证明。申请人需填《非农业户口迁入审批表》,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局审批,签发户口准迁证。附流程图:(二)迁出。持迁入地户口准迁证,户口簿,村(居)委会的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大中专学生迁移户口,招生的需持录取通知书(毕业的需持报到证;退学的需持学校的证明)、户口簿,县区的还需持村(居)委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附流程图)二代身份证办理流程图办理迁入手续流程图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流程图户籍民警工作职责1、办理有关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发、补发工作,能规范并熟练的操作计算机,及时准确地进行人口信息的录入,输出,备份等工作。2、接待群众办户耐心热情,笑脸相迎,做到方便群众,随来随办,彻底杜绝话难听,事难办,门难进,脸难看的“四难”现象。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4、经常积累资料,准确、及时地做好人口统计和其他变动登记、报表等工作;整理薄册、资料要规范,户口档案要安全保密,定期对微机擦拭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5、要依照内勤与警务区民警联系制度,加强工作联系。6、为警廉洁,秉公办事,不图私利,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办理时限:在手续齐全后,持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可以当场办理,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可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收费标准: 迁移证
7元流动人口暂住证5元二代身份证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费。阅读详情:
范文六:殷A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吴淞派出所户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殷A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吴淞派出所户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殷A。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殷A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吴淞派出所。负责人孔某某,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吴淞派出所。委托代理人华某,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殷A因户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A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吴淞派出所(以下简称吴淞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本市同泰路某号房屋的南间、北间登记在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上,权利人为秦某某、殷B、殷C。该房屋所有权证附记载明同泰路某号房屋的南间属秦某某、殷B、殷C三人共同共有;北间属秦某某所有。秦某某、殷B已死亡。2009年8月,殷A以秦某某孙子的名义两次向吴淞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户口从宝山区宝钢一村某号102室迁移至宝山区同泰路某号,同时殷A还提交了登记在秦某某等人名下的同泰路某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秦某某的继承人殷D、殷E、殷F、殷G、殷H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及户口登记在同泰路某号的殷D一家三口、殷H、殷G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等材料。吴淞派出所以申请材料不全为由均未予受理,当场退回材料。日,殷A认为吴淞派出所未履行迁移户口的法定职责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淞派出所履行将殷A户口从宝山区宝钢一村某号102室迁移至宝山区同泰路某号的法定职责。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殷A母亲系其工作人员为由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另查明,殷G、崔某某系殷A的父母,殷A与其父母系本市宝城三村某号601室房屋的权利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市户口的迁移由派出所负责。《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加强了对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的审核力度,但亦未明确必须由公安分局作出决定,故无论同泰路某号是否属拆迁范围,殷A的申请事项均属吴淞派出所的法定职责。同泰路某号房屋系私房,房屋权利登记在秦某某、殷B、殷C名下,现秦某某、殷B已死亡,按照《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如产权人死亡后未变更房屋权证的,经房屋权利人同意可申请户口迁移;公安机关并非房屋产权的确认部门,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生效文书确认的所有房屋权利人同意申请人户口迁入的书面同意书,并无不当。现殷A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未包含同泰路某号房屋所有权利人的确认材料,故不符合受理条件,吴淞派出所不予受理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之规定。遂判决:驳回殷A之诉讼请求。判决后,殷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殷A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同泰路某号,上诉人的户口理应报入该户内。且该户户主殷G系上诉人的父亲,也是秦某某法定继承人之一,上诉人申请入户,只要户主同意即可。上诉人申请入户,已经秦某某所有法定继承人及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致同意,被上诉人理应批准上诉人的入户申请。且同泰路某号系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上诉人要求将户口迁入该户,合理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吴淞派出所辩称: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产权人死亡后,须经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市居民才能申请入户。本案中上诉人虽经秦某某的继承人同意入户,但房屋产权人殷C和殷B的继承人并未同意上诉人入户,故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且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亦非同泰路某号,而是宝城三村某号601室。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入户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上诉人业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户口迁移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本案,上诉人殷A申请户口迁移事项属于被上诉人吴淞派出所的法定职责。《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房屋所有权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根据该条规定,房屋产权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应经房屋所有权利人同意,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而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应由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方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本案中,同泰路某号房屋南间、北间的原房屋所有权人为秦某某、殷B、殷C。现秦某某、殷B已去世,上诉人申请入户时,应经所有房屋权利人同意。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户口迁移时,仅提供了秦某某的继承人同意接受上诉人入户意见书,而未提供所有房屋权利人同意上诉人入户的书面材料。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殷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员代理审判员书
员姚倩芸 沈亦平
何梅阅读详情:
范文七:山东省公安厅:若无出生证亲子鉴定也可落户山东省公安厅:若无出生证 亲子鉴定也可落户作者: 来源:山东商报 浏览次数:359 发布时间: 08:29:52从今年2月份开始,根据山东省公安厅要求,山东各地市开始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简化新生儿落户程序,推行落户新政。据了解,按这份文件规定,今后超生孩子落户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法定证件,不论是婚内超生还是非婚生子,家长为孩子申请落户,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是能否落户的先决条件。新生儿落户与社会抚养费脱钩2月15日,省公安厅向各地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今后,《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的法定证件,无需村(居)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落户介绍信。按新办法所强调,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人、黑户”。这样的规定就意味着,超生的孩子,如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无需提交社会抚养费缴款证明便可落户。办理出生证明,无需准生证按《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规定,《出生医学证明》 由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即可签发。省内从2月份开推的落户新政,不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婚内超生或非婚生子,凭出生证明都可给新生儿落户。然而,此前经常有市民反映,一些医院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违规设前置条件,要求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俗称“准生证”)。事实上,早在2009年,山东省卫生部门就下发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等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前置条件;今年1月1日全省开始启用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中再次明确了,办理出生证,不需提供准生证; 而自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出生证明,可凭亲子鉴定落户按省公安厅下发的文件规定,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 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 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出生人口落户要严格执行在经常居住地随父或随母自愿的要求,原则上不准单独立户或随他人落户。对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将调查核实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新生儿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对异地落户后投靠父母的,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与迁出地公安机关联系核查后方可办理准迁手续。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原规定执行。超计划生育案例:小张和小李都是农村户口,两人结婚后,育有一男孩。