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险赔偿范围包含施救费吗?

c.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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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除保险人和投保人以外的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
救助措施,并获救成功,依据国际上的法律,被救方应向救助的第三者支付的报酬。
(3)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①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施救是由投保人及其代理人等采取的行为,而救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以外的第三者
采取的行为。
②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施救费用是施救不论有无效果,都予赔偿,而救助则是“无效果—无报酬”。
③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施救费用可在保险货物的保额以外,再赔一个保额;而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
责任是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
④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行为则并非如此。
三、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1)平安险
平安险是保险人承保范围最小的一种,其责任范围如下: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
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
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
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4)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以及除外责任
①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根据《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上述基本险别承担责任的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
至仓条款”规定的办法处理。
“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时
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②基本险责任的除外责任
a.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b.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c.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d.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价格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e.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一般附加险
①偷窃、提货不着险;②淡水雨淋险;③短量险;④混杂、玷污险;⑤串味险;⑥受热、受潮险;⑦钩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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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纠纷施救费司法认定不可一概而论
06:03&&记者姜瑜通讯员许瑜华&
    案情简介日,原告就其所有的货运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及不计免赔险。同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4016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同年11月,原告的驾驶员辛某驾驶上述车辆,与案外人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擦,导致于倒地被货车左前轮碾压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上海拯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实施了牵引,并对现场实施了道路清障施救服务。依据上海拯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告知单记载,产生的施救费包括:事故车压死人,人在车轮下,动用50吨吊机6000元;驾驶员被警察带走,事故车牵引费600元;现场清理费600元;电瓶车牵引20元;合计费用722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该起事故由辛某负全责,原告向案外人履行了赔偿义务。  嗣后,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了除施救费7220元以外的其余各类款项。但因双方就该笔7220元施救费是否应予赔付协商不成,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7220元。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赔付原告施救费7220元。虽然新《保险法》对施救费用的承担有明确规定,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施救费用名目众多,其外延远远广于保险法条文中所指的概念,因此施救费用是否应由保险人承担,应视情而定,在何种保险项下承担也应视情区分,不可一概而论。  法官见解本案中系争的因施救而产生的费用共包括四个项目:被保险车辆牵引费600元、电动自行车牵引费20元、吊机费6000元、现场清理费60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施救费用中的被保险车辆的牵引费、吊机费和现场清理费争议较大。对此,法院就各项费用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各项是否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二、各项费用在何种保险合同项下予以理赔。具体如下:首先,针对被保险车辆的牵引费,被告认为因被保险车辆在事发后并未丧失动力,所以该项牵引费为非必要的费用。对此,我们认为,虽被保险车辆未丧失动力,但因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即被交警带离现场,如将被保险车辆置于原处不采取任何措施,很可能会使被保险车辆遭受新的损坏,同时也不利于及时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况且被保险车辆属特种车辆,对驾驶资质和技能有特殊要求,因此由专业的牵引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实施牵引而发生的费用,应属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且该牵引行为按照就近撤离原则实施,因此而产生的牵引费用也应属合理范畴。由于该费用的发生是为减少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所为,故该笔费用应依据车辆保险条款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在车损险保险限额之外单列赔偿。  其次,针对抢救第三者的吊机费和电动自行车牵引费,被告认为,从施救作业单记载的施救内容显示,第三者系当即死亡,因此将第三者从事故车辆下移出的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我们认为,从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伤者是否当即死亡尚无从判断,施救作业单所记载的“事故车压死人”也是施救单位在第三者从车轮下移出后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权威性,故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在事故发生后将伤者从事故车辆下移出并实施抢救,是对第三者人身损害的必要救助措施,虽然没有达到救助的效果,但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仍属于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人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范畴,故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负担。  此外,针对现场清理费,被告认为,其并非是对第三者财产的施救费用,不应属于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我们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对现场作必要的清理,以避免产生新的事故隐患,也是必要的施救措施,因此在认定此项费用时,应将第三者作广义理解为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而不是仅仅指事故受害人。从这一角度理解,现场清理费也应属于被保险人就其侵害行为向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故也应由被告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负担。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以施救费用名义出现的费用与条文、条款中施救费用的不同概念,依据其性质来判断费用应否由保险公司承担及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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