为要个女儿,一年前,两人又生了二胎,属于超生。这段日子,两口子一直在发愁,想去给二孩落户,可又担心巨额的社会抚养费还没缴纳,孩子无法落户。措施:按省内实行的落户新办法规定,像小张和小李这样的超计划生育落户,今后将与社会抚养费脱钩。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未婚生育案例:小马和小叶两人在打工时相识相恋,一年后产下一子,但此时两人尚未结婚。像这种未婚生育的孩子该如何落户?措施:按省内新的落户办法,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经调查核实,基层派出所拒不受理或办理出生登记的,所在地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应直接予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登记并将有关材料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档,责成派出所为群众发放《居民户口簿》; 县级公安户政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的,所在设区市公安户政部门应直接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登记并将有关材料依次转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档,责成派出所为群众发放《居民户口簿》。生在家里咋落户案例:小刘住在偏僻的山区里,生孩子时,因条件限制,在家里由传统的接生婆帮忙接生。因没去正规医院,孩子出生后,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小刘想知道,像她这种情况,如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并给孩子落户?措施:按规定,自日起,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其出生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领证人提供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阅读详情:
范文八: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公通[号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程序,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山东省公安厅
二○○七年十月十日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户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一、受理(一)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二)公安派出所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办理各类户口的申请材料,应视情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派出所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上注明,对由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原因第二次仍未办结的,负责接待的民警应上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4、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派出所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申请;5、公安派出所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而不能办理或受理的户口,应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五)公安派出所应执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应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并向群众说明。(六)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事宜。(七)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探索建立各类户口申请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迁移等,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二、审查(一)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及材料,并视情依法处理。凡属申请人本人依法持有的正式法律文书、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结婚证等),应当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二)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办理,不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1、出生、死亡登记 2、分户、并户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4、县(市、区)范围内“三投靠”、购房等人员户口迁移 5、申领暂住证6、居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7、法律规定或因户口迁移需要,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 8、因居民户口簿污损等原因,申请更换的9、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及退学户口迁移 10、其他依照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三)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需要经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交申请人,以方便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查询有关情况。1、居民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性别和民族以及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3、公民定居国(境)外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4、县(市、区)范围以外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5、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录取学生、学生转学落户6、县(市、区)范围以外的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按规定批准录用、招收及调动人员落户7、县(市、区)范围以外的购房、投资纳税、引进人才类落户 8、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落户和复退转军人异地安置落户 9、居民申请安装、更换门(楼)牌 10、其他依照规定户口申报事项(四)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如离婚父母为未成年人改名等)进行审查时,发现申办户口事项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后再行决定。(五)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办理的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六)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申办户口的各类申请材料,不得遗失或损毁。(七)对办理户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定期归档,维护户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三、期限(一)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将所需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二)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自受理户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申请,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四)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窗口服务(一)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务公开,将办理各类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各类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在户籍窗口公示。同时公开办理各类户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二)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应倡导低台敞开方式办公,备有必要的桌、椅、纸张、笔墨,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等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提供方便。(三)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要警容严整,服务台卡摆放整齐(服务台卡应附有本人相片、警号、联系电话等内容),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办理户口业务。(四)公安派出所要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为申请人办理户口提供便利。(五)各级公安机关的户籍窗口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投诉意见箱,及时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六)各级公安机关应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加强办理户口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借办理户口之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附件一: 办理户口申请表办理户口申请回执附件二:办理各类户口所需基本材料一、出生、恢复类 (一)出生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证明 3、父母结婚证4、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5、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二)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 1、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三)境、国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1、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二、注销类 1、居民户口簿2、死亡注销户口凭《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 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4、出境、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5、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三、变更更正类 (一)姓名变更 1、居民户口簿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二)民族成份变更 1、居民户口簿2、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四、分、并户类 1、居民户口簿2、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结婚(离婚)证或其他书面有效证明 五、户口迁移类(跨市、县迁移) (一)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二)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 1、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三)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1、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2、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3、省外院校非山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四)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1、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2、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 (五)选调生(包括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1、组织部门调令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六)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1、《转业军官通知书》、《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七)随军家属户口迁移1、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2、军官证(士官证)3、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 4、居民户口簿 5、结婚证(八)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 1、居民户口簿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九)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1、居民户口簿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聘用合同4、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十)“三投靠”人员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3、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退休干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4、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六、申领暂住证1、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2、出租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雇主的有关证明 附件三:办理户口收费标准(一)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二)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每张5元。 (三)出具户籍证明,每张5元。(四)户口簿变更,每次5元。(户口簿变更仅限于并户、出生申报、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服务处所,其他变更事项不得收费。)(五)内河船舶户牌每付80元。 (六)内河船舶户口每本6元。(七)内河船民证、临时船民证每证5元。 (八)暂住证每证5元。阅读详情:
范文九:山东户籍政策2014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14]74号各市公安局: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做好出生人口 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的法定证件,无需村(居)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落户介绍信。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出生人口落户要严格执行在经常居住地随父或随母自愿的要求,原则上不准单独立户或随他人落户。对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将调查核实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新生儿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对异地落户后投靠父母的,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与迁出地公安机关联系核查后方可办理准迁手续。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原规定执行。二、进一步加大出生登记管理力度。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要强化宗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人、黑户”。经调查核实,基层派出所拒不受理或办理出生登记的,所在地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应直接予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登记并将有关材料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档,责成派出所为群众发放《居民户口簿》;县级公安户政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的,所在设区市公安户政部门应直接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登记并将有关材料依次转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档,责成派出所为群众发放《居民户口簿》。三、进一步严肃出生登记工作纪律。规范公民出生登记是公安机关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切实解决办户口难办证难的部署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实行刚性问责,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凡出生登记符合政策规定,基层派出所民警在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群众、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登记的,经调查属实,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应当受理但不予受理或督办不力的,设区市公安局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设区市公安户政部门落实不到位的,省厅将视情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四、进一步准确掌握出生人口登记底数和情况。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精神,全面了解辖区户籍人口变动情况,健全完善出生人口登记信息通报制度,准确掌握“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人口的变化趋势,加强动态监测预警,省厅决定自今年起实行出生人口登记月报制度,各地要在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上月出生人口登记情况填写《全省出生人口登记情况月报表》(附后),以便为各级党委、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各地接此通知后请报告党委、政府,迅速传达到基层派出所和广大户籍民警,并做好本地户口登记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警务公开内容的更新。以往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山东省公安厅
日/jkxw/xwtj/19548.htm山东多家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违规设前置条件/shandong/yuanchuang/2014/.shtml阅读详情:
范文十:山东户籍政策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滨政办发〔2004〕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市公安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二月一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滨州市公安局(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更好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一)放宽城市招商引资、投资、引进人才及购房落户条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城市落户。2.民营企业依法纳税,其招聘的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3.被城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初级以上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4.公民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建住房的,其内陆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城市各类初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愿意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滨州工作而不愿在滨州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滨州市居民同等待遇。(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实现县域内人口迁徙自由。公民在县域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人员,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五)取消投靠人员迁入城市的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六)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考取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滨州籍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自2005年起,凡我市考生考入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办《暂住证》。学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符合落户条件的,公安机关凭《毕业证》、《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合法录、聘用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三、政策执行中应掌握的几个问题1.合法录用、聘用。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持有被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录用手续或聘用合同(含《人才聘用证》)。2.关于“三投靠”人员的落户问题。属配偶投靠的,投靠方应将户口迁至配偶户口所在地。如被投靠方长期在外工作,投靠方实际与配偶父母同住生活的,也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父母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服现役人员、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事宜。3.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截至到2005年9月底)。期间,有关部门仍可按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四、加强领导,搞好配合,确保户籍改革顺利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切实搞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安置、教育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和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各级、各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和设置障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国家和省户口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确保户籍改革顺利进行。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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